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舞蹈作品的诉求
剧场舞蹈的内在诉求是“交流”。玛莎·格蕾姆认为,“古往今来舞蹈的基本功能始终未变,这个功能就是交流”。多丽丝·韩芙莉同样认为,“我坚持主张舞蹈艺术属于人类交流的范畴”[1]。“交流”使得作品具有了传达的诉求,在作品与观者之间建立起桥梁,而这个桥梁就是运用艺术语言机制。剧场舞蹈艺术作品有两种交流主张:第一种是“情感交流”;第二种是“形式传递”。这两个方面就好比艺术自身之中的两极。情感交流主张通过塑造艺术形象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而形式传递强调为艺术而艺术,不追求观者对所传达的形式有完全正确的理解和解释,只要有感受就行。换句话说,这种交流是不对等交流,无所谓正确答案,强调的是作品的多译性。
这个交流不是直接交流,而是通过视觉形象和感知系统间接的交流。谈到舞蹈艺术的基本功能——交流,这个交流是以什么交流?是以舞蹈艺术语言塑造的艺术形象来交流,观众又通过欣赏活动被艺术形象所感动,在情感中产生了共鸣,同时又在观众中产生了回馈,由此达到了交流的作用。中国语言文字系统从象形文字为开端,经过近万年的源流,中国文字依然生命力盎然。这启发我们了解到中国观众是有很深的对形象认知系统的传统。曾经有一度,有人怀疑过我们的文字系统,怕赶不上西方的拼音文字,但是随之迎刃而解了汉字在电脑中的输入问题和汉字的排版印刷问题,拼音文字已经不是中国汉字进入现代化进程的阻碍了。所以我们的文字并没有改变成拼音文字,依然保留着与传统的联系。中国舞蹈、绘画、音乐都与中国的文学紧密联系,“诗”“书”“画”,包括“乐”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载体,在“乐”当中包括了舞蹈在内。中国象形文字中的“舞”字就是以生动的舞蹈形象产生的。中国先秦文化典籍《尚书》中描述的“河图”“洛书”有关中国文字产生的神话故事,说是神龟从“洛水”中驮出了石碑天书,只有仓吉可以认得这些由鸟兽纹路写出的文字,从而才有了中国的象形文字,这些文字是“天”昭示给人类的“象”——即征兆,因此,中国艺术对“象”有恒久而高妙的体悟和体现。中国艺术高妙的艺术境界集中体现在“诗”“散文”唐诗宋词等文学艺术当中,并对舞蹈产生极大的影响。当然对待艺术“形象”的塑造和以求得“形象”对人的感染,整个文艺都要遵循这样一个艺术传统,舞蹈当然也不会立于其外。作为一个中国舞编导当然要重视艺术创作中针对形象塑造的认识观点和创造方法,尤其是认可作品要达到与广大观众“交流”,被观众所接受的艺术观点。在这个总的观念照应之下,创作一定是要关注现实生活的,关注主题及其积极意义的,舞蹈作品的诉求就是要求创作者关注作品的传达,作品的传达就是要正确对待“交流”对象——观众。
注 释
[1].转引自于平《舞蹈形态学》北京舞蹈学院内部教材。原引自韩芙莉《舞蹈创作艺术》(郭名达译)中国舞蹈出版社199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