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融资融券担保与其他担保的区别
融资融券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与非信用担保即一般担保在法律关系、保证金要求、风险负担上具有显著的区别。同时融资融券与股票质押也容易产生混淆。因此,厘清融资融券担保的法律关系,需要将其与一般担保、股票质押等相互关联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予以明确。
一 融资融券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区别
融资融券担保与非信用交易担保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同点在这里不再赘述,主要探讨其特别之处。具体来说,与非信用交易担保相比,融资融券担保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一)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非信用交易时,对于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各界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这是一种委托买卖关系。而反观融资融券交易,当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买卖关系依然存在,但已是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第二阶段,其与普通经纪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并无太大区别,严格意义上甚至可以排除在融资融券基本法律关系的范围之外。融资融券交易之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为集中地表现为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以及为此借贷关系所建立的担保关系。正是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建立,使得融资融券的交易方式有了被创造出来的可能性,在投资者有融资或融券的需求下,证券公司作为借方出借资金或证券,供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进行投资,交易后期再通过归还资金或证券,偿付所欠债务,此乃融资融券第一位的特点[8]。关于此种独特的法律关系,笔者在后文还将详细论述。
(二)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要从事非信用交易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或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即需要与交易内容相同的百分之一百的保证金,于此前提之下才有进行交易的可能性。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要求有自己的特点,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根据规定为比例不得低于50 %,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9]。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10]在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有何区别。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如想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必须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这种保证金有固定保证金、比例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初始保证金等几种不同类别,其作用最为主要的是当投资者因故无法付款时用以弥补欠款。从这样的定义及功能中不难看出,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其实是一种风险的准备,其作用的真正发挥是在期货合约买卖过程中被当作履约的给付内容使用,而非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11],换句话说期货保证金乃是期货买卖合同的当然内容之一,而非附属于主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内容。当然,由于期货交易的特殊性,其买卖标的具有非现货性质,可能会因此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但其实质仍是非信用交易的一种具体形式。反观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保证金,其作用是作为担保以从证券公司处融得资金或证券,其担保债权债务的作用较为单一,与后续证券买卖阶段是分离的,与期货保证金差别是明显的。
(三)交易权利与风险承担不同
投资者从事非信用交易时,在开户等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以买卖几乎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甚至包括不在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其他证券,并完全由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这些风险大多数来自于市场本身及投资者自身,证券公司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受到损害。而当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只能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一步说是在开户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买卖,范围十分有限[12]。这些范围内证券一般流通量大、波动性小,不易被操纵,相对安全。但当投资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保证金比例不足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足、标的证券范围随时可能被调整,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性,风险来源较为广泛。与此同时,融资融券交易本身所具有的杠杆作用及放大盈利及亏损的作用,可能导致对市场的影响,由此可能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市场中的其他主体、上市公司等均造成损害。[13]
二 融资融券担保与股票质押的比较
股票质押融资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从性质上讲,其与融资交易中投资者以融入资金购买证券并整体作为担保的方式有一定相似性[14],两者都是一种融资手段,都是为了融入资金而进行一定的担保,且都有股票作为担保物。同时,两者对证券市场的现金流都会产生一定影响。[15]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启动不久,属于创新类的交易方式,交易量十分巨大[16],其中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对其中的“融资”与股票质押的“融资”混为一谈,对基本概念的误解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融资融券与股票质押中的“融资”字面相同,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本质上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
(一)融资融券融得资金的用途唯一确定
这点应是融资融券与股票质押的最显著区别。股票质押所融得的资金用途较为广泛,不以购买证券为限。针对个别主体有不同的限制条件,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所融得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除此以外不可挪作他用,但这并不影响股票质押所融得资金用途的广泛性[17]。而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则只能用来购买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的标的证券,用途唯一,此即为投资者进行融资的唯一目的。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为紧密,对实体经济影响不明显,而股票质押则直接触及实体经济,与其相类似的还有非上市公司以股权提供担保进行融资所谓的股权质押融资。
(二)融资融券提供担保物与融得标的物的混合性
股票质押以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以融得资金,这是较为固定且单一的模式,而融资融券在所提供的担保物与所融得的标的物两方面具有混合性,较为复杂。顾名思义,融资融券包含融资与融券两个部分,既可以融资也可以融券,融得的标的物并不唯一,这是依据投资者具体目的的不同而产生的,较为灵活。融资与融券对市场会产生相应的影响,是因融资融券所具备的做空做多的基本功能。股票质押在所融得资金用于购买证券的前提下,仅具备做多的可能,并不可能做空市场。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需提交保证金,这部分先期保证金与融资所购买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的资金,当然还包括融资买进及融券卖出剩余的资金及证券,以及可能的追加保证金,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债务的担保,担保物为现金与证券的混合。
(三)融资融券法律关系主体较为固定
股票质押的法律关系主体依个案而不同,一般来说资金融出方为典当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任,而融入资金方则五花八门,不一而足。融资融券业务中,融入资金方一般是投资者,而融出资金方依据各国的不同运作模式有所不同,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18],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目前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主体只能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19],资金融入的主体也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投资者。
(四)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程度高
股票质押融资的实质是质押贷款,如前所述,虽然个别情况下资金用途会受到特定限制,但监控难度与一般贷款类似,强调事前审查授信,后续风险预测困难,控制更难,如果所贷款项用于购买股票,风险性陡增。[20]融资融券由于其交易风险性大,因此操作规范也较为具体,所融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账户进行记录,有较为完备的账户设计匹配,其市值变化、风险程度测算和追加保证金相对较为便利,[21]可控程度反而相对较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也随时可以调整,比较灵活。
(五)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投资方式
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债权债务关系与担保关系,都是借贷双方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合意以合同产生的。股票质押融资的质押率、融资金额、融资条件等都可以由资金供需双方自行约定,而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投资方式,在一系列交易的操作规则中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账户登记、保证金比例、资金借出成本、标的股票范围等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也都是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
(六)融资融券对机构投资者意义重大
在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当中,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如果融资的目的仅是购买股票,通过股票买卖盈利,那么两种融资方式的效果基本相同。而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意义十分重大,[22]例如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23]股票质押与融资融券都具有融资功能,但是股票质押所融得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其他用途,而融资融券所融得的资金或证券主要是用于证券交易。如果说股票质押能够普遍适用于持有股票的各类主体,那么融资融券则更多地表现为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策略和杠杆来源,这对于机构投资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李艳:《融资融券法律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1页。
[2]周友苏:《新证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6页。
[3]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4]孙国茂:《中国证券市场信用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8]张保红:《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河北法学》2009年第7期。
[9]金伏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分析》,《金融法苑》2005年第8期。
[11]万红波、宁海霞:《融资融券交易审计模式初探——基于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商业会计》2009年第17期。
[12]漆海燕:《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合同关系分析》,《法制与社会》2001年6月。
[14]邱永红:《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法律困境与解决思路》,《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第3期。
[16]廖焕国:《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法律构造——以最高额质押为视点的框架分析》,《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17]《购货融资担保权与银行账户担保权——担保交易立法指南国际研讨会总结与思考》,奚晓明主编《民商事审判指导》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18]梁慧星:《日本现代担保法制概述》,《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
[20]楼建波:《化解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困境的路径选择》,《法学》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