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与王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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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酋邦理论的贡献与局限

与“部落联盟”和“军事民主制”等概念相比,酋邦制概念的提出和对其特征的归纳,显然是人类学和民族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成就,它通过人类学中具体的民族学实例,给我们展现了阶级社会之前的不平等社会的一种具体情景,建立了由部落到国家之间的发展链环[83]

酋邦理论虽以塞维斯1962年出版的《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Elman R.Service, Primitive Social Organization:A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New York,Random House,1962)一书所建立起来的“游团-部落-酋邦-国家”这一演进模式最具有代表性,但在塞维斯之前,已有酋邦概念的提出;塞维斯之后,经更深入的考察和研究,酋邦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欧美的人类学家们对于酋邦的定义、特征等方面的归纳都有不同的界说[84]。这一方面说明酋邦理论前后是有发展变化的,另一方面在我们看来,酋邦理论也有它的局限性[85]。所以,酋邦模式对于说明由史前走向文明社会有其理论上的意义,但在应用时尚需加以分析,甚至在援引酋邦理论时还需要说明究竟采用的是谁的酋邦定义,并说明在这样定义下酋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只有这样才会在理论联系实际时,对理论、概念的本身和其建构的条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会使研究引向深入,也才不会脱离其所研究对象的历史实际。

在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和陈淳《文明与早期国家探源》的书中都谈到,酋邦(chiefdom)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人类学家卡莱尔沃·奥博格(Kalervo Oberg)在1955年写的一篇文章中首次提出的。在该文中,奥博格根据墨西哥南部低地哥伦布之前的印第安部落社会结构的特点,总结出六种类型的社会形态:(1)同缘部落(Homogeneous,或可译为“同族部落”),是指同一血缘群组成的部落,其栖居或聚落形态表现为分散家庭组成的松散游群、单一村落的部落和多村落的部落等。同族部落经济主要为狩猎采集和辅助性的栽培农业,存在大量从母居的社会形态。(2)异缘部落(Segmented tribes),是指由两个以上有名分的直系血缘群构成的部落(named unilinear kinship groups),即异缘部落是由不同世系的血缘群组成。(3)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酋邦(Politically organized chiefdoms),这是在一个地域中由多村落组成的部落单位,由一名最高酋长统辖,在他的掌控之下是由次一级酋长所掌管的区域和村落。其政治结构的特点是酋长有法定权力来解决争端、惩罚违纪者。酋长可以为战争而动员民众和后勤供应,通过联盟来加强团结。政治权威基于部落对共同渊源的认同。酋邦没有常规军队、永久性的管理机构和税赋。财产和奴隶从战争中获得,酋长的亲属和武士构成了社会最高阶层,常被称为贵族,其下面大批的普通民众和奴隶构成了最低的社会阶层。酋长头衔繁多,妻妾成群,房屋很大,出行乘轿,身上挂满珍稀的装饰品,通常通过中间人与民众对话。哥伦比亚北部低地的许多部落形态属于这种酋邦社会。(4)联邦型国家(Federal type states),这种社会结构存在一个强有力的统治者,一批世袭的贵族和一批专职的祭司。在分布着村落的地域上增加了两种新的建筑特点:宫殿和庙宇。刀耕火种和点种的农业经济可以支持这种社会,只要统治者能够控制大量的人口。哥伦比亚的契布查(Chibcha)已经达到了这个社会层次。(5)城邦国家(City states,或译为“城市国家”),其社会结构和下面的经济形态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手工业专门化出现,从而形成了专业阶层,进而导致日用品交换和贸易市场的出现,都市化造成农村生活和城市社会的分化,像秘鲁沿海的昌昌(Chan Chan)就是城邦国家的例子。(6)神权帝国(The theocratic empire),通过将高地和沿海平原复杂程度不同的社会群体联合起来,并将广阔区域中的城市经济组织到一起,从而形成帝国。农业赋税养活了统治者、军队、官吏和工匠,征用劳力来建造庙宇、宫殿、道路和其他公共建筑。印加帝国就是这种社会类型的代表。显然,奥博格将酋邦确立为国家前的一种不同平等的社会类型,这为后来塞维斯确立四阶段社会进化模式奠定了基础[86]

酋邦社会特征的另一发现者是保罗·基希霍夫(Paul Kirchhoff)。1955年,他将20年前的1935年就曾投稿给杂志的一篇论文于此时在自己执教的华盛顿大学的学生刊物《戴维森人类学周刊》(Davidson Journal of Anthropology)得到发表。在该文中,基希霍夫提出有两种类型的氏族,一种是“单面外婚制氏族”,另一种是不平等的“圆锥形氏族”(又称为“尖锥体形氏族”)。在这种圆锥形氏族-部落社会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取决于他和直系始祖之间血缘关系之远近,高血统的人与氏族-部落祖先的关系最近[87]。在这里,社会地位大部分依据其出身而定,所谓与直系始祖之间血缘关系的最近者,也就是与现实的最高酋长关系最近者,亦即在直系世系上和酋长最近者,可特殊地获得较高的地位,这是因为整个社会通常相信是自一个始祖传递下来的。所以,在酋邦社会里每一个人都依他与酋长的关系的远近而决定其等级,形成圆锥体形的分等级的社会系统[88]。基希霍夫发现了“圆锥形氏族”社会的等级特征,但他将这类等级制的氏族与平等的外婚制氏族作为社会演进过程中的同一发展阶段,是理论逻辑上的一个不足。其后的弗里德和塞维斯正是克服了这一不足而在理论上又前进了一步。

塞维斯正是在上述奥博格和基希霍夫二人研究成果以及人类学的其他进展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酋邦理论模式。其做法是把世界上现存的、亦即共时性的横向存在的各类原始社会组织,逻辑地排列为历时性的纵向演变的关系,其演变的序列为:由“游团”(地域性的狩猎采集群体)发展为“部落”(一般与农业经济相结合),再发展为“酋邦”(具有初步不平等的社会),最后走向“国家”。酋邦之前的游团和部落属于平等的原始社会,酋邦是国家出现之前的不平等的过渡阶段。塞维斯理论最具特色的地方:一是对酋邦的概括以及包含酋邦在内的四种社会类型演进框架的建立;二是酋邦的再分配机制模式。

在塞维斯的酋邦概念中,酋邦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它广泛存在的不平等,它的等级制。这种不平等表现为上文保罗·基希霍夫所说的每一个人都依他与酋长的关系的远近而决定其阶层,形成圆锥体形的或者说金字塔形的分阶层的社会系统,这是传承自同一始祖的所有同时后裔的一种不平等的身份关系。第二是酋邦拥有固定的或者说常设的领导。第三是塞维斯提出酋邦具有再分配机制。为此,塞维斯甚至把酋邦定义为“具有一种永久性协调机制的再分配社会”。再分配机制在塞维斯的酋邦理论中,占有着十分关键的地位。在塞维斯看来,酋邦兴起于特殊的自然生态环境中,由于资源的差异,出现地区分工和交换,在这种特殊的地方,进行生产分工与产品再分配的需求很大,容易导致控制中心的出现,使酋长成为再分配者,也就是说生产的地区分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再分配活动与领导权的兴起和巩固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塞维斯说,不平等在酋邦社会里:“是协调中心本身发展的一个结果,而不是其发展的原因。是酋长职位的出现产生了酋邦。”[89]

在塞维斯之后,酋邦理论又有所发展。首先是关于酋邦与再分配机制的关系问题。皮布尔斯(C.S.Peebles)等人根据夏威夷酋邦的特点对酋邦的再分配机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发现,夏威夷的社群或聚落分布在多样性丰富和资源种类平均的环境里,所以各社群和部落的基本资源都可以自给自足,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互惠交换并不重要,也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最高酋长控制基本资源再分配的网络。他们发现,夏威夷的酋长是通过修建和视察各地祭祀战争、农业和宗教之神的庙宇来获得贡品和实施控制的[90]

美国考古学家厄尔也对塞维斯的酋邦再分配机制提出质疑。他也以夏威夷酋邦为例提出了四点理由:(1)各社群区域划分和内部人口结构可以维持自给自足的经济。(2)不同区域之间存在的环境和资源差异是通过采取不同生存方式而非通过互惠交换来解决。(3)不同区域之间一些特殊产品的交换一般采取社群内部亲属间的义务关系或区域间的物物直接交换形式。通过再分配等级网流通的物品一般用于由贵族直接主持的活动。(4)长时段中再分配动员的周期性和不规则性,不足以组织起当地专门化的生存经济。因此,他认为塞维斯将再分配机制作为酋邦发展动力的假设并不适用于夏威夷酋邦[91]

其次是酋邦的多样性问题。厄尔就对酋邦的多样性进行了讨论。他认为酋邦并不能被视为一种相同的和直线演进的阶段,应该将酋邦按其多样性分成不同的结构类型,为此他提出了“简单酋邦”和“复杂酋邦”的概念,二者的人口规模和政治等级都可以有很大的不同。对于简单酋邦,厄尔和约翰逊(Allen W.Johnson)以特罗布里恩德酋邦为例,对于复杂酋邦他们举出夏威夷酋邦和伊朗的巴塞利(the Basseri)两例来进行了说明[92]

由于对酋邦的划分和认识的不同,厄尔对酋邦的定义也不同于塞维斯。他认为酋邦最好被定义为一种区域性组织起来的社会,社会结构由一个酋长集中控制的等级制构成,它具有一种集中的决策机制以协调一批聚落社群的活动。在决策和协调功能上,厄尔认为酋长是中心决策者,而集中是酋邦最鲜明的特点。从聚落形态来看,在一个区域内形成有聚落等级,其中,中心聚落的规模较大,周边较小的聚落臣服于它。在等级分层上,厄尔认为可以从对经济控制所获得的各种物品予以衡量,例如墓葬的大小、随葬品的多寡以及居住房屋的规格、质量等,都可以反映出经济地位、财富和社会的不平等。在酋邦政治和经济的集中问题上,厄尔强调酋长通过控制剩余产品来获得权利和财富。厄尔认为,这种控制能力发展的最好的例子是那些依赖灌溉的酋邦,如在西班牙南部的干燥环境里,在铜器和青铜时代发展起来的灌溉促成了对高地灌溉土地实行控制的社会阶层的发展。而对资源拥有权的经济控制也有助于解释并不依赖灌溉的酋邦的发展,比如奥尔梅克酋长对高产土地的控制。此外,酋长还可以通过控制生产技术来行使权力,例如对石器、陶器和金属工具生产技术的控制。在基本经济活动之外的是对代表财富和权势物品的控制,例如有些专职工匠直接依附于酋长和贵族进行奢侈品和珍稀物品的生产,或者通过贸易和交换来控制一些体现权势舶来品的拥有。还有战争在酋邦的发展中的作用,领导战争是酋长的普通功能,他们通过战争进行征服、获得财产和俘虏。酋长的权力除了来自控制之外,也来自于管理。厄尔认为来自于管理的酋长权力强调的是酋长的服务功能,来自于控制的酋长权力强调的是酋长的剥削能力,而对这两者功能进行协调之后,他认为酋邦的生存会强化对领导和管理机制的需求,同时在管理机制形成中又会产生控制的机会。酋长在开始时可能行使一种协调和管理功能,但是随着社会分层的发展,酋长和贵族会操纵政治和经济关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形成对剥削行为的控制。厄尔也强调意识形态对于酋邦的重要性,指出酋邦多具备神权的性质。总之,厄尔认为酋邦具有极大的多样性,其具体的演进过程也非常复杂。此外,厄尔认为,由于人类学确定的酋邦类型是根据同时性酋邦社会的观察,对酋邦演变过程的研究作用有限,因此从考古学来了解酋邦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93]

克利斯蒂安森也深入讨论过酋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觉得酋邦的概念需要改进。克利斯蒂安森认为,人类社会组织最基本的区别在于部落社会与国家社会,酋邦只是部落社会的一种变体,或者说,酋邦是社会组织的一种部落形式。她在酋邦与充分发展的国家之间安置了一个弗里德的分层社会(阶层社会)。分层社会是国家组织的一种原始形式或者早期形式(an archaic form of state organization),可称之为原始国家,它具有国家组织的基本特征,比如说,显著的社会分化与经济分化,强调领土重于强调血缘关系,但是它缺乏发达的官僚制度。她按照伦弗鲁(Colin Renfrew)、厄尔和阿特罗伊(Terrence D.Altroy)等人的方法,把酋邦划分为集体性质的(collective)和个人主义性质的(individualizing)两种。前者建立在酋邦对维持生计产品经济财政(staple finance)和生计生产之控制的基础之上,后者建立在酋邦对贵重物品进行控制的奢侈品财政或者说财富财政(wealth finance)的基础之上。这两种制度并不相互排斥,也可以发现它们有的时候结合在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组织之中。只是在前国家社会里,维持生计产品经济财政制度大多数是与集体性质的、领土的、“农业的”社会(collective,territorial and“agricultural”societies)相联系,威望物品经济则主要是与个人主义性质的、分散的、“游牧的”社会(individualizing,segmentary,“pastoral”societies)相联系。在此基础上,克利斯蒂安森提出两条演化道路:基于维持生计产品经济财政或者对生计生产进行控制的酋邦,可以发展成为权力集中的原始国家,最后发展为帝国;基于奢侈品财政的酋邦,可以发展成为权力分散的原始国家,最后发展为城邦。前者的道路是:从领土部落发展到具有稳定的财政、集体性质的酋邦,再发展到权力集中的神权政治的原始国家(集中管理的分层社会),然后演进为官僚体制的国家道路;后者的道路是:从分散的(segmentary)部落发展到以财富财政或者奢侈品财政为基础的酋邦,然后演进为权力分散的世俗政治的原始国家,再发展到封建体制的国家道路[94]

因酋邦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学者们对它认识上的差异,导致人类学家对酋邦定义也有所不同。除了上述厄尔等人有关酋邦的定义外,奥博格将酋邦定义为由一个最高酋长管辖下由次一级酋长控制的、以一种政治等级从属关系组织起来的多聚落的部落社会。受奥博格的启发,斯图尔德将酋邦定义为由许多小型聚落聚合而成的一个较大的政治单位,他进而将酋邦分为军事型和神权型两种。弗兰纳利认为酋邦是社会不平等世袭的开始,自此社会中不同血统是有等级的,血统和地位也与财产的拥有相联系,不管个人的能力如何,其地位的高贵和低贱与生俱来,为此他认为酋邦从考古学上辨认的诀窍是看是否有高等级的幼童和婴儿墓葬,可以说明权力和地位的世袭。皮布尔斯讨论了塞维斯所说的酋邦兴起的再分配机制,不赞成将再分配概念看作是定义酋邦的基本特点,他同意酋邦为一种不平等的社会体制,贵族和酋长具有实施控制的权力,这种权力多少依赖神权来取得合法地位,以便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卡内罗说酋邦是一种超聚落的政治结构,将它定义为一个最高酋邦永久控制下的由多聚落或多社群组成的自治政治单位。等等。也就是说,自奥博格提出酋邦概念以后,学术界认识到,所谓酋邦可以指差异极大的社会类型,可以根据其结构和复杂程度细分,比如神权型、军事型和热带雨林型酋邦;集团型和个体型酋邦;分层型(阶层型)和等级型酋邦;超级型、等级型和无等级型酋邦;简单酋邦和复杂酋邦,等等,它涵盖了从刚刚脱离原始部落的较为平等的状态一直到非常接近国家的复杂社会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形态[95]

综上所述,有关酋邦的理论,我们可以总结为:

第一,酋邦概念和定义的极不统一,酋邦类型的多样性,是由于原始社会后期或由史前向国家的转变时期不平等现象和形式本身就是多样的,形形色色的,也就是说,是社会的复杂性和不平等的多样性才使得学者们对于酋邦的定义和特征的归纳存在着诸多差异。如果我们一定要将那些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形态(即从刚刚脱离原始部落的较为平等的状态一直到非常接近国家的复杂社会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形态)都冠名以酋邦的话,只能牺牲丰富性和具体性而上升抽象性,可将酋邦的主要特征概括为:原始社会中血缘身份与政治分级相结合的一种不平等的社会类型[96];并用“简单酋邦”与“复杂酋邦”来表示酋邦社会中不平等的发展程度和酋邦演进中的前后两个阶段;而作为酋邦的发达形态或所谓“复杂酋邦”,其组织结构,应当是由最高酋长所在的中心聚落与许多处于从属或半从属地位的中小型聚落聚合而成的一个较大的政治单位;其复杂酋邦中的不平等,应当是既包括因血缘身份和职务所致的不平等,也包括其后发展出来的具有经济意义的社会分层。

第二,酋邦理论的主要贡献就在于“它通过人类学中具体的民族实例,给我们展现了阶级社会之前的分层社会的一种具体情景,建立了由部落到国家之间的发展链环”,它“启示我们,由部落到国家还应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阶段,有相应的社会结构和体制特征,这一发展阶段是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中关键点之一”[97]。值得注意的是,这段论述虽然是笔者19年前写的,但对照形形色色的史前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即史前各种类型的不平等社会)和不同学者对酋邦的不同定义,这样的提法至今也还是有意义的。

第三,酋邦理论的建立虽说主要是依据人类学中具体的民族实例,但也有假说的成分。例如塞维斯把生产的地区分工与再分配机制作为酋邦兴起的模式就属于一个假说。依据这一模式,酋邦的兴起于某种特殊的地理环境之中,即由于环境资源的不同,不同的村落之间出现生产的地区分工和交换的需求,从而产生相关的协调活动和再分配机制。如果酋邦只产生于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之中,那么对于大部分属于自给自足的聚落群或社区来说,岂不就是无法由部落发展为酋邦,酋邦也就不具有普遍意义。塞维斯的“再分配机制”这一假说只可视为是对酋邦兴起原因的一种探讨。不赞成他这一说法的学者,在面对酋邦是如何产生的,以及酋邦演进过程的动力等课题时,都提出过自己的新说,诸如人口增长压力说、战争说、对集体化生产活动的管理与对贵重物品的控制说,等等。应该说这些新说也含有假说的成分,也属于假说的范畴。理论需要联系实际,这些假说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历史实际,这既是理论创新的魅力所在,也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

第四,在塞维斯的酋邦概念中,酋邦社会的不平等只是由血缘身份地位造成的,是社会性的,“是酋长职位的出现产生了酋邦”,酋邦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利益并无必然的联系,弗里德所说的具有经济意义的社会分层不属于酋邦社会。若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某些不平等的史前社会类型,将会变得十分矛盾而难以处理。例如,菲律宾群岛的卡林伽(the Kalinga),塞维斯一度把它列入原始国家的行列,一度又把它列入酋邦行列,而最后又完全删除了卡林伽这个人类学的例子。塞维斯说,在卡林伽社会中人们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个等级the Pangats,“作为最有权力的人,数量很少,但他们是在社会分层的顶端。在他们之下是‘卡当延’(the Kadangyan),即亲属集团的富有的贵族领导人。中等或一般集团称为‘巴克囊’(the Baknang),而贫穷的人称为‘卡布斯’(the Kapus)”。上下等级之间贫富差别很大,许多卡布斯完全没有财产,沦为佃农,作物收成与主人对半分[98]。在塞维斯1958年出版的《原始文化概览》一书中,他把卡林伽列在了“原始国家”名下;而在他1962年出版的《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一书中,把卡林伽列入了“酋邦”名下;到了1978年版的《原始文化概览》,塞维斯整个就去掉了卡林伽这一例子,代之以卢瓦拉贝都因人(Rwala Bedouin)。有人说,这是由于卡林伽不好归类的原因。卡林伽有一些国家的特征,为此塞维斯最初是把它归入原始国家的,但是与同列于此名下的马雅和印加相比,却又十分缺乏国家的结构。卡林伽有法律的概念,有政治等级制度,这都与马雅和印加相似,然而在官僚结构、军事组织和亲属结构上却又与之大不相同。为此,延戈扬(Aram A.Yengoyan)认为,把卡林伽放在部落、酋邦和原始国家三类中哪一类里都不合适[99]。但我们推测,塞维斯一度曾把卡林伽作为他列举的酋邦的四个例子中的一个,后又将它拿掉,除了他拿不准之外,大概还有一个原因是在卡林伽社会中已存在具有经济意义的社会分层。在塞维斯的酋邦概念中,该社会是没有社会经济阶级的,而卡林伽却有这样的社会分层,塞维斯当然要把它从酋邦的行列中拿掉。但把它从酋邦的行列中拿掉,却又不能放入原始国家的行列之中,这只能说明塞维斯的酋邦概念、定义是有问题的。诚然,在史前社会中,先有血缘性的身份地位的分等,后有经济性的社会分层;可以从军事的、宗教的社会职能和职务中产生贵族、产生统治者,即分层起源有政治方面的途径或方式,但这不等于说在原始社会末期没有经济意义上的社会分层。在这方面上,同样属于主张酋邦理论的厄尔和约翰逊就与塞维斯完全不同。厄尔和约翰逊认为酋邦与此前简单社会最为重要区别就在于分层,在于社会成员掌握生产资料权力的差异,这当然是占有重要经济资源权力不平等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在厄尔和约翰逊看来,具有经济意义的社会分层并非在酋邦社会之后,而是始于酋邦社会之中。为此,我们认为塞维斯所谓具有经济意义的社会分层只出现于酋邦之后的国家社会之中的观点,也是他的酋邦理论中局限性之一。

第五,如我们一再指出的那样,塞维斯酋邦理论中“游团-部落-酋邦-国家”的模式,“是按照社会进化观点将民族学上可以观察到的各种类型的社会加以分类排列而成的,因而其逻辑色彩很强。对于史前社会的研究,若想达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除了人类学或民族学之外,还必须借助于考古学,因为考古学可以依据遗迹的地层叠压关系确定其时代的早晚和先后顺序,从而观察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100]。也就是说,塞维斯的酋邦理论模式在把人类学上现存的共时性的各类原始社会组织,逻辑地排列为历时性的纵向演变的关系时,对于已经消失的远古社会是否果真是这样,也还是需要证明的。对此,易建平介绍说,后来塞维斯本人已经意识到了。据研究,在1958-1978年的20年间,塞维斯一直在重新审视有关自己进化类型的若干问题,比如首先是塞维斯感觉混合游团这种类型应该去掉,部分原因在于认为,这种游团并非是一种原始的形态,而是可能为应付欧洲文化侵入而产生的一种适应的形态。由于受到弗里德等人的影响,塞维斯在他1971的《文化演进论:实践中的理论》一书里甚至宣称,游团-部落-酋邦-原始国家四阶段划分法并不符合“事物的原生状态”,“它们也许可以用来进行现代民族志的分类,却难以用来从现存诸阶段推论已经消失的时代”。这实际上等于放弃了他原来的四阶段发展理论,取而代之的是塞维斯认为,可能只有使用三个阶段来划分比较合适:(一)平等社会,和从中成长出来的(二)等级制社会——在世界上,其中只出现过少数为帝国-国家所代替的例子——以及(三)早期文明或者古典帝国[101]。也许有人认为塞维斯后来的三阶段发展理论,过于一般化,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它却是塞维斯本人针对他自己的酋邦理论的局限性而提出的,应该说“史前平等社会-史前等级制社会-早期文明或者原始国家”的演进框架,反映出了由史前社会向国家演变过程中三个发展阶段的本质特征,更具有普遍性。

第六,酋邦理论中“酋邦”(chiefdom)一词的翻译问题。张光直先生在将酋邦理论介绍给中国大陆时,把chiefdom译为“酋邦”,自此以后,学者们都使用酋邦一语。其实,正如我们后面将要谈到的,由于“邦”字的含义有国家的意思,而“酋”是“酋长”的意思,所以用“酋”与“邦”合成一词的“酋邦”,也即“酋长国”,就有点像有的学者曾使用过的“部落王国”或“部落国家”的味道,是一个不伦不类的概念。当然,使用“部落王国”概念的学者,是将它放在“国家”的范畴来使用的。而酋邦理论中的“酋邦”则是前国家即原始社会里的社会类型。正因为“酋邦”中使用了“邦”字,使得一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族邦”就是“酋邦”[102]。我们知道,在日本是将chiefdom译为“首长制社会”。这是比较符合原意的。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若将chiefdom(酋邦)一词译为“酋长制族落”或“酋长制社会”更贴近原意。诚然,“酋邦”一词译法非常简练,而且似有约定俗成之感,故而在本书中我们依旧使用这一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