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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示性讯问 口供
我们的法律禁止在诉讼中进行提示性讯问。所谓提示性讯问,在学者们看来,其含义就是:当应该就犯罪情形进行泛指的讯问时,进行特指的讯问,也就是说,讯问直接针对犯罪,提示罪犯作出直接的回答。
在犯罪学家看来,讯问应该是盘旋式地围绕事件,而不是直接地就事件交锋。采取这种方式,或许是为了不提示被告人作出使他直接面临控告的回答;或许是因为犯人不经周折就认罪,似乎违背了他的本性。然而,不管理由怎样,那些既保持这一习惯又许可刑讯的法律都具有明显的矛盾:难道还有什么样的讯问能比施加痛苦的刑讯更富有提示性吗?刚才提到的第一个理由在刑讯中出现,因为痛苦将提示强壮者坚持沉默,以便使较重的刑罚换为较轻的刑罚;并提示软弱者作出交待,以便从比未来痛苦更具有效力的现时折磨中解脱出来。第二个理由显然也同样出现,因为,如果说特指讯问使罪犯作出违反自然法则的交待,那么痛苦就更容易造成这种情况。但是,人们往往拘泥于事物名称上的差异,却忽视其本身的异同。
那些在审查中顽固地拒不回答提问的人应被处以法律所确定的刑罚,36而且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以使人们不能就这样摆脱了他们应承担的为公众树立鉴戒的责任。当被告人毫无疑义地犯有某一罪行,以致不需要对他进行讯问时,也就是说,当其他证据肯定被告人犯有罪行,以致他供认与否变得无足轻重时,上述刑罚也就不需要了。这后一种情况是最常见的,因为经验表明:在大多数诉讼中,被告人都是持否认态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