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理论”专题·
幸福、运动与实现活动
王凌云[1]
摘 要:幸福乃是生命的圆满或成全,这种成全中既包含“运动”,也包含“实现活动”。本文试图从“运动”与“实现活动”之间的差异与关联出发,来理解作为自然存在和历史存在的人类生命及其幸福。论文的第一部分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角度,来透视作为秉性之形成过程的“自然运动”,与作为秉性之展现的“实现活动”之间的区分。这一区分的前提是“自然”的目的论。论文的第二部分首先从黑格尔哲学的角度,对这种基于自然概念的区分提出质疑,并从“历史”的立场上指出“一切实现活动同时也是运动”;但随后,又引入海德格尔后期思想,对黑格尔的历史理解进行了争辩,认为历史并非单数意义上的“精神”的历史,而毋宁说是作为“共属事件”(Ereignis)的历史。论文第三部分从“潜能”与“实现活动”这对概念的对峙出发,反思了整个现代思想忽略“实现活动”、仅仅强调“潜能”和“非自然运动”这一总体倾向的弊端,并指出这就是现代思想遗忘或误解幸福之本质的根源所在。
关键词:幸福 运动 实现活动
在《论幸福概念:一个现象学的阐释》一文[2]的第三、四部分中,我将幸福理解为生命的圆满实现(entelecheia),而圆满的途径又在于诸种实现活动(energeia),尤其是其中最高的四种与整全相关的活动。[3]活动乃是对作为秉性或品质(heksis)的潜能(dynamis)的实现或成全(entele-cheia),而人在某一活动方面的德性(arete)就是他在这一方面“能够做得好”(因而值得称赞)的秉性(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1103a),因此德性就是在活动中得以成全的潜能。人在每一项活动中都自然地追求“做得好”或追求特定的善业(好东西),因而我们可以说“一切活动都追求善”。但“善”对一切活动的统摄还不仅限于诸种善业的类比统一性。“善”的统一性虽然不能理解为“善的理念”作为一切善业的共相在理智世界中的独立存在,但我们还是可以在以下两个层面上认为对“善”的追求内在于一切活动中:A.“做得好”意味着一切活动中都包含着朝向整体的指引关联,也就是说,每一项活动既在自身的局部整体中要求诸部分、诸原则与诸要素的协调统一,同时也受到更大的整体关联(道)的牵引,从而指向人类生活的总体。B.由于一切活动都是生命之圆满的途径,因而我们可以认为,一切活动都在追求作为最高善的幸福。这样,“一切活动都追求善”就获得了两层实质意义:一切活动都包含着对整体的指引(道),一切活动都以最高善(幸福)为最终目的。
在《论幸福概念》第三部分,我以思辨哲学的方式将“生命”理解为“被自身所推动的、朝向某种或某些形式运动、并在形式中获得其稳定存在的活生生的意志”,从这里我引出了生命之中包含的三重关系:潜能(意志)与形式的关系,形式与爱(理性)的关系,潜能与爱(理性)的关系。这一对“生命”的理解中的一个关键词是“运动”,它是指“潜能的形式化”。作为生命意志的潜能通过这种形式化,而获得自身的稳定存在。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作为“潜能的形式化”的“运动”(kinēsis),与前面所说的作为“潜能之实现或成全”的“活动”(en-ergeia)是什么关系?它们是一回事吗?如果不是一回事,那么,在“作为运动的生命”与“作为活动的生命”之间、在生命运动与幸福之间又存在着什么样的关联?本文的目的就是试图回答这一问题,作为对《论幸福概念:一个现象学的阐释》一文的深化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