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宁夏
统收统支时期的宁夏财政体制,也是随着中央财政体制的变革,有了相应三轮较大调整(参见表1-2)。与浙江不同,中央1954年出台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政策。
表1-2 统收统支时期宁夏地区财政体制的变革(1950—1979年)
① 将农业税附加、房地产税附加、公用事业收入附加等划归乡村地方收入。
② 规定全部划归县级收入的有:县级以下行政收入、公产收入、各项税收附加收入(包括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房地产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契税及县以下各项事业收入,乡镇的“三反五反”收入和“小公家务”交回收入。
③ 县市财政固定收入: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特种行业消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银川、吴忠两市还有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县(市)地方企业收入,行政、事业、公产、其他收入及上年结余。
县市财政支出:按行政、事业单位和隶属关系划分,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费、农村救济及抚恤事业费、银川市建设费、行政管理费、党团补助费及其他支出。各县农场、苗圃经费由省农林厅统一拨款。
④ 内蒙古自治地方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区级企业、事业收入及行政、公产、其他收入。阿拉善旗、磴口县收入,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县乡镇(巴格)的行政、公产及其他收入。河东回族自治地方与所辖金积、灵武、吴忠、同心各县、市的收支,由省财政与各县商定,报省批准后执行。两个自治地方的支出预算,除公安业务费、水利支出暂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开支外,其他一切支出均由各自治地方负责统支。
① 在收入划分上,由于县(市)情况不同,也曾作过不同规定:工商营业税方面,银川、中宁、平罗、永宁、宁朔等市、县全部解省,中卫、惠农两县各留县50%和80%,河东、西海固回族自治州和泾源自治县全留地方;工商所得税,银川、永宁、宁朔等县全部解省,自治州、县和其他市、县全留;农业税除统一上交中央20%以后,对西海固、河东回族自治州、泾源自治县80%留自治地方,其余市、县留30%,上交省50%;调剂收入中的商品流通税,自治地方全留,其余市、县全部上交省;上年结余收入,除跨年度未完成工程和核定周转金留归县、市外,余者交省。
② 具体为:工商营业税,1956年全留市、县和自治州,1957年银川留75%,上交省25%;工商所得税,1956年、1957年全留市、县;农业税,一般市、县留30%,交省50%;商品流通税、货物税,1956年、1957年自治州全留,一般市、县全部交省。
③ 将原来划分的固定收入全留市、县,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市、县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调剂收入,以平均比例30.55%划给市、县,国营企业分成收入,以10%的比例划给市、县;农业税附加,按原划分比例,除陶乐、泾源、同心、盐池、吴忠等5县、市实行全留外,其余市、县均按85%留市、县,15%上交自治区(固原专区4县上交自治区15%部分,留归专署掌握使用)。财政支出划分为正常支出与专案拨款。正常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社会文教支出、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等。专案拨款包括重大灾荒救济、防洪堵口,以及国家计划大规模移民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和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等。
④ 具体办法为:财政收入除1958年已划给市、县的企事业收入、地方税和其他收入外,另将工商所得税、牧业税、公债收入和农村人民公社的工商统一税均划给市、县作为固定收入;财政支出除原划定的正常支出外,另将县所属企业增拨的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划作县、市财政支出。根据收支划分的范围计算,凡收大于支的市、县,多余部分按计划上交,凡收小于支的市、县,其不足部分,由自治区按计划弥补。在此基础上,由市、县包干,多收多支,少收少支,结余留用。这种财政体制进一步扩大了市、县固定收入范围,调动了市、县开辟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资料来源:宁夏通志编纂委员会:《宁夏通志十》(财税金融卷),方志出版社,2009年版。
从表1-2中可以看出,统收统支时期的宁夏财政体制变革,总体上经历了西北大区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建立与完善的过程。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是经历了集权—分权或收权—放权的循环变化过程。随着“三线”建设的扩大,大批企业迁入,宁夏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回升,而支出也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