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条文解读+实务应用+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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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4.1.1 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以下几类。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沿用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该项规定,同时做出了补充说明,规定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做出了如下详细说明。

(1)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以经营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其中,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土地使用权。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

②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一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将建筑物出租并按出租协议向承租人提供保安和维修等其他服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可以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如为重大的,该建筑物应视为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确认为自用房地产。

(5)关联企业之间租赁房地产的,租出方应将出租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母公司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向子公司租出房地产,该项房地产应当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作为企业集团的自用房地产。

(6)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是通过向客户提供客房服务取得服务收入,该业务不具有租赁性质,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将其拥有的旅馆饭店部分或全部出租,且出租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出租的部分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7)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的厂房和办公楼,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等。

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这部分房产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

(8)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为了明确范围,特别指出下列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4.1.2 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