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觉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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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直觉的教养

一 直觉的结构化生成

直觉不是无根据的思绪万千,也不是肆无忌惮的漫天狂想,更加与迷狂和幻觉完全不同,它们只是无逻辑的意识搭接,直觉却是或然逻辑的结构化过程和结构化结果。正如当被告知苏格拉底会死的时候,我们谁都不会惊异,因为我们“直觉”到“苏格拉底有死”的结论。我们的直觉判断隐含着或者说经历了一个三段论的演绎过程:

大前提:凡人都有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有死。

只是我们都没有意识到这个过程而已。任何人都不会愚蠢到有意识地去推导这个结论,不管他会不会三段论演绎。当我们接到“苏格拉底是人”的信息时,立刻就会得到“苏格拉底有死”的直觉判断。

经过理性的抽象,经验法则一般化和形式化,并在有目的的社会实践中扬弃为具体的实践法则。实践法则储存在潜意识深处,成为思维现成的黑箱工具。在实践法则当中,图式与图式之间的关系经历了理性的抽象和推理,被有意识地结构化,生成了图式和图式之间的结构。所以,从结构上说,直觉不是一个自然的产物,而是实践中完成的后天的结构化产物,我们可以自觉地在实践中生成我们的直觉图式和直觉逻辑。

二 直觉的文化生成

直觉结构的生成显然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或者说个体思维的社会化过程。逻辑规则首先是个体的特殊规则,建立在个体经验基础之上。由于实践是社会的实践,这个纯粹的个体特殊性同样有上升到社会普遍性的必要,个体逻辑需要上升为社会逻辑,个体的行为才会取得社会的承认并上升为社会实践。如果个体逻辑受到他人认可,也就接受了社会的背书,可能成为社会逻辑。因为社会契约必须以清晰、明白、确定为前提,所以社会逻辑只可以是理性逻辑,人与人之间按照理性原则订立契约。

但是,个体逻辑在事实上的先在,在历史实践中已经让位于社会逻辑的先在。所以,在实践中,逻辑的转换更多表现为从抽象到具体、从社会逻辑到个人逻辑。实践是社会实践,更直接的是现实的个人的社会实践,社会逻辑只能在个人那里实现为现实逻辑。社会逻辑成为现实的逻辑必须经历社会逻辑的个人化即成为个人逻辑,否则,它仅仅是文本的契约和抽象的逻辑。社会逻辑的个人化有三种情况:(1)社会逻辑以社会暴力的形式占领个体思维,个人被迫接受理性逻辑并实践,成为非我的理性逻辑——非强制力无以实践的理性逻辑。亚里士多德说:“一个人说的话,他自己是不一定相信的。”[1](2)社会逻辑的暴力程度,主要是语言的暴力,不足以迫使个人接受,社会逻辑就会转化为隐性认识,隐藏在潜意识当中,以备个人思维的裁决,也会在梦境或病态等前意识松懈时跳出来。(3)社会逻辑为个人自由接受,普遍性和一般性取得了现实性成为个人逻辑,融入个人的精神、进入人的全部意识当中,作为个人思维的黑箱工具。直觉是实践的前逻辑,实践是社会的实践,因此,个人的直觉只能是具有社会性的理性与特殊性思维个体的统一。没有特殊性个体思维,理性是虚无的、抽象的;没有社会的普遍性认可,个体思维就没有社会意义,只会成为个体的呓语,最起码不被社会历史接纳,社会成为社会历史的组成部分。

社会逻辑如果被个人接受,就会扬弃其抽象性而成为个人的逻辑,成为他的生活逻辑,包括他的日常生活、专业生活。直觉就是生活逻辑的直觉,对学习和实践的前逻辑的完成。理性因文化经验而转化为深层的潜意识,成为直觉逻辑形式。这样的过程,我们称之为“文化”过程。在汉语系统中,“文化”的本义就是“以文教化”,用人类生产创造的产品陶冶、教化个体的人,使其符合人的本质,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个人,符号是文化行为的工具,价值和意义在文化行为当中占据核心地位。

文化教养就是把文化经验和知识贮存于大脑皮层,生成相应的经验认知模块或专业认知模块,即拥趸丰富便捷的知识工具。如果知识工具还没有被熟练地掌握,那么我们在使用的时候就需要有意识地按照知识逻辑做出理性推理;如果知识工具已经被熟练地掌握甚至成为工作习惯,就说明已经转化成深层的潜意识,那么我们在使用的时候就仿佛在无意识地思维或行动,即直觉。直觉生成必须以相关经验和知识的积累为必要条件,而相关经验和知识有的可以自然习得,更多的则必须以教化方式给予。我们接受常识教育、科学教育、信仰教育、哲学教育,会生成相应的工具黑箱,当遇到特定情境,特定的信息会从众多工具箱中选取适当的思维工具,获得相应的信息输出,激发出特定的直觉图式。可以说,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生成生活直觉和专业直觉。在思维过程中,直觉逻辑消解了理性的预设,自由地完成着创新和创造,表现为完全个人化的思维逻辑。“千年修行,一朝得道”,前半句说教养——直觉的培养,后半句就在说直觉的生成。常识直觉、科学直觉、信仰直觉、哲学直觉,莫不如此。孔子总结自己一生的道德直觉的生成,最具有非凡的典型性:“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2]

三 生成的文化直觉

直观是我们作为生命体的本能,直觉却是文化教养的结果。直觉不同于直观,直观的对象外在于直观,也就规定着直观和直观的结果;直觉与它的对象和结果完全统一,直觉就是直觉对象、直觉结果。直观是人与动物共有的生物本能、心理功能,在直观能力当中,经验法则形成于积累起来的内隐记忆或记忆,是感性形式构造出来的空间和时间的法则。直觉则是自觉的“直观”,唯人所有的文化行为、思维功能和统一了知情意的主体意识,在直觉能力当中,直观的经验法则仍然有效,同时,经验法则更多是社会的经验法则,即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法则,文化的多元维度才是直觉坐标系的主要坐标轴。

教育正是为了养成直觉教养。我们的文化教养不但训练理性的思维方法,同时也在强化我们的直觉能力。只有在得以训练的理性和得以强化的直觉中,人类才能获得真正的知识。“在所有这些情境中,知识的直接性不但不排斥间接性,而且两者是这样结合着的:即直接知识实际上就是间接知识的产物和成果。”[3]后理智直观获得合法证明之后,就成为合法的知识,并被贮存于潜意识之中,为更高的直观做好准备。直觉同样是逻辑的过程,也是经过认同类和类认同的欲望、情绪、认知和意志的综合,是个人现实的思维。它完全固化于我们的精神深处,在潜意识中对待我们的生活,如孔子所谓:“行不逾矩”;在被召唤时就会显现,正如人见孺子将入于井,都会有怵惕恻隐之心。

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勿使惹尘埃。

菩提本非树,明镜亦非台,本身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禅宗的神秀与慧能的两首诗形象地叙述了直觉的教养和教养出的直觉。神秀的诗讲明了直觉教养的过程和方法,慧能则直达教养收获的直觉。


[1] 北京大学哲学系:《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2页。

[2] 《论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3]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