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高校干部选拔的规范与程序设计
高校干部队伍是高校办学治校的关键因素,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领导、管理、组织和协调职能,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高校各项工作和整体办学水平,直接影响着高校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的质量。近年来,高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拔和使用了一批群众基础好、业绩突出的干部,为高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证。但与此同时,随着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全面分析高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高校干部选拔程序进行规范,探索建立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机制,防止高校在选人用人上出现的偏差,对于促进高校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高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动议
高校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高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
高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的程序,民主推荐由同级分党委(党总支)主持。在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进行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则按照拟任的职位进行推荐。校领导和学院及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权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但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意见。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各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本单位党政领导成员、全体教职工;与单位业务工作有联系的党政领导或教职工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分党委(党总支)换届,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办理。换届时,民主推荐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第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推荐范围、任职条件,提供干部名册,组织填写推荐表;第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第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第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机关部、处、室等部门或其他单位的领导成员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可参照班子换届的规定执行。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三)组织考察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注重对工作实绩的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针对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第一,成立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第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第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第四,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考察对象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价;第五,高校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班子配备和干部任用的建议,向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汇报。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时,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成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所在单位教师和职员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人员。考察过程中,应听取纪检、监察和人事等部门的意见。考察材料应当准确、清楚、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讨论决定
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学校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干部任免的决定如果需要复议的,必须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第一,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对拟任人选的推荐和考察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第二,与会成员进行充分讨论;第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任职
学校党委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对拟任职干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 高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主推荐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提名阶段的双轨制运作不够明确。目前高校存在集体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干部选拔提名方式,这种双轨制的运作有时不够明确。一方面,有时集体推荐的范围定得太窄,只在部分代表中进行,导致推荐工作不能充分了解民意,群众觉得自己的选择权被剥夺,对干部选拔工作不够关心;另一方面,个人自荐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存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干部不主动参与竞聘的情况。这两方面的情况,导致高校选拔任用干部的提名工作中,容易出现由现任领导选候选干部的现象,这种方式虽能够减少推荐的盲目性,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容易进入少数人选人的误区。
2.民主推荐的结果透明度不高与结果运用的不合理。高校的民主推荐结果很少向参与推荐的群众公开反馈。由于结果不公开,当公布的考察人选与部分群众的期望人选不一致时,容易导致部分群众的误解,挫伤了群众参与选人用人工作的积极性。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高校在干部任用中,一般把民主推荐得票高者确定为候选人,存在被推荐票绑架,过分看重票数,简单以票取人的现象。
(二)组织考察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考察工作的透明度不够。一是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不够透明。由于部分高校缺乏考察预告制等机制的运作,导致考察工作的程序和具体做法没能及时公开,致使群众对考察工作准备不足,在考察工作整个程序中,群众对自己的民主权利模糊不清,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准备不足,处于被动参与的状态,影响考察工作的实效。二是考察结果的反馈不透明。大部分高校对干部的提拔考察的情况,没有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群众进行反馈,群众对自己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是否被采纳并不知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参与考察工作的积极性。
2.考察工作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一是确定参与考察的范围不合理。部分高校依据考察对象的群众基础来划定考察的参与范围,这种做法容易导致通过考察所反映的信息不够客观和全面,甚至失实。二是考察工作的力度不够。大部分高校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偏少,而考察工作的任务较繁重,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导致了考察工作力度的削弱。大部分高校的干部考察侧重于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静态考察方法,较少采取跟踪考察、实地考察等动态考察方法;侧重于任职前的集中考察,而忽视了对干部的平时考察。
(三)监督环节主要存在的问题
1.监督的标准不够明确。由于目前并没有统一的高校选拔任用干部的具体标准,高校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较难把握;群众在评价干部时也往往凭借平时的印象,对干部的表现是否优秀进行评判;当实行差额考察时,也没有明确和规范的标准去比较考察对象的成绩,往往依靠主观判断。这些问题也造成了高校的纪检监督部门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内容难以全面把握,不利于全方位地开展监督工作。
2.缺乏监督的责任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复杂、中间环节多,无论哪个环节出现偏差,都可能会影响到干部选拔的质量。高校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组织讨论等各个阶段的具体责任人,具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都没有明确的统一规范,导致出现选拔任用干部失职事件时,即使追踪到选拔任用工作的漏洞,也很难追究选拔任用主体的相关责任。
三 高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
(一)强化学习宣传,营造风清气正选人用人环境
高校要按照“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的原则,把学习宣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学习和宣传,牢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有全面的了解,真正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交给群众。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和民主监督力度。在民主推荐前,要将候选职位的任职资格及时公布,进一步畅通教职工知情的渠道;在组织考察前,要让广大教职工充分了解到拟考察干部的基本情况,清楚考察的程序和要求,让群众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条件;利用校园网及时发布干部任免的信息,落实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通过高校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增强预防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自觉性,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二)抓住关键环节,严格规范干部提名的程序
高校在规范干部提名工作中,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个人提名的方式。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选拔任用的人选时,必须认真填写干部提名登记表,写明提名任职意向、提名理由和提名责任人等情况,为落实提名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依据。二是规范民主推荐提名。首先,要适当扩大民主推荐范围。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在本部门人员的基础上,可扩大到上级部门或业务相关部门的教职员工,参加推荐的人员构成上既要有党员代表,也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扩大民主推荐的范围,确保全面反映民意。其次,做好会议推荐的会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推荐人员填写推荐票提供相对隐私的空间,为参与者表达内心意愿提供便利,准备好专用票箱,方便推荐人员投票。再次,科学使用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三)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规范组织考察程序
高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拓宽考察范围,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是进一步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透明度。首先,要适当公开民主推荐的结果。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确定考察对象时必须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让群众进行民主推荐。要积极探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公开民主推荐结果,将民主推荐所产生的考察人选名单以及民主推荐的一些基本情况向群众公开,而对于考察人选的得票数和排列名次等具有保密性质的内容可以不予公开。其次,要反馈考察的情况。考察组在考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考察对象的干部群众评价情况和干部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以适当的方式向考察对象及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反馈;对于群众署名所反映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署名群众本人反馈。二是进一步拓宽考察范围,采取多种考察方式。首先,要适当扩大考察的群众参与面。为进一步体现考察的科学性,使考察结果更加客观真实,可把参与考察的人员范围在本部门或本单位中扩大延伸,确保参与的人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次,要注重加强平时考察。除要加强对干部的年终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外,更要加强对干部平时的了解和考察,全面掌握领导干部的情况,通过采取集中考察与平时考察相结合的做法,避免一次考察定结果的情况发生。最后,要进一步改进民主测评方法。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时,可将民主测评表分发给不同类型的人员进行填写,然后再进行分类统计,以便了解不同类型人员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在考察时要重点了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力求更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四)注重制度建设,加强干部任用监督工作
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就应进一步注重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选用程序,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干部任用的监督工作。一是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书面记录制度。对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并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实档案,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有效的依据。二是建立首提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规范提名权限,实行责任追究,谁提名、谁负责。针对违反干部政策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不同情形,区分领导责任,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内容和办法。对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名的,应当追究有关提名部门的责任。对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干部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应当追究推荐人责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调查失实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干部考察责任制。要对参与干部考察的人员进行严格把关,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并提出纪律要求。考察时,要求考察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考察职责,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对考察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情况、不遵守纪律和弄虚作假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四是建立征求纪委意见的制度。组织部门与纪检机关要加强平时的工作沟通,及时掌握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在确定考察人选后、实施考察前,组织部门应向纪检机关发函了解拟考察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要坚持全程把关,在考察预告、考察谈话过程、任前公示中,对反映党风廉政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组织部门应会同纪检机关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暂缓考察、取消考察对象资格、不予任用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