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品期货交易
第一节 期货交易合约与制度
本节介绍期货合约的标的选择、主要条款及其设计依据,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期货交易流程等内容。
一、期货合约
(一)概念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的对象,期货交易参与者正是通过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转移价格风险,获取风险收益。期货合约的标准化便利了期货合约的连续买卖,使之具有很强的市场流动性,极大地简化了交易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二)期货合约标的选择
现货市场中的商品和金融工具不计其数,但并非都适合作为期货合约的标的。交易所为了保证期货合约上市后能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在选择标的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条件。
1.规格或质量易于量化和评级
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之一是交割等级,这要求标的物的规格或质量能够进行量化和评级。这一点金融工具和大宗初级产品如小麦、大豆、金属等很容易做到,但对于工业制成品等来说则很难。因为这类产品加工程度高,品质、属性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甚至不同的人对完全相同的产品可以有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评价。例如时装,这类产品不适宜作为期货合约的标的。
2.价格波动幅度大且频繁
期货交易者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套期保值者利用期货交易规避价格风险;投机者利用价格波动赚取利润。没有价格波动,就没有价格风险,从而也就失去了现货交易者规避价格风险的需要,对投机者而言就失去了参与期货交易的动力。所以价格频繁波动迫使保值者也刺激投机者投身于期货市场,推动期货市场生存发展。
3.供应量较大,不易为少数人控制和垄断
能够作为期货品种的标的在现货市场上必须有较大的供应量,否则其价格很容易被操纵,即通过垄断现货市场然后在期货市场进行买空交易,一直持仓到交割月,使交易对手无法获得现货进行交割,只能按高价平仓了结。如果价格过高,交易对手可能会发生巨额亏损,由此会引发违约风险,增加期货市场的不稳定性。
(三)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设计依据
期货合约各项条款的设计对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利益及期货交易能否活跃至关重要。
1.合约名称
合约名称注明了该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称。以上海期货交易所铜合约为例,合约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合约。
2.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在国际市场上,交易单位也称为合约规模(Contract Size)。期货价格乘以交易单位等于一手期货合约的价值。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当豆粕期货价格为3000元/吨时,每手豆粕期货的合约价值为30000元。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只能以交易单位(合约价值)的整数倍进行买卖。
对于商品期货来说,确定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大小,主要应当考虑合约标的物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结构、该商品的现货交易习惯等因素。一般来说,某种商品的市场规模较大,交易者的资金规模较大,期货交易所中愿意参与该期货交易的会员单位较多,则该合约的交易单位就可以设计得大一些,反之则小一些。
3.报价单位
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例如,国内阴极铜、铝、小麦、大豆等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以元(人民币)/吨表示。
4.最小变动价位
最小变动价位(Tick Size, Minimum Price Fluctuation)是指在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在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最小变动价位乘以交易单位,就是该合约价值的最小变动值。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5元/吨,交易单位为5吨,即每手合约的最小变动值是5元/吨×5吨=25元。
商品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的确定,通常取决于该合约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商业规范等。
设置最小变动价位是为了保证市场有适度的流动性。一般而言,较小的最小变动价位有利于市场流动性的增加,但过小的最小变动价位将会增加交易协商成本;较大的最小变动价位,一般会减少交易量,影响市场的活跃程度,不利于交易者进行交易。
5.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Daily Price Limit, Daily Price Fluctuation)规定了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在我国期货市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设定为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该种标的物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的大小。一般来说,标的物价格波动越频繁、越剧烈,该商品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就应设置得大一些。
6.合约交割月份
合约交割月份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商品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确定一般受该合约标的商品的生产、使用、储藏、流通等方面特点的影响。例如,许多农产品期货的生产与消费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因而其交割月份的规定也具有季节性特点。
7.交易时间
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由交易所统一规定。交易者只能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所一般每周营业5天,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8.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了这个期限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必须按规定进行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期货交易所根据不同期货合约标的物的现货交易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最后交易日。
9.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指合约标的物所有权进行转移,以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的时间。
10.交割等级
交割等级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准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在进行期货交易时,交易双方无须对标的物的质量等级进行协商,发生实物交割时按交易所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交割。
对于商品期货来说,期货交易所在制定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时,常常采用国内或国际贸易中最通用和交易量较大的标准品的质量等级为标准交割等级。
一般来说,为了保证期货交易顺利进行,许多期货交易所都允许在实物交割时,实际交割的标的物的质量等级与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交割等级有所差别,即允许用与标准品有一定等级差别的商品作替代交割品。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替代品的质量等级和品种。交货人用期货交易所认可的替代品代替标准品进行实物交割时,收货人不能拒收。用替代品进行实物交割时,价格需要升贴水。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统一规定和适时调整替代品与标准品之间的升贴水标准。
11.交割地点
交割地点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地点。
商品期货交易大多涉及大宗实物商品的买卖,因此,统一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保证卖方交付的商品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数量与质量等级,保证买方收到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在指定交割仓库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区的生产或消费集中程度,指定交割仓库的储存条件、运输条件和质检条件等。
金融期货交易不需要指定交割仓库,但交易所会指定交割银行。负责金融期货交割的指定银行,必须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较强的进行大额资金结算的业务能力,以及先进、高效的结算手段和设备。
12.交易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是期货交易所按成交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约手数收取的费用。交易手续费的高低对市场流动性有一定影响,交易手续费过高会增加期货市场的交易成本,扩大原套利区间,降低市场的交易量,不利于市场的活跃,但也可起到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
13.交割方式
期货交易的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商品期货、股票期货、外汇期货、中长期利率期货通常采取实物交割方式,股票指数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通常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14.交易代码
为便于交易,交易所对每一期货品种都规定了交易代码。我国期货市场正在交易的各合约代码如表2-1所示。
表2-1 我国期货品种及其代码(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续表
二、期货交易基本制度
为了维护期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期货市场的高效运行,对期货市场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期货交易所制定了相关制度与规则。
这里重点介绍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基本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一般有如下特点:
第一,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一般来说,交易者面临的风险越大,对其要求的保证金也越多。比如,在美国期货市场,对投机者要求的保证金要大于对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要求的保证金。
第二,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比如,价格波动越大的合约,其投资者交易面临的风险也越大,设定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也越高;当投机过度时,交易所可提高保证金,增大交易者入市成本,抑制投机行为,控制市场风险。
第三,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一般而言,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只向其会员收取保证金,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则向其客户收取保证金,两者分别称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保证金的分级收取与管理,对于期货市场的风险分层次分担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我国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除了采用国际通行的一些做法外,在施行中,还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我国交易所对商品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的规定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一般来说,距交割月份越近,交易者面临到期交割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防止实物交割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促使不愿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者尽快平仓了结,交易保证金比例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
第二,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一般来说,随着合约持仓量增加,尤其是持仓合约所代表的期货商品的数量远远超过相关商品现货数量时,往往表明期货市场投机交易过多,蕴涵较大的风险。因此,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
第三,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例相应提高。
第四,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以控制风险。
第五,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当交易发生亏损,进而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则要求必须在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中追加保证金,以做到“当日无负债”。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实施为及时调整账户资金、控制风险提供了依据,对于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当日无负债制度的实施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在此基础上汇总,使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的、具体的、真实的反映。
第二,在对交易盈亏进行结算时,不仅对平仓头寸的盈亏进行结算,而且对未平仓合约产生的浮动盈亏也进行结算。
第三,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
第四,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由交易所(结算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会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其合约将会被强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1.涨跌停板制度的内涵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冲击期货价格造成的狂涨暴跌,减小交易当日的价格波动幅度,会员和客户的当日损失也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涨跌停板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客户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为保证金制度和当日结算无负债制度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因为向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只要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就能够保证当日期货价格波动达到涨停板或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2.我国期货交易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在我国期货市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设定为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一般而言,对期货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品种及合约,设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也相应大些。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
对涨跌停板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第二,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第三,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在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一般将采取如下措施控制风险:
第一,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仓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二,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当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形时,空头(多头)交易者会因为无法平仓而出现大规模、大面积亏损,并可能因此引发整个市场的风险,实行强制减仓正是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实行强制减仓时,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
(四)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1.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持仓限额制度(Position Limits)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通过实施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有效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在国际期货市场,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实施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和持仓报告标准。
第二,通常来说,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高;临近交割月份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第三,持仓限额通常只针对一般投机头寸,套期保值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及套利头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2.我国期货交易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我国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标准的设定一般有如下规定:
第一,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第二,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第三,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不同。当某合约市场总持仓量大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高一些;反之,当某合约市场总持仓量小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也低一些。
第四,一般按照各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不同的限仓数额。比如,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高;临近交割月份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低。
第五,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
在具体实施中,我国还有如下规定: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各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而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仓均不受限制;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五)强行平仓制度
1.强行平仓制度的内涵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制度适用的情形一般包括:
第一,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当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当日结算后出现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维持现有头寸的情况,而会员(客户)又未能按照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通知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主动减仓,且市场行情仍朝其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强行平掉会员(客户)部分或者全部头寸,将所得资金填补保证金缺口。强行平仓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避免账户损失扩大。通过控制个别账户的风险有力地防止风险扩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即超过了规定的持仓限额,且并未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规定的期限自行减仓,其超出持仓限额的部分头寸将会被强制平仓。强行平仓成为持仓限额制度的有力补充。
2.我国期货交易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
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如下:
1)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2)执行及确认。
①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②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③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④强行平仓结果发送。在我国,期货公司有专门的风险控制人员实时监督客户的持仓风险,当客户除保证金外的可用资金为负值时,期货公司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如果客户没有自己处理,而价格又朝不利于持仓的方向继续变化,各个期货公司会根据具体的强行平仓标准,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
(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1.即时行情。
2.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3.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三、期货交易流程
一般而言,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涉及以下几个环节:开户、下单、竞价、结算、交割。在期货交易的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期货交易都是通过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履约责任,进入交割环节的比重非常小,所以交割环节并不是交易流程中的必经环节。
(一)开户
能够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只能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所以普通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交易之前,应首先选择一个具备合法代理资格、信誉好、资金安全、运作规范和收费比较合理的期货公司。在我国,由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客户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般来说,各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设账户的程序及所需的文件细节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程序是相同的。
1.申请开户
投资者在经过对比、判断,选定期货公司之后,即可向该期货公司提出委托申请,开立账户,成为该公司的客户。开立账户实质上是确立投资者(委托人)与期货公司(代理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客户可以分为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法人客户应当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和完整。
2.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必须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自然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法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他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
期货公司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必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自然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法人客户应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他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然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法人开户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内容的书面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
4.申请交易编码并确认资金账号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应当统一通过监控中心办理。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期货市场客户统一开户系统,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资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客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后,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客户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给期货公司。监控中心应当为每一个客户设立统一的开户编码,并建立统一开户编码与客户在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对应关系。当日分配的客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允许客户使用。
客户在与期货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在下单交易之前,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之用。
(二)下单
客户在按规定足额缴纳开户保证金后,即可开始委托下单,进行期货交易。下单是指客户在进行每笔交易前向期货公司业务人员下达交易指令,说明拟买卖合约的种类、数量、价格等的行为。
交易指令的内容一般包括:期货交易的品种及合约月份、交易方向、数量、价格、开平仓等。通常客户应先熟悉和掌握有关的交易指令,然后选择不同的期货合约进行具体交易。
1.常用交易指令
国际上期货交易的指令有很多种。
(1)市价指令。市价指令是期货交易中常用的指令之一。它是指按当时市场价格即刻成交的指令。客户在下达这种指令时无须指明具体的价位,而是要求期货公司出市代表以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达成交易。这种指令的特点是成交速度快,一旦指令下达后不可更改或撤销。
(2)限价指令。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成交的指令。下达限价指令时,客户必须指明具体的价位。它的特点是可以按客户的预期价格成交,但成交速度相对较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3)停止限价指令。停止限价指令是指当市场价格达到客户预先设定的触发价格时,即变为限价指令予以执行的一种指令。它的特点是可以将损失或利润锁定在预期的范围,但成交速度较止损指令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4)止损指令。止损指令是指当市场价格达到客户预先设定的触发价格时,即变为市价指令予以执行的一种指令。客户利用止损指令,既可以有效地锁定利润,又可以将可能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还可以相对较小的风险建立新的头寸。
(5)触价指令。触价指令是指在市场价格达到指定价位时,以市价指令予以执行的一种指令。触价指令与止损指令的区别在于:其预先设定的价位不同,例如,就卖出指令而言,卖出止损指令的止损价低于当前市场价格,而卖出触价指令的触发价格高于当前市场价格;买进指令则与此相反。此外,止损指令通常用于平仓,而触价指令一般用于开新仓。
(6)限时指令。限时指令是指要求在某一时间段内执行的指令。如果在该时间段内指令未被执行,则自动取消。
(7)长效指令。长效指令是指除非成交或由委托人取消,否则持续有效的交易指令。
(8)套利指令。套利指令是指同时买入和卖出两种或两种以上期货合约的指令。
(9)取消指令。取消指令又称为撤单,是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通过执行该指令,客户以前下达的指令完全取消,并且没有新的指令取代原指令。
目前,我国各期货交易所普遍采用了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此外,郑州商品交易所还采用了套利指令,大连商品交易所不仅采用了套利指令,还采用了止损指令和停止限价指令。我国各交易所的指令均为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投资者可以提出变更或撤销。
2.指令下达方式
客户在正式交易前,应制订详细周密的交易计划。在此之后,客户即可按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即下单交易)。目前,我国客户的下单方式有书面下单、电话下单和网上下单三种,其中网上下单是最主要的方式。
(1)书面下单。客户亲自填写交易单,填好后签字交期货公司,再由期货公司将指令发至交易所参与交易。
(2)电话下单。客户通过电话直接将指令下达到期货公司,再由期货公司将指令发至交易所参与交易。期货公司须将客户的指令同步录音,以备查证。
(3)网上下单。客户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使用期货公司配置的网上下单系统进行网上下单。进入下单系统后,客户需输入自己的客户号与密码,经确认后即可输入指令。指令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传到期货公司后,通过专线传到交易所主机进行撮合成交。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的下单系统获得成交回报。
(三)竞价
1.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主要有公开喊价和计算机撮合成交两种方式。其中,公开喊价属于传统的竞价方式。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所采用了计算机撮合成交方式,而原来采用公开喊价方式的交易所也逐步引入了电子交易系统。
(1)公开喊价方式。公开喊价方式又可分为两种形式:连续竞价制和一节一价制。连续竞价制是指在交易所交易池内由交易者面对面地公开喊价,表达各自买进或卖出合约的要求。按照规则,交易者在报价时既要发出声音,又要做出手势,以保证报价的准确性。这种公开喊价有利于活跃场内气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公开喊价方式曾经在欧美期货市场较为流行。
一节一价制是指把每个交易日分为若干节,每节交易由主持人最先叫价,所有场内经纪人根据其叫价申报买卖数量,直至在某一价格上买卖双方的交易数量相等时为止。每一节交易中一种合约一个价格,没有连续不断的竞价。这种叫价方式曾经在日本较为普遍。
(2)计算机撮合成交方式。计算机撮合成交是根据公开喊价的原理设计而成的一种计算机自动化交易方式,是指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过程。这种交易方式相对公开喊价方式来说,具有准确、连续等特点,但有时会出现交易系统故障等因素造成的风险。国内期货交易所均采用计算机撮合成交方式。计算机交易系统一般将买卖申报单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2.开盘集合竞价
开盘价由集合竞价产生。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1)交易系统分别对所有有效的买入申报按申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申报价相同的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有效的卖出申报按申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申报价相同的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
(2)交易系统逐步将排在前面的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配对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如最后一笔成交是全部成交的,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为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该价格按各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取整;如最后一笔成交是部分成交的,则以部分成交的申报价为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3.成交回报与确认
当计算机显示指令成交后,客户可以立即在期货公司的下单系统获得成交回报。对于书面下单和电话下单的客户,期货公司应按约定方式即时予以回报。
客户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无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或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单的确认。对于客户有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予以核实。
(四)结算
1.结算的概念与结算程序
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账户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目前,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对所有会员的账户进行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其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向结算会员收取和追收保证金;由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
我国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但交易所并不直接对客户的账户结算,收取和追收客户保证金,而由期货公司承担该工作。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在我国,会员(客户)的保证金可以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交易所会员(客户)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期货公司)专用结算账户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客户)在交易所(期货公司)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在实际中,客户保证金可能有不同的说法,如结算准备金被称为可用资金,交易保证金被称为保证金占用。
下面以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制度为例,对具体的结算程序进行介绍。
第一步,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
(1)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交易所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电子传输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包括:会员当日平仓盈亏表、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会员当日持仓表和会员资金结算表,期货公司会员以此作为对客户结算的依据。
(2)会员每天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两年,但对有关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3)会员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两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4)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应及时将划账结果反馈给交易所。
(5)会员资金按当日盈亏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直接扣划。
(6)每日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第二步,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
(1)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交易所的方法一样,即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对每一客户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其中,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2)期货公司在每日结算后向客户发出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单一般载明下列事项:账号及户名、成交日期、成交品种、合约月份、成交数量及价格、买入或者卖出、开仓或者平仓、当日结算价、保证金占用额和保证金余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公司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期货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
2.结算公式与应用
(1)结算相关术语
1)结算价。结算价(Settlement Price)是当天交易结束后,对未平仓合约进行当日交易保证金及当日盈亏结算的基准价。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当日结算价取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2)开仓、持仓、平仓。开仓也称为建仓,是指期货交易者新建期货头寸的行为,包括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交易者开仓之后手中就持有头寸,即持仓。若交易者买入开仓,则构成了买入(多头)持仓;反之,则形成了卖出(空头)持仓。平仓(Close Out)是指交易者了结持仓的交易行为,了结的方式是针对持仓方向作相反的对冲买卖。持仓合约也称为未平仓合约。
(2)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公式及应用
1)结算公式
①结算准备金余额的计算公式: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②当日盈亏的计算公式:
商品期货当日盈亏的计算公式: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当日盈亏的计算公式: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数]+∑[(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乘数]
③当日交易保证金计算公式:
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价×当日交易结束后的持仓总量×交易保证金比例]
2)应用
【例2-1】 某会员在4月1日开仓买入大豆期货合约40手(每手10吨),成交价为4000元/吨,同一天该会员平仓卖出20手大豆合约,成交价为4030元/吨,当日结算价为4040元/吨,交易保证金比例为5%。该会员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为1100000元,且未持有其他期货合约。则客户的当日盈亏(不含手续费、税金等费用)情况为:
①当日盈亏=(4030-4040)×20×10+(4040-4000)×40×10=14000(元)
②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1100000-4040×20×10×5%+14000=1073600(元)
【例2-2】 4月2日,该会员再买入8手大豆合约,成交价为4030元/吨,当日结算价为4060元/吨,则其账户情况为:
①当日盈亏=(4060-4030)×8×10+(4040-4060)×(20-40)×10=6400(元)
②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1073600+4040×20×10×5%-4060×28×10×5%+6400=1063560(元)
【例2-3】 4月3日,该会员将28手大豆合约全部平仓,成交价为4070元/吨,当日结算价为4050元/吨,则其账户情况为:
①当日盈亏=(4070-4050)×28×10+(4060-4050)×(0-28)×10=2800(元)
②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1063560+4060×28×10×5%+2800=1123200(元)
3.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
表2-2是某期货公司一位客户在2010年12月某日的交易结算单。该结算单分为“资金状况”、“持仓明细”、“持仓汇总”三部分。下面对交易结算单中的主要项目进行说明。
表2-2 交易结算单示例:某期货公司某客户交易结算单(逐笔)单位:元(人民币)
请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确认,否则视为默认。
注:请您或您的下单指令人关注每日的资金状况,当风险大于100%时,必须减少头寸或追加资金。当持仓保证金小于交易所规定的额度时,我公司将无条件对您或您代理的客户的头寸进行保护性平仓。另,每月最后交易日成交单的确认,我公司视为客户对全月成交的确认。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不受到各方面因素的损害,建议随时通过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www.cfmmc.com)查询自己的结算单。客户签章
(1)平仓盈亏的计算
平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平当日仓盈亏
平历史仓盈亏=∑[(卖出平仓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卖出平仓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
平当日仓盈亏=∑[(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卖出平仓量]+∑[(当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
该交易结算单中,由于该客户当日没有进行平仓交易,所以,平仓盈亏为0。
(2)持仓盯市盈亏和浮动盈亏的计算
持仓盯市盈亏=历史持仓盈亏+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持仓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卖出持仓量]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卖出开仓量]+∑[(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买入开仓量]
浮动盈亏=∑[(当日结算价-成交价)×买入持仓量]+∑[(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持仓量]
持仓盯市盈亏和浮动盈亏可以在当日交易进行中计算。此时,持仓盯市盈亏和浮动盈亏的结算的基准价为“最新成交价”,即在上述公式中,以“最新成交价”代替“当日结算价”。但当日交易结束后,则应以“当日结算价”为结算基准价。
表2-2中,“昨结算”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今结算”为“当日结算价”。
该交易结算单中,浮动盈亏的计算如下:
“橡胶”的浮动盈亏=(30285-30905)×5=-3100(元)
“棉一号”的浮动盈亏=(23680-23380)×5+(24120-23380)×5
=1500+3700=5200(元)
“沪深300”的浮动盈亏=(3365-2892)×300=141900(元)
总浮动盈亏=-3100+5200+141900=144000(元)
(3)保证金的计算
保证金占用=∑(当日结算价×持仓手数×交易单位×公司的保证金比例)
该交易结算单中,公司与该客户约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分别是,“橡胶”为11%, “棉一号”为8%, “沪深300”为18%。
保证金的计算如下:“橡胶”的保证金占用=30905×5×11%=16997.75(元)
“棉一号”的保证金占用=23380×2×5×8%=18704(元)
“沪深300”的保证金占用=3365×300×18%=181710(元)
总的保证金占用=16997.75+18704+181710=217411.75(元)
(4)客户权益和可用资金的计算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入金-出金+平仓盈亏+浮动盈亏-当日手续费
可用资金=客户权益-保证金占用
该交易结算单中,客户权益和可用资金的计算如下:
客户权益=500734.62+144000=644734.62(元)
可用资金=644734.62-217411.75=427322.87(元)
(5)风险度的计算
风险度=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100%
当风险度大于100%时则会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书》,保证金应追加至可用资金大于等于0。
该交易结算单中,风险度的计算如下:
风险度=217411.75/644734.62×100%=33.72%
(五)交割
1.交割的概念
交割(Delivery)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其中,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方式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方式为主;股票指数期货、短期利率期货多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2.交割的作用
交割是联系期货与现货的纽带。尽管期货市场的交割量占总成交量的比例很小,但交割环节对期货市场的整体运行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期货交割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当市场过分投机,期货价格严重偏离现货价格时,交易者就会在期货、现货两个市场间进行套利交易。当期货价格过高而现货价格过低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商品,这样,现货需求增多,现货价格上升,期货合约价格下降,期现价差缩小;当期货价格过低而现货价格过高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卖出商品,这样,期货价格上升,现货供给增多,现货价格下降,期现价差趋于正常。通过交割,期货、现货两个市场得以实现相互联动,期货价格最终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使期货市场真正发挥价格晴雨表的作用。
3.实物交割方式与交割结算价的确定
(1)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Physical Delivery)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实物交割方式包括集中交割和滚动交割两种。
1)集中交割。集中交割也叫一次性交割,是指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
2)滚动交割。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之间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滚动交割使交易者在交易时间的选择上更为灵活,可减少储存时间,降低交割成本。目前,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采用集中交割方式;郑州商品交易所采用滚动交割和集中交割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合约进入交割月后就可以申请交割,而且最后交易日过后,对未平仓合约进行一次性集中交割;大连商品交易所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滚动交割和集中交割相结合的方式,对棕榈油、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合约采用集中交割方式。
(2)实物交割结算价。实物交割结算价是指在实物交割时商品交收所依据的基准价格。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4.实物交割的流程
采用集中交割方式时,各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未平仓合约必须进行交割。实物交割要求以会员名义进行。客户的实物交割必须由会员代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必不可少的环节包括:
第一,交易所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
第二,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进行标准仓单与货款交换。买方通过其会员期货公司、交易所将货款交给卖方,卖方则通过其会员期货公司、交易所将标准仓单交付给买方。
第三,增值税发票流转。交割卖方给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5.标准仓单
在实物交割的具体实施中,买卖双方并不是直接进行实物商品的交收,而是交收代表商品所有权的标准仓单,因此,标准仓单在实物交割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标准仓单的持有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在实践中,可以有不同形式的标准仓单,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仓库标准仓单。仓库标准仓单是指依据交易所的规定,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除此之外,还有厂库标准仓单等形式。所谓厂库,是指某品种的现货生产企业的仓库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厂库标准仓单则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
在我国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期货除了可以采用仓库标准仓单外,还可用厂库标准仓单。上海期货交易所的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也允许采用厂库标准仓单交割。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标准仓单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交割仓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交割仓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6.现金交割
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按照交易所的规则、程序及其公布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规定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其中,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