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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位少缴、不缴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从法律咨询中获知,单位不给员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现象相当普遍,以致几乎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申请都要附带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诉请求。但这只是请求解决的一条途径,还有没有其他的渠道呢?

1.员工如何才能知道单位为自己缴纳了多少养老保险?

员工对于单位给自己是否缴纳以及缴纳了多少养老保险费是有知情权的,您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要注意做个有心人。

(1)您可以首先通过每个月的工资单看单位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金数额;其次在您离职时,一般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都会出具社保转移单,转移单上都明确显示了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信息,包括缴纳时间、数额等。当然,您也可以亲自去社保中心办理查询手续,但各地是否允许查询及查询的要求都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可咨询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咨询电话:12333。

(2)有一些地区还开通了网上查询系统,您直接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在北京地区,职工个人可以到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所在区县的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自动触摸屏的柜员机,输入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程序很简单。

2.单位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可以要求补缴吗?

案例解析

案例14 单位不缴养老保险费,可以要求补缴吗?

老张于2000年到2008年6月在一家商贸公司上班,在这期间单位没有与老张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08年6月,老张辞职后,要求单位给自己补缴养老保险,协商不成后离职,并将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为自己补交从2000年至2008年6月份的养老保险,老张能胜诉吗?

在社会保障发展的过程中,补缴养老保险的争议起初肯定是比较多的,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及行政处罚措施的进一步施行,个人意识也逐渐增强,拒绝缴纳或者少缴、漏缴的事情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少。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养老保险是可以办理补缴的,一般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和缴纳,要想补缴以前的养老保险,要根据有关养老保险规定和手续进行,具体情况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办理。

以北京市为例,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规定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被保险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有效证明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历年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以此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收入凭证的,以相应缴费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经核准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被保险人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分别补缴,同时加收按照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单位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缴额,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滞纳金;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缴额,按实际欠缴时间加收滞纳金。

下表为《职工补交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的一个示例格式,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有自己的制式表格。

职工补交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单位

意见填表说明:

提交此表同时需提交劳动合同书、工资表或其他相关补交证明材料。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社保补缴与单位和个人是否第一次参保没有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单位应该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社保中心办理登记,但是也有单位是隔几年才登记的,但是只要有员工要求补缴,社保中心完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2)补缴保险没有期限的限制。

(3)社保的举报归社保稽核科管,不涉及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的受理期限为两年,但是社保稽核的受理没有期限限制。

(4)被举报的单位经稽核部门检查后,符合条件的责令整改,至于是否罚款要看情节的严重性。

法规链接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3.企业是否可以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1)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些规定表明: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

(2)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4.企业可否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

企业不能一次性结算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已经结算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1995年6月20日原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指出,一次性结算办法引起了离退休人员的不满,影响了社会安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该通知规定:

(1)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2)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3)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4)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必须立即纠正。

5.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的登记、变更或者未按照规定数额缴纳养老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加大了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国家是相当重视养老保险缴纳工作的,将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就是为了促使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是可以以此为理由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且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处罚性措施。这些条款的实行,使得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成本进一步加大,使用人单位不得不考虑相关的风险,从而尽快依法为所聘用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6.发现单位没给您缴纳或者少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您该怎么办?

上面我们介绍了企业应该如何给您缴纳养老保险,也介绍了您通过什么渠道可以查询到企业实际上究竟给您缴纳了多少养老保险。一旦您发现企业确实出现了违法行为,究竟该怎么办呢?

(1)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后果。企业和职工不缴纳或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首先,直接影响能否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根据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条件,如果缴费年限不满规定要求,将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次,直接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我们之前介绍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原则,“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缴费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与待遇水平直接挂钩,直接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再次,直接影响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额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的数额,还要随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增加。按照目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缴费年限分档次调整,缴费年限的长短与增资额度直接挂钩。

当然了,如果您生活在一些有特殊政策的地区,不缴纳养老保险还会影响到其他方面的权益,如北京地区,外地户籍人员在京购房、买车都要求必须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作为必备条件,否则连购房、买车的资格都没有。

所以可以这样说,不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金,相当于您退休后每月拿到手的养老金相应减少了,甚至不能按月拿到。也许您现在还年轻,尚且体会不到,但是到了退休时,可能为时已晚,后悔莫及了,加上诉讼时效的限制,很可能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也不能说”。

(2)依法维权,行动之前要慎重。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没错的,而且还是应该倡导和鼓励的。但您在准备用法律武器维权前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清楚,因为维权也是需要成本和代价的,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维权成本孰轻孰重,就需要您自己作出决定了。笔者在代理过的劳动争议或者其他民事争议中也经常可以见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惨痛局面。

如笔者去年代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笔者的当事人作为受害方即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考虑到被告的赔偿能力及现状,律师接受代理前建议当事人慎重考虑协商解决,否则可能面临赢了官司但被告无财产执行的局面,而且还要支付较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但当事人执意不听,最后折腾了两审将近一年半的时间,拿到了一纸判决支付23万元的判决书,但被告没有任何执行能力,一直束手无策,履行生效判决的路真可谓是“路漫漫其修远兮”。本来就很困难的生活,却又不得不额外支出律师费、诉讼费等,是典型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因此,当事人在行动前务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考虑维权成本。

就拖欠养老保险金的这类争议来说,建议您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选择。如果您是一位企业的高管人员、顶梁柱或者是重点培养对象,您可以开诚布公地与相关领导谈这个问题,单位一般也会重视的,完全不用直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否则就真的有点得不偿失了;如果您是一名普通职员,怎么去谈社保的问题呢?直接找老板谈或者干脆直接去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虽然是您的合法权益,但不免被单位领导知道后会有“小鞋”穿,继续留下来工作的可能性就不大了。当然也不排除您的老板是知错就改的好同志,投诉之后也相安无事;如果您已经不准备在现在的单位干下去了,那就没有什么可顾虑的了,直接向老板提,谈不拢就直接去投诉。当然,以上说的这些只是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境况提出的一些看法,具体要不要投诉就要您自己作决定了。

(3)维权方式

方式一:与单位协商解决

优点:不伤和气,协商不成不影响工作。

缺点:没有强制力,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协商不成的可能性较大。

方式二:寻求工会或者第三方调解解决

优点:不伤和气,迅速解决。

缺点:没有强制力。

方式三: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保费行为一经查实,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的,可依法向其上级机关提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优点:具有强制力,合法、有效。

缺点:时间长,诉讼时间成本较高。

方式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

优点:具有执行性,相对公正,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

缺点:时间成本比较大,2008年5月1日前是要收费的,5月1日后不再收费;个别地区仲裁不受理社保投诉,认为属于监察受案范围,存在不确定性。

方式五: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了,法律途径有自己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很多弊端。治病救人是十万火急的事情,而以上法律途径都是需要时间的,少则60日,多则三四年,对那些故意推脱的单位来说,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很多时候我们不得不多次面对在人去世后几年才拿到单位需支付劳动者家属医疗费用的终审判决,已经是于事无补了。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只能先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如呼吁媒体关注、倡议捐款等方式,我们也期待着国家能够进一步加强立法,对违法不缴纳医疗保险的单位作出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