孝亲的音符:宁波民间丧仪歌哭音乐与风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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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丧葬仪式概述

一、我国丧葬仪式的发展概况

丧葬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大体遵循着“生死如一”“聚族而葬”“人神相通”靳凤林:《死亡与中国的丧葬文化》,《北方论丛》1996年第5期,第22—23页。三个原则,而丧葬形式和礼仪的多种变化与我国各民族早期的图腾崇拜、灵魂观念、宗教观念及生活条件紧密相关。丧葬文化发展到现在,虽然各地、各民族所呈现的丧葬仪式种类繁多且具体执行步骤与内容皆有变化,但都不离其本宗。

在我国汉族丧葬礼仪中,丧和葬各具不同的含义。“丧”是指生者哀悼死者的礼仪,“葬”是指生者处理死者遗体的方式。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们世代繁衍相袭,逐渐形成各具特色的丧葬文化,而其中的内容既有历代国家法典规定的,也有民间代代相传而相沿成俗的。

我国历来被称为“礼仪之邦”。在古代,大到国事,小到百姓的生活俗事和言行举止,都可以用一个“礼”字来概括。礼在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礼记·礼运》载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诗》曰:‘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是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婚)、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礼运》,见《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3页。显然,这段话对礼的重要性进行了明确的表述,把礼的原则提高到与天地鬼神相通,又贯彻在各种具体的礼制之间,认为只有遵循礼才能治理天下。

中国古代的礼,一共分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和嘉礼。关于凶礼的内容,《周礼·春官·大宗伯》中说:“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灾,以禬礼哀围败。”郑玄注曰:“凶礼之别有五。”可见,凶礼包括丧、荒、吊、禬、恤五个方面,都是指诸侯国之间遇天灾人祸后相互哀悼、慰问及救助之事。

秦汉中央集权制建立之后,诸侯邦国消失,荒、吊、禬、恤逐步合并为中央统一的赈抚灾荒之事,原有的凶礼功能就单一化了。而涉及宗族血统的丧礼则日趋复杂完备,以至于后世礼典中凶礼的内容几乎完全为丧礼所囊括,如《通典》所记唐以前历代凶礼均为丧礼,唐时《开元礼类纂要》载凶礼200多条,其中仅3条涉及赈灾,其余均为丧礼。因此习惯上“丧礼”也就成了“凶礼”的代名词。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丧礼是中国礼制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统治阶级更将其当作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礼仪之一。

据人类学和考古学资料显示,丧葬礼仪不是人类一诞生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蒙昧时代,人类刚刚脱离动物界,整天为获取生活资料而忙碌,生产力水平低下,思维能力也不够发达,且还未形成灵魂观念。因此,在人死后,常就地抛弃尸体。《孟子·滕文公上》云:

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蚋咕嘬之。其颡有泚,睨而不视。……盖归反蘽梩而掩之。〔汉〕赵岐注,〔宋〕孙奭疏:《孟子注疏》(第五卷),见《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在同大自然的斗争中逐步壮大,从“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逐步过渡到有意识地安葬死者。我国古代丧仪至迟也已在旧石器晚期出现。距今大约11000年前的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遗址中,发现有“男性老人1名(101号)、中年或壮年(108)和壮年(110)各1人,五岁幼儿和初生婴儿(或胚胎)各1人”吴新智:《周口店山顶洞人化石的研究》,《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1961年第3期。。死者身体下撒有赤铁矿粉末,并有骨坠、石珠、有孔兽牙等随葬物品,证明当时已出现安慰死者灵魂,并安排其死后生活的仪式。之所以在尸体上撒赤铁矿粉,有民俗学家认为是因为古人认为红色是鲜血的象征,血又是生命的来源和灵魂的寄托之所,在人死后撒上一些,表示给死者以新的血液,赋予其新的生命。也有学者认为,古人认为野兽害怕红色,因此在尸体上撒赤铁矿粉,从而防止野兽对死者的伤害。至于给老年男子和中青年妇女以随葬品,是因为母系社会中的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往往是氏族社会生产的指挥者或领导者,她们有着较为丰富的阅历和经验,受到大家特别的尊重。在她们死后,进行与众不同的安葬,将她们生前使用过的装饰品随葬,是为了让她们在另一个世界过上与人间一样的生活。这种区别正是氏族成员对他们的氏族首领或年长者爱戴的一种反映。贾兰坡、甄朔南:《原始墓葬》,《史学月刊》1985年第1期。

稽诸古史记载,在中国古代的尧时已知行考妣之丧,舜时已经有瓦棺之制。《尚书·尧典》载:“二十有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汉〕孔安国注,〔唐〕孔颖达疏:《尚书注疏》,见《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又《礼记·檀弓上》载:“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椁。”〔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檀弓上》,见《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文藻先生认为:

上古游牧时代,民智未开,不知丧葬,死则委之于壑。此一则由人类畏惧死亡之恐怖心理,二则亦由人类生活无定,家庭观念薄弱之故也。殆后农业渐兴,家庭制立,亲子感情,日渐亲密,生有敬爱之心,死有葬埋之礼。稽诸古史,尧时已知行考妣之丧,舜时有瓦棺之制,迄于

成周,丧礼始备。文藻:《历代的丧礼》,见陈其泰主编:《二十世纪中国礼学研究论集》,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页。

我国的丧葬礼仪,自产生起,便有了等级分化。自夏商时代开始,随着灵魂不灭观念的盛行,孝道观念开始逐步发展,丧葬礼仪成为一种文明的象征。到了周朝,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丧礼制度。据《仪礼·士丧礼》记载,丧礼仅从始死到既殡这一阶段,共包括43项主要程序。足可见当时丧礼的繁复程度。张亮采先生根据《仪礼》《礼记》等文献记载,勾画出了当时丧礼的概貌,现择录如下,以见其大概:

丧葬之礼节,皆整顿于周。由贵贱亲疏,而有种种差别,其用情之厚,世界所未见也。周公立制,节目详备,哭泣擗踊皆有法。人死则必先复。复者,招魂之礼也。又有沐浴、饭含、小敛、大敛之礼。凡居父母君师之丧,上自天子,下至庶人,无贵贱上下之别,皆以三年为定例。父母之丧曰制丧,君之丧曰方丧,师之丧曰心丧。今由亲疏论其差异,父母之丧,著斩衰之服二十五月,谓之三年之丧。其次祖父母、伯叔父母、昆弟之丧,著齐衰之服十三月,谓之期丧。又次为从父昆弟之丧,著大功之服九月。又次为再从父昆弟、外祖父母之丧,著小功之服五月。又次为三从父昆弟之丧,著缌麻之服三月。王崩,群臣诸侯皆居丧三年。嗣王不亲政,为之谅暗。百官皆听于冢宰。诸侯甍亦如之。葬式之差别,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殡,五月葬。大夫士三日殡,三月或逾月葬。而天子葬同轨毕至,诸侯葬同盟至,大夫士葬同位至,庶人葬族党相会。棺椁衣衾,自天子至于庶人,务尽其美。棺厚五寸,椁称之。而其作法,天子四重,诸侯三重,皆用松。大夫二重用柏,庶人一重用杂木。葬之时有挽歌,见于《檀弓》《春秋》《庄子》《列子》等书。张亮采:《中国风俗史》,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5页。

秦朝的丧葬礼制,因朝代短而不见于史书记载。从《史记》的有关记述和现代考古资料可知,秦代丧葬礼制大约包括:其一,尊君抑臣;其二,厚葬;其三,深受巫觋之风的影响。

汉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厚葬最为盛行的时期。其丧葬仪式在继承春秋战国时期丧葬礼仪的基础上,更趋于复杂化和隆重化。两汉时期,葬期不一。西汉实行短丧之制。东汉时期,三年丧制虽有反复,但行三年丧已成为当时的一种社会风气,士大夫能否获得高名清誉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是否居丧尽礼。丧葬仪式的程序与古代文献所载无大的差别。初死,则行沐浴之礼。死者生前地位不同,饭含物品也不一样,大致有珠、贝、琉璃、铜钱等物。缠尸以币帛或纩绵,附身之物有衣有被。小敛、大敛之礼完毕之后,孝子居倚庐守丧。殡期将满,经过启殡、朝祖、装饰柩车、陈明器、设祖奠、大遣奠、发引等诸多仪节,将死者葬入地下。在送葬过程中,死者棺柩上有铭旌,皆书死者之名。丧车两旁又有翣,以障死者之灵柩。同时,伴有方相驱鬼、黄门鼓吹、挽歌送葬——这些都是对富者而言。至于贫者,多以牛车载丧。葬后有虞祭、卒哭祭、小祥祭以及大祥祭之礼。因此,汉代的丧葬礼制不仅仅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而且强调和补充了维护封建社会形成及壮大时期的道德伦理关系,通过沐浴饭含、殓衣殓具、出殡、治丧、居丧、墓祀、安葬、陪葬、合葬、家族葬等具体程序,第一次把“治死”作为人与人、人与家族、人与国家、人与社会相依相关的衡量尺度,从此,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因为受同时期的丧葬礼仪和制度的约束,在“灵魂不死”“人死为鬼”的观念召唤下,去实现“视死如视生”的幻想,带来了从秦汉至明清长达2000余年的厚葬之风……这种沉重的“传统的包袱”,已影响到如今广大农村地区殡葬制度的改革。韩国河:《秦汉魏晋丧葬制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4页。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战乱,刹住了两汉以来的厚葬之风。这一时期与汉代一样都有官修丧礼,但没有流传下来。

唐代制定的《大唐开元礼》已有完备的品官丧礼,大致为后世丧礼的蓝本。封建礼仪中“孝”至关重要。《礼记》中说“丧祭之礼立,则慈孝著”许嘉璐、安平秋:《二十四史全译》之《旧唐书》(卷二十一·礼仪一),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第693页。,就是说确立丧葬、祭奠的礼仪,则孝敬、慈爱风行。丧葬活动通过仪式的象征和隐喻,衍生出一种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虽然对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作用,但毕竟不是法律。如果将丧葬制度中的一些内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则是从理性上找到了办法。这正是唐代丧葬制度的重要特点。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56—65页。

之后的五代社会长期动乱,史称“五代之际,礼乐崩坏,三纲五常之道绝,先王之制度文章于是扫地矣”许嘉璐、安平秋:《二十四史全译》之《新五代史》,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为了恢复秩序,宋代统治阶级非常注重基层社会的礼制建设。宋代丧礼既沿袭汉、唐的丧葬礼仪,将其进一步隆重化、系统化,又汲取民间文化和外来佛教文化,使丧仪进一步适应时代的发展。同时,宋代丧礼中的等级制度也更加明显。北宋司马光《书仪·丧礼》中所记载的丧礼程序,即使经过删减仍有25项,其包括:(1)初终;(2)复;(3)易服;(4)讣告;(5)沐浴(包括饭含、袭);(6)小殓;(7)大殓;(8)成服(朝夕奠);(9)卜宅兆(葬日);(10)启殡;(11)朝祖;(12)亲宾奠赙赠;(13)陈器;(14)遣奠;(15)在涂;(16)及墓;(17)下棺;(18)祭后土;(19)题虞主;(20)反哭;(21)虞祭;(22)卒哭;(23)小祥;(24)大祥;(25)禫祭。且每个程序皆有具体执行的规定,使整个丧葬仪式复杂烦琐。参见陈勤建:《中国风俗小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页。

明清两代的统治阶级都推崇朱熹的《文公家礼》,颁行天下为百姓通用。王明珂:《慎终追远:历代的丧礼》,见《中国文化新论·宗教礼俗——敬天与亲人》,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332—341页,第309页。这一私修丧礼,由宋至清,普遍为士人及庶民所依循,可称为是传统丧礼的具体代表。清代初年的《家礼会通》及《家礼大成》吕子振:《家礼大成(杨鉴重校本)》,竹木书局1922年版,第1735页。则是承传《文公家礼》而为近代民间丧葬礼仪的范本。

正是因为对“死”的重视,我国形成了主要以儒家“孝亲”思想为核心,围绕“尽孝”而形成的一整套丧葬仪礼。重丧礼、崇拜祖先已成为整个汉民族文化的特征之一,且代代相传。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变化,但丧葬礼仪隆重、繁缛、等级明显等特征并未更改。

由于儒家重教化,我国历代统治者都试图以礼仪制度将庶民的习俗也纳入规范之中。庶民的礼仪制度虽不像统治阶层那么严苛,但确实也受到上层社会影响,因此,庶民的丧葬习俗与儒家文化也有莫大的联系。“死后归土”的儒家丧葬观,在佛教还未传入中国前,一直主导着丧葬民俗的方向。在佛教传入中国后,儒家丧葬观逐渐与佛教、道教相互影响,形成了现在以儒家“孝亲”思想为核心、儒释道相结合的丧葬仪式。

当然,以上只是对汉民族丧葬仪式的概述,对于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的中国而言,丧葬仪式远不止一种。由于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生产力水平大不相同,悼念死者的方式也各有特点。如藏族实行天葬;风葬流行于鄂伦春族与鄂温克族;壮族多为拾骨葬;云贵川等地的少数民族中普遍流行悬棺葬;云南永宁纳西族、广东连山瑶族等流行屈肢蹲葬。与汉族相比,少数民族的丧葬仪式保留了更多古代丧仪的痕迹。

二、我国丧仪中的哭礼

《说文解字》中的“哭”字取其哀声,甲骨文中的“哭”字则兼取其动作和声音,如“一人披头散发号呼之状”李恩江、贾玉民:《说文解字译述》,中原农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哭”的声音和动作在最初的巫文化中被模仿并获得了一定的形式,声音变为歌唱,动作变为舞蹈。巫文化继续发育,最终分化为不同的文化样式。在这一过程中,“诗”与“礼”分别对“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哭”的内容以诗歌的形式保存并流传,演化为“歌哭”。“礼”则朴素地继承了“哭”中简单的动作和声音,形成先秦的哭礼。“哭踊有节”是哭礼的核心内容,这一要求贯穿丧仪的始终。

《仪礼·卷四十·既夕礼》云:“……乃行祷于五祀。乃卒,主人啼,兄弟哭。”〔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四十·既夕礼),见《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6页。可见,在人将死之际,家属亲友要为其求神祈福;在确定其断气后,家属要行哭踊之礼。而根据服丧轻重,奔丧时哭丧的距离也不相同:“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至门而哭,缌麻即位而哭。”〔清〕孙希旦:《礼记集解·奔丧》,孙啸寰、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345页。吊唁时,“主人哭,拜稽颡,成踊”;朋友襚时,“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三十五·士丧礼),见《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8—770页。从中可以看出,哭丧的规矩众多,既有“又哭又踊”的,又有“只哭不踊”的。除了奔丧、吊唁要哭,大殓、小殓、出殡、下葬等也要哭,也同样有诸多规矩。

关于踊,孔颖达说:“拊心为辟,跳跃为踊。孝子丧亲,哀慕至懑,男踊女辟,是哀痛之至极也。若不裁限,恐伤其性,故辟踊有算,为准节文章。准节之数,其事不一。每一踊三跳,三踊九跳,都为一节。士舍死日,三日而殡,凡有三踊:初死日袭,袭而踊;明日小敛,小敛而踊;又明日大敛,大敛又踊。凡三日为三踊也。大夫五踊,舍死日四日而殡。初死日一踊,明日袭又一踊,至三日小敛朝一踊,至小敛时又一踊,至四日大敛朝不踊,当大敛时又一踊,凡四日为五踊。诸侯七踊,舍死日六日而殡。初死日一,明日袭又一,至三日小敛朝一,当小敛时又一,四日无事一,五日又一,至六日朝不踊,亦当大敛时又一,凡六日七踊。《周礼》王九踊,舍死日八日而殡,死日一,明日袭一,其间二日为二,至五日小敛为二,其间二日又二,至八日大敛,则其朝不踊也,大敛时又一,凡八日九踊。故云‘为之节文’也。故《杂记》云:‘公七踊,大夫五踊,士三踊。’郑注云:‘士小敛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敛之朝乃不踊是也。”〔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檀弓下第四),见《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4页。在整个守丧过程中,孝子孝妇哭踊的仪节非常烦琐复杂,根据与死者的亲疏远近,哭踊的位置、时间以及次数都不相同。

在统治阶级的葬礼中,对哭踊的要求更为细致。据东汉大丧仪记载:举行大敛之礼时,“皇后、贵人、公主、宗室妇女、皇太子、皇子……皆伏哭,大鸿胪传哭,群臣皆哭”。三公安梓宫内珪、璋诸物时,“嗣子哭踊如礼”。上太牢奠时,大鸿胪也“传哭如仪”。皇帝殡殓之后,百官五日一临哭,故吏二千石、刺史、在京都郡国上计掾史,皆五日一会。天下吏民发丧哭三日。先葬二日,皆旦哺临哭。太史奉哀策诣陵时要哭,“太常跪曰:‘哭’,大鸿胪传哭,十五举音,止哭”。太常行遣奠礼时,也要“请哭止哭如仪”。读哀策时要哭,“太常跪曰‘哭’,大鸿胪传哭如仪”。下明器皆毕,东园匠曰“可哭”,在房中者皆哭。太常、大鸿胪请哭止如仪。皇帝进跪临羡道时,“太常跪曰‘皇帝敬再拜,请哭’,大鸿胪传哭如仪”。在变服时也都要“从哭诣陵会如仪”。转引自范志军:《汉代丧礼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郑州大学,2006年,第161页。

哭礼为丧仪中的“哭”提供了内容完备的程序指南,使之成为可以操作的行为,但是哭礼中的“哭”与“踊”都属于一种仪式,繁复却不具有视觉审美的效果。先秦的哭礼虽然详细地规定了哭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方法,却未规定哭的内容。在先秦的丧仪中,“歌”是被严格禁止的,不仅具有喜庆色彩的歌不被允许,连挽歌也极少见,可见当时的哭礼并不支持歌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