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替代办法是把这条“规则”应用到各种要素的边际净产品,这也能取得同样结果
有两种方法可以表明,对这条“规则”所做的新解释,是它应用到简单生产时的简单意义的逻辑推论。
首先,它可以用增加一单位要素来说明。假设A、B和C的价格分别为三元、一元五角和一元,它们的mp是六单位P,价值十元。现在考虑再使用一单位A。单单这一单位A不会增加生产,所以只考虑使用要素A,是愚蠢的。然而工厂的经理人员知道,一单位A必须同二单位B和三单位C结合起来进行生产。如果这些要素也能得到的话,生产将会增加6P,价值十元。可是这十元并非全部都是A的mp的价值。要从它减去追加其他要素数量的成本,即支付二单位B的三元(每单位一元五角)和支付三单位C的三元(每单位一元)。这就剩余四元作为A的边际净产品的价值。这要大于A的价格(三元),从而按照这条“规则”,生产应当扩充。同样论证也可应用到生产需要收缩的情形,要是6P只值八元的话。在同样的要素价格下,A的边际净产品的价值只有二元,这要小于它的价格。
其次是比较直接的方法。把同样原理应用到各要素的组合就像应用到其中每一种要素一样,也可以得出上述结果。还假设6P的价值是十元。再增加一单位A是不值得,这条“规则”也没有那样要求,因为pf是三元,而单单增加一单位A的vmp却是零。同样,单单增加多少B或多少C或仅只增加三种要素当中的随便哪两种,也是不适当的。但是F,即A、B和C按1∶2∶3比例的组合,应当增加,因为它的pf(或vmf)是九元,而vmp却是十元。同样,如果6P的价值是八元,仅只拿走一单位A是不适当的,因为它的pf是三元,而vmp是八元(由于这是6P的价值,6P是A减少一单位后将会减少的产品),只有当vmp<pf时才能将要素从生产中撤出。根据同样理由,仅只把一些B或一些C从生产中撤出,或仅只把三种要素当中的随便哪两种要素撤出,都是不适当的。然而按理应当减少F的数量,F代表按1∶2∶3比例组合起来的A、B和C;因为这时pf(或vmf)是九元,而vmp却是八元。在比例由技术决定的情形下,最简单的方法是把各要素结合成为一个复合单位下,然后像在简单生产的情形中一样应用这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