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创业行为特征与创业培训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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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排斥理论

社会排斥理论最初是西方学者在研究贫困问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概念。它源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国,80年代在欧洲其他地区迅速传播开来,此后在北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中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学术界公认“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这个概念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法国,由法国学者拉诺尔(Ren Lenoir)明确提出,是用来指当时占法国人口的1/10、没有受到社会保障的保护,同时又被贴上“社会问题”标签的不同类型的“受排斥者”(the excluded),他们包括精神和身体残疾者、自杀者、老年患者、受虐儿童、药物滥用者、越轨者、单亲父母、多问题家庭、边缘人、反社会的人和社会不适应者。其原意是指针对大民族完全或部分排斥的少数民族的各种歧视或偏见的,这种偏见和歧视建立在一个社会有意达成的政策基础上,当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力,不愿和别人分享时,社会排斥便发生了。现在社会排斥理论已被广泛接受,且由于欧盟的推动,社会排斥理论内涵不断丰富,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大(景晓芬,2004)。

社会排斥的概念自从被提出来以后,其含义就不断地得到更新和扩展。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欧洲各国开始了经济全球化的重建过程,结构性失业的增长引发了日益严重“新贫困”,社会冲突日益加剧,社会团结削弱和社会分化的危机来势凶猛。此时,社会排斥成为描述和分析在个人和群体以及更大的社会之间建立团结上所存在的障碍与困难的一个新的方法,它是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诸纽带削弱或断裂的一系列过程(Silver,1995),社会排斥是人的基本权利遭到否定的结果,是对民主社会的诸项原则和民主社会本身的严重破坏,是对公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诸项权利的否定,也是对公民身份的否定(Silver,1995;皮埃尔·斯特罗贝尔,1997)。

社会排斥这个概念在被社会理解和接受的同时,欧洲一些政府与机构也根据各自的理解对它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例如,①英国“社会排斥办公室”认为,“当一些人或地区遭遇诸如失业、歧视、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条件恶劣、罪案高发的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时,就发生了社会排斥现象”(石彤,2002)。②法国官方则基于传统的共和思想和社会团结的观念,把社会纽带的断裂定义为社会排斥。③欧洲理事会1994年认定被排斥者就是“部分或完全处于人权的有效实施范围之外的一个个群体”。④欧盟委员会为了整合各成员国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采用折中的办法,基于公民资格(citizenship)的权利实现与否来定义社会排斥,认为对公民资格的权利,主要是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的否认,或者这些权利未充分实现即为社会排斥。⑤欧盟统计署认为社会排斥是指某些劣势导致某些排斥,这些排斥又导致更多劣势和更大的社会排斥,并最终形成持久和多重的剥夺劣势(侯志阳,2004)。

国外学者,尤其是欧洲学者,在对社会排斥进行概念探讨的同时,对社会排斥的测量和应用也展开了研究。这一概念被广泛运用于研究教育、医疗、失业、住房、儿童、老年人、女性以及贫困等社会问题,尤以运用于贫困研究。

而国内学者在对社会排斥的定义上,也持不同的看法。如我国社会政策研究专家唐钧认为:社会排斥是游戏规则造成的。而社会政策研究的目标就是要修订游戏规则,使之尽可能地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从而趋于更合理、更公平。所有的游戏规则都是双刃剑,在它使一部分人成为“赢者”时,另一部人就会成为“输者”(孙炳耀,2001)。李斌博士(2002)认为:社会排斥主要是指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而日益成为孤独、无援的群体。石彤认为社会排斥是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社会排斥概念演变的历史过程,也是其含义被不断拓宽、更新、多样化和广泛化的过程。

社会排斥理论的一般研究表现在对社会排斥的范式、社会排斥的生成原因和社会排斥的维度或表现三个方面的研究。

一、社会排斥范式

西尔弗(Silver,1995)和德汉(De haan,1998)将社会排斥划分为三种不同范式:“团结型(solidarity)”、“特殊型(specialization)”和“垄断型(monopoly)”。“团结型”范式的前提是基于共和思想与集体意识的种种形式和对主流文化的归依,强调社会整合与融合以及互相团结合作,认为社会排斥是指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诸纽带的削弱与断裂过程,是一种不利于社会生活和福祉的现象。“特殊型”范式受英美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认为个人的差异会导致市场与社会群体间的不同分工以及社会生活圈的划分,这种分工和划分导致并强化了专门化。由于“不适当地划分社会圈子,对某个社会圈子实行不恰当的规则,阻碍了人们充分进入或参与社会交换、互动的权利”,因此排斥成为一种歧视的表现,是群体性差异的体现,它是社会分化、劳动的经济分工和专门化的结果。分割的社会生活圈的存在使得社会排斥可能会有多重原因和面向。虽然同一个人不会在每个领域都受到排斥,但不同面向的社会排斥之间具备“积累性”。一个人一旦遭受到一种社会排斥,可能会因此加速和促进更多种社会排斥。市场失效以及未意识的权利都可能导致排斥。“垄断型”范式根源于马克思·韦伯的思想。韦伯认为,社会结构与秩序是通过等级性的权力关系来实现的,其中各社会群体按照其特殊利益相互影响,企图使权力的动作及资源的垄断变得对自己有利,占支配地位的群体通过社会关闭和对资源的垄断来维护它们的特权,限制外来者进入,使不平等现象永久化,从而产生社会排斥。垄断范式认为群体差异和不平等是重叠的,它将社会排斥定义为集团垄断所形成的后果之一(周林刚,2003)。

二、社会排斥生成原因

学者们在运用社会排斥概念分析研究各种具体社会问题时,对社会排斥的生成原因进行了探讨,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自我生成或自我责任论

主张社会排斥是由弱势群体(社会下层人员)自身的行为和态度造成的。这种观点源于西方早期的社会福利思想,在持自由主义立场的学者身上尤为明显,他们把穷人受穷与受社会排斥的原因归于穷人无能或懒惰以及在面对困难时所做的行为选择结果。

(二)社会结构生成论

主张认为社会排斥是由社会结构本身的不平等性所造成,并非弱势群体自身不够努力、自暴自弃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无意地将他们排斥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所导致的,不平等的社会结构是造成社会排斥的主要原因。

(三)劳动过程生成论

当代社会的科学技术变化增加了经济部门内人际交往和信息交换,强化员工的参与趋势,但是,同时对不属于该群体的“场外人”又形成一种强烈的社会排斥趋势。这种劳动过程造成的社会生活圈的分割是社会排斥的主要原因。

(四)社会政策生成论

社会再生产导致社会群体以及个体的优势和劣势不断累积,加之制度政策的设计缺陷,造成制度系统化地向某些社会群体提供资源而拒绝向另一些社会群体提供社会资源,使之不能完全参与社会生活,出现生活困难的局面,就产生了社会排斥并且通常被强化。

(五)意识形态认可论

特定的社会群体取得相应的社会利益,这种现象被某些传统“道义”认为是公正的。个人的“所得”应该与个人的责任能力成正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一种所谓的道义排斥,出现优惠政策对强势群体倾斜,即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于另一个群体并加以维持的过程。这种排斥源于传统的文化意识,同时又受影响于现行法律和政府安排。

(六)社会流动反映论

社会流动可以指人们在劳动力市场、“贫困”与“富裕”或“所得”与“不得”等社会类别之间的流进或流出。社会流动率越低,群体之间的社会排斥程度就越大。透过社会流动,可以从“阶级”分析方法、“消费主义”分析方法、国际比较分析方法三个维度揭示社会排斥。

三、社会排斥的维度或表现

社会排斥的现实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具有多维度的特性。国外学者对社会排斥维度的观点多以博查德、诺杰斯等学者的观点为代表,博查德(Burchardt et al.,1999)主张社会排斥有5个表现或维度:①低消费;②缺乏保障;③缺乏与他人的互动性的社会活动;④缺乏决策权力;⑤缺乏社会支持。而诺杰斯(Rodgers,1995)认为社会排斥的5个维度表现在5个不同领域:①商品和服务领域;②劳动力市场;③地域或区域;④人权;⑤宏观经济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