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政治参与平等化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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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主理论与政治参与

自卢梭、洛克以来,以代议制为核心的古典民主理论,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随着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古典民主理论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价值至上的理想性特征使它难以圆满地解释西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民主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主要表现在民主理想与参与现实之间的反差。“在有关政治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中,参与都是核心的概念。”[4]因此对古典民主理论进行反思、改造、修正以使之适应社会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发展,势所必然。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现了各种有别于古典民主理论的新的民主思想或流派,它们的视角方法有别,见解主张各异,影响大小不等。这些民主思想所关注的共同焦点问题之一,是如何认识民主制度与公民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虽然这些理论都对古典民主理论与现实民主实践之间的差距进行了反思,但由于各自的理论视角和价值取向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政治参与观。根据民主与参与关系的不同,至少可以区分出四种不同的民主理论及其相应的参与观。

一 精英民主理论及其政治参与观

古典民主理论把代议民主看作是“主权在民”或“人民的统治”的具体表现。但是人们逐渐发现代议制民主远未能实现这种理想。精英民主理论是在反思古典民主理论与现实民主实践差距的基础上形成的。精英民主理论采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对当代西方民主国家的权力运行机制进行经验描述。精英民主理论认为,古典民主理论“人民主权”的政治理想在现代社会是行不通的,一切社会都存在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而且统治者永远是少数人,他们是社会的精英,垄断着国家的权力,行使着各种政治职能。精英民主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帕累托、莫斯卡、米歇尔斯、韦伯和熊彼特等著名政治思想家,其中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是公认的精英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

(一)熊彼特精英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

1.对古典民主理论的批评

熊彼特对古典民主理论的“修正”是从批判古典民主理论的价值基础开始的,他指出:“18世纪的民主哲学可以用下面的定义来表达:民主方法就是实现共同福利作出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其方式是使人民通过选举选出一些人,让他们集中在一起来执行它的意志,决定重大问题。”[5]熊彼特认为,古典民主理论的基础是两个基本假设:第一,存在着某种能被认识和论证的“共同福利”;第二,能找到某种可以发现这种“共同福利”的人民意志。熊彼特首先批驳了“共同福利”的假设,他认为,古典民主理论的核心——“共同福利”既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其原因有三:“首先,不存在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者用合理论证的力量可使其同意的独一无二的共同福利。这点主要不是因为某些人可能需要不同于共同福利的东西,而是由于更根本的事实,即对于不同的个人和集团而言,共同福利必然意味不同的东西。其次,即使有一种充分明确的共同福利——譬如功利主义者提出的最大经济满足——证明能为所有人接受,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各个问题都能有同等明确的回答……再次,作为前两个命题的结果,功利主义者据为己有的这个人民意志的特殊概念就烟消云散了,因为这个概念必须以存在人人辩认得出的独一无二地决定的共同福利为先决条件。”[6]

关于“人民意志”的假设,熊彼特指出,人民意志的概念必须以存在着某种明确的共同福利为前提条件。只有在存在着这种共同福利的条件下,才能吸引所有的个人意志而形成这种特殊的人民意志,然而“当关于公益的观念对我们说来已无法理解时”[7],人民意志的概念也就难以成立了。这样,通过论证“共同福利”和“人民意志”这类抽象概念的不存在及不可能存在,熊彼特就否定了支撑古典民主理论的两大假说。

2.对民主的命题

竞争性精英民主。在批判古典民主理论的基础上,熊彼特提出了他的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因之其本身不能是目的,不管它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什么决定都是一样。任何人要为民主下定义必须以此为出发点。”[8]熊彼特的民主理论基本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主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方法,一种程序性机制。民主不可能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意义联系起来理解,不仅人民没有能力来进行统治,而且也没有能力支撑人民统治的技术和物质基础。因此,民主只是人民选择政治领导人的程序,这种选择还必须伴随着可能成为政治领导人的候选人之间相互竞争选票的环节。熊彼特还认为,选民的这种选择并不是主动的,而是被动的。因为选民的选择并不是来自选民的倡议,而是被政党和利益集团塑造的,塑造选民的选择才是民主程序的本质部分。在一切正常情况下,选民的投票仅限于接受他愿意接受的政治领袖,拒绝他不愿意接受的政治领导人。直白地说,选民的投票仅仅是在竞争的政治精英之间作出选择。

第二,民主是政治家之间竞争领导权的过程。熊彼特把这一竞争过程类比成市场经济的运用模式,他认为,在政治家们的选举竞争中,选民就像是消费者,选票就像选民的“货币”,政治家就像是企业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就像是他制造的商品,竞选宣传就像广告宣传,政治家的竞选就是为了争取得到或者保护已得的作政治决定的权利。选民则通过手中的选票换取政治家的某种承诺。在民主国家中,政治家制定法规、管理国家事务并不是出于所谓高尚的信念,而是为了维护和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但政治市场的自由竞争,把政治家对私利的追求转化为实现社会某种目的和满足公众某些要求的手段。

(二)精英民主理论的政治参与观:参与选举

精英民主理论认为,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是在选举中参与投票,从作为候选人的精英人物中选举出政治领导人,并仅限于以此方式参与政治。精英主义理论,批判了古典民主理论没有对政治生活中分工的重要性给予足够重视的问题:古典民主理论把政治的功能等同于民主的功能,赋予了人民无所不包的权责,而许多权责是人民无法直接或者亲自实现的。熊彼特指出,在政治社会中“决策”与“统治”有着明确的区分。如果把两者等同起来,就会产生对民主的简单化理解。“根据我们所持的观点,民主政治并不意味着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者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但是,因为人民也能用全然不民主的方式来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我们不得不增加另一个识别民主方法的标准。现在,定义的一个方面可以用这么一句话来表达,即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9]除了在一些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全国性问题上,以及一些有直接民主传统的小规模共同体中人民可以直接决策和管理外,人民的作用应该是产生政府,或者说是产生一个中间体,再由中间体产生全国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民主政体的争取领导权的竞争只限于自由投票的自由竞争。这样做的理由是,民主政体看来是指导竞争的公认方法,而选举方法实际上是任何规模社会唯一可行的方法。”[10]

二 多元民主理论及其政治参与观

多元民主理论同精英民主理论一样,也是在对当代西方民主现实进行考察和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不过,多元民主理论,批判和修正了精英民主理论认为政治权力集中于一个精英集团手中的观点,提出民主政体的权力是多元的和分散的,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

(一)达尔多元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

1.多元社会观

多元社会观是达尔多元民主理论的基础。在达尔看来,现实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意见的多元性。由于各人的天资才能、教育程度、认识水平、文化修养等因素的不同,人们的思想意识也是不同的,必须保证每个人都有充分的言论自由。第二,利益的多元性。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利益分化日益明显。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宗教等领域也随之出现了众多的利益集团,它们具有相对的自主性,成为了一种追求自身利益的实体。第三,冲突的多元性。达尔并不认为,社会会形成两极分化的尖锐对立状况;而是认为,除极少数同质性较强的社会之外,在绝大多数社会里,冲突都是普遍存在而且是纷繁交错的。第四,权力的多元性。达尔认为,权力多元性是多元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这种权力多元性原则要求政治权力互相独立、彼此制衡,从而在体制上防止政治权力集中到任何一个机关或者某一官员之手;从分裂和冲突的模式上防止出现一个持久、强大、连续的政治联盟和权力中心。[11]

2.多头政制

基于多元社会理论,达尔重新界定了人们所熟悉的“民主”概念,并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多头政制”。他指出,人们常常在以下两个场合、两种意义上使用“民主”一词:第一种“民主”作为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指的是“主权在民”或“多数人的统治”,这种理想的民主制度应当包括五个标准:第一,投票中的平等;第二,有效地参与;第三,明智的理解;第四,对议程的最终控制;第五,民主适用于所有成年人。达尔认为这五个标准缺一不可,当且仅当决策制定过程满足这些标准的时候,才能合情合理地称这一过程是民主的,这五个标准构成了理想民主制度的标准,但这些标准非常苛刻,以至于从未有任何现实的政府形式可以完全符合这些标准,今后也不会有任何制度可能满足这些标准。换句话说,作为“主权在民”或者“多数人的统治”的民主,只是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在现实中从未真正出现过,今后也很难出现。[12]第二种“民主”是指经验世界中的实际存在的一些政治制度,包括两种类型,即古代城邦的民主和现代民族国家的民主。这两种实际的民主政体与理想的民主政体有实质性的区别,无论是城邦民主还是现代国家民主都与理想的民主相距甚远,相比较而言,大规模的现代国家民主比小规模的古代城邦民主更不容易符合或接近理想的民主。达尔认为,正是人们对理想民主和现实民主这两种含义的民主概念的混用,造成了“民主”一词意义含混不清和屡遭争议的问题。

因此,达尔将两者做了一种概念的区分:“民主”这一术语专门用来指理想状态的制度;而“多头政制”一词用来表示现实世界中接近这一理想状态,或者至少是沿着这一方面发展的政治制度。达尔认为,与这种多头政制对应的是“寡头政制”或“霸权政制”。[13]在他看来,判断一种政治制度是“多头政制”的两个重要标准是公民参与(主要是指公民参加的周期性选举)和公开竞争(主要是指各利益集体、政党以及个人之间的政治竞争)。[14]同熊彼特一样,达尔也认为,民主是一种过程,但它并非是熊彼特所说的政治精英竞取权力、人民选择领导的过程,而是众多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之间在政治上的讨价还价过程。这些组织包括商业组织、工会、政党、妇女机构、宗教组织等,民主过程的价值就是多重集团共同参与政府决策。达尔认为,许多社会精英和其他利益群体之间在进行互相竞争,但没有哪一个群体能够强大到独享权力。多元主义认为,精英是功能上的和特定化的,他们的需要与其他群体和阶级的需要相冲突,所有的利益群体以不同的和相互交叉重叠的选民为公民基础。因此所谓“民主”就其实际意义而言,就是一种权力为众多团体所分享的多头政制,是“多重对立的少数人”的统治,而不是古典民主理论所标榜的“主权在民”或“多数人的统治”。从这里可以看出,达尔的多元民主论既与古希腊以来的传统民主理论不同,又与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论有别。

(二)多元民主理论的政治参与观:影响决策

和熊彼特一样,达尔也认为,政治事务最好是交给那些积极参政的少数人,这些人靠他们的兴趣、知识、判断力,显示他们有能力管理一个现代国家。但是他认为,为了制衡少数人统治,统治者必须从社会各个部分选取,他们必须为得到某一职位而公开地相互竞争,向选民解释他们的所作所为。同时达尔认为,民众参与政治的活动不能像精英民主理论所主张的一样仅仅局限于选举性参与,除了可以参与选举活动之外,民众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参与政治,达尔将民众的政治参与方式分成选举性参与、非选举性参与和地方性活动三种类型。选举性参与活动包括参加政党提名、出席捐款餐会、劝说其他人投某一候选人或者政党的票等九项有关选举期间的参与活动;而非选举性参与活动包括与朋友谈论政治、为某一问题而接触地方政府官员或者政治人物、在地方问题或议题中扮演积极角色,以及近年来为某些问题接触政府官员或者政治人物四项具体活动;而地方性政治参与活动则由以上两类活动综合而成。[15]

随着民主理论从精英主义转向多元主义,政治参与观也相应地由精英主义单维度的参与投票参与观,扩大到多元主义多维度的影响决策参与观。精英主义认为,投票是政治参与的核心,而且是公民可能影响政府过程的唯一方式,而多元主义则认为,除了投票和竞选活动以外,人们还可以通过其他非选举性方式影响政府决策。同期研究政治参与的政治学家伏巴和尼(Verba and Nie)也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以及(或者)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16]。这一定义在精英主义参与观基础上,增加了允许公民表达他们对政府政策偏好的参与方式。多元主义参与观发现并确认了公民在投票和竞选活动之外的政治参与行动,即非选举政治参与,如社区参与,特别接触等。不过多元民主参与观与精英主义参与观也有一致之处,那就是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政治结果来说仍然是一个间接的行为,公民只能间接影响政府决策,而不能直接决定政治结果。

三 参与民主理论及其政治参与观

参与民主理论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参与民主理论也是在反思古典民主理论与现实民主实践差距的基础上提出来,不过与精英民主理论不同的是,参与民主理论更加强调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价值,认为公民对于影响他们生活的政府决策应该拥有参与权,主张高程度的公民参与和自我管理,特别是强调公民对超越传统政治之外的社会领域的参与。

(一)参与民主理论的内涵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卡罗尔·佩特曼(Carole Pateman),她批判了当代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专注于对民主的经验主义分析,而忽视将民主理论用于指导现实政治生活的问题,并为大众参与和工业民主从多方面作了辩护。她强调参与民主是保护人民利益的一种重要机制,主张把代议制民主与大众的直接参与结合起来,把直接民主广泛地运用于政治、社会和经济领域,强调直接参与对于实现民主的意义,“只有当个人在当前的社会中有机会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和选择代表,他才有希望控制自己的生活前景以及自己周围环境的发展”[17]。同时,佩特曼认为,参与民主对于培养公民的政治兴趣和提高公民的政治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她强调,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地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对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也能够提高人们的政治效能感,“参与活动具有累积性的效果,一个人参与的领域越多,他在政治效能感方面的得分可能就越高”[18]。同时,广泛的参与也能够培养和开发公民参与所需的心理品质和民主技能。佩特曼认为,公民参与的领域除了政治领域外,最恰当的领域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如社区或工作场所,因为这是人们最为熟悉也最感兴趣的领域。

与佩特曼一样,巴伯(Barber)的“强势民主”理论也在批判自由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为直接民主作了辩护和倡导,他认为,民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现存的自由主义民主,他称为“弱势民主”;一种是理想的但尚未实现的民主,他称为“强势民主”。巴伯认为,现行的自由主义民主是一种“弱势民主”,“其民主的价值是谨慎的、也是暂时的、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它服务于排他性的个人主义企图与私人目的”[19],这种弱势民主“既不承认参与的乐趣也不认可公民交往的友谊,既不承认持续政治行动中的自主与自我管理,也不认可可以扩大公民彼此共享的善——共同协商、抉择和行动”[20]。巴伯提出的改革方案是建立“强势民主”,所谓“强势民主”是“参与模式的政治,它是在缺乏独立理据的情况下,通过对正在进行中的、直接的自我立法的参与过程以及对政治共同体的创造,将相互依赖的私人个体转化为自由公民、并且将部分的和私人的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从而解决冲突”[21]。巴伯对强势民主的制度设计的具体原则是讨论的制度化、决策的制度化以及行动的制度化[22]。巴伯认为,强势民主需要依靠有能力、负责任的公民来支撑,而只有真正自治和亲自参与的民主才能造就这样的公民。

(二)参与民主理论的政治参与观:参与决策

从词源学的观点看,“参与”一词在民主背景下是指个人亲自参与决策过程的行为,这就是参与民主理论中参与的含义,“参与必须是一种在一些事情中的参与过程,这里是指决策活动中的参与(这是参与民主理论的定义)”[23],根据参与民主理论的主张,政治参与是直接由相关个人参与决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个人的权威不再被代表,而是直接由他们自己来行使。按照巴伯的说法,“强势民主是参与型民主的一种独特的现代模式”[24]。政治参与是公民自治而不是由代表管理,“强势民主要求没有中介的自治,这种自治是由参与性的公民群体进行的”[25],以扩大公民对政治的直接参与为核心,以“社群”“共识”等理念为特征,强调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尤其是“面对面”的讨论、审议及判断,将市场社会中的个人重新连接在一起,找回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失散的、孤零零的个体。与把政治参与看成是公民试图影响决策的多元民主参与观不同,参与民主理论认为,参与是指直接参与决策。当然这一定义不意味着参与民主理论主张废除代议制度,参与民主只是建议放宽直接参与的机会,通过在传统代议制制度之外,在小规模的环境中,为普通民众提供新的参与平台,佩特曼区分了部分参与与完全参与两种直接参与方式:“部分参与是指双方或多方在决策过程中相互影响,但最终的决策权只在其中一方”,而完全参与是指“决策整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平等地享有决定政策结果的权力的过程”[26]。她认为,部分参与与完全参与都可以在管理活动的所有层次上进行[27]。参与民主理论的重点是在代议制民主的框架中,使公民更多地直接参与解决社区问题的活动。

四 协商民主理论及其政治参与观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可以称为商议民主、商谈民主或审议民主。协商民主理论形成于20世纪末期,作为一种现时代的政治思潮和政治制度设计,它是在西方传统自由民主理论遭受质疑,西方社会迫切要求扩大公民参与,加强公民和团体间的对话与合作,从而促进政治共识,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28]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内涵

总的来说,协商民主理论始于对自由民主实践的批评。作为一种具有潜在影响的政治理想和改革计划,协商民主延续了“激进”民主的传统。不过,它延续的方式是通过强调公共讨论、推理和判断来调和激进的人民观点。[29]

关于协商民主的内涵,学者们从不同视角给出了三种解释[30]。部分学者将协商民主看成是一种决策机制,或者说决策形式。例如,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发表观点和意见,同时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31]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先前的利益和观点,而且还反映了他们在讨论过程中思考各方观点之后做出的相应判断,以及所形成的用来解决分歧的原则和程序。作为一种决策形式,协商民主要求在决策过程中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都应该被吸纳进来,以实现公众对政治生活的平等参与,这种协商民主观的实质是强调在政治平等的前提下决策方法和议程上的平等,通过自由、公开的信息交流,赋予理解问题和其他观点的充分理由。这种协商民主观认为,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商过程才能够形成具有合法性的决策。另一部分学者将协商民主看成是一种民主治理的形式。如瓦拉德兹认为,多元文化民主所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他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多元文化间的某些核心问题。这种协商民主观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主张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最终达成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政策。[32]作为民主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强调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平等、自由、公开的对话实现共识,进而做出民主决策。还有部分学者将协商民主看成是一种团体组织或政府形式。如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指一种公共事务由其所有成员共同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将协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33]

虽然学者们对协商民主具体含义的理解存在差异,但他们具有一个共同的核心观点,即公共协商。“公共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形成这些政策的协商过程最好不要理解成政治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而要将其看成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的程序。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34]可见,协商民主在肯定公民应该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同时,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以扩大参与范围,它强调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并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为公民积极参与提供一个有效的民主机制。[35]

(二)协商民主理论的政治参与观:政治讨论

协商民主理论家对于什么是协商观点并不一致,争议的一个问题是,协商是指整个决策的过程还是仅仅指决策前的观点形成过程,埃尔斯特(Elster)将协商定义为“通过讨论做决策”,[36]这就将协商看成了一个决策过程,而钱伯斯(Chambers)认为协商并不直接指向达成决定,而是一种决策之前的观点形成过程,[37]不论从哪种观点来看,协商民主模型下的参与观,都强调参与政治讨论的重要性,詹姆斯·费伦(James Fearon)认为,集体决策之前讨论问题可以带来六大好处,“揭示私人信息;减少或者克服有限理性;推动或鼓励一种赋予需求或要求正当化的特殊模式;有助于在团体的监督下促进最终选择合法化,加强团体团结或促进决策实施的可能性;提高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和知识水平;独立于讨论结果,做‘正确的事情’”[38]。也就是说,无论是将协商看成是整个决策的完整过程,还是将协商看成是仅仅指决策前的观点形成阶段,协商民主都强调各种利益相关的政治主体在决策前应该积极参与政治讨论,以通过平等、公开、自由和广泛的讨论与对话,最终达成共识。而且,即使经过充分广泛的政治讨论仍然没有达成共识,也不影响政治讨论本身的价值,因为协商民主中公开广泛的政治讨论本身就具有形成偏好、影响他人观念的价值,而不仅仅是达成最终共识的一种工具。

五 四种民主理论政治参与观的比较与评析

(一)四种民主理论政治参与观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方四种现代民主理论的政治参与观是不同的,他们对待公民参与的态度也存在一定差别,有人曾经说过“关于民主的各种理论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强调公民参与的民主理论和限制公民参与的民主理论”[39]。根据这一观点,可以看出以上四种民主理论中,精英民主理论应该是主张限制公民参与的,而后三种民主理论是主张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但应该注意到的是,精英主义民主理论主张限制公民参与而不是反对公民参与。事实上,所有的民主理论都是赞成公民参与政治的,只不过是在“合适的政治参与规模和水平应该是怎样的”这一问题上态度不同而已,“如果民主不是指人民的统治,那它就不值得拥有这个名字。没有一些最低水平政治参与,民主就不能起到作用。缺乏政治参与被人们看成是对民主破坏,民主理论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政治参与的度——并不是在政治参与的必要性上”[40]。从精英主义到多元主义、再到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他们所支持的参与规模和水平是逐渐扩大和提高的,精英主义主张最低程度的参与,即参与投票,但同时精英民主理论也认为,如果公民投票率偏低,将会使政府官员脱离人民的控制,对于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会带来不利影响,当然,精英民主理论也反对公民在投票之外的参与。根据精英主义民主理论的观点,公民角色仅限于参与投票以选择出他们的政府官员,精英主义坚持自由主义民主模式,认为选民有三个特征:第一,他们仅仅在政治官员的选择上具备有意义的偏好;第二,这些偏好只能通过代议组织间接表达;第三,这些偏好是固定的,并产生于民主程序。[41]

多元民主主义参与观,是对精英民主理论认为公民仅仅在政府官员的选择上具备有意义的偏好这一观点的挑战,他们认为,公民不仅在政府官员的选择上有自己的偏好,而且在对政府政策的选择上也有自己的偏好。在精英主义理论支持公民投票参与的基础上,多元民主主义还赞成公民通过非选举性政治参与来表达他们对政府政策的偏好,它认为,人们仅仅参与投票是不够的,因为投票作为一种参与方式,其表达公民偏好和需求的能力是最弱的,[42]因此,这一民主理论支持在选举参与之外的政府性参与。但与精英民主理论一样,多元民主理论也认为,公民参与政治的主要作用是信息传达,公民只能通过参与将关于自身偏好和需求的信息传达给政府部门,供他们制定政策时综合考虑,而不是公民代替政府部门直接做决策。

参与民主理论的参与观,是对精英民主理论认为公民的偏好只能通过代议组织间接表达这一观点的挑战,参与民主理论认为,公民自己的偏好可以并且应该由他们自己来直接表达,那种通过代表传达公民声音的制度设计效率有限,而且容易忽视少数人的声音。参与民主理论主张在选举参与和政府性参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民参与的领域,提高公民参与的层次。参与民主理论主张公民直接参与决策,由公民自己做决策而不是仅仅影响政府决策。

协商民主理论是对精英民主理论认为公民的偏好是固定的,并外生于民主过程这一观点的挑战。参与民主理论并没有正面回应这一问题,精英主义民主理论和多元主义民主理论主张,民主的目的是将个人偏好整合成一个集体选择[43],但精英主义和多元主义都没有提出一个规范的标准来评价个人偏好的形成过程,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一个标准,即公民参与决策的程序应该建立在广泛、平等、自由和公开的政治讨论基础上的。

总的来说,根据精英民主理论,政治参与是指选举出那些在政府中有发言权的人;根据多元民主理论,政治参与是指试图影响那些在政府中有发言权的人;根据参与民主理论,政治参与是指在政府中亲自发言的过程;根据协商民主理论,政治参与是指找到要说什么的过程。通过四种民主理论政治参与观的比较,可以看出,从精英民主到多元民主再到参与民主最后到协商民主,这四种民主理论所赞同和支持的公民参与的广度在不断扩大,参与的深度也在不断增加。四种民主理论相对应的政治参与观简要比较结果见表1-1。

表1-1 四种民主理论的参与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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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种民主理论政治参与观评析

虽然四种民主理论各有自己的政治参与观,从而形成了四种不同的政治参与概念。但是从概念应反映客观现实这一角度看,多元民主理论的影响决策政治参与观更加合适现实的政治参与状况。

精英民主参与观将政治参与仅限于选举性参与,这一观点:一方面反映了精英民主理论家对待政治参与的态度,即赞成选举性参与,主张限制公民在选举行为之外的参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早期政治参与研究的实际情况,即早期政治参与研究的研究对象大多数都集中于公民的选举行为。如坎贝尔(Campbell)的《美国选民》[44],米尔布雷斯(Milbrath)的《政治参与》[45]等都只研究公民参与选举的情况及影响公民参与投票的因素。

维巴在20世纪70年代所进行的公民参与研究中,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在任何性质的政治系统中,普通公民试图影响或实际影响他们统治者行为,因而政治参与也由先前的单维度观念转换成多维度观念,在单维度观念看来,投票是政治参与的核心,而且是公民可能影响政府过程的唯一方式,而维巴在对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荷兰、印度、尼日利亚和前南斯拉夫等七国公民政治参与行为的比较研究中发现,除了投票和竞选活动以外,人们也使用其他方式影响政府决策,如社区活动和个人接触,或者寻求政府官员的帮助,或者将他们的偏好传达给政府官员[46]。维巴的发现说明,就公民将他们的政治偏好传递给政府并影响公共政策来说,投票很显然是一个重要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所以,现阶段如果仍将政治参与局限于选举性参与,则一方面与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现实状况不符,现在公民除了参与选举活动外,也还要在两次选举间隔期参与一些非选举性政治活动;另一方面也与政治科学家对政治参与的研究现状不符,他们现在已很少将研究对象仅限于选举性参与。

参与民主理论的政治参与观是参与决策。虽然其政治理念是希望扩大公民参与的范围与规模,但是由于其将参与界定为直接参与决策,而不是间接影响决策,所以也面临着一些困境:一方面在现实中,政治领域很少出现普通公民能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情况,因为在现行代议民主制度框架中,最终决策权掌握在由公民选举出的代表(议员)和政府官员手中,只有他们才有政策的决策权,决策也是由他们作出的,普通公民无法直接进入决策领域做出决策,因此参与民主理论主张的直接参与决策的观点,在现实民主制度框架中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参与民主理论认为,“参与性社会的观念要求‘政治’的范围延伸至政府以外的领域”[47],但如果将直接参与决策不局限于狭义的政治领域,而是扩大到社会领域的一些低层次的生产、生活领域,比如佩特曼所说的工作场所的参与,这种参与实际上是狭义的社会参与,不能称为政治参与,因为政治参与的对象必须指向政府权力部门,而不是非政府部门。所以,参与民主理论的政治参与观如果是指向政治领域的话,那就面临着在现实中很难实现的问题,如果指向社会领域的话,在政治参与经验研究中,一般都将这种参与形式作为社会参与活动,而不是政治参与活动。

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政治参与观点,不同的协商理论家有不同的参与观,有的将其界定为决策前的政治讨论,有的将其限定为政治讨论以后再直接参与决策,有的将其界定为政治讨论以后再影响决策而不是参与决策。如果将协商民主的政治参与观定义为政治讨论,如迭戈·甘贝塔的观点,协商是“个人借此在集体决策之前表达并倾听各种观点的对话或交流”[48],那它实际上不是政治参与,因为仅仅讨论政治本身是不能直接影响政府的。如果将政治参与界定为政治讨论以后再直接参与决策的话,那就会面临与参与民主相似的问题,要么在实践中很难实现,要么只是社会参与而不是政治参与。如果将其定义为政治讨论之后再影响决策而不是参与决策的话,那这种参与观实际上与多元民主理论的影响决策参与观是一致的,虽然后者并没有强调参与前的政治讨论。

政治学经验研究中绝大部分的政治参与概念都是多元主义理论的政治参与观,即影响决策参与观。这主要因为这种参与观相比其他三种民主理论的参与观更加符合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实际状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西方各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分化日益显著,各种组织、集团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组成了政治舞台上一股新兴的强劲势力。这些组织和集团积极介入政治过程,参与政治竞争与合作,以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这使得传统政治结构和权力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教育的普及和大众传播媒介的扩展,激发了广大公众的自主精神和自我意识,他们也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参与政治活动,多元主义民主的参与决策政治参与观,适应了当代西方民众参与政治的现实状况。

现阶段大多数政治科学家对政治参与的研究都是采用这种参与观,虽然在这种参与观之下,具体哪些行为可以看成政治参与行为,不同的研究者看法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共识还是存在的。这种影响决策参与观的定义由维巴和尼(Verba and Nie)最早提出:“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以及(或者)他们所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49]这一参与概念强调公民参与政治的目的是试图影响政府,这一定义几乎完全主导了政治参与的经验研究领域。20世纪70年代两个大规模的跨国比较研究使用了这一定义界定政治参与。[50]20世纪90年代美国和英国的两个大规模政治参与研究也与这一定义一致[51]。而且,这一定义也获得了很多教科书和评论文章的广泛认可[52]

六 经验研究中政治参与的含义与类型

(一)经验研究中政治参与的含义

虽然多元主义理论影响决策的政治参与观几十年来主导了政治参与领域的经验研究,而且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基本共识,但是对政治参与的具体含义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最主要的是维巴和亨廷顿的争论。

1.维巴的政治参与的定义与特征

西德尼·维巴(Sidney Verba)是较早研究政治参与的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也是将政治参与研究由选举性研究扩展到非选举性研究的最主要的研究者之一,在《美国参与:政治民主与社会平等》一书中,他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以及(或者)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53]。即平民旨在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

这一定义中政治参与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政治参与是试图影响政府行为的活动,或者是通过影响政府工作人员所做的选择而直接影响政府行为,或者是通过影响政府工作人员的选择而间接影响政府行为,不管公民的活动是否成功,只要这种活动发生了就表示公民参与政治了。但是这一定义中不包括“礼仪性”或者“支持性”参与,因为公民参加这类活动主要是为了表达对政府的支持。第二,政治参与是指政治活动,不包括对参与的态度,如个人的政治效能感或者公民规范,这些心理取向作为参与的源泉可能很重要,但不是公民的实际参与行为。第三,政治参与的对象指向政府部门,即旨在影响政府的行为。第四,政治参与是限定在“系统内部”的活动,只包括以合法手段影响政治的活动,即只包括“普通”(ordinary)政治行为,而不包括“非制度性”甚至“非法”的各种政治抗议的行为。第五,政治参与并不局限于投票和竞选这类选举性政治参与活动,在两次选举之间公民也可以参与政治。只是那时公民不是试图影响政府工作人员的选择,而是试图影响政府工作人员所作的选择。[54]简单地说,维巴的政治参与定义排除了“仪式性”支持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不涉及对政府的影响;排除了社会参与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并不旨在影响政府行为;也排除了各种非常规的行为,包括各种抗议行为。

2.亨廷顿的政治参与定义与特征

亨廷顿在《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一书中,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55]。这一定义简洁明了,与维巴一样,亨廷顿强调了政治参与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这一定义所界定的政治参与行为的具体特征有:第一,政治参与只包括活动而不包括态度。有关政治的知识、政治兴趣和功效感以及对政治相关性的认识,尽管它们可能常常与政治行为密切相关,但在有时候又与政治行为不发生直接关系。因此,将客观政治活动和主观政治态度看作两个分离的变量。第二,政治参与是指平民的政治活动,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指充当平民角色的那些人的活动。由此把政治参与者与政治职业者区分开来。第三,政治参与行为的对象指向公共当局,因为人们通常认为,公共当局对于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拥有合法的最终决定权。政治参与活动包括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所有活动,并不考虑这些活动根据政治系统的既定准则是否合法,即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只要是试图影响政府的行为,都是政治参与行为。但职业革命者的行为不包括在内,因为其行为已具有职业性,不满足亨廷顿政治参与定义的第二个特点。第四,政治参与包括试图影响政府的所有活动,而不管这些活动是否产生了实际效果。第五,政治参与不仅包括本人自发参与的影响决策的活动,而且还包括行动者受到他人动员而参与的旨在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前者称为自动参与,后者称为动员参与。[56]

3.维巴与亨廷顿政治参与定义的比较

比较维巴和亨廷顿对政治参与行为特征的界定,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三个相同之处:第一,两者都认为,政治参与是指客观的行动而不包括主观的态度;第二,两者都认为,政治参与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政府部门;第三,两者都强调,行为的主体是平民。两者的区别有两点:第一,维巴的政治参与定义中不包括非法的行为,而亨廷顿的定义中包含了非法行为。第二,亨廷顿的政治参与定义中包括了动员参与,而维巴的定义不包括“支持性”或者“礼仪性”动员参与。

关于政治参与方式是否应该包括以非制度形式甚至是以非法形式进行的活动,如游行示威、抗议暴乱等活动,仅从政治参与的定义出发,很难作出判断,经验研究中有的学者将这些以非法形式进行的活动看作政治参与,[57]而有的学者则仅考虑以合法手段进行的活动,总的来说后一种情况占多数,但是较少研究这种以非法方式进行的政治参与活动,并不表示这种行为不重要,只是因为合法和非法这两类政治参与活动的表现形式和影响因素差异很大,在一个理论框架中很难研究。这一点正如维巴所说,“我们关注‘普通’(ordinary)政治行为,并不意味着这些(政治抗议)行为不重要,只是研究这些行为是另外一本书的内容了”[58]

关于受到动员后参与政治的行为是否属于政治参与行为,亨廷顿认为,受到动员以后而参与政治的行为应该算是政治参与活动。这是因为:第一,动员参与和自动参与之间的界限在现实中不像理论上那么容易分辨,与其在界限不甚分明的两者之间人为地划出一条线,不如把这两种参与都纳入研究范围。第二,所有政治系统的政治参与,实际上都是动员参与和自动参与的混合,如果把注意力局限于自动参与,就容易错误地认为,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特有的现象。第三,从动态关系上来看,自动参与和动员参与都有可能相互转化。第四,动员参与和自动参与都能为领导人提供机会或构成约束,两种参与都对政治系统产生重大影响。[59]

而维巴认为,政治参与不应该包括“礼仪性”或者“支持性”参与,因为公民“参加”这类活动是为了表达对政府的支持,而不是传递对政府的要求。维巴认为,“这种区分很重要特别是在很多注意力都集中于对公民进行的‘支持’意义上的政治动员这样的时代”。如果据此认为,维巴将动员参与排除在政治参与行为之外的话,那就是一个误解。维巴定义的政治参与行为并不排除动员参与,只是排除“支持性”或者“礼仪性”参与,反对的是支持性政治动员,不是反对所有的政治动员。接受动员后而参与政治的行为是否属于政治参与行为,关键之处不在于是否受到了动员,也不在于是受到了谁的动员,而在于动员之后参与行为的性质如何,公民动员起来后是影响政府还是支持政府,是公民自下而上地影响政府,还是政府自上而下地影响公民,是形成决策还是宣传贯彻决策,如果是前者则是政治参与行为,如果是后者则不是政治参与行为,而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因为维巴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影响政府的行为,“这种参与应该称为民主参与,它强调群众源源不断地自下而上影响政府。而且,它不要求支持先前存在的统一的国家利益,相反,它是创造国家利益过程的一部分”[60]

另外,维巴也相当重视政治动员对政治参与的作用,在他的三部主要研究政治参与的著作中,维巴都重点研究了志愿协会、教会、政党等组织的政治招募活动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影响,[61]他所说的政治招募活动实际上就是罗森斯托恩(Rosenstone)所谓的政治动员,[62]只不过维巴重点研究志愿组织的政治动员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影响,而罗森斯托恩重点关注政治领导人及政党的政治动员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影响,不过两者都认为,接受政治动员后,公民参与政治的行为是自下而上地影响政府,而不是自上而下地受政府影响。

4.其他学者对政治参与的定义及其特征

政治参与是西方政治学家广泛关注的研究领域,研究成果相当丰富,其中很多都涉及对政治参与的定义,除了前面介绍的两种定义外,其他的定义还有:米尔布雷斯和格尔(Milbrath and Goel)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公民个人试图影响或者支持政府及政治的行为”[63];卡斯和玛希(Kaase and Marsh)认为,政治参与是指“公民所有旨在直接或间接影响各个层次政治系统的政治选择的志愿行为”[64];巴里等人(Parry et al.)将政治参与界定为“公民旨在影响公共代表及官员决策的行动”[65]。巴恩斯(Barnes)认为:“政治参与是指在政治体制的各个层次中,意图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抉择的个别公民的一切志愿活动。”[66]纳尔逊(Nelson)将政治参与定义为“旨在影响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行动或有组织的平民行动”[67]。康威(Conway)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公民试图影响政府结构、政府权威选择或政府政策的行为”[68]

仔细分析以上政治参与定义可以看出,尽管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但它们的共同之处还是相当明显的。首先,政治参与是指人们以公民角色而不是以职业政治家或政府工作人员角色参与的活动。其次,政治参与只指行动而不包括态度。再次,公民政治参与行为指向政府部门,不包括加入志愿组织等社会参与活动。最后,这些政治参与都是在宽泛意义上关注政府及政治,即政治参与活动既包括选举性政治参与也包括非选举性政治参与。

(二)经验研究中政治参与的类型

与经验研究中政治参与的内涵相对应,对于政治参与的外延具体应包括哪些活动,不同研究同样有不同的观点。早期的经验研究由于受精英民主政治参与观的影响,政治参与的研究对象往往仅限于公民的选举性参与,如坎贝尔的《美国选民》一书仅研究公民投票这一种参与行为[69],米尔布雷斯的《政治参与》书名虽然叫政治参与,但其研究的范围也仅限于选举性政治参与活动,他将公民的十四种具体政治参与行为,根据参与活跃度的不同,分为旁观行为、过渡行为与角斗行为三大类[70]。从维巴的《美国参与》开始,政治参与的研究对象就从选举性政治参与扩大到非选举性政治参与。

1.维巴对政治参与的分类

维巴对政治参与模式的研究建立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他首先提出了政治参与行为的四个影响维度作为分类的标准:第一,政治参与行为施加影响的类型。公民活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影响政府领导人的行为:他们可以向政府官员传递自己喜欢的信息或者可以对政治领导人施加压力,或者两者都采用。有些政治活动向政府部门传递的信息较多,而有一些传递的则少些,有些活动对政府施加的压力大一些,而有些行为所带来的压力则小些。即不同的政治参与活动,其施加影响的类型不同。第二,政治活动结果影响的范围。政府做出的决策不总是影响广泛,有时候它所造成的结果常常只影响某个公民或者这个公民的直系亲属。不同的政治参与活动,其最终结果影响的范围也不同,因此应根据政府活动的范围,即受影响的公民数量来对它们加以区分。第三,政治参与所造成的冲突面的大小。政治参与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社会冲突与调和的问题。有些参与活动是不利于其他参与者,而在另一些情况中,一部分参与者在没有“对立参与者”的情况下试图获得有利结果,他们的所得并不意味着他人明显的损失,所以不同的参与行为所造成的冲突状况不同。第四,政治参与所需要的主动性。即不同的政治参与活动,所需要的行动主动性也是不同的[71]

在提出这四个维度的基础上,维巴利用调查所得的数据,通过因子分析法这种统计分析技术,最终将美国公民的十五种政治参与活动归纳成四种政治参与类型,这四种类型及其包括的参与活动为:第一,竞选活动,包括劝说其他人去投票、积极为政党或者候选人服务、参加政党会议或者集会、为政党候选人捐钱、加入政党俱乐部等;第二,投票,包括在1964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投票、在1960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投票、在美国地方选举中投票等;第三,社区活动,包括和其他人合作解决地方性的问题、建立一个组织来解决地方性问题、成为社区活动积极分子、因社会问题接触地方官员、因社会问题接触州及联邦政府官员等;第四,特殊接触,包括因个人问题接触地方官员、因个人接触州及联邦政府官员等[72]。后来维巴将这一分类方式运用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荷兰、印度、尼日利亚和前南斯拉夫等七国的比较研究,发现这七个国家的政治参与模式也与这四种类型基本吻合。[73]罗森斯托恩在维巴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民政治参与行为概括为选举性政治参与与政府性政治参与,前者对应于维巴政治参与分类中的投票行为与参与行为,后者对应于维巴的特别接触与社区活动。[74]表1-2是对维巴的四类政治参与活动及其影响特征的综合概况。

表1-2 政治参与的模式与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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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诺曼·尼和西德尼·维巴的《政治参与》及西德尼·维巴和诺曼·尼的《美国参与:政治民主与社会平等》改编。[75]

2.亨廷顿对政治参与行为的分类

亨廷顿对政治参与的分类与维巴的分类有些类似,包括以下五种模式:第一,选举活动,它除了包括投票行为外,还包括为竞选捐款、为选举组织工作、为候选人游说或者其他影响选举过程和结果的活动。第二,院外活动,它是指个人或者团体通过与政府官员和政治领导人的私下接触,在涉及个人或公共利益的问题上试图影响政府官员和政治领导人决定的活动。第三,组织活动,它是指某一组织中的骨干或者成员的参与活动,这种组织的基本目标是影响政府决策。第四,接触,它是指为谋求个人或者小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指向政府官员的个人活动。第五,暴力,即以伤害人身或者毁坏财产的方式来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76]亨廷顿对政治参与分类与维巴的分类的最大区别是前者包括了暴力活动,而后者不包括。这是由于两者对政治参与的定义不同造成的。

3.伦纳德·毕福勒(Leonard Beeghley)的政治参与类型

毕福勒1986年提出了六大类不同性质的政治参与形式,这六大类的政治参与行为是:认知性参与、表达性参与、组织性参与、选举性参与、党派性参与以及政府性参与。

(1)认知性参与(Cognitive Participation)包括公民观看电视新闻、收听广播新闻、与朋友及同事交谈、阅读报纸或者杂志、回应来自他们所属政治组织或群体的接触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公民可以获得政治信息和知识。(2)表达性参与(Expressive Participation)是指公民与他人就政治问题进行交谈、讨论和辩论,向其他人表达自己观点的行为。人际间的这种交流行为也是政治行为,因为人们通过政治讨论可以相互交流政治观点,以达成某种共识。(3)组织性参与(Organizational Participation)是指公民加入各种志愿组织的活动。即使在组织目标明显不是政治性目标时,加入志愿组织的组织性参与也与政治参与有关,这是因为这类非政治性组织为人们讨论政治问题提供了一个平台,在协会中人们可以讨论问题,相互鼓励对方积极参与,而且当组织利益或者他们成员的利益受到政府政策影响时,组织还可以动员其成员向政府部门表达诉求。更重要的是,组织成员资格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利益代表的工具,使得组织成员在参与投票、政党接触、游说政府官员等方面变得更加容易,组织性参与为利益代表提供了一个基础,保护成员利益是组织的一种功能。(4)选举性参与(Electoral Participation)是指公民在各类选举活动中参与投票的行为。(5)党派性参与(Partisan Participation)是指公民对政治党派的认同并为其候选人工作的行为,工作的时间范围从偶尔服务到经常服务、参与活动的形式从佩戴徽章到参与志愿服务、捐款、为候选人做战略性指导、张贴竞选海报、组织示威,及其他旨在影响决策者选择的活动。(6)政府性参与(Government Participation)是指旨在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影响政府行动的范围可以从给学校董事会成员打电话到拜访当选代表等等。[77]前三大类参与模式(认知性、表达性、组织性)为后三大类参与模式(选举性、党派性、政府性)提供了基础,是后三类参与模式的先决条件。

将毕福勒的六类参与模式与维巴的四类参与模式相比较,可以发现前者的选举性参与及党派性参与其实和维巴的选举性参与是一致的,维巴的选举性参与模式包括投票参与与竞选活动两大类,其中竞选活动主要涉及为政党或者候选人服务、捐款、说服其他人为自己支持的政党或候选人投票等具体行为,这与毕福勒的党派性参与是一致的。另外,毕福勒的政府性参与模式和维巴的非选举性政治参与模式也是一致的,后者主要包括各种接触政府官员的活动。但是,毕福勒提出的认知性参与、表达性参与及组织性参与这三类政治参与活动在维巴的政治参与研究中没有被看成政治参与形式,而是被当作影响政治参与的外在因素:认知性参与就是指参与者学习政治知识、获取政治信息的行为;表达性参与就是指公民参与政治讨论的活动;组织性参与是指参加各类志愿组织的活动,之所以不把它们当作政治参与活动,是因为这些活动本身不能影响政府行为,不符合维巴对政治参与的定义。

(三)本书的政治参与定义与类型

1.本书的政治参与定义

在综合考虑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书参考维巴的观点,将政治参与定义为“普通公民试图影响或者实际影响政府行为的活动——或者通过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或执行而直接影响政府行为,或者通过影响制定政策的人员选择而间接影响政府行为”。这一定义都包括四个基本因素:活动、普通公民、政治以及影响,这四个因素都是政治参与概念的必要条件。

第一个因素活动是指参与者必须“做”某些事情,政治参与不是思想或者心理倾向。个人的政治兴趣、政治效能感、政治信息、对政治问题的关注度等参与政治的心理动机或倾向,虽然对政治参与有重要影响作用,但是它们本身不是政治参与行为,没有表明某人是否参加了政治活动,赞成某种政治活动或者愿意去做它,与实际上做它不一样。第二个方面强调的是政治参与行为是指普通公民的行为,是非职业性的行动,将政府部门公务人员的政治管理活动排除在外。第三,政治参与活动指向的对象是政府部门。政治是指对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政治参与不包括公民在家里、工作中或者其他并不试图影响政府行为的活动,如加入一些非政治组织,这类活动可能会促进人们参与政治,但这种活动本身不是政治参与行为,因为它们不试图影响政府行为,政治参与必须指向政府政策或政府行动。第四,政治参与必须是试图影响政治结果,这一要求就排除了以下几种行为:如通过阅读报刊或观看电视来获取政治信息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伦纳德·毕福勒的认知性政治参与活动。本书排除这种活动是因为人们阅读报纸、观看电视虽然可能会涉及政治内容,但是,看、听或者读本身没有包含影响政治的意图。同时,这一概念也排除了人们之间讨论政治的行为,即伦纳德·毕福勒的表达性政治参与,这种行为本身虽然是一种客观活动,而不像政治兴趣等一样仅仅是一种主观态度,但本书仍然将它排除在政治参与活动之外,这主要是因为私人之间的讨论活动本身并不指向政府部门,并不是为了影响政府行为,当然政治讨论作为影响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本书要研究的一个因素。另外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本书所指的政治参与行为是以合法方式进行的行为,不包括非制度性、非法的参与行为。

虽然中国的社会性质不同于西方国家,但政治制度从形式看仍然属于代议民主制度,无论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怎样变化,本质上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依然只能是影响政府部门决策,而不是直接参与决策。另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过去那种运动式参与方式的逐渐退出,政治参与慢慢转变成为一种志愿活动,人们不再因为外来压力而参与某些仪式性或者宣传性的政治活动。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分化日益明显,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传递自身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的公众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政治活动,目的就是希望将自身或者自身所在群体的利益诉求传达给政府部门,以影响相应的政府决策,要么促使政府部门制定对自身有利的政策,要么阻滞对自身不利政策的出台或者执行,不论这些参与活动的最终效果如何,都不能否定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政治参与活动。因此,本书采用“影响决策”的参与观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而且,“影响决策”的参与观也是中国政治学界的一个基本共识,几种主要政治学教科书基本上都采用这类定义。如:王浦劬认为,“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78];陈振明指出“所谓政治参与,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影响政府决策与公共管理的行动”[79];杨光斌认为,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80];孙关宏也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或公民团体试图影响和推动政治系统决策过程的活动”[81]。这些政治参与定义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将参与行为限定为“影响决策”的过程。

2.本书的政治参与类型

结合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实状况,本书将政治参与按参与形式分为线下政治参与和网络政治参与两类。线下政治参与是指不借助互联网进行的政治参与活动,网络政治参与则是指借助互联网进行的政治参与活动。另外,参考维巴和罗森斯托恩的分类方式,本书将政治参与按参与内容分为选举性政治参与和非选举性政治参与两大类。其中选举性政治参与包括参与投票及竞选活动两类,非选举性政治参与包括特殊接触及社区活动两类。虽然毕福勒提出的认知性参与、表达性参与及组织性参与作为影响参与活动的因素是很重要的,但是这些行为本身不符合政治参与的定义,因此,本书将这三类参与行为排除在政治参与行为模式之外,但将它们作为政治参与的影响因素来加以分析。

将参与形式与内容结合起来,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类型从理论上就可以分为线下选举参与、线下非选举参与、网络选举参与和网络非选举参与四类。但由于中国现在还没有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选举活动,所以实际上只有线下选举参与、线下非选举参与和网络非选举参与三类政治参与活动,为简便起见将这三类政治参与重新命名为选举参与、传统政治参与和网络政治参与,其中传统政治参与是指线下进行的非选举参与,网络政治参与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非选举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