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评论(2014年第2期)(总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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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运用激励理论与机制设计理论,结合供水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为供水BOT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分配设计出一种包含质量属性和特许经营期的最优拍卖机制,该机制能够诱导企业真实地显示自己的成本类型,同时能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因此是个相对合理的供水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拍卖机制。鉴于供水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拍卖机制的复杂形式,我们利用得分拍卖与供水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最优拍卖机制的等价性,提出得分方程,同时验证特许经营权最优拍卖机制的可行性。最后,为了使所设计的特许经营权最优拍卖机制能够运用,笔者在设定具体函数形式及其参数的基础上,对特许经营期拍卖机制的实施提出思路。进一步地,笔者在对特许经营期确定原则的基础上,从水质情况、能耗情况、经营情况、法律情况、管理情况、社会监督情况和信誉情况等方面构建综合评分体系,设计实施更加接近现实的供水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拍卖机制。基于研究结论,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含义:

第一,营造竞争充分的拍卖环境,为有效选择特许经营企业提供基础。鉴于充分竞争是特许经营权拍卖能否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因此需要营造竞争的特许经营权拍卖环境。具体而言,需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期刊等媒介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规则进行宣传,使潜在竞拍者充分了解项目信息,理性地做出是否参与竞拍的决定。同时,通过采取一些措施,避免在竞拍过程中政企合谋和企业之间合谋情况的发生。

第二,合理确定特许经营权拍卖中所涉及的指标数值。确定特许经营权拍卖中的参数数值是保证该拍卖机制能否有效的重要基础,在对供水价格调研、供水项目寿命期限的评估、供水项目投资、项目回报水平等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测度特许经营期,并依据企业上报的特许经营期进行调整,最终确定合理的特许经营期。

第三,客观确定指标权重,科学评价竞拍企业。需要对企业上报的有关水质情况、能耗情况、经营情况、法律情况、管理情况、社会监督情况和信誉情况等方面信息进行甄别,确定各指标权重及其评分原则,并利用综合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由此可见,本文将为地方政府进行供水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拍卖提供理论基础,具有较好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但该机制能否有效实施,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其一,能否营造充分竞争的拍卖环境;其二,能否对竞拍企业进行合理评价;其三,能否设计较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与政策保障;其四,能否进一步提高供水市场化改革的法律地位。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未考虑政企合谋以及竞拍企业间的合谋、特许经营期内价格调整预期、突发事件、规制是否有效等对供水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拍卖机制设计的影响。笔者将在后续研究中,逐步扩展模型的基本假设,提出更加接近现实的供水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拍卖的修正模型及其实施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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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严培胜、王先甲、高成修:《交通BOO项目特许权竞标机制设计》,《武汉大学学报》(理学版)2011年第2期。


[1]第一得分拍卖,是指根据事先设计的得分函数,选择得分最高的企业获取特许经营权。而第二得分拍卖,是指根据事先设计的得分函数,选择得分最高的企业获取特许经营权,但只需按照得分第二高的企业的拍卖机制实施特许经营权。

[2]政府在对供水BOT项目进行拍卖前,已经根据该地区的供水需求确定供水BOT项目的日供水设计能力,因此,日供水设计能力是常数,而非企业成本函数的自变量。

[3]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假设特许经营期内各年供水量是相等的,只与初始竞拍企业提供的质量及其成本类型有关。这里假设年供水能力超过年供水流量,一般而言,这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4]由于消费者对水价调整较为敏感,同时调价程序复杂且空间有限,因此,为了分析简便,同时又不失一般性,我们假设水价在供水BOT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为常数m。同时,这里的水价是指不包含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净水价。

[5]这里的筹资成本是指建设期的成本和特许经营期的成本的加权平均值。

[6]笔者将成本效率参数的范围设定为[10,11.8],但经过笔者验证,成本效率参数的范围并不影响供水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拍卖机制有效性。

[7]由于政府部门时间有限,同时可能缺乏技术支撑,因此,可以选择解供水BOT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的咨询公司来计算特许经营期。

[8]这里所计算出来的得分与前文供水BOT项目特许经营期拍卖机制中的一维质量属性的原理相同,但其具体单位及其评价原则不尽相同,尽管如此,但并不影响对最有效率企业的选取。

[9]限于篇幅,笔者在这里将不对综合评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进行具体分析,将在另文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