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觉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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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直觉的结构

一切可思维都会体现为一定的可思维结构,思维能力和思维方式也一样。任何思维能力和思维方式,都必须使用相对有效的思维工具,反映在形式上就表现为确定的思维单位。思维单位与思维单位之间的联结构成了思维的内容,而它们的联结总要遵循相对稳定的联结方式和联结规则,也就是说,它们需要遵守一定的逻辑规则。不同思维阶段使用不同的思维工具,遵循不同的思维逻辑,结构出不同的思维结构。直觉思维在推理过程上表现为直接性,但是直接性并不等于非逻辑性,社会经验法则(实践法则)就是直觉的思维逻辑,图式则是直觉的基本单位,它们结构成直觉的直接现实。

一 直觉的基本单位

思维是一个从感性直观开始的发展过程,因为思维对象就是一个从经验的感性具体开始的发展过程,那么,思维工具也就是一个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从形象开始,经过语言,在直觉那里发展为图式。

(一)形象、语言与图式

在直观(“前理智直观”)阶段,统觉直接以空间感和时间感加工整理感觉材料,想象力使感觉材料脱离原初的具体,获得一种能够体会得到的新的具体,建立起对象的感性确定性(形象)。不过,形象只是一种借代的修辞方法,确切地应该说感性形象,它并非局限于通过视觉形成的空间形象,也包括通过听觉、嗅觉、味觉、触觉形成的空间形象或时间形象,尤其包括物质化的语言生成的语言形象。感性的确定性明确且自觉地指向具体的对象,但是,却仅仅表现出意识与对象具体的映射关系,极为丰富的确定性却尚未构成反思性把握,相对于思维而言,形象成了空洞的确定性或者说是绝对的不确定的。

感性直观作为思维的起点,是一切知识的材料和内容的唯一来源,也仅只是来源而已。理性以先在的概念抽象感性形象,加工、整理感性提供的感性确定性材料,完成了意识与意识对象的彻底分离,意识成为纯粹意识的意识概念。概念是绝对确定的,但是,正因为其作为意识的绝对确定性,更加准确地说是一种单调的差异化的确认,因此,其绝对的抽象性对意识对象而言同样是绝对的不确定。

经过理性的否定,意识对象完成了与意识同一的转变,意识也就开始强烈地要求向意识对象的回归即与意识对象的同一,直觉以其直接性同一了意识与意识对象。经过中介的直接性,以感性和理性为环节,绝对地同一了形象和概念,因此,直觉的语言就非常复杂,可以包含全部的能指集,并对这些能指工具做出二次加工,形成的语言既抽象又具体,既符号化又具象化,布迪厄称之为“图式”。图式既是直觉绝对同一的工具,又是直觉绝对同一的结果,在思维的表象上它是不确定的,在思维的意向上它却是确定的。作为最高思维的语言,图式当然就是语言的原点,并可以根据思维的需要还原为概念或形象。

(二)开放并弥漫的图式

图式是自明的原初思想,一个确定的不确定,以抽象的具体性为存在方式——恍兮惚兮、有精有象。图式是确定的,它有着确定的意向,明确地指向自己的所指。所谓不确定是它的能指相对显意识而言,既不像形象那么具体,也不像语言那么明确,但是,即使就显意识而言,图式也并非不存在,相反,它有着自己确定的内核如同理性的概念。不过,图式的内核却并不因绝对的刚性而封闭,相反,它弹性、开放,具有无限的延展性。因此,图式既抽象又具体,与直观的形象相比,包含着象征和意向,更加抽象、更加具有一般性;与理性的概念相比,减少了模型化的概念所特有的碎片化和主观性,更加具体、更加同一于对象本身。

思维创造的概念,以语言的形式抽象和概括思维对象集合的共性,更加准确地说,概念是类的抽象,也就是基于公共性而编译的意识或思想。概念至少具备以下三个特点:(1)概念只是被编译的那部分的意识或思想,如果说意识和思想是一座冰山,那么概念指称的那部分意识或思想只是浮出水面上的一角;(2)概念是基于公共性的契约,是思想者之间约定的能指符号的统一编码,因此,概念具有社会属性,也就具有被规定性;(3)概念是刚性的,它拥有闭区间的域,在概念的边界之外是事实的广袤的剩余,因此,概念的所指在思想者个体之间仍然存在差异,这个差异有时是巨大的,并会使概念产生巨大的歧义。

作为协议,概念的有效性更多的在于逻辑的认同,而非严格的规定。每一个概念都必须限定在一个闭区间,被严格定义出刚性的内涵,任何差异都意味着新概念的产生。因此,概念必须以具体语境为适用条件,严格讲:

概念=内涵+外延+语境

否则,概念无效,随时可能冒出罗素的那个“法国国王”。即使这样,所谓刚性内涵其实也只是一个理想的假设,任何概念的规定性描述都无法全面地定义“红”,而且,一个天生的盲人也绝对没有可能根据“红”的定义而理解“红”。理性以概念为思维工具本身就暴露出理性思维的局限。

概念只会捡芝麻丢西瓜,它的剩余要远多于概念本身。图式的结构与思想的结构同构,在概念内涵硬核之外有着无限的延展性和弥漫性,其无边界的边界可以包容概念及其全部的剩余,所以,它既具有整体性可能,还富有个体的创造力,甚至天生的盲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想象力创造出一个“红”的图式,并把它固定下来成为自己的认知工具。直觉的图式也因此可以真正实现人们对思维工具的终极要求:

图式=内涵+外延+语境

可以说,图式才是思想真正的现实,可以在意识当中与对象同构。思想以整个生活世界为自己的对象,它当然要考察空间的相邻、时间的相继,也要考察对空间与时间的考察;在考察的同时,它不但要抽象地建构出所谓的本质,还要具体地从本质回归实存,从而在本质与实存的统一中达到生活世界的现实。形象和概念都无法完成思想的任务。

(三)思想、语言、行动的统一

图式是思想真正的现实,同时也是个体性的心理经验,只为个体的自我所拥有,无法与任何他人共有。它与思想一样,高度的弹性以及无限的延展力和弥漫性,不利于不同思维主体之间的转换,妨碍了思想的交流和沟通。为了类的同一和社会的形成,人与人之间设计并达成一整套符号规则的协议,用来交流思想和意思,这些创造出来的符号及其规则被称为语言,它的基本单位就是概念。

人类创造出语言,设计出一定的能指,无条件地同一和统一一定的所指。人们有一个误解,所指是现实的事物或事实即意识到的那个存在。其实不然,所指是意识本身,即意识到意识对象的那个意识,不过,它意识到了那个对象性的存在,并创设出一个映射该存在的图式。因此,“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的意识”[1],而不是事实的直接现实。

为什么语言会成为人们最重要的交流工具呢?语言是契约!作为契约,语言符号必须是绝对确定的、绝对刚性的,防止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解读,这样才能够避免歧义和误解,实现人与人的同一。所以,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有社会存在的时候起就有语言存在。反过来,它又成为人类的重要标志,为人类所特有。

“语言本身在这里正好就提供了必要的直觉。”[2]自我意识直觉到自我与他人的类的同一性,语言能指的形式完全让位给所指的内容,语言与思维完成了最后的同一,实现了语言的本质即“问题并不在于言辞本身(言辞本身——字母和音节的声音,确实是一个实在的东西),而在我们所听的言辞所指的意义。”[3]其实,也只有直觉才会让我们把握这个“意义”、这个所指,也就是概念的内涵。

同时,直觉作为实践的前逻辑,它的基本语言单位当然也就是实践的前逻辑的基本单位。问题不止于此,实践的前逻辑生成于实践逻辑,而实践逻辑也并不是以对话、交流、沟通为目的,而是以实践本身为目的,因此,它的基本单位也就是确定的不确定即图式。图式不但是思维的逻辑工具,而且是实践的逻辑工具,思想以图式的方式做出感性行为与社会实践的指令。苏格拉底说,智慧生出思想、说话、行动三种果实。图式正是三种智慧果实的统一,所以,它才可以作为直觉的基本单位。

二 直觉的逻辑

当我们把逻辑理解为内在根据(即作为规则的“逻辑”)的时候,一切在都应该理解为逻辑的“在”,它们都有着自己在的逻辑。意识并不例外。当我们说意识具有能动性时,其实,我们就是在说,意识在根据自己既定的规则收集、处理、利用它所捕捉到的信息,无论认知心理学还是哲学都明确地认同这个命题。也就是说,意识必须依据一定的规则运行,不管它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但它一定是自愿的。直觉作为意识的形式,同样具有逻辑性,遵守一定的规则,按照思维逻辑的规则进行思维,只是这个逻辑过程没有被我们意识到而已。它在推理过程上表现为没有过程的直接性,但是在思维过程上却表现为黑箱化、内在的过程性。

(一)事实逻辑、必然逻辑与或然逻辑

感性直观“与对象直接发生关系”,以时间和空间为形式,整理、加工纯粹感性经验材料,生成感性知觉。因此,感性直观在内容上就是意识对象在时间上的连贯或在空间上的延展,在逻辑结构上就表现为形象在时间上的前后相继以及形象在空间上的左右相邻。这种事实逻辑建立于直观的经验即经验法则,一个事实B相继或相邻于另一个事实A的经验可以建立起A→B的事实逻辑,尽管A与B的关系仅限于时间的前后相继或空间的左右相邻。于是,在生活实践当中,事实A会以启动效应的方式激发起事实B的直观判断和直观行为。事实逻辑既是人类的生命存在和生活实践的宝贵经验的积累与传承,也为人类的生命存在和生活实践提供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但是,事实逻辑具有显著的偶然性、随意性和特殊性,因此,它不但是没有确定性的意见,而且是诸多谬误和迷信的根源。

为了获得一般性认识,思维必须以必然性扬弃偶然性、以规则性扬弃随意性、以普遍性扬弃特殊性,一句话,逻辑地加工感性材料。虽然扬弃就是意识发挥的能动性过程,理性思维加工材料的过程也就可以说是判断力和创造力的实现,不过,理性还没有摆脱经验的纠缠,它所依赖的必然性只能是一个假设或一个理想。所以,理性是以预设的逻辑加工、处理感性直观的材料,必然逻辑也就是一个预设的逻辑,一个没有“理性”证明的逻辑,也就是“先验的”逻辑,在必然中包含着无限的偶然。必然逻辑的预设性决定了它的绝对抽象,表达了思维对秩序的沉迷与向往,也表达了一个类的外在的共识。但是,共识并非真理,削足适履式的思维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诸多的事实。

理性以“是什么”的方式提问,以契约方式建立起人的类共识。而类的共识要求其自身必须是绝对的确定性,哪怕是一个绝对的抽象,因此,必然是理性逻辑的必然要求。必然逻辑是机械观时代认知范式,它以牛顿的刚性宇宙为模型,要求逻辑因子之间有着绝对的确定性,从而可以保证已知因子与未知因子之间保持几乎一一映射的关系。这是人类对未来的恐惧,也是人类对未来的期望,当然恐惧与期望本来就是同一个心理现象。

与必然逻辑的封闭特征相反,直觉表现出高度的开放性,作为实践的前逻辑,它的提问方式是“怎么办”,直击真理的有效性。直觉消解了理性的预设,试图以抽象的必然还原具体的事实,因此,直觉承认必然之“否”的全部否定,即承认全部否定之否定的可能。这是图式的无限延展性的“必然”结果。因此,图式可以以必然之“否”的全部否定的可能关系相互联结,也就是说,它遵守着可能性的或然逻辑。直觉的认知范式以爱因斯坦的量子宇宙为模型,直觉表象是随机的、非必然的。或然逻辑允许逻辑因子之间非一一映射的联结,其逻辑关系本质上是因子族与因子族之间的映射。直觉不是提出解决问题的答案,而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方案。

直觉遵循的逻辑法则不是概念的线性分析,而是图式的结构化。所谓逻辑过程永远是根据自己承认的逻辑法则的运行过程,因明有因明的逻辑过程、名辩有名辩的逻辑过程,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数理逻辑同样因循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理路,直觉当然有着自己的逻辑过程。但是,它的逻辑过程只能称之为“映射”,而不能称之为“推导”。比如3+2=5,在必然逻辑那里,有三个逻辑因子——3、2、5以及一个运算符号——+和一个关系符号——=;在直觉逻辑这里,只有两个逻辑因子——3+2和5以及一个关系符号——=,确切地说,不是“=”而是“→”。直觉逻辑只有x→y的一种关系式。直接明证性让直觉消解了束缚在理性思维上的预设,使全部相关的逻辑因子在逻辑规则的连接下结构化。可以说必然逻辑更多执着于分析和证明,而直觉逻辑更多甚至说全部在于生成,即逻辑因子的结构化。无论我们是否有意识地使用直觉,直觉都是思维更是实践的前逻辑,因此,直觉不在于分析问题,而在于解决问题,在于根据现有条件的创造。

(二)经过中介的逻辑法则

直觉是经过中介的直接性,思维通过实践扬弃了理性的预设而达到直接性。因此,直觉思维的图式和逻辑同样也是经过中介的图式和逻辑,而直觉的或然逻辑正是实践的经验法则。

根据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和盖格瑞泽的经验法则,在生存和生活当中,经验发现事实A存在会有事实B发生,那么,我们就认为事实A与事实B之间有着一定的关联,可以建立起关系f:A→B即B=f(A)。如果事实A与事实B的偶然性关系f多次被经验,于是,我们就可以直观地判断关系f具有必然性,关系f就成了我们的经验法则。所谓经验就是相同的经历得到了相同结果的验证。比如一个人的肚子咕咕叫,我们就知道他饿了;看到石头飞来,我们就会躲开。至于为什么,我们不需要考虑,也没有时间考虑。生活经验把这样的问题类型化、程式化,整个事件中,我们只需要知道三点:原因——事实A、结果——事实B、联结方式——关系f,其他那些中间过程就像一个无法被详解也无须被详解的黑箱。直观过程也就成了一个黑箱式的认知或决策过程,我们只需要知道事实A,就可以判定一定会发生事实B,完全不需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关系f的根据。经验经过内隐记忆或记忆转化成潜意识的经验法则,成为思维的工具和生存或生活的习惯,尽管这个工具或习惯也许包含有若干心理过程,但是这些心理过程可以完全被忽略而显示为经验的直接性。就如同我们看见闪电,可以判断会有雷声一样,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也可以看作直观经验建立的结果。

可见,事实逻辑虽然是偶然性法则,却断然地否定了自身的或然性,相反“先验”地自规定为必然。但是,特殊的必然只会是普遍的偶然,在实践当中,A、B、f都不会是“纯粹的”,总是有着诸多的“剩余”:

当一个事实A被输入关系f当中时,输出的结果应该是多个事实B,我们意识到(直观到)的结果不过是意识在众多结果选择出的一个结果,它当然是不确定的。因此,直观表象是不确定的确定,事实逻辑的必然也只是特殊的必然或者根本上就是必然表象下的或然。

当意识可以试图扬弃直观的特殊性时,思维就进入了理性阶段。理性的普遍性即它的一般性,以一统多,以纯粹的真理否定纷然的“意见”,于是,它理所当然地把真理规定为必然。必然法则是对现实的抽象,却没有真正的现实,相反,它只能是思维的建构和假设。准确地说,必然法则是对众多经验法则的抽象,必然逻辑也就是事实逻辑的形式化,归根结底,全部的理性逻辑都是形式逻辑。理性逻辑的形式化使语言契约成为可能,也就使知识共同体成为可能,最终使知识的传播、文化的传承、人的类统一成为可能。不过,理性逻辑的形式化根本上是建构和假设,它是纯粹的抽象、无条件的抽象。皎皎者易污,任何杂质和扰动都会破坏必然的真理性,因此,在实践中,必然逻辑如此脆弱。同时,理性并没有完全摆脱经验,必然逻辑或者以归纳的结果为前提,或者干脆本身就是归纳,因此理性逻辑是不稳定的逻辑,它唯一可以肯定的就是它对“不”的否定。必然逻辑有肯定判断,也有否定判断,但是,本质上都是否定判断,即对否定的排除。所以,必然逻辑有着上升到抽象的具体和或然性的必然的内在动力。

直觉以直接性消解理性的预设,直接与思维对象发生关系,不过,思维对象不是那个存在的事实,而是那个意识到的事实存在即思维本身。在思维直接与思维发生关系的时候,思维就在以整体性与思维发生关系,也就是它将以全面的肯定和全面的否定与思维发生关系。在经过必然逻辑的否定之后,直觉会否定那些被必然逻辑否定的全部,也就会肯定那些全部的否定之否定。因此,直觉逻辑是否定之否定的逻辑、是经过中介的逻辑、是辩证的逻辑。直觉肯定全部经过否定的否定,把它们当作全部的肯定,那么,它们的每一个都是一个可能,都是直觉逻辑的一个或然选择,因此直觉逻辑本身也就成了一个或然性的逻辑。直觉逻辑遵循的法则显然就是那个经过了中介的经验法则,经验法则经过反思扬弃了特殊性和偶然性,转化成普遍的、必然的经验法则,成为直觉逻辑的法则。不过,它不是个体的生活经验,而是社会的实践经验。如果一个经验经过反思而成为思维本身并成为思维对象,那么它应该是一个经过预设的经验而且是一个普遍的经验即实践。实践法则固化在思维的工具箱成为直觉的逻辑法则。

直觉的直接性表现为思维过程没有明确的推理过程,因为直觉逻辑是结构逻辑或者说结构化的逻辑。结构化意味着对过程的忽略,形式化却意味着对过程的执着,形式逻辑的结构化就生成了直觉的逻辑,直觉逻辑在形式上应该是最高的逻辑。现代逻辑已经建立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之上:“世界是所有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4]理性的分析与综合仍然以表征事物的概念元素为对象,用概念建立起判断和推理,从而推导出概念间关系,最终结果就是用概念间关系建构逻辑关系。直觉作为实践的前逻辑,直接建立在事物的总和和整体之上,它的图式以事件为映射对象,具有典型的共时性。在索绪尔的语言学中,共时性、整体观和系统性是相一致的,共时性的研究方法是整体观和系统观的必然延伸。直觉逻辑也就是整体性和系统性的逻辑,以及结构化的整体逻辑。

直觉的或然逻辑以其结构性判断方式为生活提供了思维手段,同时,以其或然性肯定了生活的全部可能,生活不再是那个理性所抽象的生活,而是一个对象化的、实践的、无限的现实生活。因此,直觉是生活的直觉,直觉逻辑是辩证的人的逻辑。高清海先生认为辩证逻辑是人的逻辑,形式逻辑是物的逻辑即物化地看待世界、看待生活。所谓物化,就是非对象性的思维,把对象仅仅看成某一时刻呈现在主体面前的固化的图像,静止的、僵化的、没有联系的物的像的组合。辩证逻辑让形式逻辑流动起来,但是,不是下一个时刻替换上一个时刻,也不是下一幅图连接上一幅图。理性规律“它所发现的事实上只是规律概念本身”,但是理性规律扬弃经验直观的杂多性,达到了抽象的普遍性。“知性是人类特有的抽象与概括能力的表现,是从事实证科学研究的方法论的灵魂,是高级的人类辩证的哲学思维不可缺少的基础。”它给予对象在具体时刻上的确定性,使实践具有了确定性。辩证逻辑则给出了对象宏观的流动性,给出了实践的前瞻性。可以说,哲学在实践中对理性形式的自我否定即直觉化就是生活,直觉也就是否定其自身理性形式的哲学生活。

(三)可构造逻辑与实践的前逻辑

根据德国古典哲学理论,哲学的合法性建立在逻辑学和认识论的科学性之上。不过,准确地讲,这里的逻辑学应该指推理学,一种纯粹的思维游戏,以分析或综合的方法从已知推导出未知。康德非常精辟地指出,分析不能获得新的知识,因为分析出来的未知原来就内涵于分析的前提之中;只有综合才能贡献真正的知识,即并不内含于已知的未知。其实,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质疑,即便说分析的结果可能先验地内涵于前提,我们又是如何确切地知道那个前提中内涵着那个结果呢?它又是如何内涵那个结果的呢?凭什么说:“有死”内涵于“人”?“重力”内涵于“可延”?“两个直角”内涵于“三角形内角之和”?我们更无法信心满满地宣誓:我们确实可以纯粹逻辑地从已知的前提综合地推导出未知的结果。因为综合的结论不过是我们的猜测,最多不过是在回顾历史当中,自认为经验可以证明。

可见,无论分析还是综合,我们都不过是从已知的条件构造出未知的可能。这个构造过程是非推理的、非理性的,是根据已知条件的直接创造,即黑格尔所谓的“经过中介的直接性”。直觉不同于理性,它是可构造思维,遵循多值逻辑和模糊逻辑的原则,构造出前提条件下的多种可能。理性是已构造思维,遵循已构造的逻辑原则,通过否定其他可能而以某一可能为取值。可构造的直觉逻辑可以编译为理性逻辑,并被理性地自觉,其中经过与其他直觉逻辑的认可就成了在公共领域合法的逻辑规则。可构造逻辑也就是创造性逻辑,在思维中创造着无限的可能。而已构造逻辑却没有创造性,它只会因循守旧地严格遵循已知逻辑。直觉既是对理性预设的扬弃即对逻辑的内化和非逻辑的扬弃,又是对对象的直接回归即对现实的全部承认和理解。直觉的直接性与同一性既是思存同一即主体与客体的同一,也是思维的普遍同一即主体与主体的同一,绝对同一则是世界的绝对同一。这样,直觉就联结起感性世界与精神世界,直觉的世界同义于世界的直觉,世界才可以成为“可理解的世界”“可改造的世界”和“可体验的世界”。这样,人及其类的认识、实践与生活也就成为可能。

因此,怎样的人就怎样思维,怎样思维也造就怎样的人,怎样思维也就怎样生活。直观、理性、直觉作为思维方式和思维内容的统一,全都体现出了人的本体性,也实现了人的主体地位,当然地成为人的生活方式。直观生活分离了思维与实践,没有思维的实践或没有实践的思维,都是个体的特殊性,特殊的人在特殊的时间、空间面对特殊对象,一切处于含混的不确定的混沌之中。理性的分析本性分析出思维,也分析出实践,更加分析出思维与实践的冲突,同时分析出思维与实践内在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冲突。在普遍性和必然性的预设下,理性以社会性同一个体性,用社会思维同一个体实践,用社会实践同一个体思维。当然,与其说同一,不如说吞噬,所以,理性的同一并没有实现思维与实践的辩证同一。西方现代哲学对个体的激进式回归,正是对近代理性主义的反抗。直觉作为思维与实践的中介,既是思维更是实践,不但统一了思维方式与思维内容,同时同一了个体的思维与实践。个人以直觉为自己主要的实践前逻辑,正如理性是社会主要的实践前逻辑一样。直觉超越理性而消解了抽象的预设,思维直接面对实践,消除了主体与客体的分离,实现了人与生活世界的同一。同一了思维与实践的个体性,同一了人的社会性,又实现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同一,人从个体性和社会性进入了个人性。在个人的生活世界,思维与实践最终完成了辩证同一。人是思维主体,也是实践主体,因此,直觉能够最集中地实现人,成为人最本质的生活方式。只有在直觉中,人才是生活的个人,既不混沌地生活,也不分离于生活,而是自觉地解释世界、体验自我、把握生活。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2] [奥地利]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王平复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3] 北京大学哲学系:《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7页。

[4] [奥地利]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王平复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