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社会分层理论的贡献与不足
说到社会分层理论,以弗里德的理论模式最为经典。弗里德根据社会等级差异标准将原始社会的政治演进划分成四个递进的社会类型:平等社会(egalitarian society)-阶等社会(rank society,或译为“等级社会”)-分层社会(stratified society,或译为“阶层社会”)-国家社会(state society)。这是一项与塞维斯的“酋邦说”既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理论建树。
诚如易建平所指出的,弗里德的这四个演进阶段很容易被误划为与塞维斯的“游团-部落-酋邦-国家”四个阶段一一对应。其实,塞维斯认为弗里德的阶等社会相当于自己的酋邦,至于“分层社会”,弗里德自己是指介于阶等社会亦即塞维斯的酋邦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它先于国家而出现,或者说几乎与国家一同出现;阶等社会可以与分层现象完全没有关系。而塞维斯则认为,分层社会是国家产生以后才出现的社会。当然,还有的学者意见与弗里德和塞维斯两人都不同,如约翰逊和厄尔就认为,分层现象可以在酋邦或者阶等社会阶段出现[103]。若将塞维斯与弗里德两人的意见加以对比,则可列表作如下的表示:
表0-2 塞维斯、弗里德的定义对比表
平等社会区分不同成员的标准基于年龄和性别,在年龄性别之外的等级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弗里德给平等社会所下的定义是:“大部分人都能胜任许多地位重要的职位。”也就是说,每个人获得较高地位的机会是均等的。
阶等社会是弗里德理论中的特色之一。这里的“rank”(阶等)一词,一般译为“等级”,但鉴于在欧洲中世纪等社会中的“等级”是与经济地位相关联的,而弗里德所说的“rank”本身与经济地位并无必然联系,故而易建平提出译为“阶等”,以示区别。这对于理解阶等社会的特点是有意义的。弗里德给阶等社会的定义是:“并非所有具备能力的人能够获得少数较高的身份和地位”。阶等社会中的阶等与“酋邦”概念中将血缘身份与政治分级相结合而构成等级制的亲族制是一致的,即与基希霍夫圆锥形氏族结构是一致的,亦即在阶等社会中每个人都依他与最高酋长的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决定了其阶等,形成圆锥形的分阶等的社会系统,这也是人类学家把“阶等社会”与“酋邦”相对应的缘由所在。
阶等社会中区分阶等原则在于其血统和出身,这与我们研究中国上古社会的等级和阶级的起源时曾提出的“阶级的产生既是经济分化的结果,也是权力和政治发展的产物,在古代,阶级地位是由其身份地位来体现的,所以,阶级的产生过程就是从‘平等’到‘身份’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父权或父家长权及父权家族的出现是其转变的契机”[104]的思路,是一致的。这种不谋而合的理论思维提示我们,与经济地位相关联的等级、阶级,亦即与经济地位相关联的社会分层,起源于它之前的尚未产生经济地位差别而只是依据血缘出身来划分阶等的这一发展阶段,显然这在今后有关文明与国家起源的研究中,在理论上还有许多值得深入展开的用武之地。
分层社会在弗里德的理论模式中是继阶等社会而来的一种社会类型,弗里德对分层社会的定义是:“相同年龄和性别的成员在获取基本生存资料的权利上存在差异”。这里的生存资料主要指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而不是日用消费物资,所以,这时的社会分层是具有经济意义的,它进一步走向就是“经济阶级”的形成。当然,我们认为,作为社会分化而出现的阶级与阶层,既是经济上的也是政治上的。
分层社会是弗里德广为人类学家所接受的一个概念,至于它主要与什么样的社会体制或者说与什么样的社会政治组织类型相关联,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弗里德把分层社会看作是连接最复杂的阶等社会与最简单的国家社会之间的合乎逻辑的模式;而塞维斯认为分层社会是国家产生以后才出现的社会;克利斯蒂安森则在酋邦之后、官僚体制的国家或封建体制的国家之前,安置了一个“原始国家”,把分层社会称之为原始国家组织,把酋邦称之为一种部落形式的社会组织;厄尔和约翰逊认为酋邦与此前简单社会最为重要区别就在于分层,在于社会成员掌握生产资料权力的差异之上,这当然是占有重要经济资源权力不平等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在厄尔和约翰逊看来,具有经济意义的社会分层并非在酋邦社会之后,而是始于酋邦社会之中,这也意味着弗里德把与塞维斯的酋邦相对应的他所说的阶等社会定义为与经济地位没有关系的“阶等”,在厄尔和约翰逊看来,充其量也只是存在于其“简单酋邦”之中。厄尔曾列了一个表,把他自己以及他与约翰逊的模式同比较有名的其他一些社会演进模式一一作过对应[105]:
表0-3 厄尔等人社会演进模式表
从厄尔的这个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弗里德的分层社会相当于厄尔的复杂酋邦和塞维斯酋邦的后一阶段;弗里德的阶等社会相当于厄尔的简单酋邦及“大人社会”(萌芽的酋邦)阶段,也相当于塞维斯的部落阶段后期与酋邦的前一阶段。厄尔的这些看法与塞维斯、弗里德本人以及许多其他人类学家的看法都有所不同。这也说明,社会分类确实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这也使得,在弗里德、塞维斯、约翰逊、厄尔和克利斯蒂安森等人有关分层社会与原始国家乃至分层社会与酋邦之间的区别问题上,人类学家一直在讨论,颇有争议,至今没有什么统一的意见[106]。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古史学界也使用过“社会分层”这样的术语[107],但并非是像弗里德那样把它作为继“阶等社会”而来的社会发展阶段,而似乎是把“阶等社会”与“分层社会”合并后,是在等级、阶层乃至阶级这类层面上加以使用的“社会分层”的一种概念。这一方面是因为从考古发掘出土的遗迹遗物很难看出哪些是与经济地位无关系的“阶等”现象,所能看到的每每是与经济地位相关的社会被分化为等级、阶层乃至阶级的现象,另一方面是受张光直先生的影响。
说到张光直先生的影响,可以举出张光直的《从夏商周三代考古论三代关系与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一文。在该文中,张光直先生在介绍塞维斯的酋邦理论时写道:“酋邦(chiefdoms):在酋邦这个阶段我们的对象已经是Fried(弗里德——引者注)所称的‘分层的社会’(ranked society)。地方群组织成为一个尖锥体形的分层的社会系统,在其中以阶层(rank)的差异(以及其伴有的特权和责任)为社会结合的主要技术。这个分层式的系统以一个地位的位置即酋长为中心。因为整个社会通常相信是自一个始祖传递下来的,而且酋长这个位置的占据者是在从这个假设的祖先传下来这个基础之上选出来的,所以在这个网内的每一个人都依他与酋长的关系的远近而决定其阶层。就像Fried所说的,‘地位位置比合格的人员为少’,因此要把位置填充时要有一个选择的程序,通常是首子或幼子继承。……”[108]。在这段文字中,张光直先生在向我们介绍塞维斯所说的酋邦的特征时,却将弗里德(Fried)所说的“阶等社会”(rank society)一词或者译为“分层的社会(ranked society)”,或者把弗里德用来指称“阶等社会”的“阶等”(rank)一词译为“阶层(rank)”。这与我国后来的学者中把rank society译为“阶等社会”(或者译为“等级社会”),以及把stratified society译为“分层社会”(或者译为“阶层社会”),是不同的。此外,正如易建平所说,“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照一下,可以发现,弗里德的分层社会有些相似于阶级社会;人剥削人也是弗里德分层社会的一种基本现象”[109]。所以,在谈论酋邦时,未加区别“阶等社会”与“分层社会”,在塞维斯的“酋邦”与一般意义上的等级、阶层、阶级这类层面上来使用“社会分层”这一概念,既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我国学术界的研究状况,也与西方人类学界在这些问题上意见并非一致有关系。
关于等级、阶层、阶级的概念,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一般意义而言,阶级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处于相同地位的人们组成的。列宁说:“阶级差别的基本标志,就是它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因而也就是它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110]阶级的概念虽也含有政治上的考量,但更多的是以经济地位为基础的一种社会集团的划分,如平常所说的“地主阶级”、“农民阶级”、“工人阶级”等。阶层是在阶级范畴的基础上进一步的社会分层,是社会分层的细化与具体化,其中既有经济上亦有政治上的考量,如“贵族阶层”、“平民阶层”、“祭司阶层”、“管理阶层”,等等。所以,阶层不仅是依据人们在社会中的经济关系,还有社会地位的高低、政治权力以及其他因素来区分的。所谓等级,就是社会成员在政治身份、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分等分级。由于等级中含有经济权益上的分等,所以,列宁说:“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111]
弗里德提出的“平等社会-阶等社会-分层社会-国家社会”这一理论模式,其贡献主要在于:第一,它揭示了血缘身份地位上的不平等(社会阶等)与含有经济意义上的不平等(社会分层)之间的逻辑次序,并且用物质因素的变化来说明这种政治演进的特殊方式是如何进行的,是在唯物主义因果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自己这一理论模式的。第二,社会分层这一概念,因其与经济权利和地位相关联,故而与阶级的概念相接近;但也可以在社会划分为阶层的意义上使用它,也具有阶层的意思,为此有人就将它直接译为阶层,所以这是一个连接阶级与阶层的模糊概念,这种模糊性有利于使它有较广的适用性。第三,弗里德的这一理论模式告诉我们,国家是随着社会不平等的加深、社会分层和剥削的出现而诞生的,这也说明国家的诞生有着财富积累与集中这一物质基础。
弗里德的社会分层理论,有其建树,但也有其不足。其第一个不足就是:他虽然建立了由“阶等社会”到“分层社会”这样的逻辑序列,但对于亲族间血缘身份上的“阶等”是如何发展为经济权力不同的“分层”,其演变的机制是什么?这个问题他并没有解决。这是一个理论上的难点,但也是问题的关键。
关于分层社会产生的原因,弗里德提出以下几点:人口增长的压力和婚后居住模式的变化,基本资源的缩减或急剧的自然变化,技术变化或者市场制度冲击所引起的生计经济模式的变化,以及作为社会与礼仪制度成熟表征的管理功能的发展。弗里德尤其反对把战争当作产生分层社会的直接原因[112]。笔者以为弗里德所说的这几点,并非问题的实质,它不属于从“阶等”到“分层”的演变机制。我们说,社会分层问题其实也就是阶级和阶层起源的问题,结合我国古代历史实际,我们认为父权家族即父家长权的出现是阶级和阶层起源的契机,这也是从亲族网络中的血缘性身份地位性质的“阶等”转变为含有经济权利性质的社会分层的关键所在。
如前所述,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提出阶级产生的两条道路:一条是从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社会职位的世袭中产生统治阶级的道路,另一条是通过战俘转化为奴隶而产生奴隶阶级的道路[113]。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论述“三次社会大分工”时,还说:“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11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所说的“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也就是《反杜林论》所说的由战俘转化为奴隶的道路,只不过《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从分工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而已。提出因生产分工而产生阶级,或曰“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115],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贯思想。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以为,阶级的产生既是经济分化的结果,也是权力和政治发展的产物。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的阶级产生的第一条道路,说的就是阶级起源与权力和政治发展的关系问题。在这两条道路之外,笔者认为,通过父权家族即父家长权而使得由亲族间血缘身份上的“阶等”转变为经济权力不同的“分层”,这可视为第三条道路。也就是说,由社会职能和职位而产生的统治者,是一条道路;将战俘转化为奴隶是另一条道路;通过父家长权而使社会内部,包括家族、宗族之类的亲族内部和亲族之间,出现政治经济上的分化和不平等,是第三条道路。
在国家起源过程所经历的“平等社会-阶等社会-分层社会”的诸阶段中,阶等社会中的等差属于身份地位方面的不平等,它不含有经济意义上的划分,当这种不平等进一步发展后,才出现含有经济意义上的社会分层,才有了阶级、阶层和等级起源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发现阶级和阶层的产生经历了两个过程:即由“平等”到“身份”的过程和由“身份”中不含有经济分化到出现经济分化的过程。可见“身份”的出现及其进一步发展是问题的焦点所在,而这也与中国古代社会中阶级地位是由其身份地位来体现的相吻合。为此我们说,阶级、阶层和等级产生过程就是从“平等”到“身份”以及由血缘性“身份”到具有政治经济意义“身份”的过程。又由于我国上古时期家族和宗族组织的充分发展,所以上古中国,父权或父权家族的出现就成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身份”演变的契机和社会基础。它改变了在简单酋邦中,例如在努克塔人(the Nootka)那里,就像有人指出过的那样:“若有阶级,则每一个人自己即是一个阶级”[116]这样一种状况。所以,父权或父权家族的出现是社会内部阶级起源的契机。最初的奴隶也是被包含在父权家族之中的,他们是父权家族中身份最低下者。对于古代中国,我们无论是从商周时期家族-宗族体制下的阶级关系向上逆推,还是从史前社会组织及人们的社会地位的演变来考察,都可以得出:含有奴役制的父权大家族的出现是氏族部落中血缘平等结构演变为阶级关系的关键。
弗里德社会分层理论第二个不足是:究竟应怎样确定分层的非国家形态的社会与分层的国家社会之间的界限,弗里德对此没有做出答复。诚如乔纳森·哈斯所指出,分层社会的根本特征是一些社会成员对基本生活资料的获得权受到了限制,分层的这种基础与先前“阶等社会”的经济组织并没有结构上的相似性,因此在弗里德的理论中,分层的产生是演进过程中的质变。分层制度与国家相比,弗里德的理论显示出,从分层社会到国家产生的过程并不呈现一种质变。在弗里德的模式中,分层社会与国家这两种政治组织形式的组织基础是相同的,它们都基于社会成员对基本生活资料的不同权力而出现的经济上的分化。弗里德认为这两种形式之间的根本区别是,分层的但非国家形态的社会缺乏“管理机构”,而国家有强制性的管理机构。然而,只要一些社会成员对维持生存和再生产必须的基本资源的获得权受到了限制,就是因为该社会存在有强制性管理机构[117]。显然这是矛盾的。解决这一矛盾,要么认为国家与分层社会的出现是同步发展起来的;要么把分层放在“复杂酋邦”中,或者说在复杂酋邦中已有分层的萌芽或雏形。只是这样一来,弗里德所说的“分层社会”作为一种发展阶段的独立性就会受到质疑。
弗里德社会分层理论第三个不足是:他把氏族社会中作为组织原则的血缘关系的解体,看成是国家产生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他说:“尽管没有国家但已出现社会分层的社会模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与血缘关系模式一致,但血缘关系模式包含前一种模式的可能性很小。”[118]他还说:“运用在先的血缘关系形成的权力(存在于国家中的武力)是可能的,但使这种情况长久地存在则不可能。”[119]在他的国家定义中,国家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分层而出现的,是“超越血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力量建立的复杂机构”[120]。当然,以血缘关系是否解体来区分国家和前国家社会的做法,并非弗里德一人,其他一些学者也是这样做的。他们这样来定义国家,就把那些还保留有血缘关系的国家社会从国家的行列中排除了出去。如前所述,这与中国、中美洲的阿兹特克等古代国家的实际情形是不相符合的。
总之,美欧学术界广泛运用的酋邦理论、社会分层理论、社会复杂化理论等人类学理论、概念,对于国家和文明起源的研究,有贡献,有建树,但也有不足和局限性。指出其局限性,只不过是不想简单地套用某些理论概念而已。发现某些原有理论的局限性,其目的当然是要克服这种局限性而使研究有所推进,进而达到理论创新。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克服其局限性?笔者以为,一是要理论联系实际,考察它符合不符合古代中国的历史实际;另一是要作理论上的整合性研究,将人类学理论与考古学、历史学相结合而进行整合。应该说,跨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的整合,将是今后研究的趋势和发展的方向。这种整合,无论对于人类学,还是对于考古学、历史学,都能互补而互益。在整合中,特别是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整合,不但不会被原有理论中的某些局限性所束缚,而且还可以实现理论上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