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社会由个体的人组成,就社会管理而言,对任何人都有相应的约束条例,社会管理的要义就是制定和执行条例,把人都关进社会规则的笼子里,这是任何社会都奉行的通例。
就社会规则而言,分为很多类别,一般有道德、制度、风俗、法律等范畴。《尔雅·释诂上》:“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又云:“典、彝、法、则、刑、范、矩、庸、恒、律……常也。”这都是对规则的分类。“法制”之“法”是众多规则中的一个小类,是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底线,任何社会都必须重视“法”这个底线的建设。
《论语·子路》:“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荀子·成相》:“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刑,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强国》:“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礼记·乐记》:“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左传·僖公二十八年》:“礼以行义,信以守礼,刑以正邪。舍此三者,君将若之何?”《左传·宣公十二年》:“德刑政事典礼不易,不可敌也……德立刑行,政成事时,典从礼顺,若之何敌之?”《史记·孝文本纪》:“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礼记·祭法》:“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这都是儒家重视法治的有关论述。
在法治建设的实践方面,中国古代对于法律的制定是十分细密的。《尚书·吕刑》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刑法的文献,其中提道:“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也是健全而完善的,《周礼·秋官·司寇》最早记录了国家司法机关的详细组织情况和职责,司法机构一直是国家最重要的六大职能部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