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秘书文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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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学是秘书文化之用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4000多年间,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特色鲜明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没有今天的“法律”一说,“法律”是从西方借鉴而来的现代意义。古代主要有刑、法、律三大内容。商周时期主要使用“刑”,指的是“君王派兵对不轨或反叛的惩罚”;到了春秋战国开始大量使用“法”,而后到了秦代开始使用“律”。古代的“法”主要讲规定和惩罚之意,侧重于对违法者的处罚。

法家在战国时期是显学,至秦始皇时达到了鼎盛阶段。事实上,佛、道对秘书学的影响远远不及法家,因为秘书时时处于国家行政枢纽之中,要实行社会改革,就必须变法。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古代的秘书大多是法家的拥护者和实施者,明清县府衙门的师爷就是一批儒、法结合的忠实执行者与完美调和者。

法家思想是传统秘书文化的外衣。秦朝全面继承法家思想,实行严刑酷法。汉朝推行“与民休息”“约法省禁”政策。汉武帝时由于独尊儒术,产生了“礼律结合”“德主刑辅”观念,于是采取西汉的“引经决狱”、魏晋的“据经解释”、唐代的“援礼入律”等策略。法的内容渗透了儒家的理论精神,成为中华法律体系的一大特色。

秘书因站在现实社会的基石上,所以他们更强调的是“经世致用”原则,幕友师爷们需常常立案、判案、结案等刑法事务,所以他们须臾离不开法学条规与刑律学说;同时,历代大批的幕僚秘书们也常需替君主出谋划策、指点江山、弄权国事,而这些均离不开法家的“权”“势”“术”的运用与实施。

“法家”,名称最早出现于《孟子·告子下》一文。古代思想流派之一的法家,最早见于汉代司马谈的《论六家之要指》:“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文中将法与儒、道、墨、名、阴阳五家同日而语。法家起源于春秋初期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时的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集大成于战国末期的韩非。法家在中国传统秘书文化的思想构成上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约占三分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强化法用思想

法家开山之功者李悝所著《法经》,是中国古代首部成文法,虽已失传,然“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尔后其弟子商鞅发展了李悝的法治思想,明确表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君书·定分》。韩非曾言法的特征:“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法就是公开之意,法是统治者公布的统一法令、制度,这些条文由官方公布,实施办法要让民众都知悉,遵守法令者就赏,违反法令者就罚。“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韩非子·难三》。法家早期人物管仲在《管子·白心》说:“无不为一物枉其时,明君圣人亦不为一人枉其法。”换言之,任何人包括贵族都应受到法的约束;同时,他认为:“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这与后来韩非所讲的“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虚而待之,彼自以之”《韩非子·扬权》。是一脉相承的。管仲认为君主只要掌握了法,就可以驾驭臣民。商鞅认为社会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不变的法和礼。他说:“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商君书·更法》。所以他明确提出“不必法古”“反古者不可非”“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等观点。商鞅把法家理念传到了秦国,却把法改为律,故韩非在《定法》中批评他:“商君未尽于法也。”

二、研习君主“驭术”“权势”技艺

韩国宰相申不害专门研究君主行之术。所谓“术”,实为君主之权术,并借此驾驭群臣、巩固君主的统治地位。“术”的特点是隐蔽,不能令臣子察觉。为此,申不害要求君主“藏于无事,窜端匿迹,示天下无为”。只有这样,方能辨别臣子的忠奸。韩非要求法与术并重,缺一不可。

慎到专门研究“势”。“势”,就是权势,他曾在《慎子》中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韩非则把“势”提高到与“法”“术”并列的地位,故而把“法、术、势”三者进行有机组合,构成了秘书法文化的基础。司马谈《六家指要》论述法家时曾说:“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要求秘书手执“二柄”,即刑、德也。除“德”与儒家相似外,法家主要的不同在于“刑”,“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而行政赏罚制度要求对待所有人必须一律平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所以,“严刑峻法”的法家思想对传统秘书文化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历代秘书撰写公文,颁行法规,处罚奖赏等工作无不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得以具体实施与运作。秘书在整个传统文化框架与背景下,采取的是明儒实法、外儒内法原则。我们可从师爷本身断案与诉讼刑名工作中,以及幕学专著的论述中,均感受到浓厚的法家意识。

三、提出“法治”的秘书管理思想

古代“法治”与“礼治”“德治”“人治”等同样被认为是一种治国方略。同时,“法治”是一种法制模式,即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秩序的统称,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08页。中国的历代秘书都主张“法治”并直接参与实施,但当时的历史条件并不具备民主的精神,所以他们所谓的“法治”仍是人格下的法制、专制下的法制。

譬如,古代秘书在行政职涯中,突出法家思想的职责相称原则。由于秘书所处的地位有其特殊性,所以作为秘书,最忌讳“越位”现象。职权是履行职责的必要权力,即执行任务的决定权。职责是个人承担的任务和应负的责任,即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为一名秘书,职权以职责为依据,职责以职权为保证,互相依赖,共寓一体,不可分离。没有不履行职责的职权,也没有无职权的职责。换言之,授予秘书组织机构的权限和该组织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必须相一致。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需要有相应的权力;而行使什么样的权力,就必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历代秘书尤其明确秘书本身的职责和行使其应负的职责。

当然作为秘书来说,法治既是一种社会理想,也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和结构。韩非认为凡人都是为利而来,否认用仁、义来治国,主张通过“严刑”“重罚”来治国。在赏(德)和罚(刑)两者之间,特别要罚“严”和刑“重”。同时指出,无论赏和罚,都只能由君主一人来把控,否则君主将反受制于臣子们。韩非总结出一套以“法”为主,“术”“势”为两翼的君主集权制的统治术,这成为我国古代秘书思想与行政体系中管理理论的支柱之一。

四、确立“礼法结合”的秘书工作方针

管子在《心术》中说:“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又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兮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这就是说,顺乎人的情欲并用来表明等级身份差别的就是“礼”。这与后来荀子所说的“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的观点是一致的,却同孔子的“礼”有一定的区别。“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商君书·更法》。从立法内容和法典结构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色,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本质的外化,它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即道德标准的正义性问题。从道德标准来看,法律符合正义性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正义性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都有自己的正义性标准,这就印证了“思想决定言行”的箴言。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文化运作中,儒学渐趋吸收了法家的某些合理观念,形成了儒法合一、儒主实辅、儒体法用的秘书文化思想。因为纵观我国法制制度史,基本上以儒家伦理学说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如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原则;严刑实施中贯穿“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礼法并用”的精神;制订家训、族规中以家庭伦理观为主线;服务君主、报效国家中尊奉“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的理念;不同等级实施法律时主张同罪异罚,等等。儒家思想居于主导地位,儒家思想及其施政原则始终指导着法律的构建进程与司法的总体规范,这是由秘书背后的宗法社会的道德理想土壤所决定的。汉以后的外儒内法,则表现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诸子百家学说的融合。由于儒家思想是一种官方主流思想,所以法律儒家化渐趋演变成礼仪法律的合一、人本主义的法律化、法致中平的价值取向、天人合一的法律诉求、德礼为本的道德支撑、缓法断罪的司法责任、法为治具的治理方略为内容的传统秘书文化精髓和实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