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中农村研究·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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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治下沉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兴起

自治指的是社会自治或地方自治,其主要精神是人民有权自主决定、自行处理地方社会的相关事务。[34]从鄂东南H市乡村和关中平原M县乡村的情况来看,当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以行政村为范围的村民自治陷入行政化的实践困境后,以组干部和社区社会组织为主体、以自然村和村民小组为空间覆盖范围的社会自治呈现出活力和蓬勃生机。

(一)自治的地理边界为自然村

村落是乡土社区的基本单元[35],是一个农民聚集而居、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形成的自治共同体。历经一百余年的社会变迁,村落社区对于中国农民来说仍然具有重要而又特殊的现实意义,不仅是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的基本单位,而且是农民人生价值和生命意义的实践场。M县D村不仅行政村建有文化广场,而且均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建有独立的文化广场,村民日常习惯于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所建的文化广场从事文化活动;每个自然村都自发筹资建有村庙;全村有50多名从当地走出去的公职人员退休之后选择回到自然村居住和生活。而在H市L村,每个自然村都建有祠堂,几乎每个宗族既拥有本族人共同所有的坟山,还重修了族谱,保留了浓厚的历史印迹和共同的社会记忆。自然村成为村民自治的地理边界,具有复杂的历史社会因素: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村民共有土地产权,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具有明显的土地分界;自然村是人们集中居住的地方,是村民的基本生活单位;自然村的人们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历史记忆和社会记忆,具有亲密的情感基础、相同的民风民俗、类似的价值观和行为逻辑;自然村的人口数量一般来讲少则数十人,多则也不足千人,人口规模适度;自然村的村民具有共同的利益,易于在自由自愿的基础上达成集体行动。因此,自然村满足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基本条件[36],相比超越自然村的行政村而言,具有实现村民自治的良好社会文化基础。

(二)自治的内容为地方公务

在传统的乡土社区,地方自治单位要满足水利、自卫、调解、互助、娱乐、宗教等人们的公共需要。[37]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不断推进,这些地方社区中人们公共需要中的一部分已经由政府来承担,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但是尚有部分政府直接提供效率不高的公共服务需要人们以自治的方式来衔接。在M县乡村,笔者发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政策执行较好的行政村都有一个共性特征:村委会负责申请项目,村民小组负责实施项目。在D村,通过“一事一议”政策修建通组公路时,基本上都是由村民小组负责组织村民筹资筹劳做好项目配套工作,村委会基本上不介入村民小组内的具体工作。而在配合县政府招标的施工队实施国家农业开发工程项目时,也多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村民予以协助。同时,在承接国家项目之外,当地几乎每个自然村都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后,以农民自愿出资捐款的方式,筹建了隶属于自然村所有的村庙。在H市乡村,我们发现在取消农业税费,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几乎每个自然村都以自发筹资的形式在国家相应政策推出之前就已经修建了通组(自然村)公路。不仅如此,重修族谱、重建祠堂等社区里的公共活动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经在自然村里以人们自发自愿的方式悄然展开。综合两地的情况来看,以自然村和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社会自治活动长期存在,内容涉及道路硬化、水利供给、纠纷调解、文体娱乐、宗教生活等多个方面,基本上都是与农民日常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村庄公共事务。

(三)自治的规则为村民协商制定的契约

社会治理的规则具有两种不同的形成方式:一是在“真”和“善”等具有真理判断性的价值取向的引导下,人们逐渐认识到的有益的规则;二是经过人们不断的讨论、分析、游说和彼此协商等共同参与的过程,字斟句酌制定或创制出来的规则。[38]现代社会治理的规则大多是后一种类型的规则,是建立在人们自由平等、民主协商基础上的一致性规范,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众人授权基础上的契约。社会自治需要匹配相应的物质资源,M县D村和H市L村自治的内生物质资源主要来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在关中平原的M县D村,迄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土地以农民协商的方式,不仅每3—5年进行一次“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小调整,而且还留有数十上百亩不等的机动地。而村民小组的调地权源自县乡政府的默认,1998年在国家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出台后,当地县委县政府制定了“续订为主,保持稳定,适当小调,抓好完善”的土地延包原则;乡镇党委政府则规定“在三十年承包期内,坚决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不能大面积调整土地,防止耕地频繁变动,对符合政府规定增加人口引起吃粮困难的农户,经村组讨论同意,报县乡批准,每间隔五年予以妥善解决”。在鄂东南H市L村,社区建设理事会需要征地拆迁来修建通组、通户公路或兴办其他公共设施时,也充分发挥了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优势,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形成决议,对被征地农户承包地上的附着物进行经济补偿,而被征土地则挂到集体的账上,留待下次村组土地调整时补足。对此,也有少量村民表示不满,并到县镇政府上访。面对上访村民,地方政府均以“这是你们湾子(自然村)自己的事情”为由劝回。[39]除了土地调整和征地拆迁以外,在涉及筹资筹劳等其他问题上,M县D村和H市L村也能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实施规则。同时,这些规则都受到了地方政府正式抑或非正式的认可,表现为政府授权基础上村民自治权利的增长。这也说明,社会自治的有效需要妥善处理好正式制度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关系,使二者能够融洽共存。

(四)自治的主体为社区社会组织

在M县和H市乡村社会的自治实践中,行使自治权的主体均是社区社会组织。如果把村民个体看作是一个“私”的单位,把社区社会组织看作是一个“公”的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力是村民们共同授予的。因此,社会组织制定的规则就具有了“公”的性质,社区也因此具有了公共性。面对具有“公”的属性的社区社会组织,作为“私”单位存在的个体就不能理直气壮或胡搅蛮缠地一味去讲个人利益或自身诉求,往往在社区舆论与社会惩罚的集体压力下,遵循“小(个体)道理服从大(社区)道理”的行事原则。M县D村以自然村和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正式组织是村民小组,设有村民小组长等职务,他们在完成低保和扶贫等遴选型惠农政策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时,都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议(社区社会组织),由大家共同讨论、民主协商来达成治理共识。此外,当地的社区社会组织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老年人协会、红白喜事理事会、庙事会、社火会等。H市L村的社会组织是社区建设理事会,而理事会则建立在宗族内部房头会的基础上。理事会由宗族内各个房头推荐的理事代表组成,人数和户数较多的房头推荐产生的理事代表数量相对也多,人数和户数较少的房头也需要推荐产生自己的理事代表。社区社会组织的成员往往事先都在地方治理实践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并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人脉和面子等社会资本,逐渐成为乡村权威或意见领袖。

(五)自治的理念为村民共同参与的公共理念

这里的公共理念不同于西方的公共观念,公共观念与公民的公共精神、公德观念和公民品格相关联,而公共理念则与农民的“自己人”意识、“我们感”和社区认同相连。[40]“自己人”意识和“我们感”源自人们的内群体意识,中国人习惯从血缘、姻缘、拟亲缘和友缘的角度,根据他人与自身关系的远近,划分内外群体,并将内群体的人视作自己人,而将外群体的人视作陌生人或外人,从而对其采取不同的社会交往方式。[41]在乡土中国社会中,自然村和宗族是农民基本的认同与行动单位[42],是天然的内外群体划分界限。M县和H市的乡村社会自治充分调动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和社会资源,通过村民共同参与激活了农民的“自己人”意识和“我们感”,重建了村民的社区认同。同时,也可以发现,与公共观念之“公”相比,公共理念之“公”仍是私[43],具体表现在以自然村为边界的社区自治可以顺利推行,而以行政村为边界的村民自治则很难在公共品供给等领域达成集体行动。因此,这种公共观念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有利于形成社会自治规则,以社区之“公”遏制个体之“私”的过度膨胀,抑制“无公德的个人”[44]的快速崛起,使村民仍能保留基本的集体行动能力;另一方面则容易使村民走向集体利己主义,虽然使集体行动能够以特定群体利益的名义达成,但其实质“却是对更大的公共性的牺牲和对利己主义的遮蔽”[45]。然而,正是农民的公共观念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兴起,为以自然村为边界的社会自治提供了理念支持和文化支撑。

在M县和H市的乡村,行政村都超越了自然村的地理边界,村委会事实上已经成为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干部被视作机关干部予以管理,村民自治失去活力。然而,社会自治下沉到自然村与村民小组,通过激活村民的公共观念,发挥不同类型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则,保障了社区公共品的有效供给,营造了乡村“善治”的格局。这说明,充分调动地方社会的主体性,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村落社会的自治能力,不仅不会弱化国家基础权力,而且可以将其视作国家基础权力建设的重要维度,通过构建国家行政权力和社会自治权力协同增长的体制机制,能够顺利推进政权建设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