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美德与当代青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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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诚信”与大学生诚信美德培育

21世纪初始,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他们在学业诚信、交往诚信、职业诚信、经济诚信等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深切忧虑。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教育体系、制度建设、个体道德水平等因素均有密切的关系。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在当前的研究中,强调通过诚信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大学生的诚信道德水平是一种主流倾向。这种思路固然有其合理性与说服力,但是如果我们的视野仅仅局限于此,那么诚信就将成为一种单纯依靠外部刺激而发动的美德,可能无法真正化为人的立身之德。我们认为,从目前所呈现的问题来看,大学生对诚信的内涵依然存在着一些认知误区,这些误区正是引发问题的导火索之一。因此,我们希望结合儒家诚信的内涵,从个体立德的视角厘清大学生对于诚信美德的认知误区,使他们在“知”的基础上正确地展开行动,真正获得诚信美德。

一 “诚信”是目的还是工具

如果深入分析大学生的失信行为,便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认知倾向:将诚信视为安身立命的工具。一旦有了这种工具意识,诚信便沦为了可以随意消费的商品。以当前热议的留学诚信为例,我们来看看这种工具意识的喧闹表象。2012年11月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了一篇文章《谁扯断了留学诚信之弦?》,其中历数了几件影响较大的中国留学生申请材料造假事件:

2008年,数十名中国学子因为涉嫌伪造留学申请文件,被英国纽卡斯尔大学开除。纽卡斯尔大学声明称:“这些学生的文件经过伪造或者成绩被篡改”,“仿造文件多是英语语言证书或其他大学颁发的文凭”。

2011年,一篇题为《中国难题》(The China Conundrum)的文章在美国公开发表,引起了美国舆论对中国留学生诚信问题的关注。作者指出,2011年前后,中国留学生赴美的数量增加很快,而暴露出的申请材料造假问题,也成为美国各院校间的一个重要话题。

新西兰移民局宣称,2012年7月以来,在北京办事处的1800份留学签证申请中,发现279份存在学历或材料造假的嫌疑。在为期3个月的独立调查后,其中26名中国留学生被遣返中国。

2013年6月3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又刊登了同一作者的文章《留学诚信为何波澜再起》,披露了中国留学生买论文事件。其中大意如下:

继中国留学生卷入申请材料造假之后,请“枪手”代写论文又使他们处于舆论中心。“代写论文”一事率先由新西兰一家媒体曝出,该报记者扮成一名中国学生,最终花费270新元买到一份论文。但被曝光的网站却否认了报道揭露的内容。相对该网站的“辩白”,一些论文代写的广告在华人论坛上并不遮遮掩掩。此类广告还光明正大入驻微博,通过微博承接代写业务。输入“论文代写”搜索,相关微博用户并不鲜见,有的用户粉丝竟达数十万。其介绍五花八门,但核心是“服务专业可靠”。附上QQ等联系方式或许也是为了体现“服务专业”,甚至还有用户填写了详细的海外教育背景。

代写论文并非首次曝光,据墨尔本国际学生新闻网去年的报道,他们在中文微博上发现了至少20个账号向海外留学生提供论文代写业务。BBC英伦网也曾推出过“英国华人论文代写黑幕”专题。而媒体对该类事件的“体验式报道”轻松就能实现,也从侧面印证了这项业务堂而皇之。

其实,不仅是国外留学生,中国国内大学生类似的行为屡见不鲜,如随意撕毁就业协议,毕业后恶意拖欠助学贷款,等等。这些行为与申请材料造假、代写论文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消费个人的诚信。从主观的角度来看,此类行为的认知误区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将利益视为诚信的根基,抽空了“诚”与“信”之间的逻辑关系。如前所述,儒家认为,“诚”与“信”是为一种内外相成、本末相因的逻辑关系,“信”必然要建立在“诚”的基础之上。这就是说,言行一致、守诺践信等守信行为都必须真诚地发自于内心,是内心良善的外在表现。这样,诚信就成为一种完全的道德自律行为,不受任何外在的利益的驱使,更不是牟取利益的工具。如果使“信”脱离“诚”的真实无妄、不欺于心的要求,将之完全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就不免步入了法家的窠臼。这样,“信”与“诚”的逻辑关系被割断了,所谓诚信便不再与道德自律相关,而只能沦落为利益的附庸、外在压力下的即时行动。如此,一旦为了利益的需要,诚信便随时可以被抛弃,或者转化为换取利益的即时消费品。正是基于这种认知,上述中国留学生“巧妙”地消费了社会的诚信,利用制度的漏洞构造了自己虚假的信用。其二,误读了诚信的目的性意义。如前所述,儒家认为,诚信在道德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它虽然没有出现在“四端”之中,但却为“四端”的实现提供了内在支持;它虽然被列为“五常”之末,但却是所有美德生长的保障。因之,如果缺少了诚信,所谓的美德只能是乡原之类的虚伪造作。在儒家那里,诚信是天赋于人的、具有充分自足性的价值,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隐含性要件。因之,诚信本身就具有目的性意义,是人们应当努力追寻的道德价值,决不能成为任何意义上的手段。也正因如此,孔子才提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观点。在上述事件中,一些失信行为之所以演变为一种明目张胆的共识,究其原因,只是因为没有理解诚信的目的性意义,将之视为一种可有可无的道德装饰。因之,当诚信与利益发生冲突时,便成为了当然的牺牲品。

上述认知误区之所以发生,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利益的诱惑。在某些场合下,失信确实可以取得即时可见的利益,诚信很可能导致利益的流失。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求大家抛弃自身利益于不顾而讲诚信呢?王充批评孔子“去食”之谈,也有这个方面的考虑。我们想说的是,在诚信与利益的博弈中,利益可能暂时占据上风,而诚信却具有长远的效应。儒家认为诚信与利益无关,只是说不能以利益为目的去讲诚信,但并没有否认诚信所衍生的利益。儒家描述了诚信给人们所带来的利益:以诚信立身,就会得到他人的信任;以诚信交友,就会获得良好的人际关系;以诚信治国,国家就会长治久安;以诚信治学,就会使学业有成。这些难道不是重要的利益吗?更为可贵的是,这些利益决不会转瞬即逝,而是会长久地发挥效用。而为了暂时的利益抛弃诚信,却无法真正获得利益。在上述留学生诚信事件中,伪造材料与代写论文者只是一时得利,最终不免被遣返回国、打回原形的厄运。更为可悲的是,个别的失信行为使中国留学生的诚信指数急剧下降,国外大学因此对中国留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查必然会更加严苛,这无疑会增加中国留学生申请留学的难度,甚至更高的留学成本。而那些随意毁约的大学生也使所在学校的信誉受到损伤,严重影响了学弟学妹们的留学机会。

儒家诚信告诉我们,诚信是目的而非手段,面对利益的诱惑,我们应当坚守自己的初心,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

二 “诚信”的实现是自律还是他律

对诚信的工具化理解必然会导致另一种认知倾向,认为诚信主要是依靠他律(制度、法律等)实现的,个人自律(道德修养)的力量是薄弱的。这种认知倾向在大学生那里得到了一定的认同,在一项关于大学生诚信状况的调查中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关于考试作弊的动因,其中超过一成大学生的作弊行为表现出了经济学语境中的一种“动态复制”的行为特点,即他(她)是否要采取作弊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其他同学的作弊倾向和行为。如果将高校某一次考试视为一轮博弈场景的话,那么部分大学生因采取作弊行为而获利(通过考试或拿高分)却无须支付成本(如按时上课,认真复习等),就会产生消极的示范效应,表现为作弊者搭便车的投机行为,会使遵守考试规则的大学生产生“不公平感”,并诱使他们在下一轮博弈游戏中产生仿效的欲望。[64]

这里提到的“动态复制”行为,意味着一些大学生将个人诚信完全交付于外在环境或集体规则,而内心的道德律令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这种认知倾向在高等教育管理者那里是相当普遍的,以下两则管理举措也许可以说明这一点:

清华大学规定,对于毁约的学生,要在网站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还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如不再提供三方协议等。北大,人大,北师大等学校也有相关的规定。[65]

1月4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一名教师在网上发布这样一则消息:“为严肃考风考纪,发挥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期末考试期间,教室前两排放置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标志。”[66]

与此同时,国外也加强了对中国留学生诚信的考核制度。在《南都周刊》2012年11月4日的一篇文章《忽悠哈佛:赴美留学申请诚信问题调查》中,提到了美国的相关管理规定:

为了应对中国留学生的造假行为,2012年开始,美国教育考试院紧急推出SAT新政,要求考场反复核查考生证件和照片,将照片与大量大学和高中分享以加强身份核查,并开始把SAT成绩单寄回高中进行备案。

蒙特荷约科女子学院采取“压力考试”的招生考察方法,对于进入终审的学生,招办人员会突然“飞”到中国把这些学生放进一个房间统一进行英文写作考试,在学生没有太多时间准备的情况下考查其真实写作水平。

随着社会对诚信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的管理措施纷纷出台,确实对遏制大学生失信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中国的学者们并不满足细碎化的管理制度改革,纷纷撰文探讨构建大学生诚信制度体系的相关对策,如一篇文章提出了如下对策:

大学生诚信制度应该包括两个系列,一是实体性的制度内容,包括政治诚信制度、学习诚信制度、经济生活诚信制度、人际交往诚信制度、就业创业诚信制度。二是程序性的制度内容,包括大学生诚信评价制度、诚信信息的采集记载制度、失信处罚与教育制度、诚信档案管理制度。[67]

上述资料表明,中国高校的师生们相信,诚信依靠他律才能实现,制度或法律的强制力量是诚信的主要保障条件。在这种思路下,学者们纷纷表达了对西方诚信的赞赏,认为:“英语世界对诚信的解释基本上强调‘信’的方面,而‘信’来自于外,‘诚’才来自于心,可见西方重诚信的外在保证……在美国及欧洲很多国家,大学生的信用在个人信用档案上都是有记录的,并且与社会建立了共享联动机制,这些完善的制度设计良好地保障了大学生诚信实践。”[68]

那么,儒家对诚信的解释是否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呢?当代意义上的诚信,能否剥离“诚”的要求而仅仅指向于外在的守诺践信之类的行为呢?当代学者们在赞赏西方式诚信的同时,依然承续了儒家诚信的内在逻辑,认为诚信包含了“诚”与“信”两个方面的要求,意指一个人在心意、言语和行动上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真诚无妄、信实无欺、信任无疑。[69]因此,“诚”所蕴含的诚实、真实、真诚之义是外在信用的基础与前提,是现代诚信不可或缺的内涵。如果将诚信的实现单纯托付于制度的完善,那么便很难评估个人的守信行为是否出自内心的真诚。而一旦缺少内心的真诚、诚实,那么制度的漏洞便难以阻挡失信行为的泛滥。在上述留学诚信事件中,中国学生之所以能够频频造假,就是利用了留学生管理制度中的缺陷。

由此,我们不能将诚信的实现仅仅归结于他律,而是应当同时重视道德自律的作用,培育内心之“诚”。那么,“诚”如何能够扎根在人的内心呢?《大学》里说: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在这里,儒家提出了“正心—诚意—致知—格物”的修身功夫,这是一种倒推式的方法,“诚意”是其中的主旨。所谓“正其心”,即端正自己的内心;所谓“诚其意”,使自己意念诚实,也即内心之“诚”的培育。为什么要“正其心”呢?按照儒家的观点,人的心是承载天赋美德的容器,但体悟到这一点并不容易,需要人们不断地反思,去除欲念。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人能够“诚其意”。所谓“诚其意”,就是不自欺,完全忠实于自己的内心,没有丝毫的违背。如何理解这一点呢?《朱子语类》中说:“大学诚意,看来有三样:一则内全无好善恶恶之实,而专事掩覆於外者,此不诚之尤也;一则虽知好善恶恶之为是,而隐微之际,又苟且以自瞒底;一则知有未至,随意应事,而自不觉陷於自欺底。”[70]这段话区分了三种不诚的情况:一是内心全然没有好善恶恶的观念,但却专于在行为上掩盖内心之实,这是最不诚的情况;二是虽然知道好善恶恶是对的,但在微隐之际,又苟且为恶以欺瞒自己;三是因为道德认知不足而随意应对事情,于是不自觉地陷于自欺的境地。如何做到“诚其意”呢?朱熹认为,必须先“格物”,后“致知”。所谓“格物”,是指穷究事物的原理;所谓“致知”,是指获得一定的知识。并而论之,“格物致知”都指知识的学习。按照《大学》的观点,通过“格物致知”,使人真正理解道德知识,如此培育内心之“诚”,最终使人着手进行“正其心”的慎独功夫。朱熹进一步描述了“诚意”生长的内在逻辑:“致知者,诚意之本也;慎独者,诚意之助也。致知,则意已诚七八分了,只是犹恐隐微独处尚有些子未诚实处,故其要在慎独。”[71]意思是,“格物致知”是诚意之基础,“正其心”是诚意的辅助。知识的获得可以帮助人们提高道德认知水平,使人们认识到自己内心所承载的天赋之美德,如此诚意就已经有了七八分了,只是恐怕在细微之处、独处之时尚有些不诚的地方,所以需要“正其心”的慎独功夫加以修正。这样,“诚”就可以在内心充分地生长了。

儒家上述思想的启示是,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养,首先需要学习道德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道德认知水平,在此基础上,不断反省自我,展开慎独的道德修养功夫。当然,制度建设也是不可忽略的环节。由此,大学生诚信的实现,需要他律与自律的共同保障。


[1] 参见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5月5日2版;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5日2版。

[2] 班固、陈立:《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382页。

[3] 阮元:《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155页。

[4] 阮元:《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336页。

[5]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2436页。

[6] 参见黎靖德《朱子语类》,第338页。

[7] 参见黎靖德《朱子语类》,第102页。

[8] 参见黎靖德《朱子语类》,第101页。

[9] 参见黎靖德《朱子语类》,第1468页。

[10] 参见黎靖德《朱子语类》,第101页。

[11] 阮元:《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719页。

[12] 韩婴:《韩诗外传集释》,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12页。

[13] 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18页。

[14]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103页。

[15]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103页。

[16] 参见《朱子语类·论语九》中的一段对话。问:“圣人之忠即是诚否?”曰:“是。”《朱子语类·性理三》:“诚”字以心之全体而言,“忠”字以其应事接物而言,此义理之本名也。至曾子所言“忠恕”,则是圣人之事,故其忠与诚,仁与恕,得通言之。如恕本以推己及物得名,在圣人,则以己及物矣。

[17]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123页。

[18]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482页。

[19]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65页。

[20] 王守仁:《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08页。

[21] 程颢、程颐:《二程集》,第315页。

[22]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476页。

[23] 王守仁:《王阳明全集》,第108页。

[24] 曾子说:“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陈无勇,非孝也。五者不遂,灾及於亲,敢不敬乎?”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226页。

[25] 阮元:《十三经注疏》,第27页。

[26]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1086页。

[27] 参见《朱子语类·论语五·为政篇上》《朱子语类·易五·乾上》相关论述。

[28]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1714页。

[29] 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3页。

[30] 张载:《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44页。

[31]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487页。

[32]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487页。

[33] 程颢说:“‘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者,只是言忠信也。忠信者实也,礼乐者文也。语成人之名,自非圣人,谁能当之?孟子曰:‘唯圣人然后可以践形。’如此,方足以称成人之名。”参见程颢、程颐《二程集》,第123页。

[34] 《论语》有多处记载了孔子对于言过其行的批评,如“巧言令色,鲜矣仁!”“巧言、令色、足恭,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参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48、82、156页。

[35]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486页。

[36]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329—331页。

[37] 道家却对孔子的思想提出了质疑。汉代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王充认为,假使治国没有粮食,人民饥饿,放弃礼义,诚信又哪里能够树立起来呢?他引用管子的话说:“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并举例说,由于战乱,春秋时期的一些国家就发生过易子而食的事情,这是将父子之间的诚信全部抛弃了。如果孔子教子贡去信存食,会怎么样呢?去信存食,虽然人们并不想要诚信,诚信却自然会生长;去食存信,虽然人们想要诚信,诚信却是没有办法树立起来的。参见王充《论衡·问孔篇》相关论述。

[38] 吴兢、谢保成:《贞观政要集校》,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79页。

[39] 阮元:《十三经注疏》,第5485页。

[40]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941页。

[41]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1185页。

[42] 何怀宏:《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4页。

[43]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520页。

[44] 参见傅礼白:《中华伦理范畴——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4页。

[45] 王夫之:《读通鉴论》,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46页。

[46] 王夫之提出一个重要的观点:“人之别于禽兽,恒而已”。王夫之:《读鉴通论》,第519页。

[47] 孔子对狂者和狷者都有评价,他说,“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论语·子路》)

[48] 王守仁:《王阳明全集》,第1167—1168页。

[49] 王守仁:《王阳明全集》,第1287页。

[50] 王阳明:《王阳明全集》,第867页。

[51]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饮冰室文集之五》,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6—27页。

[52] 明恩溥:《中国人的素质》,京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2页。

[53] 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89、296页。

[54] 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55] 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56] 严复:《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页。

[57] 崔宜明:《契约关系与诚信》,《学术月刊》2004年第2期。

[58] 谭嗣同:《谭嗣同全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67页。

[59] 谭嗣同:《谭嗣同全集》,第76页。

[60] 梁启超:《新民说》,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61]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饮冰室文集之二》,第25页。

[62] 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7页。

[63] 张岱年:《论五伦与五常——传统伦理的改造与更新》,《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7年第4期。

[64] 王淑芹等著:《大学生诚信伦理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9—270页。

[65] 李苑、王玉琪:《未就业,先毁约,大学生,你考虑好了吗?》,《就业时报》2010年4月8日。

[66] 新浪教育:《忽悠哈佛:赴美留学申请诚信问题调查》,2012年11月4日,http://edu.sina.com.cn/a/2012—11—04/1628220999.shtml。

[67] 黄蓉生、白显良:《当代大学生诚信制度建设的体系构建》,《西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68] 黄蓉生、白显良:《当代大学生诚信制度建设的体系构建》,《西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69] 杨方:《诚信内涵解析》,《道德与文明》2005年第3期。

[70]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329页。

[71]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3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