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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价格是由各要素按不同目的结合起来的比例的差别决定的
关于要素相对价格的决定,这里发生一个有趣的问题。为了遵循这条“规则”来实现资源的最适度配置,人们知道复合单位F的价格就够了,不论这个价格是怎样由其各个组成部分的价格构成的。它们的价格可能是二元、二元和一元,或八元、二角和二角,或任何其他一系列的价格,只要一单位A加二单位B加三单位C的价值总共是九元就行。那么,这些要素的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呢?
对这条“规则”如何导致每种要素在其各种不同用途中最适度分配的解释,并没有对这一点提供说明,因为这种解释也完全是依据复合单位F的另一替代产品而不是依据组成F的各个要素(A、B和C)做出的。但是在考虑我们的其次一个问题的过程中,对这个理论上的难题还是作了一些说明。
假设复合要素F不在任何其他地方使用。这就是,在其他货物的生产中,A、B和C等要素只是按照不同于1∶2∶3的比例加以使用,也许它们只有同其他要素D和E结合起来才能使用。那么,F的另一替代产品,即msc,又是什么意思呢?如果它是不存在的,我们怎么能够说这些要素的最适度分配已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