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政治孤立:新法兰克福学派及其政治哲学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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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之自由

权力虽不能消解在法律关系中,但可以为自由所用。在纽曼看来,政治理论的真理不是现存权力关系的“理性化”(这种“理性”更多的乃是权术的算计而非真理的彰显),而是政治自由。他的自由观认为,体现一般性的实证法才保障自由,对自然、人类本性和历史的认知应齐头并进,行动创造自由。自由具有法律、认知和意志三个向度。这样的自由观纠正了自由只包含法律自由或者意志自由的常见,同时肯定了自由的认知向度。这种自由观更有利于实践,有助于走出魏玛公法学论证只偏重基础问题研究而不注重实践所带来的困境。同时,这种自由观是一种全面的自由观,与当代新共和主义代表菲利普·佩迪特的自由观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可以看作是当代政治自由思想变迁的一个环节。

(一)自由的法律向度:体现一般性的实证法才保障自由

国家可以凭借实证法干预个人自由,纽曼秉持这样的观点。自由主义者往往被看作持有另一种观点,即个人不受国家或政府干涉。阿克顿曾提到过:“我所说的‘自由’,意指这样一种保障:个人在尽其信奉的义务时,皆应受到保护,不受权力和多数、习惯和意见的影响。”(阿克顿,2011:29)。

而纽曼主张国家可干涉个人自由,只要干涉不是任意的。在他看来,并不存在那种无条件且完全地承认个人自由领域的政治系统。国家可以干预个人自由,但国家必须证明可以干涉。这种证明要援引“法律”,而法律必须被委托给专门的国家机关(法院或法庭)进行裁决。并且,这种干预必须符合以下三点原则:干预的举证负担总在国家这边;手段和证据只能援引法律;判决实现的方式受法律调节。考虑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自然权利只有被建制化才有效(仅当存在一个授权机构有能力实施这些权利并来抵制相反的实证法条款才有效)。纽曼进而主张,国家证明其可干涉个人权利的法律只能是实证法,而不是习惯法或自然法。因为,仅当由国家机关认定,“自然法”或“不可分割的自然权利”才有政治意义(在此意义上它们变成了实证法)。关于公民权利的哲学理论或许可以影响实证法的制定,甚至在模糊情境中对理解实证法是必要的,但它们不决定其法律有效性。(Neumann, 1957:164)凯尔森也曾提出:“唯有实证法才能加以认知。”(凯尔森,2008:289)纽曼和凯尔森因此在对待实证法的态度上有相似之处,那就是排除实证法法条以外的任何价值判断。但是,纽曼并不否认实证法法条中可能有符合自然法内容的法条。另外,尽管强制因素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根本特征,但是他不同意法律是靠特殊权威“强制实施”之规则。(凯尔森,2008:289)

对纽曼而言,作为意志和决断的实证法不能保障自由。并不是所有实证法都能保障自由,纽曼要求对“实证法”这个术语进行澄清。若从发生的角度上说,实证法有效性由事实单独保证,与某些成文法或不成文法程序规则相符,在此意义上,霍布斯—奥斯丁—凯尔森的定义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将主权概念转变为法律术语,法律仅是意志或决断,这只是政治意义上的法律观念。关于法律正当性问题,一直存在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区分。在当代西方法治理论的论证中,哈贝马斯和德沃金分别采取了程序性和实质性观点。实质性观点不在乎谁是法律的创制者,而程序性观点更加注重人民对于法律内容的适当共同控制。(应奇、刘训练,2006:259)纽曼反对完全忽视实质性观点。对他而言,如果所有的主权表达仅仅由于其是主权表达尤其是领袖的意志而成为法律,那么法律就仅仅是意志而已。

纽曼强调,体现一般性的实证法才保障自由。纽曼重视实质性观点,但却主张不依赖于法律实质的,与实证法的形式结构相关的法律一般性。在他看来,强调一般性的实证法坚持无论法律实质如何,其形式必须是一般的(或时而称为普遍的)。即便否定了自然法,法律形式结构仍然可以作为理性的最小要求来限制权力。纽曼认为,即使是法律意志理论的鼓吹者奥斯丁也毫无例外地强调法律的一般性。(Neumann,1957:165)由此得出,法律一般性至少蕴含三个原则:第一,法律必须是不提到具体情形或特殊个人的规则,但要事先提出,以应用于所有抽象意义上的所有情形和所有人。第二,法律必须是详细的,并有鉴于其一般性表述,要尽可能详细。(可以补充形式一般性的不足。)第三,法律必须不是追溯的,不应“不教而诛”。

但是,纽曼并不否认法律无法排除权力的现实性。如果把自由等同于法律,那就忽视了权力的现实性。权力不能被完全消解在法律关系中,法律中所有被实现的其他价值的确要靠权力从外部输入。纽曼认为,法律实证主义意图将所有社会关系变为法律的,这种努力乃是一种乌托邦。事实上,非理性的权力和理性的法律元素一直在冲突,我们必须面对这一“事实”。纽曼分析得出,有两种途径解决这种冲突:第一,一般法主动允许有任意决定的例外条款;第二,只要权力愿意,其可废除一般法。因此自由之法律向度的局限主要集中在:首先,政治系统会因自身安全将权力束之高阁。其次,冲突的利益经常似乎是同等权重的,冲突能由任意的决定而被解决。再次,政治系统必须变革。决定变化特征的价值显然不出自法律系统,它们来自外部非法律的内容。(Neumann,1957:172)纽曼这种判断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施米特的“例外状态”,所不同的是,纽曼并未因此将法律完全置于权力之下,而是通过强调法律一般性来抵制例外状态。并且,自由的法律观念只是自由的一种元素,不是自由的全部应有之义,这种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只能够保证最低限度的自由。但总而言之,纽曼并没有轻视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只是在马克思主义关于资产阶级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框架中看待这一作用。(罗尔夫·魏格豪斯,2010:297)

(二)自由的认知向度:对自然、人类本性和历史的认知不可或缺

纽曼指出,除了法律自由,人必须有展开其潜能的可能性,这就需要了解人类自身,这种了解乃是自由的认知向度所要完成的任务。该任务包含三个部分,即掌握关于外部的自然知识、人类本性的知识、历史进程的知识。

对外部自然的认知可以扩大人类自由,这是纽曼所坚信的观点。希腊自然哲学顶峰伊壁鸠鲁那里就已经有对认识必然性的肯定,并且,自然科学不仅把人从恐惧中解放出来,而且厚生利用,改善了人类的物质生活。这股强大的伊壁鸠鲁传统延续至今:“这种自由概念的伟大传统,由斯宾诺莎、黑格尔、马克思以及其他人一再锤炼,今天仍然鲜活,这是对伟大的自然科学家的鼓舞,这些人在与外部自然世界斗争时,不仅将自然作为一种开发的客体从属于人,而且也把这种为了理解必然性而奋斗看作是对人类解放的贡献。因而,自然科学——尽管其可能被用来服务与人类自由抵触的目的——是在自由概念的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元素。”(Neumann,1957:204)自由理论家伯林曾经指出,知识对自由的贡献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知识的基础上我们的行事方式能够(而非必定或确定)与在没有知识的情况下有所不同,知识才能使我们更加自由。并且,尽管我们对真理的把握会增加我们的理解,增进我们的力量、内在和谐、智慧、效率,但并不会增加我们的自由。(以赛亚·伯林,2003:270)

然而,在这一点上,纽曼跟伯林的意见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因为纽曼只是肯定了对自然知识进行认知的重要性,也就是说,认知自由是实现自由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而且,纽曼也承认,对于自然科学探究的结果也可能成为反自由的工具,而且新的蒙昧主义也会与唯科学主义结合,危害自由。

纽曼非常重视对人类心灵的认知,认为了解人类心灵是实现自由的重要保证。纽曼把斯宾诺莎的心理学看作是此类探究的代表。斯宾诺莎的经典主张是:始终根据理性命令来生活的人乃是自由之人。为了能根据理性生活,人必须理解自己的心灵。人必须分清并理解情感,并进而征服它们,只有奴隶的本性才由情感统治。自由对斯宾诺莎而言,乃是对必然性的洞见。而伯林并不认同斯宾诺莎的观点,他认为选择对于自由来说非常重要,而斯宾诺莎的观点让行为问题跟理论问题一样,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自由选择的概念荡然无存。而且,伯林认为在自由、自我决定与自我知识的观念间建立起逻辑的等价关系是值得怀疑的。如果把纽曼看作是为了认知而认知,伯林的观点挪用过来批评纽曼也是合适的。但纽曼始终注重的是理想的自由概念(这一点与伯林并无二致),是为了强调知识对自由的重要性,而非知识本身的重要性。

对历史进程的理解对于纽曼来说是开展实践和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当代哲学家伯纳德·威廉姆斯在《圣茹斯特的幻觉》一文中曾指出,一种特定的政治自由的前提条件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中是变化不定的,一种特定的政治自由对于自由需要满足的程度也是随着历史条件而变化的。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什么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和充足条件的问题应当合理地、正当地根据不同方式来理解。(应奇、刘训练,2006:375)与威廉姆斯大致相似,纽曼主张对历史进程的理解是必要的,他把詹巴蒂斯塔·维科看作最早在历史分析框架中尝试政治自由科学分析的人,认为自从维科之后,作为普遍历史的历史概念,尤其是历史进程作为可理解之发展概念,已经成为对自由进行分析的首要关注点。(Neumann,1957:180)从维科到孟德斯鸠,一直到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接受了伊壁鸠鲁—斯宾诺莎式的表述,即自由乃对必然性的洞见:“人理解什么发生以及为何发生,从而是自由的。”威廉姆斯认为绝对历史知识的这种观念可能只是一种幻觉,并且,一旦人们想把乌托邦倾向与现实世界衔接起来,就会发生戕害。但是,纽曼认为历史的洞见是批判和实用的,不是决定论式的,主张不能简单地顺从抽象且理性的历史规律。对历史进程的认知乃是人欲求控制环境的一种抱负,是为了实现在不同社会环境下挖掘人类潜在可能性。一方面,它可以限制历史相对主义,即今天进步且有助于自由的东西明天就可能落后且妨碍自由;另一方面,它抑制了乌托邦激进主义,自由的实现不由人的意志随意支配。

在纽曼来看,自由认知向度包含对自然科学、人类心灵以及历史进程的把握,认知的每一个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但又不能穷尽自由的认知向度。

(三)自由的意志向度:自主行动创造自由

在纽曼看来,自由的法律和认知因素都没有穷尽自由:法律限制政治权力,知识向我们展示自由之路,但人类只有通过其自身努力才能真正获得自由,既非上帝亦非历史赐予人自由。在这个洞见中,意志和实践主义元素如同法律和政治元素一样,对政治自由的构成是必不可少的。

纽曼主张,必须依靠行动才能创造出实际的自由。在古代传统中,亚里士多德认为积极参与政治对一个人来说乃是其成为公民的前提。在现代共和主义学说中,“公民参与”是自由的实质。(应奇、刘训练,2007:76)纽曼肯定了“积极自由”的观念,认为通过行动达到某种认同,对于防止公民总体上的政治异化是必要的。但是实际上并非所有人都热衷于政治,总有人不愿参与政治。提倡参与政治,实际上就预设了尚有不参与政治的人。这些人不会在政治系统中找到自己的满足——政治系统仅仅提供外部秩序的框架——相反他们在政治系统外找到满足,这被归为伊壁鸠鲁式态度。纽曼对政治上的伊壁鸠鲁主义进行了批判。一方面,有智慧之人可能真退回到采菊东篱下或陶冶其心智的境地。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常见,伊壁鸠鲁的态度要么表现了胆小,要么表现了冷漠,直接为那些专门为了个人私利而盗用政治权力之徒谋方便。即便一个人相信政治权力对人乃是异己的,政治权力总是不断地更大程度地决定人的生活。因此,即使对那些宁愿个人沉思磨炼的人来说,参与塑造政治权力也是必需的。个人开展政治行动是自由的一环,是与其他元素同样不可缺少的。人只有通过自己的行为,通过决定政治权力目标的手段,才能实现其政治自由。一位君主或专政者可能给予一个人自由——但他可以轻易地把自由取走。历史可能为自由提供大量的机会,但如果人不行动或没充分地行动,将错失机会。

纽曼所探讨的自由之意志向度,不是任意性,而是更加接近有效行动起来的“自主”。这种自主奠基于认知的基础之上,不是随心所欲;这种自主是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行动的意志力。意志元素不能离开历史知识。需要强调的是,纽曼尤其重视在不同历史情境,人类自我决定的可能性不同。如果人们强调政治行动的优先性,而不顾及意志实现所必须考虑的历史情境,就成了乌托邦盲动主义——这种观点认为人在每一历史阶段或不管任何历史阶段,都能够通过其行动实现其充分自由。

但是,纽曼没有忘记仅仅强调意志自由有其固有的局限。意志自由只是自由的一个向度。纽曼认为,仅强调自由的意志方面制造了一种危险,与仅仅强调法律和认知自由带来的危险一样。把政治自由简单地界定为个人意志意味着否定了我们对同伴应负的责任:一个人不能以他人的代价来主张自己的意志,也不能通过毁坏他人的完美而成就自己的完美。如果行动主义元素与自由画上等号,那么对少数人的保护就取消了。因而,法律观念不可能被消除。

在纽曼看来,为了克服前述局限,为了能够合理地开展行动,就必须将政治自由的行动主义元素建制化。他主张,将人类实现自由的机会进行建制化的系统可以克服政治权力的异化。民主政治系统是这样的系统之一。政治自由观念的三个向度在民主系统中都有机会主张自己。法律主治(公民权利中的表述)防止对少数人的消灭以及对异见的压制;变革的机制(内在于民主系统)允许政治系统跟上历史进程的步伐;要求公民自主给了他们避免被焦虑所统治的最好保障。同时,民主的要义在于法治,因为政治行为显然应当包含对近似或相同选项进行选择的可能性,并且只有伴随着那样的选项,选择并进而行动,公民才是自由的。正是这一点构成了自由的意志和法律向度之间的关联:仅当公民能自由选择时,即当他个人和社会的权利能够被保护时,公民方能在选项间选择。

因而,纽曼的自由观是三位一体的,即法律自由、认知自由和意志自由的统一,任何只强调一个方面的自由观都是不全面的。只强调法律自由就忽视了权力的现实性;强调认知自由而不顾认知乃服务于自由就会适得其反;只强调意志自由可能忘记了理性的责任。公理限制权力,外部自然世界的知识、人的本性的知识、历史知识向我们展示行动的可能性,最终保证自由的是公民自己的行为。

(四)自由变迁之枢机:从魏玛公法学论争到新共和主义

纽曼政治自由思想的理论背景源于魏玛公法学论争,这种政治自由思想是对这种论争的一种超越。魏玛时期对于公法学的研究各执一词,如施米特的“例外论”,凯尔森的“规范论”,斯门德的“整合论”,等等。他们的共同点在于提出一个核心概念作为公法学基础,围绕其加以描述或论证。这种概念要么是实质性的,要么是形式上的,要么是一种动态的由直观带来的描述性的概念。魏玛公法学论争对纽曼影响极深。他始终承认权力现实性,可以说受到了施米特的影响;他强调国家在对个人进行干预时,应援引实证法而非自然法,立场与凯尔森接近。但是,纽曼并没有提出新的概念,这源于他秉承了法兰克福学派“批判”方式。纽曼倡导多学科研究,兼容并蓄,力图克服前述魏玛时期公法学家在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拉锯。而这种超越的尝试甚至对当代政治理论有着非常深刻的意义。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核心人物哈贝马斯认为:“这种在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来回折腾,使得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目前处于无话可说的境地。规范主义的思路有脱离社会现实的危险,而客观主义的思路则淡忘了规范的所有方面。”(哈贝马斯,2003:8)纽曼的政治自由思想承认了权力的事实性,但又规避了权力的任意性,巩固了实证法的地位,又没有完全否定自然法的贡献。这种自由观与当代政治思想中的新共和主义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而新共和主义是晚近兴起的一种政治思想,在政治思想史、法理学等领域有着巨大影响。

和纽曼的政治自由思想一样,新共和主义也强调法律对保障自由的重要性。在佩迪特看来,可以凭借对法律尤其是法治的态度,来测验思想家关注的消极自由是重视无干涉还是重视弹性的无干涉。把法律看作是对自由的侵犯,乃重视无干涉;把法律看作自由借以实现的手段,乃重视弹性的无干涉。(应奇、刘训练,2006:200-205)与重视弹性无干涉的佩迪特一样,纽曼认为法律是自由的构成元素,正是在法律向度上,自由可以被界定为消极的或“法律”的自由。在这一点上,两者有着非常相近的态度。佩迪特认为法律对于共和主义的自由是构成性因素,不必要采用功利主义的态度来看待法律:“尽管制定良好的法律——这种法律对人们的一般利益和思想作出了系统的回应——代表了一种干涉,但是它并没有危及人们的自由;它就是一个非控制的干涉者。”(菲利普·佩迪特,2009:40)

佩迪特和纽曼对于保障自由的制度都非常看重。纽曼认为,某些自由可能是原则性的自由,为了保证其操作,可能需要复杂的辅助性自由和辅助性建制,而且,建制同样也可能需要辅助性的自由。(Neumann,1957:180)他甚至同施米特一样认为魏玛德国的政治建制的确是失败的,国家让位于多个特殊利益集团的互相竞争。(Scheurman,1994:138)基于被德国纳粹迫害的体验,纽曼还分析了反自由的建制,即极权主义专制。而佩迪特对于建制的研究更是非常重视:“长期以来政治理论家们一直忽视这些问题(制度如何服务于无支配自由),而更偏爱形而上学问题或基础问题。他们更愿意把时间花在反思同意的含义、正义的本质或政治义务的基础这些问题上,而不愿意花时间考虑制度设计这类平凡的问题。用约翰·罗尔斯的术语说,他们宁愿选择理想理论,而不愿选择那种可能会告诉我们如何在现实的、不完美的世界上最好促进我们的目标的理论。这种对制度分析的疏离与某些政治哲学可能是一致的,但它意味着对无支配自由之深切关注的死亡。”(菲利普·佩迪特,2009:240)

而纽曼的思想恰恰是对魏玛公法学“只偏爱形而上学问题或基础问题”的一种反思,并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战后政治自由思想向新共和主义发展的趋势。对纽曼的政治自由思想进行解读,除了可以丰富对第一代法兰克福学派思想的理解外,也可以为更好地理解当代政治自由思想做好准备。

综上所述,纽曼提出了政治自由包含法律、认知和意志三个向度的思想,是第一代法兰克福学派思想家中提出系统自由观的学者。这种自由观力图摆脱“在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拉锯”的困境,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哲学由认识论向实践论的转向,可以看作是从魏玛公法学论争到新共和主义的过渡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