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流程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的通知》(农质安发〔2006〕9号),我国从2007年开始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一体化推进从根本上解决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脱节问题,提高了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效率,加快了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工作步伐。
一、材料要求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认证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以下简称《申请和审查报告》);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3)《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投入品管理、卫生防疫、产品检测、产地保护等);
(5)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渔药等)使用记录复印件;
(6)《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由省级工作机构选定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出具)或《产地环境调查报告》(由省级工作机构出具);
*(7)《产品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选定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
*(8)《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原件(由负责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出具);
(9)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电子版);
(10)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需要提供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和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种植或养殖规模、品种等。
申请材料须装订2份报送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统一以《申请和审查报告》作为封面,其中1份按照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另1份将标“*”材料装订成册。
2.扩项认证
扩项认证是指申请主体在已经进行过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基础上增加产品种类(同一产地)的认证情形。申请人除了需要提交《申请和审查报告》外还须提交第(5)、(7)、(8)、(9)项材料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已获得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3.复查换证
复查换证是指证书3年有效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经确认合格准予换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证书。复查换证申报材料除了提交《申请和审查报告》外,还须提交第(8)、(9)项材料。产品检验按各省要求执行。
二、工作流程
(1)县(区)级工作。县(区)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地级工作机构;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2)地级工作。地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区)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报送省级工作机构;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县(区)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3)省级工作。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区)、地两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地、县(区)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并在《认证报告》上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申请材料、《认证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及时报送部直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复审;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知地、县(区)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的)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程序进行复查换证。
原则上从县级工作机构受理认证申请(时间从收到申请主体全部合格材料时开始计算)到省级工作机构完成初审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分中心复审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终审时间各不超过20个工作日。工作时限不包括材料邮寄、补充材料、整改等时间。补充材料或整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总计完成时限不超过9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进度可在网站(http://www.aqsc.agri.gov.cn/wghncp/cpcx/)“无公害农产品”栏目下“产品查询”→“无公害农产品获证产品目录动态查询”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