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功能调性的“和声型对位”
与文艺复兴时期基于中古调式的线条型对位相对应的是17、18世纪巴洛克时期(1600-1750)建立在大小调基础上的“和声型对位”。所谓“和声型对位”,是指由调性功能和声出发所形成的旋律线条结合,即“由纵生横”的复调写作技法。采用和声型对位构成的复调音乐,则首先考虑各声部纵向结合的和弦结构及其和声序进逻辑,在保证调性功能和声背景统一的基础上,再求得各旋律线条的发展及其相互间的对比。
由此说明,脱胎于教会调式的大小调音阶,在对比鲜明的调式结构——自然大调及和声小调的调性体系中,服从着一种新的音高组织逻辑。在其所构成的复调织体内,因明确规范了旋律的和声背景,使每个音的进行均受到调性和声的制约,致使声部间的结合隐藏着调性音乐所特有的“和弦感”。这一点也正是巴赫复调音乐与帕莱斯特里纳风格的本质区别所在,两者如同绘画中的“水彩画”与“油画”一样,彼此有着不同的画法。
如巴赫《平均律钢琴曲集》(1722)第一册第24首赋格。低声部包含全部十二个半音的主题旋律高度半音化,与此相对应的高声部是第一对题,中声部是第二对题。三个声部均植根于 b 小调转#f 小调的调性功能和声,并且由和弦外音或和弦音构成的不协和音,均得到了规范的解决。
谱例 2-7 巴赫:《平均律钢琴曲集》(1722),第一册赋格 24,第 9-12 小节
由此说明,巴赫的复调音乐是基于大小调功能调性“和声型对位”的典型代表,他与同时代法国作曲理论家拉莫(Jean-Philippe Rameau,1683-1764)《和声学》(1722)中的理论观点一致。拉莫认为“音的根本要素是和弦,而不是单个音,也不是旋律线或音程”,“主、属、下属三种和弦是调性的支柱,并将其他和弦与它们联系起来,从而形成‘功能和声’的观念”,“一切旋律均起源于和声(明的或暗的)。”[1]
注 释
[1].[美]康纳德·杰·格劳特、克劳德·帕利斯卡著:《西方音乐史》,汪启璋、吴佩华、顾连理译,人民音乐出版社,1996年版,第449-5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