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省管县体制研究:以浙江、宁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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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浙江

统收统支时期的浙江省财政体制,总体上是随着中央财政体制的变革,以及中央对浙江每年核定的财政收支而同步调整(参见表1-1)。

表1-1 统收统支时期浙江省财政体制的变革(1951—1979年)

①1951年,省级财政建立,但收支范围较小,省与县尚未进行收支范围的划分,县的各项收支仍作为省的一部分列入省的预算和决算,向华东地区财政结报。

①1953年,浙江省普遍建立市、县一级财政,省规定市、县的收支范围和年终结余的处理办法,原来所列的“地方款”收支,也列入县预算一并管理。

②市、县财政的收入范围为:各县辖区范围内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税、县(市)管理的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及折旧、县(市)级及乡(村)的行政、事业公产、其他收入等。划给省辖市(杭州、宁波、温州)的收入除以上各项外,再加上利息所得税、城市房产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公共事业附加等。市、县的支出范围为:除1952年下放给市、县管理的乡镇财政支出外,再将原来由省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一些属于市、县范围的支出也下放到市、县管理。市、县管理的支出包括:乡镇村干部训练费、干部会议费,县区级完全小学、县立中学及简易师范学校、县文化馆、卫生院、区卫生院、县农场、苗圃、交通事业(区乡电话)、农田水利等费,社会抚恤救济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费,县、区人民代表会议费、司法费等。

资料来源:翁礼华主编:《浙江省财政税务志》,中华书局2002年版;翁礼华著:《五十而知天命——财税改革随笔》,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

①市、县收入超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分档分成”办法。以自治区核定总额为准,银川、石嘴山市超收在100万元以内,全部留市,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区、市按“五五”分成;吴忠、青铜峡、平罗超收在50万元以内全留,超过50万元的,采取“四六”分成(上交自治区40%);其余县、旗超收在30万元以内的全留,超过者采取“三七”分成(上交自治区30%)。地方机动财力的使用,大体上应有70%用于发展农业生产、老企业技术改造和补充流动资金。核定各市、县、旗的财政收文指标,除基建拨款、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和流动资金等专项支出不得调剂外,其余各项支出均由各地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坚持收支平衡,不打赤字预算。

从表1-1中可以看出,统收统支时期的浙江财政体制变革,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是经历了集权—分权或收权—放权的循环变化过程。但无论怎样变动,浙江省财政体制基本是一个“集权为主、分权为辅”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对增强中央政府的财力和宏观调控手段是极其有效的,但中央集权体制和高度集中的国家计划,也控制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途径,弱化了地方政府的激励,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经济和财力的增长,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翁礼华,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