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曹植黄初年间两次获罪事由探隐
作为争立太子的余波,曹植在黄初初年曾有两次获罪之事。黄初初年,是曹植一生中最为多事、最为艰难的一段时间。这期间,他两次获罪朝廷,差点被杀。好在灾厄过去,事情最终以复封侯王而告终结。但这段大起大落、梦魇般的人生经历,对他此后的生活、思想意识、心理状态及文学创作都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关于这两次获罪的具体经过,人们已作了比较详尽、清晰的考证,但是,这两次获罪的具体原因是什么,也就是说,曹植到底因何事而触怒朝廷,却并没有弄清楚,这使得他诗文中的一些语句含义不明,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其作品的接受。有鉴于此,笔者拟在诸贤考论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探索。
关于曹植获罪的具体事由,史书没具体记载,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说明曹植获罪的具体缘由,一定是一些不便于示人的事情。曹植去世后,曹叡将大臣举奏的曹植罪状及有关论议尽行销毁,可见是在有意避讳什么。他下诏说:“陈思王昔虽有过失,既克己慎行,以补前缺,且自少至终,篇籍不离于手,诚难能也。其收黄初中诸奏植罪状,公卿已下议尚书、祕书、中书三府、大鸿胪者皆削除之。”[64]这就为后人弄清事情的真相制造了困难。
曹操于建安二十五年正月去世,二月葬于高崚。曹操下葬不久,曹丕便驱迫诸弟就国。这些大小王子长期居于邺都,生活安逸,基本没有离开过亲人,此时一旦让他们离开这繁华之地,前往偏僻简陋的封国,其悲伤可知。曹植的《鼙舞歌·圣皇篇》描述了当时离开邺城时的情景:“祖道魏东门,泪下沾冠缨。扳盖因内顾,俛仰慕同生。行行日将暮,何时还阙庭?车轮为徘徊,四马踌躇鸣。路人尚酸鼻,何况骨肉情。”其场面之凄惨、哀伤,常人恐难以想象。
曹植自然也在被迫就国的诸侯之中,此时曹植的封号是临淄侯,但他就国的地点,据俞绍初等人的考证,确实是在鄄城。曹植至鄄城的时间,据俞绍初考证是四月十五日左右,此时夏至将到。夏至,于礼为大祭之日。《礼记·祭统》:“凡祭有四时,春祭曰礿,夏祭曰禘,秋祭曰尝,冬祭曰烝。礿、禘,阳义也;尝、烝,阴义也。禘者阳之盛也,尝者阴之盛也。故曰:‘莫重乎禘、尝。’”[65]何况此时曹操刚刚去世不久,于是曹植上表朝廷,希望能在夏至日祭奠父亲。《太平御览》卷五百二十六载曹植《求祭先王表》说:
臣植百拜表:自计违远以来,已逾旬日垂竟。夏节方到,臣悲伤有思。先王公以夏至日终,是以家俗不以夏日祭。至于先王自可以今晨告祠。臣虽卑鄙,实禀体于先王。自臣虽贫窭,蒙陛下厚赐,足供太牢之具。臣欲祭先王于北河之上,羊、猪、牛臣能自办者臣县自有。先王喜鰒,臣前以表得徐州臧霸鰒二百枚,足自供事。请水瓜五枚。计先王崩来未能半岁,臣实欲告敬,且欲复尽哀。[66]
曹植上此表的时间,据考证是延康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此时曹丕尚未称帝,则此表并不是上奏给曹丕,而是上奏给汉献帝的,至少名义上是这样,则文中的“陛下”当然是指刘协。《太平御览》在引述了曹植《求祭先王表》后又载有博士等人就此事的议论及朝廷(实际上是曹丕)的答诏:
博士鹿优、韩盖等以为:礼,公子不得称先君,公子之子不得祖诸侯,谓不得庙而祭之也。礼又曰:庶子不得祭宗庙。诏曰:得月二十八日表,知侯推情,欲祭先王于河上,览省上下,悲伤感切。将欲遣礼,以纾侯敬恭之意,会博士鹿优等奏礼如此,故写以下。开国承家,顾迫礼制,惟侯存心,与吾同之。[67]
关于这个诏书,徐公持、俞绍初、赵幼文等人都说是曹丕所下,似不确当。因此时曹丕尚为魏王,如何能下诏书?那么,此诏书不管是出于谁的旨意,它都是以汉献帝的名义下发的。弄清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曹植在祭奠父亲的问题上该如何考虑的问题。朝廷(实际上是曹丕)以国家礼制为借口,拒绝了曹植的请求,并以“开国承家,顾迫礼制”为说请曹植谅解。但曹植是一个“任性而行”的人,他对父亲的感情又是那样深厚,所以此事他是不会甘心作罢的。于是在黄初二年,应该就在曹操去世一周年之际,曹植不再上表请求而私祭父亲。这一举动受到了监国谒者灌均的干涉和阻挠,于是曹植与灌均发生了激烈的冲突。《魏志》本传有这样的记载:
皇初二年,监国谒者灌均希指,奏“植醉酒悖慢,劫胁使者”。有司请治罪,帝以太后故,贬爵安乡侯。[68]
这次获罪,曹植竟差点被杀。《魏志·周宣传》载:“帝复问曰:‘吾梦摩钱文,欲令灭而更愈明,此何谓邪?’宣怅然不对。帝重问之,宣对曰:‘此自陛下家事,虽意欲尔而太后不听,是以文欲灭而明尔。’时帝欲治弟植之罪,逼于太后,但加贬爵。”[69]可知曹丕当时有杀曹植之心,但碍于太后,才只给予贬爵之罚。曹植获罪的罪名是“醉酒悖慢,劫胁使者”,曹植贵为皇弟、公侯,即使对使者粗暴无礼,也决不至于获死罪,可见这不过是一个表面的借口。曹植在黄初四年所上的《责躬诗》中说:
伊尔小子,恃宠骄盈。举挂时网,动乱国经。作藩作屏,先轨是隳。傲我皇使,犯我朝仪。
原来曹植获罪的真正缘由是“举挂时网,动乱国经”。那么曹植又因何事而动乱国经呢?这就是他违诏私祭父亲曹操,曹丕不好以“私祭父亲”的罪名治曹植的罪,于是只好授意灌均,给曹植安上一个“醉酒悖慢,劫胁使者”的罪名。对曹植而言,此举虽是出于对父亲的殷切怀念而做出的不得已的举动,但毕竟不合国家礼法,所以对于此次得罪,曹植是诚恳地认罪服法的。他在《谢初封安乡侯表》中说:“臣抱罪即道,忧惶恐怖,不知刑罪当所限齐。陛下哀愍臣身,不听有司所执,待之过厚,即日于延津受安乡侯印绶。奉召之日,且惧且悲。惧于不修,始违宪法;悲于不慎,速此贬退。上增陛下垂念,下遗太后见忧。臣自知罪深责重,受恩无量,精魄飞散,忘躯殒命。”的确,曹植此前并未意识到这件事会给他带来这样严重的后果,因为此前上表求祭曹操,是上书汉帝,而现在是自己的胞兄当皇帝。《太平御览》载曹植《说灌均上事令》:
孤前令写灌均所上孤章,三台九府所奏事,及诏书一通,置之坐隅。孤欲朝夕讽咏,以自警诫也。[70]
这就是曹植的第一次得罪。曹植虽不为自己的行为愧悔,但此事令他险些被杀头,这也不能不引起他的警戒,令他此后做事小心一些。
关于曹植此次得罪朝廷的具体情节,俞绍初先生也有所考察,但他在将两次获罪混而为一的情况下,说是先由王机等人“诬白”曹植在曹丕受禅后,为献帝“发服悲哭”“曹丕一得悉曹植为献帝‘发服悲哭’的消息,便立即派灌均前去鄄城追究此事,而曹植身为诸侯,不甘蒙此冤屈,故借酒使气,犯下了‘劫胁使者’的错误。灌均又‘希旨’上奏,从而为曹丕惩治曹植提了一个难得的口实”。[71]曹植“发服悲哭”之事载于《魏志·苏则传》:“初,则及临淄侯植闻魏氏代汉,皆发服悲哭,文帝闻植如此,而不闻则也。帝在洛阳,尝从容曰:‘吾应天而禅,而闻有哭者,何也?’则谓为见问,须髯悉张,欲正论以对。侍中傅巽掐则曰:‘不谓卿也。’于是乃止。”[72]由此记载可以看出,曹丕虽对曹植“发服悲哭”事相当恼火,但并没有追究。因为此事不好追究。若真追究起来,不管曹植当初的主观动机如何,杀头的恐怕不只曹植一个人。
曹植因为违诏私祭父亲曹操,触犯了朝章国典,更触怒了曹丕。但曹植的这个举动又实在不能公开拿来作为严加惩治的罪证,所以尽管曹丕想借此机会除掉曹植,以发泄此前与之争太子而久积的怨恨,但碍于太后和舆论,不得不从轻发落,贬黜爵位了事。《责躬诗》说:“国有典刑,我削我黜。将置于理,元凶是率。明明天子,时惟笃类。不忍我刑,暴之朝肆。违彼执宪,哀予小子。改封兖邑,于河之滨。”这里决不可以理解为群臣主张严惩曹植而曹丕违背众议而宽恕了曹植的罪过。因为群臣都不过是奉曹丕的意旨行事的。曹植这样说,是为照顾乃兄的颜面,同时也显示了曹植性情的忠厚。
关于第二次获罪,史书没有记载,此事最早由黄节发抉出来,而徐公持先生又对整个得罪过程作了比较详细、清晰的考证,但获罪的具体事由仍没有搞清楚,只是说:“致罪的具体情况,据《令》(按即《黄初六年令》)说,是‘无忌于左右’引起的。这当是曹植‘任性而行’、‘不自彫励’的旧病复萌,被曹丕安插在他‘左右’的爪牙抓住了把柄,向朝廷作了诬告。”[73]这样的说法似乎很难令人满意。关于第二次获罪,曹植自己在《责躬诗》中说:
改封兖邑,于河之滨。股肱弗置,有君无臣。荒淫之阙,谁弼余身?茕茕仆夫,于彼冀方。嗟予小子,乃罹斯殃。
这后八句话的含义,相当令人费解,尤其是“茕茕仆夫,于彼冀方”两句,可以说迄今为止还没有人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李善解释说:“植集曰:诏云:知到延津,遂复来。《求出猎表》曰:臣自招罪舋,徙居京师,待罪南宫。然植虽封安乡侯,犹住冀州也。时魏都邺,邺,冀州之境也。一云时魏以雒为京师,比尧之冀方也。”[74]很明显,李善不明白有二次获罪之事,认为是曹植在初次获罪后被召至京都邺或洛阳。也就是说,他将“于彼冀方”解为“徙居京都”。黄节解释说:“《后汉书·郡国志》:邺属冀州魏郡。诗言冀方,谓邺也。”他在引用了《黄初六年令》以后又说:“据此,则子建于改封鄄城侯后,为王机、仓辑所诬。文帝迁子建于邺,以禁锢之。”[75]黄节在此指出了这是曹植第二次获罪以后的事,比李善进了一步,但在对“于彼冀方”的解释上,仍基本上沿袭了李善的观点。徐公持先生接受了李善、黄节等人的意见,也把“于彼冀方”解为徙居邺都。他说,曹植第二次获罪,“所得到的处分是在不贬爵的情况下迁居于邺”。又说:“在这个问题上,黄节把《洛神赋》的写作,同曹植自邺还鄄城从时间上联系在一起,是错的。”[76]对于上说八句话的含义,顾农提出了新的观点。他正确地指出了曹植第二次获罪的迁居地点是洛阳,从而解决了第二次获罪与《洛神赋》的创作在时间上的联系。但他依据诗中“荒淫”及《黄初六年令》中“三千之首戾”等字眼,并引用《太平御览》卷八百二十所载曹植的《表》中“欲遣人到邺,市上党布五十匹,作车上小帐帷,谒者不听”几句话,推测曹植是以买布为名,派仆人去邺城私祭甄后。[77]论断有些含糊,可见连作者也没有十分把握。如果事情果真如此,那王机、仓辑向朝廷如实禀报就不算诬告。朝廷据此定罪,曹植也不算冤枉。事实上曹植终生对此耿耿于怀。顾农推论的疑点是明显的,但足给人以启发。现在我们联系上下文,寻绎这几句话的含义。从其字面来看,“股肱弗置,有君无臣。荒淫之阙,谁弼余身?”是说自己的属下都是贾竖下才,没有人能够在治理百姓及道德、学问上辅助自己。即使自己做事过当,也没有人能够及时指出、纠正。“茕茕仆夫,于彼冀方。嗟予小子,乃罹斯殃” 是说我没有因“荒淫”而获罪,却因仆夫去了一趟邺都而遭此大难。这里的问题是,仆夫去邺城干什么?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这几句诗中“茕茕”“予小子”等语词的出处,或许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线索。《诗经·大雅·闵予小子》曰:
闵予小子,遭家不造,嬛嬛在疚。于乎皇考,永世克孝。念兹皇祖,陟降庭止。维予小子,夙夜敬止。于乎皇王,继序思不忘。
其中“闵予小子”与“嗟予小子”意义差不多。“嬛嬛”即“茕茕”。不难看出曹植诗与此诗的联系。此诗《小序》认为是“嗣王朝于庙”,但未言何时。朱熹在“永世克孝”句下注曰:“成王免丧,始朝于先王之庙,而作此诗也。”则此诗所述情景与曹植当时的境况有相似之处。看来,此次曹植获罪,仍与悼祭父亲曹操有关。《后汉书·明帝纪》章怀太子注所引应劭《汉官仪》中的一段话也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线索:“古不墓祭。秦始皇起寝于墓侧,汉因而不改。诸陵寝皆以晦、望、二十四气、三伏、社腊及四时上饭。其亲陵所宫人,随鼓漏理被枕,具盥水,陈庄具。天子以正月上原陵,公卿百官及诸侯王、郡国计吏皆当轩下,占其郡国谷价,四方改易,欲先帝魂魄闻之也。”[78]可知自秦朝以后,有向陵寝献食的礼仪和习俗。又曹操有《遗令》说:“吾婢妾与伎人皆勤苦,使著铜雀台,善待之。于台堂上安六尺床,施纟惠帐,朝晡上脯糒之属,月旦十五日,自朝至午,辄向帐中作伎乐。汝等时时登铜雀台,望吾西陵墓田。”[79]曹植被称为“天性仁孝”,自然不会忘记这些。曹植第一次获罪后回到鄄城的时间,应为黄初二年七月左右。据《资治通鉴·魏纪一》载:“(黄初二年)秋七月,……皇弟鄢陵侯彰、宛侯据、鲁阳侯宇、谯侯林、赞侯衮、襄邑侯峻、弘农侯幹、寿春侯彪、历城侯徽、平舆侯茂皆进爵为公。安乡侯植改封鄄城侯。”[80]由安乡侯改封鄄城侯,是曹植第一次获罪问题的最终解决结果。此时正是初秋季节,新谷初升,无论皇室贵族,还是平民百姓,此时都有荐新的礼仪和习俗。据以上线索可以推知,天性重情的曹植,在此情境之下,又忍不住对于亡父的思念,于是派了一两个仆人,带上祭品,悄悄地前往邺城去祭奠父亲曹操。可凑巧的是,黄初二年六月,邺城发生了一件大事,那就是甄皇后因失宠怨恨而被曹丕赐死。王机、仓辑等人于是禀报朝廷,告说曹植私下派人去邺城吊祭甄后。这个罪名可不小,加上此时曹丕无论对甄后还是对曹植都余怒未消,于是曹植再一次被召至洛阳,“待罪南宫”。曹植在那里一直呆到第二年春天,待到事情调查清楚,曹植不仅没有被治罪,反而升爵为王。在回鄄城的路上,他创作了著名的《洛神赋》。其《责躬诗》说:“赫赫天子,恩不遗物。冠我玄冕,要我朱绂。光光天使,我荣我华。刻符授玉,王爵是加。”
不过,与对第一次获罪的态度不同,曹植对这一次获罪终生耿耿于怀。在《赏罚令》中,他表达了对王机、仓辑之流的失望、气愤之情:“夫远不可知者天也,近不可知者人也。《传》曰:‘知人则哲,尧犹病诸。’谚曰:‘人心不同,若其面焉。’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诗》云:‘忧心悄悄,愠于群小。’自间人从,或受宠而背恩,或无故而叛违,顾左右旷然无信。夫嚼者咋断其舌,右手执斧,左手伤夷。一身之中,尚有不可信,况于人乎?”[81]在《黄初六年令》中他明白表达了对王机、仓辑等人卑劣行径的痛恨心情:
吾昔以信人之心无忌于左右,深为东郡太守王机、防辅吏仓辑等任所诬白,获罪圣朝。身轻于鸿毛,而谤重于泰山,赖蒙帝王天地之仁,违百师之典议,舍三千之首戾,反我旧居,袭我初服,云雨之施,焉有量哉!反旋在国,揵门却扫,形景相守,出入二载。机等吹毛求瑕,千端万绪,终无可言者。
《孝经·五刑章》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则“三千之首戾”便是“不孝”之罪。曹植两次获罪,都与悼祭亡父曹操有关。然他人是因不孝而获罪,而自己却因悼念父亲而获罪。曹植如此告白自己的罪过,也可说是对曹丕横加迫害的一种抗议吧!此文充分显示了曹植挣脱大难后那种心有余悸的悲戚惨淡心境。两次获罪,曹植都险遭杀身之祸,这对他的心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使他以后不敢再任性而行,而是战战兢兢,小心翼翼,唯恐稍有差池而再陷“天网”。即使在与他感情异常深厚的母亲去世以后,也只写了一篇诔文了事,而未闻再有求祭之类的举动。
总之,曹植第一次获罪的具体原因是违诏祭祀父亲曹操,第二次获罪的真正原因是派人去邺城祭奠父亲曹操。弄清楚这两次得罪的缘由后,曹植有关诗文中一些含义不明的句子便涣然冰释了。
[1] 陈寿:《三国志》卷一,第2页。
[2] 邢培顺:《作为蔡邕弟子的曹操》,《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3] 陈寿:《三国志》卷一,第3页。
[4] 范晔:《后汉书》卷六十八,第2234页。
[5] 严可均:《全三国文》卷二,第18页。
[6] 范晔:《后汉书》卷五十一,第1679页。
[7] 陈寿:《三国志》卷一,第55页。
[8] 陈寿:《三国志》卷一,第54页。
[9] 朱铸禹:《世说新语汇校集注》,第521页。
[10] 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47页。
[11] 陈寿:《三国志》卷一,第55页。
[12] 陈寿:《三国志》卷一,第17页。
[13] 同上书,第27页。
[14]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10页。
[15] 陈寿:《三国志》卷二,第57页。
[16] 严可均:《全三国文》卷三,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3页。
[17] 陈寿:《三国志》卷十一,第353—354页。
[18] 陈寿:《三国志》卷二,第61页。
[19] 陈寿:《三国志》卷五,第156页。
[20] 陈寿:《三国志》卷二,第80—81页。
[21] 朱铸禹:《世说新语汇校集注》,第567页。
[22] 同上书,第745页。
[23] 陈寿:《三国志》卷二十,第591—592页。
[24] 严可均:《全三国文》卷七,第65—66页。
[25] 陈寿:《三国志》卷十三,第369页。
[26] 陈寿:《三国志》卷四十七,第1124页。
[27] 陈寿:《三国志》卷二,第78页。
[28] 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三,第664页。
[29] 陈寿:《三国志》卷二,第76页。
[30] 陈寿:《三国志》卷十二,第384页。
[31] 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二,第632页。
[32] 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一,第609页。
[33] 陈寿:《三国志》卷十九,第561页。
[34] 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五,第699页。
[35] 陈寿:《三国志》卷十九,第556—557页。
[36] 河北师范学院中文系古典文学教研组辑:《三曹资料汇编》,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46页。
[37] 同上书,第222页。
[38] 河北师范学院中文系古典文学教研组辑:《三曹资料汇编》,第155—156页。
[39] 〔日〕吉川幸次郎:《中国诗史》,章培恒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129页。
[40] 陈寿:《三国志》卷二十,第580—581页。
[41] 陈寿:《三国志》卷十九,第5570页。
[42] 陈寿:《三国志》卷十,第3310页。
[43] 陈寿:《三国志》卷十二,第368—369页。
[44] 严可均:《曹子建集校辑叙录》,朱绪曾:《曹集考异》附,见影印本《续修四库全书》第1303册,第551页。
[45] 陈寿:《三国志》卷十二,第377—378页。
[46] 陈寿:《三国志》卷十二,第383页。
[47] 王通:《文中子中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4页。
[48] 王通:《文中子中说》,第36页。
[49] 河北师范学院中文系古典文学教研组辑:《三曹资料汇编》,第115—116页。
[50] 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页。
[51] 严可均:《全三国文》卷七,第19页。
[52] 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一,第607页。
[53] 同上书,第609页。
[54] 陈寿:《三国志》卷十九,第560—561页。
[55] 陈寿:《三国志》卷二十四,第679页。
[56] 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一,第609页。
[57] 陈寿:《三国志》卷二十四,第610页。
[58] 陈寿:《三国志》卷六十二,第1415页。
[59] 严可均:《全三国文》卷三十,第308页。
[60] 吴质:《答东阿王书》,见严可均辑《全三国文》卷三十,第309页。
[61] 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一,第607页。
[62] 见严可均《全三国文》卷三十,第309页。
[63] 李昉等:《太平御览》第七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751页。
[64] 陈寿:《三国志》卷十九,第576页。
[65] 《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6页。
[66] 李昉等:《太平御览》第六册,第28页。
[67] 同上。
[68] 陈寿:《三国志》卷十九,第561页。
[69] 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九,第810—811页。
[70] 李昉等:《太平御览》第六册,第472页。
[71] 俞绍初:《曹植〈洛神赋〉写作的年代及成因》,见袁行霈主编《国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72] 陈寿:《三国志》卷十六,第492页。
[73] 徐公持:《曹植生平八考》,《文史》1980年第十辑。
[74] 李善:《文选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931页。
[75] 黄节:《曹子建诗注》,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1页。
[76] 徐公持:《曹植生平八考》,第213页。
[77] 见顾农《曹植生平中的三个问题》,《扬州师院学报》1993年第1期。
[78] 范晔:《后汉书》卷二,第199页。
[79] 严可均:《全三国文》卷二十八,第280页。
[80]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六十九,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805页。
[81] 许敬宗编,罗国威整理:《文馆词林》卷六九五,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435—4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