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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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演绎求“真”:形式理性的法庭

“演绎”一词,是我国现代学者通过“演算”与“抽绎”之意的融合,对英语中deduction的意译,是“演绎推理或演绎论证”的简称。在很长时间内,这是这个词的唯一用法,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也只列出了这一种用法。但由于这个词与古代汉语中已出现的“演义”一词同音,经常出现将二者混用的情况,近年更是出现了一些“转义”用法,比如“这部名剧的一次崭新演绎”、“这首歌的完美演绎”等等,其中的“演绎”一词只能释义为“表演、表现”。甚至我国的《著作权法》也使用了“演绎作品”和“演绎权”这样的术语,用作“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和摄制”等“再创作”作品及其权利的统称。这些新的的用法都与逻辑学“演绎”一词无关。演绎逻辑所研究的演绎推理与演绎论证并不神秘,它们都是理性人的一种天赋能力,下面的例子可以很好地例示这一点。

某教会获得一个富翁的大笔捐赠,指定一位神父代为接受。在接受仪式上富翁迟迟未到,神父只好发表谈话打发时间。他谈到自己神职生涯中的一些难忘经历,其中提到他第一次听取告解的时候,忏悔者是一个杀人凶手,使他感到不知所措。稍后富翁赶到,在致辞时说明他与神父有缘,多年前曾向神父告解,而神父告知这是他第一次听取告解。富翁此言一出,举座哗然。参见叶保强、余锦波:《思考和理性思考》, (香港)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41页。

富翁的话之所以引起“举座哗然”的反响,乃是因为听众从“神父的第一个告解者是杀人凶手”和“富翁是神父的第一个告解者”这两个前提,很容易推出“富翁是杀人凶手”的结论。这个推理显然是能够“必然地得出”、“形式保真”的有效的“演绎推理”。而如果我们以两个前提为论据去说服人们相信结论(论题),就构成一个有效的、有高度说服力的“演绎论证”。即使我们未学过逻辑,也不会做不出这样的推理或论证。

然而,人们的这种天赋能力并不能总是得到正确运用。有时人们以为可以“必然地得出”的结论实际上并不真正能够推出。上世纪50年代初,是东西方“冷战”最热之时,美国笼罩在极端反共的“麦卡锡主义”阴影之中。在一次议会辩论中,议员贝克尔遭到另一位议员的如此诘问:“共产党极力反对我,而你也极力反对我,你与共产党何异?”深谙逻辑原理的贝克尔不紧不慢地站起来回应道:“亲爱的先生,我知道鹅喜欢吃白菜,而你也喜欢吃白菜,请问你与鹅何异?”对方立即哑口无言。贝克尔这个貌似“不相干”的反驳之所以有力,乃是举出了一个与对方的论证结构完全相同,但是前提(论据)为真而结论(论题)为假的“反例”,表明对方的论证所使用的推理并不“形式保真”,即使其前提都是真的,结论也不是能够“必然地得出”的,因而是“无效”的。

这个例子表明,即使如此简单的演绎推理和论证,也需要进行有效形式和无效形式的区分,更遑论一些更为复杂的情况了。只有在演绎推理和论证中使用有效形式,拒斥无效形式,合理的论辩及求真研究才有可能展开。换言之,演绎推理和论证能否从前提到结论“必然地得出”,不是取决于其内容,而是取决于其形式。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演绎逻辑学,其根本宗旨就是通过对推理形式的系统研究,将有效形式与无效形式区别开来,并为合理的演绎推理与论证制定形式规则。演绎的形式规则既是其推理的结论能否“必然地得出”的保障,也是判别“演绎”能否成立的标准。在理性思维中,有了这样标准,便从思维形式结构的角度,为人们的求“真”活动建立起了审判正误的“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