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开放源和中间技术市场等更加复杂的知识分工形式的不断涌现,使得可收益性和收益机制问题迄今仍是国外技术创新研究中最富挑战性、最活跃的领域之一。近年来,学术界越来越意识到将专利、技术政策和企业技术战略作为孤立的问题进行理论和经验研究的局限性,在更一般的理论框架下对各种收益机制进行分析的前沿成果不断涌现。整体上看,目前在该领域的突破主要沿着两个方向:一是考虑到企业策略性收益机制的最优制度性收益机制设计问题,如最优研发补贴和最优专利设计;二是针对新的经济现象,从理论上进一步探索更加合理的衍生性制度性收益机制。目前学术界关于第一个问题的讨论才刚刚开始,关于第二个问题的研究也方兴未艾,两个领域的研究都为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拓展机会。策略性收益和制度性收益机制的战略替代或互补条件对于第一个方向的研究是重要的,例如,当存在有效的策略性收益机制且策略性收益机制与专利保护存在战略替代关系时,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专利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性机制就很可能提供过度的创新激励(Maurer & Scotchmer,2004)。因此,对最优专利的研究必须考虑到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策略性行为。近年来基因体和开放源软件领域的经验就显示,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常常将互补性资产视为给定,并尽可能通过策略性行为影响制度性收益机制,以最大化技术资产和互补性资产的价值(Pisano,2006)。关于第二个方面的研究,我们认为,前文介绍的克瑞默的“权利复合”的设计思路以及鲍尔温和列文的“权利分离”的设计思路,是进一步拓展衍生性制度收益机制设计的重要方向,这两种思路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将某种知识产权或技术政策视为一系列基本权利的组合。
可收益性概念为理解我国的技术创新问题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野,策略性收益机制和制度性收益机制的共同内生性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政策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例如,目前国内有关专利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效应的研究,通常都忽略了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在策略性收益能力方面的差异,如果考虑到这种差异,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权衡就主要不是发生在跨国技术转移和技术模仿之间,而是在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之间。又如,目前国内学术界普遍存在通过加强公共政策支持来促进共性技术研发的观点,这种观点只看到了共性技术在技术属性方面的通用性和广泛性,而忽略了不同类型的共性技术在可收益性这一经济属性方面的差异;从可收益性的角度看,如果企业掌握了有效的策略性收益手段,从而足以保证共性技术研发投资的私人收益高于其经济成本,则对于共性技术的公共补贴或资助就并不是公共技术投资的必要条件。除了在可收益性这个更加一般的框架下理解中国的技术创新问题外,在中国本土的可收益性和收益机制研究过程中,还需要特别关注这些经济学变量和问题的“制度转型”和“经济发展”特征。
[1] 关于技术范式的详细讨论见多西(Dosi,1982)。
[2] 法学领域关于专利权客体的讨论主要是从技术类型的角度展开的,如传统的专利客体主要包括机械、工业过程、物质组成等,而对于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想法等的发现则不在传统的专利权客体的范畴内。当然,随着计算机软件、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对既有的专利权客体外延的挑战,法学家也在重新定义恰当的专利权客体的范围,该内容的详细讨论可以参见摩格斯(Merges et al.,2006)。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每一类客体都可能包含可解码和不可解码的技术知识。
[3] 凯奇认为,专利的本质是界定了私人产权而不是赋予垄断权,他特别强调,专利只是有可能而不是必然导致产品市场的垄断(Kitch,1986)。
[4] 关于相关的经验研究的详细综述可以参见科恩等人(Cohen,1989;1995;Dosi et al.,2006a;Boldrin & Levine,2007)。
[5] 由于各国技术创新环境的差异,事实上,针对不同国家技术创新可收益性的经验研究并未就各种收益机制重要性的优序给出一致的结论,例如:阿瑞德尔(Arundel)对欧洲7个国家的研究显示,先动优势被企业认为是最重要的收益机制(Arundel,2001);柯亨(Cohen)等学者对日本的研究显示,对于产品创新而言,先动优势、专利和制造能力被认为同等重要,商业秘密被认为是最不重要的,对于过程创新而言,互补性的制造能力被认为是最重要的(Cohen et al.,2002);劳尔森(Laursen)和索德(Salter)对英国制造业的研究结果是,先动优势是最重要的,专利基本上也具有同等的有效性(Laursen & Salter,2005);Hurmelinna-Laukkanen & Puumalainen对芬兰企业的研究显示,先动优势和技术性保护措施最有效,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是相对低效的(Hurmelinna-Laukkanen & Puumalainen,2007)。即便对同一国家的经验研究也常常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在对德国的经验研究中,赫普(Hipp)等人的研究显示长期的雇佣关系是最重要的(Hipp & Herstatt,2006),而布兰德(Blind)等人的研究则显示先动优势是最重要的(Blind et al.,2006)。
[6] 皮萨诺的思想实际上是具有战略互补性的“多市场竞争”在可收益性问题上的一个应用(Bulow et al.,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