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创生
外在论概念可以理解为一种自创生(autopoiesis),即自创造。这是尼克拉斯·卢曼 注33 提出的社会系统论概念,所指为:通过通信从外部环境过滤表意功能(meaningfulness)而不断再生产身份的过程(Luhmann 1986),借此,自我和他者的边界得以确立。他认为,社会系统的界定性特征当作如是观:它们靠通信自组织(self-organize)来自我复制。但卢曼把自创生组织(autopoietic organization)视为系统的属性,而不是生命的属性。实际上,他“严格区分意义和生命,将其视为不同的自创生组织;意义使用系统的依据是,它们使用的是意识(即心理系统)或通信(即社会系统)”(1986: 173)。如此,在他看来,意识和通信严格地说不是生命的属性,而是系统的属性;意义和生命不能互相简约,蒙提·派森(Monty Python)剧组大约同时有了这样的发现。注34 就像攻击性和暴力要严格区分一样;攻击性是心理现象,暴力是社会现象(Malešević and Ryan 2013)。顺理成章的结论是,社会系统并不建立在个体之上,也不是建立在个体感知之上,甚至不建立在个体行为之上;社会系统是在交流中形成的。
交流综合信息、说话和理解;当然,这需要行为人交流,所以个人定然要参与其中,但卢曼所指的是:自组织和再生产是系统(种群)的功能,而不是个体的功能。在交流的过程中,个体在自己和外部世界之间造成边界,以简约复杂性,个体的建构靠的是自己的行为与环境的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个体也建构外部世界,并通过外部世界去了解自己。因此,个体是自反性的(self-reflexive)——既能行动,也能观察自己。卢曼将自反性视为自创生系统(autopoietic systems)的一般特征,这是自动控制的特征(自我导向,用反馈回路),并不建立在靠参照其他外部观察(即理性)来验证自己的观察。根据定义,一切社会观察都是自观察(Geyer 1994)。自我和系统难以分辨。“文化”是自创造(self-creating)系统的群一级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