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观去来品
【讲记】
本品名为《观去来品》。虽然叫“观去来”,但是通观本品的内容,只讲了“去”的内容,并没有讲“来”的内容。甚至在全品当中,除了品名有个“来”字外,其余的地方都找不到一个“来”字。在前《观因缘品》中,主要讲的是“生灭”这一对范畴,可是在全品的内容上,也只讲了“生”的内容,没有讲“灭”的内容。其实“生灭”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把“生”讲透彻了,“灭”可以同理推之。
本品也是一样,虽然内容上只讲了“去”的内容,但是讲到最后,必须要建立“去来”这对范畴。不要说讲“去”就是去,讲“来”就是来,讲到哪儿就到哪儿,也是一种偏执,不符合中道观。既然“去”讲了,“来”也就同理可知了。
在本品的最后一个偈颂里,会介绍到这一品共讲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去法、去者、去处,也就是从这三个方面讨论了“去”的内容。而在讲了“去法”和“去者”以后,论中又对二者的“不二”关系作了单独的讨论。
【原文】
2.1 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
【讲记】
所谓“去法”,就是指的“去”这种行为动作。“去”作为一种行为动作,其实在本品当中代表了世间的一切行为造作。世人所看到的一切事物,大都在时间范畴内,“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之中,都有行为动作存在发生。在佛教立场上,这种认知是不正确的。
“已去无有去”,已经完成的行为动作是没有现实存在的;“未去亦无去”,未来的行为动作还没有发生,同样也是没有现实存在的。“离已去未去”,离开了过去已经发生和未来还没有发生的行为动作;“去时亦无去”,也就没有现在正在发生的行为动作。所谓“去时”就是指现在。也就是说,不可能脱离了“过去、未来”,而独有一个“现在”存在。
所以,在“过去、现在、未来”一切时间之内,都没有一个真实的行为动作存在。从而破除世人对行为动作的执著,表明没有一个“去法”的存在。
【原文】
2.2 动处则有去,此中有去时;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时去。
【讲记】
如果说在“过去、未来、现在”一切时间内都没有一个“去法”存在,过去的已经过去,没有现实存在;未来的没有发生,也没有现实存在,这都好理解。那为什么“现在”也没有“去法”存在呢?世间发生的事物都是在“现在”发生的呀,世人都是亲眼所见,又怎么能说这些事情不存在呢?
“动处则有去”,正在发生的行为动作,应该是真实存在的;“此中有去时”,这中间有正在发生的行为动作。“非已去未去”,这不是过去时,也不是未来时;“是故去时去”,所以现在之中有“去法”的存在。“去时去”中的“去时”就相当于现在,第二个“去”就是“去法”。这是世人因对“去时无去”不理解,而提出的反驳言论。
【原文】
2.3 云何于去时,而当有去法?若离于去法,去时不可得。
【讲记】
“云何于去时,而当有去法”,为什么在“去时”的当下,于现在的时刻中有“去法”可得呢?“若离于去法,去时不可得”,如果离开了“去法”,“去时”是不可能得到的。这是针对前偈错误言论,给出的相应破斥。
这里有个问题需要解释一下,就是“去法”和“去时”的关系问题。“去法”是一种行为动作,“去时”是行为动作正在发生的时刻。那么这两者到底谁先谁后呢?是相对独立的,还是相互一体呢?也就是说,离开了具体行为动作本身的“去法”,还会有正在发生行为的“去时”单独存在吗?
因为只有先存在了行为动作,才会知道发生行为动作的时刻,也就是先有“去法”后有“去时”。“去时”和“去法”是不可割裂的,本身也不是两件事,离开了行为动作本身,就不会有行为动作发生的时刻,不管是“过去、现在、未来”都不会有行为动作存在。所以,离开了“去法”,就不会有“去时”存在。
【原文】
2.4 若言去时去,是人则有咎:离去有去时,去时独去故。
【讲记】
为什么离开了“去法”,“去时”不可得呢?“若言去时去,是人则有咎”,如果说“去时”中有“去法”,那么持这种观点的人就有错误了。“离去有去时,去时独去故”,如果说离开了“去法”有“去时”存在,就是“去时”相对于“去法”独立存在了。而实际上,脱离了“去法”是不可能有“去时”独立存在的。
如果非要说离开了“去法”有“去时” 存在,就违背了现实道理,离开了行为动作本身,怎么会有一个行为动作发生的时刻呢?行为动作的发生时刻,又怎么会脱离行为动作本身呢?所以,离开了“去法”不可能有“去时”存在,“去时”也不可能脱离“去法”而独立存在。
【原文】
2.5 若去时有去,则有二种去:一谓为去时,二谓去时去。
【讲记】
为什么“去时”和“去法”,二者不能相互独立存在呢?“若去时有去,则有二种去”,如果“去时”中有“去法”,那就会有两种“去法”存在。哪两种呢?“一谓为去时,二谓去时去”,一种是“去时”,另一种是“去时去”。“去”作为一种行为,“去时”指正在发生的行为,“去时去”就是说在正在发生行为中的行为。如果将“去时”与“去法”分开,就会在同一时刻形成两种“去法”。
【原文】
2.6 若有二去法,则有二去者。以离于去者,去法不可得。
【讲记】
为什么不能形成两种“去法”呢?形成两种“去法”又有什么错误呢?“若有二去法,则有二去者”,这里的“去者”就是指行为主体,也可以看作是行为人,执行行为动作的人。“去法”是行为,“去者”是行为人。如果有两种“去法”,就会有两个“去者”。如果有两个行为动作,那就必须要有两个行为人来完成。“以离于去者,去法不可得”,离开了行为人“去者”,作为行为本身的“去法”也就不存在了。行为是行为人做出的,离开了行为人,也就没有行为发生了。
如果“去时”中有“去法”,“去时”、“去法”又是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在同一时刻有两个“去法”存在,两个“去法”在同一时刻就必须要有两个“去者”,不可能是一个行为人同时完成两个行为。任何一种正在发生的行为,都是一个行为主体,并没有出现两个行为人。“去时”和“去法”不能相对独立,“去时”中不能另外包含一个“去法”,所以肯定不可能形成两个“去法”。
在世人眼中,一切时间内都有行为发生;而依中观看来,则不是这样。过去的已经过去了,没有现实存在;而未来的还没有到来,也没有现实存在;脱离了过去、未来,也就没有现在,所以现实也是不存在的。世人接受“过去、未来”都不存在,可是不能接受“现在”也没有“去法”,认为世间的所有行为都发生在当下。针对这种对现实行为的执著,论中指出脱离了行为本身,就没有行为时刻的存在,脱离了“去法”就没有“去时”。为什么不能说“去时”当中有“去法”呢?如果是这样,就会把“去时”和“去法”割裂开来,“去时”当中有“去法”,就好比同一时刻、同一个人有两种行为,这根本是不可能的。因为同一时刻有两种行为,必须要有两个行为人,一个行为人怎么能同时完成两个行为呢?
【原文】
2.7 若离于去者,去法不可得。以无去法故,何得有去者?
【讲记】
无论“过去、现在、未来”有没有“去法”,有没有行为动作本身,这个行为人“去者”都是存在的。“去者”作为行为主体,就算没有做出任何行为动作,但这个人总是存在的。针对这种错误认识,本偈明确表达了“去者”和“去法”的关系。
“若离于去者,去法不可得”,如果离开“去者”,也就是行为人,就没有“去法”可得。“以无去法故,何得有去者”,如果没有“去法”,也就是行为动作,又怎么能有“去者”呢?所以,这“去法”和“去者”就是一种“不二”的关系。这里需要强调,“去者”之所以是行为人,就是因为他做出了行为动作。如果没有了“行为”,就算有人,也不可能构成“行为人”。
【原文】
2.8 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
【讲记】
“去者则不去”,“去者”已经去了,就不会再去了;“不去者不去”,不是“去者”的,肯定也是不去的。“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离开了“去者”和“不去者”,也就没有第三种行为人。
这是站在行为人的角度,来说明行为。已去者不去,未去者也不去;离开了已去者和未去者,也就无有第三者的存在状态了。
【原文】
2.9 若言去者去,云何有此义?若离于去法,去者不可得。
【讲记】
既然作为行为人,为什么不能说行为人有行为?认为“去者”有“去”到底有什么错误?“若言去者去,云何有此义”,如果要说“去者”有“去”的话,怎么能有这样的法义呢?“若离于去法,去者不可得”,如果离开了“去法”,则“去者”又不可得。因为行为人必须要有行为,才能叫行为人。如果没有行为,又怎么能叫行为人呢?
【原文】
2.10 若去者有去,则有二种去:一谓去者去,二谓去法去。
【讲记】
如果非要说行为人有行为可用,或者是通过行为人能证明有行为存在,就会产生两种错误的认识。“若去者有去,则有二种去”,如果“去者”有“去”的话,就会出现两种去;“一谓去者去,二谓去法去”,一种是“去者去”,另一种是“去法去”。
【原文】
2.11 若谓去者去,是人则有咎:离去有去者,说去者有去。
【讲记】
“若谓去者去,是人则有咎”,如果说“去者”有去,持此观点的人就会产生错误认识。为什么呢?“离去有去者”,因为离开了“去法”而有“去者”,肯定是不对的;“说去者有去”,而先有“行为人”,然后再有“行为”,这肯定也是不对的。
这里讨论“行为人”和“行为”的关系,也就是“去者”和“去法”的关系,其实也和上面的讨论一样,它们是一种“不二”的关系。
【原文】
2.12 已去中无发,未去中无发,去时中无发,何处当有发?
【讲记】
所谓“发”,就是指行为的最初发起。如果非要说有“行为人”不可,那他肯定就有“行为”发起的一刻。“已去中无发”,已经完成的行为动作,肯定没有“发”了;“未去中无发”,未来的行为动作还没有开始,也不会有“发”;“去时中无发”,正在进行中的行为,也是没有“发”。“何处当有发”,那到底在什么地方才应当有“发”呢?
其实就是说在任何时候,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最初发起。因为已过去的行为无“发”,未发生的行为也无“发”,正在进行中的行为还是无“发”。没有“发”,就是没有行为最初发起的那一刻。既然没有行为的发起,也就不可能有行为。既然没有行为,哪里会有行为人存在呢?
【原文】
2.13 未发无去时,亦无有已去;是二应有发,未去何有发?
【讲记】
过去的行为已经灭掉了,肯定无“发”。现在进行中的行为,虽然还没有灭掉,但是也不会有“发”。也就是说,“过去、现在”都过了“发”的阶段。可世间的一切事物,都是从发生到进行,从进行再到结束的,总是要有最初发起的那一刻。而最初那一刻,就应该发生在未来,因为依世间观察,一切事物都是从未来中产生出来的。那到底在未来的行为中,有没有最初发起呢?
“未发无去时,亦无有已去”,在未发生的行为中,肯定是没有正在发生的行为,也不会存在已经发生的行为。“是二应有发”,但如果要说有“发”,就应当存在于“已去”和“去时”之中,要么在过去的行为中,要么在进行的行为中。“未去何有发”,而在未来还没有发生的行为中,怎么会有“发”呢?
【原文】
2.14 无去无未去,亦复无去时。一切无有发,何故而分别?
【讲记】
“无去无未去”,就是无已去、无未去,也就是说已去中无“发”,未去中也无“发”。“亦复无去时”,作为现在进行的“去时”中也无“发”。“一切无有发,何故而分别”,已去中无“发”,未去中也无“发”,“去时”中也无“发”。既然“过去、未来、现在”全都没有“发”,为什么还要分别呢?这就是从“发”的角度来反推,无发动也就无行为,无行为也就无行为人,即没有“去者”。
【原文】
2.15 去者则不住,不去者不住;离去不去者,何有第三住?
【讲记】
“去者则不住”,正在行为着的人,还没有停止,当然是“不住”的;“不去者不住”,“不去者”就是非行为着的人,既然连行为都没有,就无所谓行动停止,当然也是“不住”的。“离去不去者,何有第三住”,既然行为着的人“不住”,非行为着的人也“不住”,那么离开行为人与非行为人,也就没有第三种状态可以“住”了。
“住”就是停止的意思,其实此处讨论的是有没有“住者”存在。前面已经讲了没有“去者”,既然没有行为着的人,那也就没有可以停住的人,即没有“住者”。
【原文】
2.16 去者若当住,云何有此义?若当离于去,去者不可得。
【讲记】
依世间观察,一个正在行动着的人都是可以停下来的,也就产生了“去者”有“住”的错误认知。“去者若当住,云何有此义”,如果“去者”应当能够停住下来,为什么会有如此的看法呢?前面已经反复讲过了,“若当离于去,去者不可得”,如果离开了“去法”,“去者”是不可能得到的。也就是说离开了行为,行为人就不存在了。如果行为人都不存在了,还有什么停止或不停止呢?因为一旦停止了行为,这停止的那一时刻,也就没有了行为人。如果想用行为人停止行为的那一刻,来说明行为人有停止,进而说明“去者有住”,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原文】
2.17 去未去无住,去时亦无住。所有行止法,皆同于去义。
【讲记】
“去未去无住,去时亦无住”,此处的“去未去”,指的就是“已去”和“未去”;“已去”、“未去”都没有“住者”,“去时”之中也没有“住者”。“所有行止法,皆同于去义”,“行止法”就是“去”、“住”法,所有一切行为和停止的法,全都等同于“去”义。也就是说,“去”和“住”是一对行为范畴,讨论了“去”,“住”就可以同理推之。
世人总是认为没有行为人,总会有人吧;没有行为着的人,总会有停住的人吧。此偈就是从这两个方向上,破除了世人的错误认知。
【原文】
2.18 去法即去者,是事则不然;去法异去者,是事亦不然。
【讲记】
前面已经讨论了“去者”和“去法”,也同理明白了“来者”和“来法”。在讨论“去者”的时候,也讨论了“住者”和“住法”。可世人还是会有疑问,明明看到是“去者有去,住者有住”,为什么非要都说没有呢?这显然还是对“去者”和“去法”,“住者”和“住法”之间的关系没有弄明白。
“去法即去者,是事则不然”,如果“去法”就是“去者”,两者是一体的,这事肯定是不对的。依世俗的观点也不会这么看,也会认为它们还是有区别的。既然有区别,那他们会不会是两体呢?“去法异去者,是事亦不然”,如果“去法”异于“去者”,两者截然相异,这事肯定还是不对的。所以,“去法”与“去者”之间,是一种“不一不异”的关系。
【原文】
2.19 若谓于去法,即为是去者;作者及作业,是事则为一。
【讲记】
既然行为人和行为不是一体,也不是异体,结论看似很简单,但这其中的道理又是什么呢?“若谓于去法,即为是去者”,如果说“去法”就是“去者”,它们是一体的,也就是说“去法”等同于“去者”;就会出现“作者及作业,是事则为一”,即行为人和行为人所作的行为,合二为一了。可行为人及其所作行为,肯定不是一回事。
【原文】
2.20 若谓于去法,有异于去者;离去者有去,离去有去者。
【讲记】
既然行为人及其所作行为不是同一的,那是否就是截然相异的呢?“若谓于去法,有异于去者”,如果说“去法”不同于“去者”,那它们就是可以相互的独立异体;“离去者有去,离去有去者”,离开了“去者”也会有“去法”存在,离开了“去法”也会有“去者”存在。而这完全不符合事实,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二者肯定是谁也离不开谁的。
【原文】
2.21 去去者是二,若一异法成,二门俱不成,云何当有成?
【讲记】
前面的偈颂就“去者”、“去法”的关系是同一还是相异,会形成的错误认识分别作了论述。而下面这个偈颂是就这两个问题合起来一同论述的。
“去去者是二,若一异法成”,如果说“去法”和“去者”,要么二者是由同一事物构成的,要么二者是由相异事物构成,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二门俱不成”,其实这两种情况都不成立。“云何当有成”,可除了“同一、相异”之外,也没有第三种情况能够构成二者。
【原文】
2.22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先无有去法,故无去者去。
【讲记】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因为有了“去法”才能知道有“去者”,也就是先有了行为,才能产生行为人,而这个“去者”是不能用产生它的“去法”的。“先无有去法,故无去者去”,如果没有先前的“去法”,也就没有“去者”中的那个“去法”,即没有“去者去”了。
如果没有行为,就没有行为人,但是行为人中是没有先前行为的。如果二者是一体的,就不存在谁产生了谁、谁中间有谁,两者就没有相互包容、相互产生。二者必须是相待成立的,必须相互有差异,才能相互包容、相互产生。所以,“去者”与“去法”肯定不是同一的。
【原文】
2.23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异去。于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
【讲记】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异去”,因为有“去法”才能产生“去者”,而这个“去者”不能用另外的、不是产生此“去者”的“去法”。就是说一个行为产生一个行为人,这个行为人不能用之前的那个行为,但它可以用不是它自身产生的行为吗?当然不行,因为体性不同。如果能够用别的“去法”,那这个能用的主体,就不是先前的“去者”,而是另外的行为人了。“于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在一个“去者”中不能有两个“去法”,就是说一个行为人不可能同时产生两种行为,如果有两个行为就必须要有两个行为人。
到此为止,“去法”与“去者”,也就是行为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显然既不是同一的,也不是相异的,不能等同,也不能完全不同。它们依彼有此、依此有彼,是一种相待成立的关系。佛教之所以强调彼此相待成立,就是指出“彼”和“此”都不是固定存在的,这就是“中道观”。这不是二边见的思维模式,二边见认为依彼有此就是有彼有此,依此有彼就是有此有彼,把彼此都看作是真实的固定存在,而相待成立恰恰就是为了破除这种错误认知。佛教认为彼此没有固定存在,是从三个方面来讨论的:一是从实体上讲,二是从方位上讲,三是从时间上讲。所以,本品从开始讲“已去、未去、去时”三时无去,就是从时间上来破除的。
【原文】
2.24 决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不决定去者,亦不用三去。
【讲记】
“决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决定”就是确定有真实体性的存在,不是缘起的那种相待成立的关系,而是自己就有真实的独立存在。“三去”就是“去法”在“过去、现在、未来”的三种行为状态。如果有了决定意义上的“去者”,也就是说它是独立存在的,不依“去法”而相待成立,那它肯定不依三时内的“去法”而存在,不能用三时内的“去法”去考查。既然“去者”不是因“去法”而存在,不由“去法”决定有无,那它也就离开“去法”而独立存在了,不能用三时中的任何一种“去法”,从而脱离了“去法”。
“不决定去者,亦不用三去”,“不决定”就是“去者”不是真实存在,也就是不存在,根本不存在的“去者”,更谈不上用三时的“去法”了。如果行为人真实存在,不依行为而相待成立,那不管有没有行为,行为人都存在。如果行为人不存在,那就根本谈不上有行为。所以上面的两种假设都不存在,而行为人只能是依行为而存在,行为人不可能脱离行为而独立存在。
【原文】
2.25 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三。是故去去者,所去处皆无。
【讲记】
“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三”,这两句其实和前面偈颂的逻辑是相同的,只不过把“去者”和“去法”的位置做了交换。不管“去法”是不是真实的存在,都不用三时的“去者”,即“已去者、未去者、去时者”来决定。换言之,行为的存在与不存在,不是由过去的行为人、现在的行为人和未来的行为人决定的。
“是故去去者,所去处皆无”,“去处”,就是行为处所,行为发生的空间。所以“去法”和“去者”都不是真实的存在,那么由这两者构成的“去处”也不可能是真实的存在。为什么在此又把“去处”的概念引出来呢?主要就是强调空间问题。之前讲了“过去、现在、未来”三时和行为的关系,但要知道一个行为的发生,除了行为主体、也就是行为人以外,必须要有时间和空间,时空关系必须具足。那么作为空间范畴的“去处”,其实也是相待成立的,因为没有行为和行为人,就不可能有发生行为的地方,即没有“去法”和“去者”,就不可能有“去处”。
虽然本品只在最后点出了“去处”,但却完整破除了世人在时间、空间和主体上,对行为和行为人的执著。既然“去法”、“去者”、“去处”都是没有真实体性存在的,那么“来法”、“来者”、“来处”同理也都是没有真实体性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