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议会政治研究(1911-19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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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概念界定

民初,即民国初年。学术界公认民初时间为1912—1927年。但在民初议会这一概念上却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民初议会始于1911年11月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出现,止于1913年11月国民党被解散或次年1月政府停止国会议员职务,历时约2年。台湾学者李守孔、张玉法[7]等和大陆学者刘伟、宝成关[8]等都持这种看法。近来有人主张民初议会时限应该延伸至1925年的国会临时会结束。彭明、杨天宏等均持是论[9]。笔者倾向于前一种看法。理由是:(1)这一时期议会政治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设定的政治架构内运作,法律基本上能够得到尊重;(2)议员产生方式较为民主;(3)议会政党界限清晰。因此,本书研究范围为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起至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止,时间上从1911年11月至1913年11月初。

议会与国会。就一般意义而言,议会与国会并无区别,都是国民代议机关,只是称谓习惯不同而已(如称英国为议会,称美国为国会)。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运用似乎较为一致,大多使用民初国会这一提法。这一提法优点在于明确锁定研究范围,即民初的最高代议机关,与地方代议机关无涉;但其缺点又极为明显,因为民初最高代议机关名称并不相同,国会只是其中名称之一,易于造成概念使用混乱。为叙述方便,本书把议会和国会稍作简单区分:议会泛指民初的最高代议机关,包括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南京参议院、北京参议院和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国会专指根据《临时约法》规定、通过普选产生议员、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的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此外,本书还涉及正式国会和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两个概念。正式国会和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内涵与国会完全相同,均指1913年4—11月或1914年1月之间的国家最高代议机关。正式国会区别于此前的临时最高代议机关——参议院;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区别于后来的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及第二届国会等概念。

议会政治。议会政治属政治学范畴,为说明问题,本书予以借用。议会政治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中心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在议会政治下,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享有立法、组织与监督政府或内阁等权力。国家元首只能任命议会中多数党领袖或多党联盟领袖担任政府总理,并负责组阁,国家元首处于虚位状态,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在执行宪法规定的职责时必须有总理等政府官员的副署才有法律效力。内阁掌握行政大权,制定内外政策,内阁对议会负责,答复议会的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如果议会拒绝或否决内阁提案,就是表示对政府的不信任,这时内阁辞职或解散议会,宣布重新选举。根据《临时约法》,民初政体类似议会内阁制,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中心,大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其行使职能须经过国务总理或内阁总长副署才有效力,内阁对议会负责。但与通常意义上的责任内阁制相比,大总统又有相当大的权力,内阁成员对议会负责的同时,也对大总统负责,议会可以监督政府,政府不可以解散议会。因此,本书中的议会政治既有一般意义上议会政治的特征,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