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构建中国古典诗歌用事观念
通过对学界研究现状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本书所要探讨的“用事”概念往往都被放置于“引用”、“用典”和“典故”等概念下进行研究。研究者往往将诗歌中的“用事”与“用语”、“用句”等艺术手法总称为“引用”或“用典”,所使用的材料被定义为“典故”。这样的界定和使用至少显现出两个方面的缺失:第一,中国古典诗歌的创作和批评传统长期使用“用事”这一术语,“用典”、“典故”在诗学著作中大量出现,始自明代中后期。如果用“引用”、“用典”、“典故”替换“用事”,不仅不符合诗学史实际,而且可能导致中国古典诗学传统中的某些术语逐渐被遗忘甚至被历史湮没,更何谈中国古典诗学话语的“重构”。第二,“用事”与“用典”、“故事”和“典故”在古代并不是两组等同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俱不一致,外延差别尤大,“用事”的概念外延小于“用典”,“故事”的概念外延也小于“典故”。本书坚持使用“用事”一词,其目的就在于尽量采用古代诗学的“原生态”用语,避免重新界定概念所带来的语意纠结与外来诗学思想的渗入。
在当前的中国文学史和文学思想史,甚至文学批评史的叙述中,人们更加重视的是一些抽象的文学思想或者文学哲学,大多忽略对诸如用事之类的具体诗歌技法及其观念演变的研究。这种“忽视”有时是危险的,如当我们分析杜甫、李商隐、苏轼、黄庭坚等人的诗作时,显然不能忽略他们诗中的用事以及古代诗论家对其用事的看法。可是在我们当前许多文学史书写中,却忽视了对这些诗人的技艺进行考察,而是去研究他的作品所折射出来的,甚至是文学史作者一厢情愿杜撰出来的思想内容。
用事观念研究,不仅能反映人们对于诗歌技巧的基本看法,也折射出文化观念、诗学思想对于诗学各个层面的控制与约束,更能看出诗人对于创作传统的态度,如他们在创作某类题材和体裁的时候,有时会考虑它们对于用事的限制或审美期待,而有意识地选取与之适应的故事。这正是本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即通过考察古人的用事观念,揭示文学哲学对于文学技艺的调控,分析诗人在创作过程中是如何遵循传统规范,亦即传统是如何被形成和破坏。除此之外,用事观念更反映了儒家诗教思想体系对诗学系统的渗透,如诗学家鼓励诗人使用正史与儒家经典中的故事,反对使用“怪力乱神”,显示出儒家文化强大而深远的影响力。这些,正是构成中国古典诗歌民族特色的秘密臧。
特定的研究课题拥有不同的材料来源。为了对研究对象有鸟瞰的“主动”感,此处所收集的资料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诗话、诗格、诗法等著作中直接论诗的文字;(2)诗文集注本;(3)重要诗歌选集的序跋、评论等;(4)文人别集中的论诗文字;(5)涉及诗歌评论和考证的笔记;(6)正史中部分诗人和文学团体的评论;(7)重要的书目题跋和书目提要等。当然,诗格、诗法类资料往往会涉及真伪问题,对此我们将在慎重考虑其文献可靠性的前提下大胆使用,毕竟能大致确定年代的伪作同样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另外,即使上述材料文献都可靠,其中的观点也会受时代、流派和个人感情因素的干扰,我们在使用时也会尽量考虑这些因素,争取能够透过弥漫于其中的迷雾见到真切的花朵。另外,在古典诗学话语中,往往不论及词曲,词曲往往被视为“诗余”[47],所以暂时将论词用事的资料排除在外,只是在适当的前提下慎重引用词话等资料。经过上述努力,力图在深入分析这些材料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不同层次对中国古典诗歌的用事观念作全景式的描述和考察,补充文学批评史在这方面的空缺。当然,面对时间跨度如此之大的富矿,一定要处理好历时与共时之间的关系,既要看到古典诗学用事观念前后延传的传统,也要考虑其所处的具体时代语境和文化内涵。本书主要从七个方面探察中国古典诗歌的用事观念:第一章,概括和分析中国古代诗学家对用事的定义、方法和起源等问题的探讨,总结用事的基本功能与审美功能;第二章,聚焦历代诗学家对诗歌创作用事与否的争论,重点剖析其中所体现的诗学观念,考察“诗言志”说在古代诗学中的贯穿;第三章,总结诗学家对“故事”的相关规定,揭示儒家正统思想对诗学体系的渗透;第四章,探讨诗学家对用事的基本审美理想,展示古代诗学超越用事技巧,关注诗歌本体地位的技艺观念;第五章,分析题材和体裁对诗歌用事的约束,探讨艺术技巧与文学体式间的互动关系;第六章,探讨诗人和读者面临用事之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考察阅读审美过程中作者、作品与读者间的相互制约机制;第七章,通过勾勒总结古代对杜甫、李商隐、苏轼与黄庭坚四人诗歌用事的批评,考验以技艺为核心的文学史叙事的可能性。通过对上述七个方面的考察,我们将基本建立起中国古典诗歌用事观念的体系,并对一些文学问题进行深入探查,着力探究这些论述所展示的特征。
此外,本书附录了胡应麟等有关用事观念的相关讨论,以克服本书主体对专人诗论家用事观念的割裂之不足,展示诗论家整体、系统的用事观念。追寻一种观念,我们往往会发现,每个话语具体发言人往往已经死去,就像蜗牛留在墙上的印痕,吸引人们关注其闪光的银色。指、月之间,也是本书最终的关怀,为此特选取专人来论说,展示理论言说的主体之于整体性建构的贡献。这也许是中国古代文化本身具有的一种特色,任何大的文化整体,往往都是反复和不断言说的结果。也正是如此,虽然本书审慎地将词学的用事观念放于较为附属的地位,但由于诗、词有着许多相通之处,因而本书还附录了词学中用事观念的简况,以期弥补诗学视野的局限性,为广义的中国诗歌用事观念的建构提供一种可能。
当然,任何研究都应该有舍筏登岸的追求。研究中国古典诗歌用事观念,最终目标是更为清晰或者近距离地观察中国古典诗学。可是,无筏,又怎能登上理想的彼岸?所以本书意在通过梳理和分析中国古典诗歌用事观念,为深入研究中国古典诗学提供一块微小的批评基石。此外,诚如葛兆光所言,对于中国古典诗歌用事动机等方面的研究,似乎更具有挑战性和刺激感,前述内山精也等人的研究已经展示了其魅力。而那将是我的另外一次探险,在那时我将游历于唐诗天地之内,看看诸如桃源、颜回、西施等故事是如何被加工、定义和使用,溯源故事语义的发展轨迹,揭示诗人用事对故事的重新运用与阐释,考察具体的思想观念和文学传统的潜流暗变。目前,限于精力和学识,暂不于彼作专门和深入的探查。
[1]吴沆:《环溪诗话》,惠洪等:《冷斋夜话•风月堂诗话•环溪诗话》,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37页。
[2]互文性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文学理论,其核心内容是强调两个或两个以上文本间发生的语义关系,强调同一语境下文学作品的关联。概念的提出者(coiner)克里斯蒂娃说:“任何文本都是由引语镶嵌而成,任何文本都是对另一文本的吸收和改编。”(Julia Kristeva,The Kristeva Reader,Toril Moi ed.,Oxford:Blackwell Publisher Ltd.1986,p.36)正如据蒂费纳•萨莫瓦约所言,用事是一种重要的互文手法。他说:“引用、暗示、抄袭、参考都是把一段已有的文字放入当前的文本中。这些互文手法都属于两篇或几篇文本共存,即多多少少把已有的文本吸收到当前文本中,以建立甚至掩盖当前文本所汇集的典籍。”(蒂费纳•萨莫瓦约著:《互文性研究》,邵炜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3]马如丹撰,孟华译:《〈诗经〉,从用典到隐喻:意义之自由度》,《法国汉学》第四辑,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233页。
[4]胡适:《胡适文集》卷三,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他说:“吾以为今日而言文学改良,须从八事入手。八事者何?一曰,须言之有物。二曰,不摹仿古人。三曰,须讲求文法。四曰,不作无病之呻吟。五曰,务去烂调套语。六曰,不用典。七曰,不讲对仗。八曰,不避俗字俗语。”
[5]胡适:《胡适文集》卷三,第105页。
[6]陈望道:《修辞学发凡》,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版,第193页。按陈先生的定义,修辞“大体可以分为广狭两义:(甲)狭义,以为修当作修饰解,辞当作文辞讲,修辞就是修饰文辞;(乙)广义,以为修当作调整或适用解,辞当作语辞解,修辞就是调整或适用语辞。两者交互,共得四种用法:(1)修饰文辞;(2)调整或适用语辞;(3)调整或适用文辞;(4)修辞语辞”。
[7]同上。
[8]陈望道:《修辞学发凡》,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版,第145页。读者必须注意的是,陈氏观点与胡适的观点一脉相承,参看《胡适文存》卷一,页14以下。陈先生对暗用的弊端论述说:“这两类的引用法之中,第二类暗用法最与用典问题有关,最易发生流弊,十年前新文艺方才萌芽时文学革命所竭力攻击的就是它。所谓流弊,约有几项:(一)用典隐僻,使人不解;(二)用典拉杂,令人生厌;(三)用典浮泛,难知真意;(四)刻削成语,不合自然;至于(五)用典失照管,如《高斋诗话》所指摘的荆公桃源行‘望夷宫中鹿为马,秦人半死长城下’,指鹿事既不在望夷宫,又不是筑长城的始皇事,而诗中却竟那样说,那就更不应该了。”
[9]王易:《修辞学通诠》,神州国光社1930年版,第64页。他还说:“其法与隐喻法同属隐藏本义喻义之区别,但有时亦如直喻法之显明称引,故名引喻法。其故事成语之所出,在西洋则多由圣经及希腊文学,在中国则多由经史及名家诗文。批评家号之曰‘古典派’,或反对之。然其引喻之处,实则助进文情,增加会得,亦重要之修辞法也。”
[10]金兆梓:《实用国文修辞学》,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157—158页。他对用典的定义是:“典,典制也,亦曰古典。今兹二名,故单命曰典。典也者,古籍之所记载,无论为事物,为言语,为设譬,为寓言,为地望,为时日,凡可比附以入吾文者,皆是也。”
[11]同上书,第159页。
[12]赵克勤:《古汉语修辞简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3页。
[13]谭全基:《修辞荟萃》,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页。
[14]周亚生:《古代诗歌修辞》,语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163页。
[15]同上。
[16]罗积勇:《用典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17]如闻一多先生在研究初唐诗时,对当时诗歌的“征集词藻”现象有所关注(闻一多:《唐诗杂论•类书与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18]周振甫:《诗词例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62年版,第279页。
[19]同上书,第29页。
[20]同上。
[21]周振甫:《诗词例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62年版,第280页。
[22]邱振声:《中国古典文艺理论例释》,广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19、178—180页。
[23]葛兆光:《汉字的魔方》,香港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58页。
[24]同上书,第143—180页。案:葛氏曾将相关论述,以《论典故——中国古典诗歌中一种特殊意象的分析》为名,发表于《文学评论》(1989年第5期)。
[25]同上书,第257—258页。
[26]陈庆辉:《中国诗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4年版,第63页。以下所引分别见于该书第67、68、75、75、76、79、81页。
[27]周裕锴:《宋代诗学通论》,巴蜀书社1997年版,第524页。
[28]同上书,第528页。
[29]同上书,第527页。
[30]同上书,第536页。
[31]周裕锴:《中国古代阐释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250页。
[32]周裕锴:《中国古代阐释学研究》,第247页。
[33]易闻晓:《中国古代诗法纲要》,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224—249页。
[34]钱钟书:《谈艺录》,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47—250、291—297页。
[35]祁志祥:《中国古代文论中的“用事”说》,《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36]胡建次:《宋代诗话中的用事论》,《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5期。
[37]赵仲才:《诗词写作概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175页。
[38]颜昆阳:《李商隐诗笺释方法论》,台北学生书局1991年版,第184—194页。
[39]刘若愚:《中国文学艺术精华》,王镇远译,黄山书社1989年版,第29页。
[40]刘若愚:《中国诗学》,赵帆声等译,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41]宇文所安著:《初唐诗》,贾晋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10、210页。
[42]田安(Anna M.Sheilds):Crafting a Collection,the Cultural Contexts and Poetic Practice of the Huajian ji(《〈花间集〉的文化语境与诗学实践》),哈佛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9页。
[43]高辛勇:《修辞学与文学阅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44]同上书。案:后文所述及古人有关用事的诸多规定,就有反对使用佛、道和稗官野史故事的声音,他们所要维护的正是儒家正统思想的地位。
[45]内山精也:《传媒与真相——苏轼及其周围士大夫的文学》,朱刚等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46]马如丹:《〈诗经〉,从用典到隐喻:意义之自由度》,孟华译,见《法国汉学》第四辑,中华书局1999年版。
[47]“诗余”之名,约始于南宋初期,如林淳词集即名为《定斋诗余》。纵观各家所言,宋人以为“诗余”即诗、文之余事,如罗泌跋欧阳修《近体乐府》曰:“公吟咏之余,溢为歌词,有《平山集》盛传于世。”又如陆游跋《后山长短句》云:“陈无己诗妙天下,以其余作词,宜其工矣。”此用法影响深远,后世虽有汤显祖《玉茗堂选花间词序》、毛先舒《填词名解》等的辩驳,但仍为大多诗论家接受,始终视“词”地位低于“诗”。此外,降及明清,词论家又有新说,以为词为诗之绪余剩义,如沈际飞《草堂诗余四集序》云:“诗至于唐而格备,至于绝句而体穷,宋不得不变而之词。元不得不变而之曲。”又以为词为《诗》之余绪,如《词节丛谈》引丁彭《药园词话》云:“词者,《诗》之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