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组织与技术创新:理论与中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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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论的比较、综合与拓展

以委托代理理论、激励理论和产权理论为代表的主流企业理论的核心政策主张是以股东为最终所有和控制的治理结构。在这些理论的分析框架中,创新问题被简化为概率分布。然而在真实的创新决策中,创新者不是在给定的行动空间中计算最优的选择,而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下搜寻新的生产技术和惯例(Nelson & Winter,1982)。更为致命的是,除关系合约理论外,主流企业理论都是探讨一次性的交易或者短期投资的问题,虽然理论上决策者总是可以把长期累积投资简化折现为一次性投资,但即便不考虑实物期权问题,在长期、累积投资的过程中,决策者也总是根据事后不断变化的信息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使得事前最优的治理机制可能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变得并不有效。正因此,比较历史分析显示,任何最优的企业治理结构总是“历史有效”的,股东至上主义、管理者资本主义等“单边的”公司治理形式既在某些历史阶段表现出有效性,又随着社会制度和经济技术范式的变化而不断暴露出其日益严重的弊端(Lazonick,2005)。因此并不能将创新活动这种长期性的、累积性的投资过程简单的通过短期投资分析工具进行分析。此外,主流企业理论的着眼点是个体的投资行为和投资激励,没有分析对于创新过程至关重要的集体行动及合作问题,而持续创新和动态能力的本质恰恰是不可完全分解为个体的、组织层面的集体学习过程(Nelson & Winter,1982)。当然,主流企业理论为推进创新型企业的制度基础提供了最重要的分析工具,其中的权力理论甚至可以视为调节型科层理论和组织控制理论的思想源头。

调节型科层理论和组织控制理论都反对将股东至上治理机制的有效性绝对化。他们都认为股东至上主义导致机会主义和行为短期化,损害了公司的长期绩效,都强调企业长期性投资对治理安排的要求。但是,调节型科层理论和组织控制理论在推理逻辑和理论依据上又存在显著的差异:(1)协调型科层理论强调通过强化公司而不是个体的所有权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共同锁定”,因此该理论主张的治理工具仍然主要是主流企业理论关注的产权安排;组织控制理论的出发点是“战略性”控制,拉佐尼克等学者并没有直接给出战略性控制的“制度保障”,但从他们的历史分析案例可以看出,战略性控制主要来自于管理者的控制,从这个角度可以说,组织控制理论更强调实际控制权拥有者的“身份”,隐含着实现“战略性控制”与所有权安排并没有必然的联系;(2)两个理论都强调集体合作对企业持续创新或长期绩效的重要性,但布莱尔认为相对于个体,组织层面独立的产权是保障物质和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的制度条件,而拉佐尼克则强调基于个体的战略性控制实现的组织协调和一体化。可见,前者强调的是组织层次的“产权”,后者强调的是组织层次的“活动”;(3)从经济政策倾向来看,调节型科层理论是政府干预主义,即有效公司治理的最终保障是法律和政府;而组织控制理论则是自由市场主义,即主张有利于创新的最优制度结构是特定宏观社会经济制度条件下各方自愿谈判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组织控制理论与主流企业理论具有一致性,即都主张企业各方的自由谈判和缔约(Hart,1995)。

综观与创新型企业制度基础问题相关的主要企业理论,对创新型企业制度建设最具启发性的理论主要是权力理论、调节型科层理论和组织控制理论。组织控制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将创新过程纳入治理分析中,同时强调最有利于创新的公司治理是嵌入在经济社会制度中的,因而不是绝对的、唯一的;权力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强调各种要素及其与组织资源间的战略互补性,同时为创新型企业的治理问题提供了基于主流经济学的规范的分析工具;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贡献在于强调公司作为一个主体的独立权利是保证专用性投资的重要制度条件[6]。但与此同时,这三个理论又都存在逻辑缺陷。除了前文中对各个理论的评述谈到的不足外,权力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其主要命题不能得到经验事实的有力支撑;调节型科层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他将董事会和公司法作为创新型企业制度基础建设的唯一保障,而忽略了组织控制理论指出的社会、经济等更加丰富的环境性因素;组织控制理论的问题在于,虽然该理论一再强调组织学习过程,但在制度分析中却没有给予“组织”足够的重视,因而个体层次的内部人控制权成为创新型企业治理的出路[7]

由于有关创新的主要企业理论各有优缺,因此将以上三个理论的“真理成分”在统一框架下进行有效融合,是未来这方面研究努力的可能方向。因此,我们认为,在融合调节型科层理论和组织控制理论核心观点的基础上,吸收权力理论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可能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该思路可以具体刻画为“经济社会制度—组织控制—创新型企业战略和活动”的三层次分析框架,基本内容是:劳动、金融和产业政策等丰富的经济社会制度因素是影响组织控制的基本外生参数,而组织控制又塑造了企业的创新战略和活动。可以看出,这里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内涵要比调节型科层理论的公司法更加广泛,又更具特定性,公司法仅仅是促成组织控制的一种因素,经济社会制度下的劳动关系、行业管制、社会文化等都是影响企业相关方谈判地位和权利分配的经济力量,这是本框架显著区别于调节型科层力量的方面;同时,组织控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进行有效的创新性或长期性投资,这里的组织控制是通过缔约方的利益均衡来约束任何个体的短期化和严重机会主义的权利格局,是真正的组织控制,而不是拉佐尼克意义上的内部人控制,这也正是本框架区别于拉佐尼克等学者的企业理论的地方。一个完整的创新型企业理论既要有逻辑一致的理论框架,也要能够提供推演严谨的分析工具。因此,在构建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吸收借鉴权力理论等主流企业理论的分析工具和方法是保证该领域严谨性和延展性的进一步努力。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篇幅所限,本章并没有将有关非正式治理机制对创新影响的研究成果纳入进来,而企业的创新能力常常依赖于管理实践,关系合约的可信性和清晰性(Gibbons & Henderson,2011)、组织身份(Argote & Kane,2009)和社会化策略(Husted & Michailova,2009)等非正式的治理机制对于知识分享和合作创新也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1] 其中互补性资产指的是“技术创新成功商业化所必需的能力或资产”,如制造能力、营销、服务等等。当市场竞争进入主导设计出现以后的阶段,互补性资产,特别是专用性的互补性资产成为重要的竞争因素。

[2] 国内有关布莱尔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介绍主要基于其1995年的工作,对近年来布莱尔及其合作者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深化没有关注,而这部分理论恰恰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中有关创新和企业长期绩效的最有价值的部分。

[3] 拉佐尼克将这个过程称为“历史性的转化”(historical transformation)。

[4] 在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该战略决策者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管理者或一般雇员。

[5] 长期看,产业条件、社会制度和组织条件是相互内生、协同演进的。

[6] 从某种意义上讲,强调组织独立权利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被称为组织控制理论更为恰当。

[7] 从这个意义上看,布莱尔等学者提出的调节型科层理论才是真正的“组织”控制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