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主观幸福感与公共政策:基于微观调查数据的计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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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民幸福与经济增长

第一节 幸福与经济学

一 当代社会发展中的幸福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正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集中表现在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收入增加、社会进步和综合国力的增强等方面,经济和社会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在社会变迁的同时,国民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幸福体验也都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人们会显示出非常不同的幸福感,而这些幸福感的差异,最主要的就是由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差异所造成的。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甚至处于加速转型时期,孙立平(2003)借用法国社会学家图海纳(Touraine)的比喻,认为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表现为由原来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变为一场马拉松比赛式的社会结构。这就是说,过去的人们处于不同社会地位但是却在“同一社会等级结构之中,而现在的社会,这一结构正在消失,社会正逐渐变成一场马拉松比赛,每跑一段就会有人掉队,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1](Touraine)。高清海和邴正(1999)从整体上对中国现代社会的转型进行了精辟的概括,认为中国社会转型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2)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3)从匮乏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变;(4)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孙希有(2005)认为中国社会结构变迁和结构转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中国的经济体制转型实质上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三重转型,并由此走上了一条以国家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的国家干预型混合市场经济发展之路。第二,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以及后工业社会转型,形成了以工业社会结构为主题的三种社会结构并存的独特局面。第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意识支配下形成的,所以社会转型内在地表现为思想、文化、观念的转型。孙凤(2008)认为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理论构想是希望所有人都受益,达到“帕累托改进”,但是中国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改进”,主要由于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由于转型导致部分人失去旧体制的种种利益,既包括权利、地位、特权等少数人的既得利益,也包括传统社会保障等相当多数人才能获得的利益;二是转型即使最终使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获益,但大家最终获益的相对多少是不同的,如从相对收入角度来看,在社会结构中与他人相比,收入的相对水平或社会地位下降了,也会有相对剥夺感;三是转型的目标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大家共同富裕,这意味着转型是有补偿机制的,是用改革的成果对损失者进行补偿。但改革的投入和产出是存在时滞的,不能用未来的收益对当期受损的人进行及时补偿,而且也没有一种契约能够保证改革受益者承担补偿的责任,因此,决定了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总有些人不感到幸福。而按照现代化理论代表人物英国的安德鲁·韦伯斯特德理论,社会转型的目标实质就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促进人的发展、人的自由和人性的解放,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的进步。在当今时代,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目标就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通过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建设促进人们生活的满意度,以此增强人们的幸福感。因此,本研究考虑到中国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对国民幸福感的社会经济因素影响机制进行深入的探究。

“和谐”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配合得适当和匀称”;《说文解字》中的释义为“相应、协调”;《辞海》中记载和谐是“思想、大小、颜色、音调等方面各部分彼此之间或者各部分与整体之间均衡匀称,没有什么使人产生不愉快或讨厌的感觉。”我国古代孔子提出的“和而不同”和墨子的“兼相爱”等都表达了追求和谐社会的心愿。清朝末年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人类社会是一个从“乱世”到“升平”再到“太平”不断更新、发展、进化的历史过程,其中升平就是“小康”,而太平就是“大同”。毛泽东和邓小平的和谐思想也为新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科学指导,为当代和谐社会建设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六大”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中国社会转型的目标提了出来,认为小康就是让人民过着比较舒适的生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和中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追求幸福的前提和基础,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2010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说“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在温总理的政府报告中,紧紧围绕提高国民的幸福感,强调了“六大指数”提升百姓的幸福:第一,就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第二,社会保障,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第四,医疗卫生,解决好医药卫生事业改革这个世界性难题;第五,教育,要抓紧启动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六,文化,政府要更好地履行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和权益。社会发展进步到今天,对幸福感的追求变成了政府行为,中国政府提出了将幸福指数作为衡量社会和谐的指数,世界许多国家,也都将国民幸福作为国家发展的中心任务。从追求经济的发展转向兼顾国民的幸福感,这个要求达到了历史的新高度(刘家元,2007)。幸福指数充分体现了政策制定中鲜明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李昌森,2005)。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幸福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关注国民的幸福感是政府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

和谐社会在经济学中有具体体现,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到,社会个体的利益之间具有自然和谐的特征。尽管经济生活中的参与者倾向于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在表面复杂的利益追逐中,隐藏着一种自然秩序,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个人的自利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如何兼顾社会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是构建和谐社会中需要关注的焦点,立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社会经济因素如何对国民的主观幸福感产生影响是本书的基本出发点。

二 幸福与经济学

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通常认为财富增加将导致福利或幸福增加,然而令人迷惑的是,近200年来人类社会社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人类的物质财富总量或人均量均获得了大幅度的提高,但现实情况是人们财富量的增加并没有带来更大的幸福。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关于效用的观点基于边际效用学派的效用理论,该理论认为人们的效用仅取决于有形的商品、服务和休闲,人们的效用水平随着收入的增加递增,而增加的速度递减,每个人在收入预算约束下最大化自身的消费组合,从而获得最大化的效用水平。通过人们消费集合的差别判断由此带来的效用差异,但效用是不可测量的,由于效用与收入之间的上述关系,通常采用收入来替代效用。

过去几十年心理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提出效用应该用幸福衡量,而且是能够测量的。随着人类行为学的研究和实验经济学的发展,发现人们的诸多经济行为中并非都是理性的,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并不能理性的最大化自己的效用。1947年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认为,在复杂的社会中,人们不可能获得所有必要的信息来作出合理的决定,并表明人只能具有有限的理性,提出“有限理性”理论,人们解决问题的方法更多的是依靠经验,自此开创了“行为经济学”的新领域。20世纪70年代后,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等学者继续西蒙所开创的启发式的研究,并发现人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判断和决策时常常是非理性的,证明传统的人类理性的假说是错误的。2002年,卡尼曼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奖励他“把心理学,特别是关于不确定条件下人的判断和决策的研究思想,结合到经济科学中”[2]

近些年来,心理学和经济学的融合速度加快,交叉学科的研究越来越引起更多研究者的兴趣,特别是个体经济行为中的非理性行为对传统效用理论的挑战,采取主观评价的方法衡量人们的效用逐渐被大多数研究者所接受,对效用的主观测量为传统经济学研究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主观幸福概念的含义更广,不仅包含个体的经验效用,如,过去消费或者是生命中的事件,更包括个体仅仅由参与某项活动中获得的效用。更重要的是,主观幸福数据的获得使得人们对效用的测量成为可能,从而能够对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些基本性假设和性质进行检验。

三 “幸福悖论”

幸福历来被认为是人们生活的最终目标,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经济发展应当以提高国民的福利为最终目的,每个亲民的政府也应当以国民幸福为政策实施的最终目的。在20世纪80年代末,不丹已经采用“国民幸福总值”作为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Ura&Galay,2004)。

在现代经济学中对幸福研究的里程碑是1974年伊斯特林(Easterlin)对美国居民跨期幸福感数据的实证研究,首次明确提出“金钱并不会买来幸福”,并提出了“幸福悖论(Paradox of Happiness)”,即在一国之内的同一时间点,收入和幸福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生活比较幸福,而且跨国跨地区的研究也发现,富裕国家的人比贫穷国家的人更幸福(Easterlin,1974,2001)。但如果从一国的时间序列角度则发现,收入增加并没有带来人们幸福感的增加,特别是在发达国家,这种现象更加明显。通过美国(1972—1991)、欧洲九国(1973—1989)和日本(1958—1987)的跨期数据研究均发现这种幸福悖论的存在(Easterlin,1995)。

“幸福悖论”引起了大量经济学者的兴趣,幸福经济学也借助于“悖论”庇护,在最近几十年实现了蓬勃的发展。一般来讲,幸福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是,经济增长、就业(工作)、不平等以及社会人口学因素如何影响居民个体的福利水平?政府的公共政策怎样才能促进居民福利提升,效果如何评估等?

现代经济学对幸福感研究兴起的很多的原因要归因于心理学对幸福的研究。在经济学理论中,人们对幸福的分析是通过效用的概念进行的,收入是影响个人效用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且在经济学理论中通过一条定理固化了收入和效用之间的关系:效用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效用增加的速度越来越小。心理学研究中发现,边际革命以来的效用理论对收入的一味追逐可能并不准确,更高的收入并不一定会带来更高的幸福感。如:在博彩中获得大笔金钱的人所报告的幸福感并没有大幅度提高(Brickman et al.,1978;Smith,Razzell,1975),进一步研究发现,除了收入对人们幸福的影响之外,工作和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影响人们幸福感的重要因素。因此,收入以外其他因素对居民幸福的影响可能是“幸福悖论”存在的主要原因。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心理学通过长期对人们的幸福感调查研究发现,主观调查数据基本上可以代表人们的幸福感现状,从而解决了幸福概念难以测量的问题,为经济学研究幸福的问题扫清了障碍。幸福经济学的发展是否成功取决于幸福研究的新发现对已建立的经济学理论的贡献程度,主要集中的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经济学理论中效用理论的新的理解;二是传统经济理论的检验,以解决个体效用数据无法获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