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依法治腐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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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高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理论研究及规范设计

第一节 高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每一项重大事项决策都会涉及一个单位及其成员的重大利益,有的决策甚至关系到所在单位的生死存亡,所以任何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必须科学、慎重。随着新技术、新理论的迅速发展和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科学决策日益成为管理者必须直面的重大课题。如果不科学决策,就有可能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职工人心浮动,甚至引发社会事件等严重后果。提高管理者的科学决策水平必须熟悉决策的一些属性,决策的属性主要表现在:决策影响的时间长、范围广,稍有差错,就会造成重大失误;决策通常是面向未来的,而未来的部分环境或条件往往是不可知、不可控的,决策具有难以预测的风险性;决策通常要综合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多种可变因素,决策具有不可避免的复杂性;决策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能,是例行性的,而特定情况下的决策需要随机做出,这就会使领导干部的决策往往带有随机性;决策是为了指导实践,发挥解决问题的作用,这就客观地要求领导干部的决策具有可操作性;决策是主观意志和客观实际的统一,管理者所做的决策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只有反映出了客观需求,才是科学的。所以领导干部的知识水平、综合能力和掌握的现实情况对于做出科学决策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高等院校是一个国家科技、文化精英荟萃的主要场所之一,其办学水平高低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这个国家科技、文化水平的高低,所以高校的发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至关重要,高校的重大决策对其本身和所在的国家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高校在做出重大决策,尤其是在对“三重一大”[1]做出决定时,首先要经集体讨论,然后再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科学民主决策是制度反腐的重要设计,要求其必须做到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和完善化。高等院校既是人才汇集之地,又是资金集中之所,在做出重大决定时,只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才能克服现有决策体制的缺陷,促进高等学校协调快速可持续地发展。高校目前做出决策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党委办公会;二是通过校长办公会。高校决策机关对什么内容进行决策、通过什么程序决策,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一 高校现行决策机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2]《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3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3]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现行的管理体制[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指导高校办学的基本法律,在学校的重大决策和监督执行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它不仅规定了高校党委职责、校长职责,而且还规定了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项的审议权以及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利,但由于缺乏详细的、规范的制度设计,这些权利的行使缺乏可操作性,在许多高校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和落实。在学校的管理决策中,学校党委和校长是权力的核心决策层,但院系作为学术人员和学术活动最集中的地方却缺乏应有的决策权力,这与教授治校、专家治校的传统治理模式脱节。“高校校长拥有校内管理的至高权力,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督和约束,没有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分析与评价,极有可能在人性私欲、世风流俗、个人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权力的滥用和决策的利己主义及其他功利主义倾向,甚至会出现严重的腐败问题”[5],这绝非危言耸听。随着高校校长负责制的全面贯彻实施和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高校办学自主权越来越大,高校校长的决策权限也越来越重,所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论证也显得更加重要。从现行的高校管理中可以看出,高校决策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高校的重大决策缺乏教职工的充分参与

高等学校的决策是其决策者“为实现一定目标制订若干行动方案并加以优化抉择的行为过程”。重大决策会直接或间接涉及每个教职工的利益,所以需要广大教职工的充分参与。高等学校内部有着复杂的权力结构,这些权力结构的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而决策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是各方面利益博弈的过程,因此,需要构建科学民主的决策体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有效地把各方权力主体整合到决策体制中,从源头上使各权力主体的意志得以表达,利益得以维护,防止权力寻租行为,推动高等学校的依法治校、民主治校。

在一些高校,党委借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的“党委领导”把学校所有重大事项,不管是学术性事务或非学术性事务都纳入其决策范围。这种决策结果,造成党政不分,职责不明,一旦决策失误,其后果往往因“集体决定”而无法追究。对决策的内容,一些高校以党内决定、涉密为由,使得广大教职工无法参与。对一些涉及学校发展的敏感的重大事项,故意暗箱操作、秘密决定,让广大教职工对一些涉及学校和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从提议、立项到完成都无法知道。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项有“审议权”、教代会有“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但因为没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保障,无法得以实现。

(二)缺乏统一的规制程序的权威规范

健全的议决程序是正确决策的保证,但是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还缺乏统一的适用于全国高校的议决程序规范。2014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对党委的职责、校长的权限、党委与行政决策制度、协调运行机制都做了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还是停留在指导意见层次,对校长、党委的具体权力义务规定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规定还不够明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国办高校的决策系统主要有两个,一是党委系统;二是校长办公会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经过长期探索而确定的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领导体制,但在实践中,由于党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因规定不够具体、不够明晰而缺乏可操作性,造成职责不分、权限不明,使得一些心怀叵测的决策者有机可乘,给腐败埋下了隐患。民主集中制是我党进行决策的主要制度,在高校的重大决策中,什么样的情况需要民主,什么样的情况需要集中,怎样民主、怎样集中都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操作起来的任意空间非常大。

(三)决策机构与行政机构分工不明确,影响办学效率

一些高等学校名义上也设立了国家教育主管机构所要求的各种部门,分别执行各种职能,但在实质上却又把学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权力仅集中于其中的某一个部门,几乎大事小事都要经过党委会或者其他名目的决策机构通过决定。这样做的结果:一是决策人既是各种事项的决定者,又是执行者和监督者,集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等角色于一身,权力太过集中;二是容易使决策机构整天陷于烦琐小事的纠缠之中,没有足够的时间集中研究学校的重大事务,影响决策的质量;三是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影响执行效率;四是一旦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无法追究决策者的相关责任;五是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不利于客观决策,甚至还会出现独断专行的现象。

(四)专家治校流于形式,甚至出现外行管理内行的情况

诺贝尔物理奖得主温伯格曾说过:在大学里专家和研究者是皇帝。清华大学原校长梅贻琦有句名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此种论断未必是真理,但却反映了“大师”在大学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高校是培养各种专业人才的摇篮,专家学者是培养各种人才所需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所以,在高校的学术管理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中必须给予其应有的地位并予以保障。但是在现行的高校管理体制中,不少地方把学校当作行政单位来管理,将专家学者作为被管理对象而非办学依靠进行管制。有的高校也成立了学术委员会,但这种机构往往却又流于形式,在实际操作中被行政领导部门所主导,专家学者对学校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无从保障。在高校的各种人才中,教授自然是最重要的部分。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是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教授则是最精通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的人才,所以,为了更好地实现高等学校的办学宗旨,必须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保障教授在学校决策中的地位,这是现代大学管理的基本需要。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为,它将教授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定,并且对学科、专业的设置还没有决定权,只有审议权,这是违背高等学校管理规律的,也是与现代社会的大学管理理念不相符的,对高等学校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极为不利。

(五)重大决策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在众多的腐败表象中,决策腐败的危害性是最严重的。一些高校表面上按照上级要求对“三重一大”问题进行所谓的集体决策,其结果自然是集体负责。由于现有制度中缺乏对集体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进行追究的具体规定,一旦集体决策真的给高校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后,集体负责就变成无人负责了。一些高校的党委班子成员和校长没有事业心、没有责任感、没有办一流大学的雄心壮志,对高校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听之任之,随波逐流,但对社会事务费尽心机,整天周旋于各种社会活动之中,追逐虚妄的名利,很少花时间学习高校管理的科学知识,以此来武装自己、提高自己,使自己的决策水平主要依靠主观臆断或者过了时的经验。这样的高校领导,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没有科学理论作支撑、不懂教育规律、不按法律规定和程序,决策随意性极强,常常是靠“拍脑袋”应急、“一言堂”走过场、“拍胸脯”完事、实在支撑不了走为上策。高校的重大决策往往是学校的百年大计,其中许多项目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在决策前需要做详细的调查研究工作,需要有广大教职工的积极参与,尤其是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专家参与,才能确保高校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我国当前处于全面深入改革之中,高等教育当然也不例外,我们需要有真知灼见、先进办学理念、管理理念、决策理念的教育家对高校进行经营和运作。

“个别高校的党委班子和校长,整体决策能力较弱。一是科学认识形势的能力较差,决策的前瞻意识不强,缺乏审时度势、抢抓机遇的洞察力。二是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较差,弄不清市场经济特点,不能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生存和发展的规律,缺乏应对风险的规避能力。三是总揽全局、应对复杂局面能力较差,对本校发展的重点是什么、难点是什么,以及如何发展,没有明确的思路。四是开拓创新能力较差,习惯于勤政,不注重新政、优政,对高校发展应该如何定位,如何推进,缺少主见。五是解决领导班子自身问题的能力较差,班子建设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导致决策能力降低。”[6]

二 完善高校决策机制的有效措施

创新高校决策机制是当务之急,重大事务决策离不开公众的参与、更要依靠制度、依靠集体。

(一)广开言路、博采众长,确保公众参与决策

从目前的决策实践来看,公众参与是决策盲点。重大决策关涉学校各个群体的利益,所以在其方案形成过程中,要注意吸收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表达,这样形成的决策就能保障其科学性,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决策过程中,便于决策方案的执行和落实。

学校的重大决策有其公共性,没有通过充分调研、咨询,就不可能获得体现民情的真实资料,做出的决策就有可能失之偏颇。所以,要想把学校的事情办好,仅仅靠少数人的精英决策是远远不够的,要相信广大教职工、依靠广大教职工,通过学校的各级组织把广大师生员工动员起来,为其创造参与条件,让其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地参与到学校的各项重大决策中,共同把学校的事情办好,这样才能形成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科学的、民主的决策机制。

职工代表制度是教师参与决策的主要制度。职工代表的组织形式是工会,其发挥作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实行源头参与决策,即:参加到核心机构或决策机构中去;二是间接参与决策,即:开展交流、协商、对话等活动。在这两种形式中,源头参与决策是主要形式。其运作方式为:通过参与制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参与党政工联席会议、通过其他可以利用的渠道反映教职工的建议和诉求,从而维护教职工的利益。学校工会代表的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其基本任务和使命当然是维护会员和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自身也需要加强建设与完善。常言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制度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是必不可少的,不能像有的高校把工会当作养老院,可有可无,只是一个橡皮图章而已。《劳动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教职工劳动权和人身权等基本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基本权利是工会工作的核心任务,针对那些严重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以及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工会应主动出击、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呼吁和反映情况,全力以赴、旗帜鲜明的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充分显示工会组织的存在价值,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工会应把自身建设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选配素质过硬的基层工会主席,及时落实工会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经常参与学校的各项决策。

(二)专家治校要落到实处

由于国家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支持和鼓励,我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各高校的人数与组织机构也日趋庞大,内部管理事务更加复杂。重大决策仅靠校党委委员或校长等少数成员的知识和阅历,无法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都设有参谋咨询机构,这些机构为学校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智力保障。因此,在高校的管理方面,我国应当借鉴国外那些已经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经验,对于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应该组织跨部门、跨学科甚至跨行业的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利用学校人才汇集的优势,让专家学者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学校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发挥其应有作用。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各类咨询参谋机构,明确其职责和地位,制定和完善决策程序。对专家学者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应加以引导和保护,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决策事项,须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予以科学论证。

教师应该广泛参与学术活动方面事务的决策:高等院校的院、系层次是大学学术治理的核心,在学术单元的院、系层次上,有关教什么、怎么教、谁能教以及其他关键的学术事务应该由教师参与做出决定;受雇、晋升、经费怎样分配等方面教师也要起着一定的作用。此外,教师应该参与决定谁有机会进修高深学问,谁掌握了知识并应该获得学位,教师比较清楚地知道谁有资格成为教授。

(三)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

为了从制度上保障高校决策的开放度和参与度,必须加强和完善高等院校决策机制的建设,创新决策机制和形成新的决策观。

就如两人分食一个苹果,假如没有有效的分配办法,就不能保证公平分配。而这个有效的办法就是让大家都能接受的分配规则和程序。让一个人既切苹果又分苹果,身兼二职,难免会造成大小不均,反之,如果一个人切苹果,另一个人分苹果,就可以保证切的均匀,而且也分得公平。因而,民主科学的决策,要依靠决策制度的建设,依靠科学程序的保障。

建立严格的决策过程、决策机制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保证其合法性。因此,要根据决策事务的性质、重要程度,建立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教师权力、学生权力有分有合的、多形式的、多回路的决策过程机制。在完善行政方面的基层、中层、学校决策体制的同时,发挥党委(党代会)、工会教代会(工代会)、共青团(学代会、学生会)以及学术权力体系等在决策中的作用。对于学术性强的决策事务,可以通过学者中介组织进行决策和论证,从而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与有机结合,并通过这种方式,将学术权力的意志变成行政的意志。

赫伯特·西蒙被誉为“决策理论奠基人”,他把决策分为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两类。“所谓程序化决策,就是那些带有常规性、反复性的例行决策,可以制定出一套例行程序来处理的决策。所谓非程序化决策,指对那些过去尚未发生过,或其确切的性质和结构尚捉摸不定或很复杂,或其作用十分重要而需要用现裁现做的方式加以处理的决策。”[7]对于非程序化决策,“应当按照一般的决策过程,首先进行调查研究,并依次经过决策过程的各个阶段来完成”。[8]事物都是相对的,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也一样。原来是非程序化决策的类型,如其反复出现,其决策也会逐渐例行化、程序化。

高校需要进行论证的决策内容,大多都处在非程序化决策的状态,所以应在一种规范的过程中进行运作。即:提出决策内容、确定决策目标、搜集信息资料、进行初步论证、拟定备选方案、进行再度论证、选出最优方案。

所谓“初步论证”,就是指高校在确定要解决的问题并进行初步决策时,首先应从内部着手,集中内部团队智慧进行率先论证的过程。而“再度论证”,则是指在发挥校内团队智慧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论证的结果,进而提请高校决策咨询机构再进一步论证的过程。“两度论证”的提出体现了论证的反复性,可以达成决策的最优化;体现出论证的参与性、民主性与合法化。然而,重大事项决策目标的达成,需要依靠更加具体的方式。首先,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组织。要把那些有经验、有能力、责任感强、使命感强的人员选拔出来,尤其是那些既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又具有奉献意识并敢于仗义执言的人员,他们是决策团队所必需的。根据这些组成人员的行业性、层次性,量体裁衣,打造内部团队和决策咨询机构。其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决策咨询与论证制度。对决策中确需咨询论证的重点项目与咨询论证方法应加以明确,突出基本的操作步骤,注重每个步骤的细节要点,以免出现漏洞和偏颇。具体操作上,须注意突出严肃性、规范性与有效性。因此,在重大决策论证的整体设计上还须建立两个重要的保障制度。

一是在重大事项决策论证制度中应将不可行性研究列入在内。在目前的决策体制中,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对逆向论证不够重视,未注意到不可行性因素,导致哪些不可行方案或者方案的不可行部分未被撤销,难以保障被采纳的方案全部是切实可行的。这种决策的结果是,某些高校的领导者在不正确的政绩观影响下,匆忙决断,当不可行性因素出现时又半途而废,造成极大的浪费。

二是建立咨询论证反馈评价制度。对于参加咨询和论证的人员,如校内领导、教职工与社会上相关专家等,应给他们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及信用评价记录,详细记载这些咨询论证意见的实施效果和可靠程度,及时进行考核评价。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或问责。在进行“初步论证”时,一般应该选聘对法规比较熟悉的“其他人员”参与论证,以确保“论题”本身是合法的,然后才能保证“论题”进一步论证的可行性。我们之所以强调“论题”的合法性,是由于个别高校在决策过程中,视法律为无物,公然违背决策的前提性条件。

实践证明,“任何杰出的人物,杰出的领导集团,在思考、判断、分析各种情况时,都将面临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一旦出现失误,仅靠决策者自身很难得到及时纠正”[9]。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靠掌权者的“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的精神品质,这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10]。高校领导及其党委班子应该正视主客观因素上的局限,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论证时应采取科学适宜的方法进行。

(四)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高效的决策、执行系统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等院校普遍采用的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的精髓就是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要发扬民主,由党委进行集体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方式。但是如果将所有的决策都实行集体负责,显然又不切实际,一则容易决策缓慢,二则一旦决策出现问题,“人人负责,等于人人不负责”。因此,在保证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决策的前提下,建立一支以校长为首的高效、廉洁、精干的干部管理队伍,一些比较具体的、亟待处理的事项在经过集体讨论之后,再由校长做出决策。校长决策能够提高执行效率,可使决策迅速得到落实。事物都有两面性,如果校长决策权限过大,就容易滋生权力专断甚至决策错误。因而,要正确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界定决策中党委和校长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效率的关系。

(五)完善监督机制、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在我们现有的决策机制中,多数高校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有一些高校实行的所谓专家治校、教授治学大多都是走过场。决策一旦失误,往往会以集体决策的名义逃避责任。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种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贯彻实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防止其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1.完善校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高校中,最主要的监督机构就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它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实行的教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应该以教师为主体,在学校发展规划、财务预算、改革方案等重要事务上拥有建议权、讨论权,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拥有监督的权力。《高教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11]

但是现在许多高校作为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会所享有的监督保障职能根本没有体现出来,大多只是作为教职工的福利机构而存在。因此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需要完善,把那些敢于直言、坦率真诚、有群众威信的人选为代表,让教代会对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进行民主监督,使民主监督制度化、经常化,避免仅仅只是一年一次大会的监督。可喜的是,教代会制度已被大多数高等院校作为加强民主管理主要制度而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首先应使其制度化、常规化,以保证其不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其次要合使代会的内容规范化,议题要明确,紧密围绕着学校的重大事项与教职工的实际利益开展工作,如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等,这些事项应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才能上报审批和组织实施。再次要重视发挥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全面落实教代会的职能。在那些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立教代会常设机构,重点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与提案的落实情况。闭会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视察活动等,代表教代会了解全局,听取群众意见,畅通民主渠道,使民主监督工作持久化。

2.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进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校要求凡事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这是推进监督机制有效运作的基础。纪检监察机关应摆脱日常事务的束缚,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利用其监督职能做好本职工作。要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暗箱操作和不负责任的随意决策、草率决策。实行责权利挂钩,“谁决策、谁负责”,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发挥专家机构的咨询作用,通过参与学校的管理来行使监督职责。许多高校都设立了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专业机构,其成员通过自身专长以不同形式参与到学校管理的不同方面,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决策时,可以行使监督权,减少“外行管内行”的弊端,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过多干预,就能使得那些关系到教师切身利益的决策得到广大教师的认可。

4.坚持校务公开、实行阳光治校。校务公开是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是高校教职工监督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管理事项的重要途径。校务公开有利于促进上情下达、减少施政环节并使政令畅通。有利于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讨论和决策,使重大决策更具有科学性和民主性,避免重大决策失误;有利于教职工通过参与管理,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增加决策信息和决策活动的透明度,让教职工了解热点问题,畅通民主渠道,使教职工真正有一种主人翁地位。创新载体、畅通信息。利用现代办公条件,高校通过定期在校内网络、广播、有线电视、宣传栏、教职工大会、干部大会等场合,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将学校的重大决策或广大师生关注的重要信息及时发布出去,避免信息传播的失真、失控。

校务公开的实质是便于监督,关键是内容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当前校务公开首先要建立健全由党委统一领导,行政具体操作,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监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校务公开和系务公开体制;其次,要讲究实效,敢于把广大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关键点公开。不搞形式主义,不回避问题,坚持公开的广泛性、群众性、真实性、时效性,尊重、保障、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只有直面教职工,才能取信于教职工,从根本上引导、保护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和聪明才智。

民主科学决策,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正向决策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完善化迈进。高等院校作为科教兴国的主力军,只有高举政治文明的大旗,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才能克服现有决策体制的缺陷,有效地规避风险,减少失误;才能量力而行,讲求实效,高效地利用广大教职工的聪明才智,探索出一条适合新时期、新情况的高等教育发展之路,促进高等学校协调快速可持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