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治理生态”:一个新概念
(一)“生态学”和“生态系统”
生态学自诞生以来,其基本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为认识人类社会行为、行为者之间以及行为者与环境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和有效的分析工具。例如,创新生态系统理论,又如城市生命系统理论,以及信息生态系统理论……从生态学视角考察治国理政,我们提出“国家治理生态”的新概念。
生态学是什么
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环境由两方面结合而成,一是物理环境,如温度、可利用水分、光照、土壤等;二是其他生物所施加的任何影响,即生物环境,如竞争、捕食、寄生和互利合作等。
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E.Haeckel)首次提出“生态学”这一名词,并于1886年创立生态学这门学科。生态学的英文名称Ecology来源于希腊文Oikos+logos,其中Oikos意为住所,而logos意为研究,两者结合起来的意思是生物栖息场所的研究。
生态系统是什么
“生态系统”可定义为:在一定的地域内由全部生物和物理环境相互作用的统一体。生态系统是一般系统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具有一定相互关系的各个部分的集合体。所谓系统,就是由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要构成一个系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系统由一些要素组成。要素即系统的组成成分,生态系统就是由许多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组成的特殊系统。
(2)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要素按照一定的方式结合成一个整体,才能成为系统。生态系统是各种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并按照一定的结构方式组合而成,并不是杂乱无序的。
(3)必须具有整体功能。即各个组成部分通过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产生与各个部分不同的新功能。
生态系统的特征
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营养结构、生物多样性等结构特征,以及生物生产、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系统功能。生态系统的边界依具体研究情况而定,因此其范围可大可小,大到整个地球生物圈、陆地或海洋,小到一块农田、一片草地、一个池塘或一片森林,甚至动物体内消化道中的微生物系统。例如,研究核降尘、杀虫剂残留、酸雨、全球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其空间尺度变化很大,可能相差若干数量级。
生态系统是一种开放系统,其中某些部分是有生命的。在这个系统内,太阳能、降水等是输入系统,而水、无机养分、有机物质和能量往外输出。例如,在一片人工经营的森林生态系统内,木材、动物、水、风景和旅游价值是可供人们利用的输出物,自然界生态系统示意图如图1-4所示。
图1-4 自然界生态系统示意图
图片来源:互联网。
(二)“国家治理生态”的概念解析
国家治理生态是什么
“治理生态”是类比“生态系统”,以生态学基本理论和治理基本理论为基础发展出来的,强调的是将治国理政视为一种系统运行,系统内各个行动者之间是有机联系的,他们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等动机发生互动,共同参与治理过程,使国家治理生态系统持续运行,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国家治理生态”指的是,在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通过各种治理机制进行互动,共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涵盖了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的诸多要素。多元主体彼此分享共同的价值、理念,彼此协同、合作,在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治理生态系统中共同使用各类资源,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维护并实现各个主体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治理生态的特征
国家治理生态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几乎治理生态系统中所有的主体都分享了治理权力,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在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各种市场主体(包括消费者和代表整体利益的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公益性和互益性)、公民和各种公民形式的自组织都成为治理主体并享有治理权力。
二是治理责任的分散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了治理权力的分散化,治理责任也相应地分散于平台、消费者、企业、第三方治理机构、政府等。这种责任的分散化可能导致治理责任边界的模糊,但同时也会加深对于合作的需求以及各主体的合作意愿。
三是治理方式的协同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权力的分散化,决定了治理不是某个主体能独立完成的任务,而是必须依赖于各治理主体形成密切合作的机制,也称之为治理方式的协同化。此种合作机制的形成,一方面有赖于各主体共享、共通的价值观念,或者进行协商而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各主体能否通过合作关系实现各自的利益追求。各个治理主体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可能存在多种交叉关系,例如,委托代理关系、合作关系或是兼具竞争与合作的博弈关系。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有机统一
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不是孤立的、静态的,它们只有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相互匹配、融合才能实现各自的价值。国家治理的过程,在于充分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以多元主体共治激发国家、社会和市场的活力,促使各方积极互动,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
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只有把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两者统一起来,才能治理好国家。
一方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制度起到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作用。制度是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决定性因素,只有不断推进制度变革、推进治理体系的完善,才能推进社会发展进步。中国百余年落后与奋斗的历史启示我们,社会制度变革是现代化变革的关键性因素,实现国家现代化,最根本的是在制度层面改革创新。
另一方面,没有高超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不是国家治理体系越完善,国家治理能力自然而然就强。综观世界各国,各有各的治理体系,而治理能力却由于客观情况的差异和主观努力程度的不同,有着或大或小的差距,甚至同一个国家在同一治理体系下,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治理能力也有很大差异。有了严密的制度,还要有严格的执行力。再健全的治理体系,再完美的治理机制,最终都要依靠高超的治理能力去体现和落实。如果不能落到实处,制度只会束之高阁、形同虚设,其作用也会荡然无存。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既要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要包括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只有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有机结合、共同完善,才能解决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因此,引入“国家治理生态”新概念非常必要,它充分体现了将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视为有机整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有机统一的治理生态系统如图1-5所示。
图1-5 信息化国家治理生态系统
中国电子科学研究院管理研究中心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