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旅游开发地居民满意度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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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现状

旅游资源开发是指通过人类的活动开拓、发现、利用旅游资源,使旅游资源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即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种人为行为。景区景点、旅游客源、旅游业发展是其核心内容。以下我们主要从这三方面分析西部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现状。

1.旅游资源开发分析

景区建设是旅游资源开发的最重要内容,从全国层面而言,高等级的旅游地具有真正的旅游价值。西部民族地区高等级旅游资源比较丰富,从总量上看,4A景区548个,占全国的27.87%;5A景区41个,占全国的27.89%。但由于西部民族地区人口稀少,因而相对人口而言的高等级旅游地人口密度则较大,在4A景区方面,高于中部而仅次于东部;在5A景区方面,为全国最高,远大于中部。与东部和中部相比,西部旅游资源并不匮乏,就人口相对指标而言还十分丰富。但是由于西部土地辽阔(土地面积占全国的71.5%),距离经济较为发达、出游能力较强的东部、中部较远,旅游开发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在省区内部,高等级旅游地的分布不平衡性较大。西部12省区中,4A景区由于总量较大,省区之间的差异性相对较小,但是其区域差异性仍十分明显。4A景区最多的四川达98个,其次为广西和云南,分别达到88个和58个;而最少的宁夏只有10个,最后为西藏,为11个;其余7个省区4A景区数量在15—56个,差异也较大。在5A景区方面,由于数量较少,其不平衡性表现出与世界遗产相类似的特点,但两相比较,5A景区的区域差异性较小。5A景区最多的省区为四川、重庆、云南、陕西、新疆,其中云南有6个,其余均为5个,西部其他地区5A景区较少。

就旅游景区开发水平而言,在全国层面上,西部民族地区旅游景区开发水平较低,与其所具有的土地规模和人口规模不成比例,与其所拥有的丰富的旅游资源更不匹配。西部地区地域辽阔,人口规模较大,但其主要旅游景区的固定资产原值仅占全国的19.08%,营业收入仅占全国的17.71%。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东部地区,东部地区国土面积和人口分别占全国的17.78%和44.9%,但其主要旅游景区的固定原值却占全国的67.9%,营业收入占全国的68.34%。整体上看,东部地区所开发的旅游景区占据全国一半之多。中部地区土地面积较小,人口不多,主要旅游景区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营业收入表现出与其土地规模和人口规模基本上相适应的特点。

对于西部民族地区内部各省而言,省际的旅游景区开发水平差异也较大。2012年西部12省区旅游景区的固定资产原值的平均值为758107.9万元,最小值为青海,仅有162990.1万元,最大值为四川,可达1564946万元,两者差别达到9.6倍。在营业收入方面,差距也悬殊,最小值的西藏只有58084.8万元,最大值的四川可达805187.1万元,两者差别达到13.9倍。总体而言,这样的差距主要在于西南地区自然条件较好,旅游资源丰富,距离东部发达地区相对较近,地方政府采取的旅游发展战略富有成效,使其旅游业得到了较好的发展。青藏地区自然条件比较恶劣,交通不便,可达性较差,距离东部人口稠密区和经济发达地区较远,因而旅游业比较落后。

2.旅游客源分析

旅游客源是指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能力,能够向旅游目的地提供一定数量旅游者的地区或国家,即游客产生的地方。根据游客产生的地区范围,可分为海外客源市场和国内客源市场两类。[1]旅游客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也是旅游资源开发水平的重要标志。以接待入境过夜外国游客人数为例,2012年西部民族地区接待外国过夜游客人数为1487.40万人次,中部地区为763.54万人次,东部地区则为3457.43万人次,分别占全国接待外国过夜游客人数总量的23.27%、11.94%和54.09%。[2]考虑人均相对指标,2012年东部地区人均接待外国过夜游客人数为54.09人次,中部地区人均接待外国过夜游客人数为0.02人次,西部民族地区人均接待外国过夜游客人数为0.04人次。[3]无论从接待外国过夜游客人数的总量指标还是人均指标而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接待人数虽然高于中部地区,但低于东部地区。

在西部民族地区内部各省区之间,2012年接待外国过夜游客人数主要集中分布于云南、陕西、广西、重庆、内蒙古和四川,云南接待外国过夜游客人数占据西部地区接待外国过夜游客人数的24.98%,陕西为17.70%,广西为14.59%,重庆为11.56%,内蒙古为11.47%,四川为11.46%,在这六个地区中,重庆地区在近年来旅游业获得较快发展,打破了以往接待游客较低的状况。宁夏接待外国过夜游客人数占西部地区接待外国过夜游客总人数仅为0.11%,旅游发展相对滞后。具体情况如表3-1所示。

表3-1 西部各地区接待外国过夜游客人数及占比

3.旅游业发展水平分析

在旅游收入水平上,与海外客源市场相对应,西部民族地区的国际旅游收入在近十年间增长较慢,在全国所占比重有下降的趋势。2000年西部民族地区国际旅游收入为158500万美元,占全国的比重为11.06%,到2012年,该两项指标分别为843900万美元和12.69%,平均年增长率为14.9%,从绝对数量上看,西部民族地区获得了两位数的较快增长。

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业比较发达的省区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首先为云南、广西和四川,其次为西北地区的陕西和内蒙古,此外的地区旅游业发展相对不足。云南2013年接待海外旅游者达到533.5万人次,超四川1.5倍还多,居西部之首,排在全国前列。据统计,2013年云南累计接待海外旅游者533.5万人次,增长16.5%;接待国内旅游者2.397亿人次,同比增长22.1%。在海外游客市场方面,通过努力,使亚洲客源市场入滇游客达254.7万人次,同比增长13.9%;欧洲入滇游客达81.6万人次,同比增长17.3%;美洲入滇游客达29.1万人次,同比增长19.4%;大洋洲市场入滇游客达11.5万人次,同比增长21.6%。国内过夜游客1.308亿人次,同比增长22.3%;一日游游客1.089亿人次,同比增长22%。2013年,四川省共接待入境旅游者209.56万人次,同比下降7.8%。云南接待入境游客533.5万人次,比四川多了323.94万人次。而广西2014年前三季度入境游客就达到296.22万人次,也已经超过四川。贵州相对少一些,2013年贵州接待入境游客77.7万人次,同比增长10.21%。[4]

在旅游饭店发展方面,2012年西部民族地区拥有星级饭店3264家,床位数666457张,星级饭店固定资产9097294万元,分别占全国的28.71%、24.89%和19.08%;其营业收入为4034234.2万元,占全国的17.71%;这说明西部民族地区星级饭店经济效益较低,营业收入与饭店规模不匹配,客房的入住率较低。根据统计,西部民族地区2012年的平均客房出租率为58%,而中部地区为61.94%,东部为56.77%。可见,西部地区平均客房出租率虽然低于中部地区,但却高于东部地区。东部地区星级饭店、床位数、星级饭店固定资产分别占全国的56.62%、58.33%和67.88%,营业收入占全国的68.34%。可见,东西部在旅游饭店发展上总体差距还较大。表3-2为全国各地区2012年星级饭店发展情况。

表3-2 中国2012年星级饭店发展基本情况

续表

二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西部民族地区具有发展旅游业的独特优势,但旅游业发展总体上却处于落后状态。与东部地区相比,由于历史和生态的原因,这一地区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恶劣,形成了地广人稀、内部市场需求规模小的局面,由此制约了生产性投入及投资市场的形成。进而言之,造成了如下不利结果:生产力水平低下、基础设施不足、社会进步发育程度不够、相对封闭;科技文化水平偏低、人才外流;市场经济意识淡漠,商品经济不发达;城镇化水平较低,工业结构比较单一;等等。可以说,西部民族地区优势明显,劣势也明显,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优势和劣势还会相互转化。因此,必须全面辩证地评价这一地区发展旅游业的优势和劣势,以此提出科学的应对措施,指导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区位偏僻,对外开放程度低

西部民族地区位于祖国的边陲,远离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区域,加之高山峡谷大漠的分割阻隔形成了封闭单一的生存环境。这种恶劣的地理区位条件极大地制约着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一,市场狭小,不利于旅游商品经济的发展。西部经济要进一步发展,必须依托全国和全世界的大市场。但是由于偏远的地理位置,西部企业单位产品的运输成本大大高于东、中部企业。即使产品质量相同,西部企业产品在全国和国际市场上也将没有价格竞争力。旅游市场更是如此,由于西部位置偏僻,东中部的游客需要支付额外的旅游交通成本。

第二,远离经济发达中心城市(省区),所受扩散效应微弱。我国东部大部分地区是带动中国旅游经济高速增长的增长中心,而在西部地区,除了云南以外,其他地区旅游发展落后。经济增长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在中心城市周边及其扩散效应圈内会带动一批旅游企业成长,形成经济高速增长的区域,这就是中心城市的扩散效应。然而,西部距离这些旅游增长极较远,所受扩散效应微弱,其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的自生能力。

第三,市场信息短缺,影响旅游企业的发展。充分准确的信息是旅游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旅游企业发展中,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显得越来越重要。在中心城市和发达地区到处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广告,有各种商品展览、促销活动,有各种各样的学术会议和商业洽谈会,企业获得经济信息的速度快、成本低;而在偏远的边疆地区,旅游企业往往得不到这种便利,西部的许多旅游企业甚至只能靠从买方获得信息,信息短缺成为制约西部经济和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2.资金短缺,旅游基础设施薄弱

旅游资源的开发需要强大的资本做后盾,西部旅游资源开发更需要大量资金做支撑。由于自然条件的影响和经济开发相对滞后,西部民族地区不少为我国贫困地区。落后的经济,有限的财力,使旅游发展的硬件设施建设落后,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交通不便、可进入性差等问题更是严重制约着西部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业的发展。目前尚未建立多元化的旅游基础设施投资渠道,投资严重依赖政府。西部民族地区薄弱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其旅游基础设施滞后、投资效益低下的现状,加之现有旅游投资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旅游资源开发速度与开发规模,因而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不足,旅游景观建设薄弱,不少处于潜在或半开发状态,没有完全形成现实的旅游资源,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3.旅游人才匮乏,旅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

东西部旅游业发展的最大差距在于是人才因素,人才缺乏是制约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目前,西部民族地区国际旅游业从业人员总和仅占全国的12.14%。2007年,西部12个省份毕业的旅游专业毕业生占全国的25%,与同年北京市培养的旅游人才数量相近,旅游人力资源总量和后备力量明显满足不了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另外,这一地区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经验不足,旅游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不高,不能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西部民族地区要实现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客观上需要造就一支规模宏大、高素质的旅游专业人才大军,倘能如此,对解决这一地区的就业问题意义非凡。

4.开发深度不够,产品结构单一

西部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具有突出的多元化特征,但西部民族地区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不深,许多旅游资源的开发仍然是较浅层次的开发,景点较为单一。各地资源重复开发、低档次开发、滥上项目等现象较为突出,大大降低了西部旅游资源作为整体的优势,并产生了在同一层次低水平竞争的问题,尤其是在精品旅游资源开发上,缺乏深层次的开发以及对文化内涵的发掘,还未真正形成上规模的名牌旅游产品。在东部地区,旅游现已形成了观光旅游、度假旅游和特种旅游产品并存的多元化产品供给结构。而西部旅游的产品仍以观光旅游产品为主,而且在景点设置、旅游产品的推销上只是单纯模仿东部,并没有突出自己景点的特色和优势。即使在观光旅游产品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重复现象。如此一来,旅游产品间的特色无法形成互补效应,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在相互抵消中下降。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竞争中,西部资源优势被开发不足的劣势所抵消。

5.盲目开发,缺乏科学的区域性旅游规划

西部地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其面积之大、民族之多,都需要从宏观上加以管理和规划。西部不少地区已进行了旅游资源的开发,许多省份还把旅游业作为其支柱产业,已制定了各自的旅游规划。但是,西部民族地区缺乏宏观上的区域性旅游开发规划,旅游开发各自为政,把目光放在本地,强调自己的资源优势,简单规划,盲目上马,很少从整个西部乃至全国的角度考虑,导致西部旅游开发“遍地开花”,数量多而质量差,缺乏旅游精品和拳头产品,重复建设导致趋同性强,从而缺乏竞争力。同时,由于资金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存在着严重的资源破坏现象。如敦煌莫高窟自开发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但由于多数洞窟空间狭小,壁画、彩塑都是土质文物,加之年代久远,已经处于非常脆弱的状态,如不及时投入资金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这一堪称“世界石窟之最”的文物古迹将不复存在。此外,因旅游开发带来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这不仅破坏了旅游资源的生态平衡,也大大影响了旅游资源的生命和价值。

6.宣传力度不够,旅游形象不够突出

西部民族地区深居我国内陆腹地,加之其旅游业起步较晚,宣传对旅游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西部旅游资源数量多,品位高,垄断性强且极具特色和吸引力,但是因为缺乏足够的旅游宣传,这就使许多旅游资源还不为人知,还没有在旅游者心目中占据明确的、独特的地位。因缺乏统一规划与协调,没有形成区域旅游资源的整体优势和功能,尤其是在跨省区旅游项目开发、促销与综合服务网络的形成上还有待增强。西部旅游发展的第一步就是要加强旅游宣传,通过宣传和促销实现旅游目的地整体品牌提升,宣传时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搭建西部旅游宣传促销的大平台。应鼓励省、市、县及企业做好宣传工作,从整体上提高西部旅游资源的知名度[5]

7.旅游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从整体来看,由于我国旅游业起步晚,旅游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较为成形的是旅行社方面的法规,但也只停留于行政法规的层次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涉及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旅游资源等诸方面的法律、法规则稍多一些。西部民族地区的旅游法律、法规建设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更加滞后。这主要表现于:首先,由于立法技术、民族理论、民族法学研究相对落后,人员素质相对偏低,这一地区民族法制跟不上当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次,该地区旅游立法不平衡,法律体系不配套。现行民族法制多是针对大范围的,而针对地方性的法律较少。民族地区之间立法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针对地方民族地区特点的立法和法律内容较少,民族特色和针对性不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