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长期以来,产业政策以各种理由广泛存在于中国经济各领域中。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运用产业政策手段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明显加强。自2000年以来,中国的产业政策几乎涵盖所有产业,更多地表现为对产业内特定企业、特定技术、特定产品的选择性扶持以及对产业组织形态的调控。2009年,中国陆续颁布实施十大重点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多达160余项,涉及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意味着金融危机以后政府政策部门进一步强化了产业政策的运用。从政策的实施手段上来看,目录指导、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与核准、供地审批、贷款的行政核准、强制性清理(淘汰落后产能)等行政性直接干预措施进一步被强化,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更为广泛、细致和直接,从而体现出强烈的直接干预市场、限制市场竞争和以政府选择代替市场机制的管制性特征和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江飞涛、李晓萍,2010)。
然而,这种限制市场、干预市场与替代市场的产业政策模式,无论在理论依据还是具体实施效果的认识上都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质疑。这类政策的倡导者认为,为了弥补发展时期大量存在的与协调资源动员、投资分配和促进技术追赶相关的“市场失灵”,政府必须替代市场实施产业政策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松山公纪(1998)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根本性质疑:生产可能性是由追求理性的经济主体大量试验以后发现的,没有人确切知道经济发展的边界在哪儿,最好应容许多样化的协调试验存在,以免错过发现经济发展更高境界的机会,当采用以政府的选择、干预来代替市场的协调实验时,发现更富效率机制的可能性也将大为减少。世界银行(1991)对直接干预市场机制以达到矫正市场失灵的做法提出质疑:政府和其他经济参与者同样面临激励和信息约束,以政府为信息交流的媒介实现对预期活动的协调,未必达到矫正市场失灵的目的,并且在技术前景和市场机会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反而会导致政府失灵。鲍威尔(Powell,2005)指出,政府无法代替市场来“正确”选择应该或者不应该发展的产业或者技术等,因为“正确”选择所需要的知识只有在市场的竞争过程中才能产生和获得,其中分散的私人信息是不能加总、统计和用于经济计算的。在干预市场、替代市场的产业政策模式下,政府被赋予了大量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与分配资源的权力,政策部门难以避免强大利益集团的游说与影响,也难以避免政策部门把产业政策作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手段。随着民主力量在东亚的发展,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所导致的大量腐败也暴露无遗(沙希德·尤素福,2003)。
霍布斯等人( Hobbs et al.,1991)则进一步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确存在着市场失灵,但这主要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市场体系促进效率的能力总是受到市场运行所赖以依存的制度体系的制约,所谓“市场失灵”,并非市场本身存在内在局限与不足,其实质在于市场赖以存在的制度前提之失败(王廷惠,2005)。中国现阶段仍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机制并不完善,许多看似“市场失灵”现象,往往是经济体制不完善与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的结果,其实质是“制度失灵”或“政府失灵”。直接干预市场、替代市场为取向的产业政策,只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制度失灵”和所谓的“市场失灵”。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等(1998)提出了市场增进论,并以此诠释东亚发展中政府的作用。他们认为政府政策的职能在于促进或补充民间部门的协调功能,而不是将政府和市场仅仅作为相互排斥的替代物,解决协调失灵问题不再是政府的责任,政府的职能应是协助民间部门的制度发展,凭此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世界银行(1997)和Chhibber(1997)指出市场和政府是互补的,政府必须为市场提供合适的制度基础。政府行为所具有的动态效率特征,主要是通过改善和扩展市场表现出来。这些研究为我们重新认识产业政策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产业政策的取向和作用,提供了有益的思考方向:产业政策可以通过维护竞争、改善和扩展市场的方式来促进产业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本章试图全面、深入地反思产业政策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重新认识市场机制与“市场失灵”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思考产业政策的新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