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依法治腐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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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高校决策的内容及程序规范设计

高校决策内容的确定和应遵循的程序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纪国法设定。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的决策系统主要有两个:一是党委办公会;二是校长办公会。

一 高校党委办公会决策内容及程序设计

(一)高校党委办公会决策的基本原则

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党委要充分发挥校长的作用,支持校长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高等学校党委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办学,靠人民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高等学校党委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校,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创新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二)高校党委办公会决策内容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党委办公会的程序设计

1.组织设置。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和换届的具体要求依照各高校所属行政区域的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15—3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11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7—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系)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高等学校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高等学校纪委经全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纪委可由5—11人组成,规模较大的学校,纪委委员可适当增加,纪委委员人数一般不得多于同级党委委员人数。纪委书记、副书记由纪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批准。纪委书记原则上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副书记应由学校中层正职一级,熟悉党务工作的干部担任。

学校纪委应设立办公室,配备适量的纪律检查员。纪委办公室可与学校监察处(室)合署办公,采取一套人员两个名称的形式,统一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2.党委书记任职条件与人选产生。高等学校党委书记除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1)具有比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政策,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从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3)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知识分子政策,具有比较丰富的党务工作和治校治教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一般应有高等学校工作经历。

(4)具有较高的科学知识和文化水平,有较丰富的现代教育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能驾驭全局,善于处理学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

(5)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献身高等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高等学校党委书记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60周岁。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高等学校党委书记的选拔,要贯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扩大选人视野。具体人选产生途径:在本校内部民主推荐产生;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在党政机关适合做高等学校工作的领导干部中选调或交流选拔。

3.党委基本职责。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党的先进性。

积极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校园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积极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加大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

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抓好教学科研人才,行政管理人才和后勤服务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增强学校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倡导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

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强师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师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实践者;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领导学校纪委的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人民武装和保卫工作,努力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经常向民主党派代表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作用。

高等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权限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

(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

(2)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3)主持制订党委的工作计划、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检查学校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6)负责协调好学校党委、行政、群众组织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7)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8)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会议制度。高等学校党委会议,一般包括全委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凡决定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需提交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

全委会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设立常委会的学校,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议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不设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全委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设立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委会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

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可举行。常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

5.议事规则和决策。高等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前,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建议。其中,属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进行决策前,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全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设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商定后提出,提交常委会决定;不设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商定后提出。全委会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常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常委。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常委会议题由常委或有关部门提出,经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协商后确定。常委会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拟提交全委会,常委会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书记充分沟通。

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集体决议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行政干部任免,会前应先征求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意见。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全委会、常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对全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常委会(设立常委会的学校)审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对常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全委会和常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印发会议纪要。党委办公室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全委会或常委会报告。

6.执行与监督。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党委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除另有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两个星期内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报告。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委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失误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协调一致,提高效率;坚持和完善联系基层党组织制度,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坚持每年以适当方式听取学校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积极作用。认真听取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监督。

二 高校校长办公会的决策内容及程序

(一)高校校长办公会决策中应遵守的原则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1.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坚持党委领导,认真贯彻党委决议。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办学,靠人民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民主、科学和高效的原则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

6.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高校校长办公会的决策内容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高校校长办公会决策的程序设计

1.校长职务设置与人选产生。高等学校设校长一人,根据学校规模设副校长若干人。高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的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1)校长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一,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从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第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规,具有丰富的治校治教和学科建设工作经验,一般应有高等学校工作经历。

第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驾驭全局,善于处理学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民主作风、大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

第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结合岗位要求参照执行。校长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60周岁。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校长、副校长的选拔,要贯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扩大选人视野,具体人选产生途径:在本校内部民主推荐产生;在相关高等学校中公开推荐产生;从优秀留学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中挑选;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在党政机关适合做高等学校工作的领导干部中选调或交流选拔。

2.校长职责权限

(1)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善于运用战略管理、资源整合、开放办学、团队创新、科学竞争等现代管理理念开展工作。

(3)提请学校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4)组织拟订学校的办学方针和章程,组织编制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管理体系。

(5)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劳动者。

(6)组织开展学校的科研活动,优化科研环境,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7)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8)依法保障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规范,营造健康良好的学术风气和学术环境;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严谨治学、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和学术精神。

(9)组织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大学运行机制;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权限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有关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10)根据国家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收;组织拟订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11)组织制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

(12)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13)根据国家涉外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14)组织处理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15)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校长办公会议。高等学校实行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依法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校长提交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1)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联合办学等。

(2)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生、医疗保险、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3)学科、专业重大改革调整方案和处级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4)较大额度的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5)全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7)全校性各种委员会、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8)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工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学校实际,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以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校长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校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对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议题。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或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做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会议做出的决定要印发会议纪要,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察督办。对会议决定在执行中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校长报告。需复议的,按复议后决定执行。

4.校长工作程序

(1)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学校行政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教学科研的重大问题;经费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和经济协议;对外合作和联合办学;校内其他管理法规规定的重大问题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程序,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接受学校党委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或取得学校党委授权。一般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成立由学校校长或副校长牵头的专门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工作方案。

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对初步工作方案须广泛征求相关组织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专题审议后,提请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议。

责任到人,组织实施。根据党委决议,由校长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应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校长同意并先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党委决议后方可做出变更。

加强督办,促进落实。校长要加强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2)常规性行政事务的工作程序。常规性行政事务工作主要有:教学、科研、人事、基建、财务等学校各类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等。一般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校长、副校长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权限和学校规定,积极负责地独立开展工作。

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出现问题应及早发现、及时解决。

副校长要向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建议和意见。

完善计划,加强组织,督促检查,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程序。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有: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事故灾难事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考试泄密和违规事件;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公共事件。一般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学校设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事先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全体成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事件进行处置。一般情况下校长应亲临一线指挥。

将事态及时向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报告,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指示。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应急任务结束后,积极做好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秩序。事件处理完毕,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形成较完整的事件处理备忘录。

5.协调,报告制度。校长和党委书记每周要定期沟通情况,建立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强学校党政领导沟通协调。

建立校长专题会议制度。校长专题会议是校长会议的组成部分,主要研究解决在执行学校总体工作过程中的问题。会议的议题一般涉及2—3名主管校长分管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主持召开,有关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和教学院系主要负责人参加。校长专题会议所研究、协调和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校长办公室派人列席会议,并对会议纪要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信息。

建立校长碰头会制度。研究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布置、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加强行政领导班子的沟通和协调。建立校院(处,系)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学校上下的沟通和交流,通报学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研究、解决、协调校院(处、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校长每学期应向学校党委会报告1—2次行政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会报告贯彻党委决定和学校重大行政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校长每学年至少向学校教代会报告1次行政工作,听取意见,接受民主监督。

校长、副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在校长任期中期和任期届满时,要向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大会作述职报告,接受民主测评和上级考核。

6.副校长工作。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副校长要完成校长分配的工作,对校长和学校党委负责,接受校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副校长要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指导分管的部门(或业务)工作,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对于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要向校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校长请示报告,由校长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

副校长要树立配角意识,当好校长的参谋助手;要树立合作意识,加强与其他副职的相互沟通和配合;要树立服务意识,指导、帮助和带动下属工作。

校长和副校长之间、副校长之间要加强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统一领导下,保持学校行政工作的协调一致和运转有序。

三 完善高校党委办公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协调机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1] “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是在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提出的。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第39条。

[3] 参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第3条。

[4] 华侨大学、暨南大学、汕头大学因投资渠道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

[5] 2014年,截至8月21日,《18名高校领导落马、过半是一把手、涉案金额巨大》,参见《新京报》2014年8月21日。

[6] 参见陈光军《高校重大事项决策论证研究》,《教育评论》2011年第1期。

[7] 陈光军:《高校重大事项决策论证研究》,《教育评论》2011年第1期。

[8] 邢群麟、蔡亚兰:《世界上最伟大的管理书》,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页。

[9] 张运亮:《建立决策责任制势在必行》,《光明日报》1998年5月1日。

[10] 《列宁选集》第4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35页。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