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充分运用法律工具
一、发现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律师的主要工作武器当然是法律。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要达到客户的需求,就应发现调查对象:(1)是否存在法律问题;(2)存在什么法律问题;(3)可能的话,还要协助客户针对这些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具体而言,即根据现有事实材料,发现其是否能反映某个法律问题,是什么样的一个法律问题,为什么成为一个法律问题,成为问题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是什么,成为问题的事实材料是否充分,成为问题之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实践提示
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应该是具体的、实际的问题。对于刚开始尽职调查的律师,最忌讳的是不管三七二十一,拿到资料后,按照律师事务所给定的工作底稿或者尽职调查报告模版,直接摘录对应的文字。这样既可能断章取义,也没有向委托人提供有用的、完整的法律信息。另外,对资料是否反映了某些法律问题没有分析,仅仅记录了部分情况,不能提供有益的法律建议。这样的工作无异于以完成任务为目的消极和被动地工作,审阅100家公司的资料可能与审阅1家公司的资料一样没有启发,且枯燥和乏味。
律师应以法律为工具服务于尽职调查的目的。尽职调查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运用的法律知识也存在差异。比如律师受并购方之托,对拟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尽职调查,委托人的目的在了解该资产的权属状况,则律师应调查与其权属状况有关的事项,并发 题,包括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所有者、抵押情况、租赁情况,而该资产除存在租赁关系之外的实际使用人是谁,则不在调查之列。
二、尽职调查的限度
尽职调查是要发现调查对象是否存在法律问题,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在尽职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尽职调查要发挥哪些作用、达到哪些目标,与并购标的、委托人在并购中的法律地位、委托人为尽职调查所愿意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都非常相关。以并购标的不同为例,当收购一家公司的股权时,并购方要继承转让股权在历史上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故要求的尽职调查更为全面和细致。而收购一项具体的资产时,除非并购双方对该项资产历史上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特别约定由并购方承担,一般情况下,则并购方无需花费更多时间和更大精力去了解该资产上债务问题。
因此,在尽职调查初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即要就尽职调查的限度达成共识。同时在此限度内,律师也应清楚,并向委托人明示,尽职调查并非侦查,不能事无巨细地罗列调查对象所有的法律问题,而存在一个重要性的标准。同时,尽职调查也不同于一般调查,律师应发挥其勤勉尽责的精神,尽可能地挖掘调查对象存在的法律问题。当然,从委托人的角度,希望律师帮助其收购或了解一个干净的收购标的(股权、资产或业务),或是至少知道该等收购标的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但对于律师而言,完成尽职调查工作的重点是尽职,即要在一定限度内充分揭示法律风险,要让委托人认识到律师已经在其义务范围内尽了最大努力。关于这点本书将在“应遵循的几点原则——律师不可丢弃的信条”一章进行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