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突飞猛进,创新创造日新月异,科技竞争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更加突出。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知识产权贸易国,而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和欧盟联合使用单边施压与从双边到多边场所转移的方式扩大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并最终缔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但自TRIPS协定规定的发展中国家过渡期结束起,美国和欧盟重新在单边、双边、区域和多边层面不断推行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标准,该标准明显超出TRIPS协定所规定的最低标准,而被学者们称为TRIPS-Plus或超TRIPS标准。后TRIPS时期,这种TRIPS-Plus标准在知识产权执法层面表现尤为突出。
由于TRIPS协定在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缔约方可以但没有义务对知识产权提供比本协定更为广泛的保护。”因此,TRIPS协定并不禁止TRIPS-Plus标准的实施,该“最低标准”原则成为支持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依据。然而,TRIPS协定第1条第1款同样规定,“只要这样的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并且TRIPS协定还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条款,这些“最高标准”成为反对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依据。除了对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的合法性存在争论外,其合理性也因为假冒盗版问题、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互惠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而饱受争论。
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是指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包括民事执法、行政执法、刑事执法以及与边境有关的执法措施超过TRIPS协定所规定的执法标准,或减少TRIPS协定所规定的灵活性标准。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标准以美国和欧盟域内的标准为模板,使发展中国家间接地实施与美国和欧盟域内法标准相似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如同TRIPS协定谈判时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将农业和纺织品置于谈判,最终将TRIPS协定纳入到GATT1994一样,发达国家重新利用“胡萝卜”的方式诱使发展中国家签订涵盖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条款的协定,签订这些双边或区域协定的国家要求提供比其他国家更严厉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而交换条件则是获得更多的市场准入或者技术援助或者将科学、技术合作捆绑在一起。
在推行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战略上,美国和欧盟都采取以单边、双边、区域和多边层面为主的直接方式和以技术援助为主的间接方式相结合的策略方式在全球推行这一战略。单边层面,一方面,美国和欧盟加大国内立法中的知识产权执法条款,并将此执法标准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另一方面,美国和欧盟每年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对发展中国家构成了极大的威慑力。双边层面,美欧通过扩大自由贸易协定的涵盖范围,增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参与国数量,在知识产权章节中囊括更广泛的知识产权执法条款,扩大投资协定中有关投资的定义等方式加大双边、区域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标准。多边层面,发达国家放弃WTO和WIPO这两个“老牌”知识产权谈判场所,转向一些新的“次佳”场所,比如WCO、Interpol、UPU等,并改变之前主要是外交家参与谈判的状况,转向现在主要由海关官员、警署官员、专利审查员等参与涉及“技术”层面的对话。
自加入WTO,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知识产权执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我国假冒和盗版的确还泛滥,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执法和管理方面,我国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甚至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屡遭其他国家的指责。由于美国与欧盟尚未与我国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也未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因此,以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推行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的策略对中国的影响尚小。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最多的国家,在发达国家推行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战略的时代,终不会不受影响,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大对知识产权执法领域的研究,针对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趋势,制定一套完善的对内对外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