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与哲学有别的其他各门科学具有这样一些对象,它们是被假定为直接由表象所赋予,因而在科学开端也被假定为现成接受下来的,恰如那些在进一步发展中被认为不可少的规定也是从表象中接纳而来一样。
这样的一种科学自认不必对它所处理的对象本身的必然性作出辩护,整个数学、几何、算术、法学、医学、动物学、植物学等等学科,被认可现成假定存在着一种量,存在着空间、数,存在某一法权,种种疾病、动物和植物等等。这就是说,它们都是从表象中作为已然现成的加以接受的。人们不允许自己想到去怀疑这类对象的存在,和前来要求能依据概念证明自在自为地必定有一种量,有空间、疾病、动物和植物等等存在。关于这样一种对象首先被提及的乃是熟知的名称。这种名称是固定的,但也只是当下提供事物的表象。但关于事物却也应当陈述其进一步的规定。这些规定当然也可以同样是从直接表象中接受来的,然而这里已很容易显示出一种困难,即让那样一些规定得到理解,关于这些规定同样会被直接认许为它们似乎是在对象中现成存在的,同时又是本质性的。说到事情的形式方面,那么相应被作为前提的是逻辑,关于定义、划分等的学说;至于说到内容,则允许在此以经验方式进行处理,以便在自身和他人那里找出那种与同类标志相符、事实上在一般对象的表象中可能现成找到的东西,这样的事实随之已很可能是某种归于争议的东西。
§.2.
反之,哲学的开端却并不便当:即以它的对象而言,就必然会立即遭到怀疑和陷于争论。第一,就这种对象的内蕴来说即是如此,这是因为,如果对象不应单纯陈述为表象的对象,而应当陈述为哲学的对象的话,它在表象中是不会碰到的,甚至从认识方式上来说是和表象对立的,并且毋宁说表象活动应当是通过哲学而被超出它自身。
§.3.
第二,就形式来说,哲学的对象会遭遇到同样的麻烦,因为它在开端之时是一种直接的对象,但依据它的本性又有一种特性:它应当把自己表现为经过中介的东西,应当通过概念被认识到是必然的,与此同时,认识方式和方法又不能是被假定的,因为其考察正属于哲学本身的范围之内。
只要以为除了在表象本身内给表象展示完全不确定的哲学对象仿佛就再无须操虑,那人们似乎也就可以给自己找条逃路了,像通常那样把希望寄诸正处在感性知觉和欲望这一开端的人自己很快感到要被推离超出这一开端那样,达到对于比他现在更高的一种东西的感觉和预感,对一种无限存在和无限意志的感觉和预感,也就是说诉诸一般的意趣,这种意趣关心这样一些问题:什么是灵魂,什么是世界,什么是上帝,以及我能够认识什么,我应当按照什么行动,我能够希望什么,等等。进而似乎可以求助于宗教及其对象。尽管这样一些问题和这类对象本身立即可以在被接受时遭到怀疑和否定,然而直接意识,尤其是宗教依其方式事实上已局部包含着对那些问题的解决,包含着关于那些对象的某种学说。但是这不等于那种独特的、它们依此才是哲学内容的东西已得到表述。因此不诉诸权威和公认,就是从对象上人们自己也知道哲学会是指什么而言了。事实上,本节提出的通过概念认识必然性的要求,并未得到承认,因为有那么多的人,他们以为自己已掌握了哲学,尽管他们恰恰脱离了对必然性的认识,并且应该说他们原是从直接的感觉和直观活动中取得自己的对象,甚至还把感知的这种直接性称为理性。这正像牛顿和英国人在这一意义上把实验物理学也称为哲学,依此也把电动机器、磁装置、气泵等等称为哲学工具,虽说这里终究没有什么铁木之类东西的组合好称为哲学工具,而只有思维似乎可以被称为哲学的工具。
§.4.
因为哲学的对象不是一种直接的对象,所以这种对象的概念和哲学本身的概念也只能在哲学内部加以把握,在此有关对象的概念以及哲学在哲学本身之前真正所说的,因此乃是某种预示性的东西,本身还是没有得到论证的,然而正因为如此也是某种无可辩驳的东西,并须看做是意在提供一种未规定的、仅仅暂时和历史的相识来加以接受。
§.5.
以此哲学在这里乃是作为理性的科学加以对待的,更确切地说乃是就理性意识到它自身之为一切存在而加以对待的。
一切与哲学知识不同的知识都是关于有限东西的知识,或者说是一种有限的知识,因为整个来说理性在其中作为一种主观的知识是以一种既定的对象为前提,因而在对象中没有认识到自己本身。如果说在自我意识中也会找到一些对象,如权利、义务等等,那也是一些个别的现象,与之并列并在其外,从而正是在自我意识外,宇宙的其余丰富内容还可以如然自处。宗教的对象自为地是无限的对象,其在自身内应能包括一切,但宗教的表象常是对自身不忠实的,因为对它来说,世界同样又是在无限的东西之外保持独立的,它言称为最高真理的同时应当保持为不可探究的,不可认识的,保持为秘密,是一种给定的东西,并且在只有一种给定的东西和外在东西的形式中对这种从事判别的意识保持存在。在宗教中,真理的东西一般是在感觉、直观之内,在预感、在表象和祈祷之内,虽说也交织着思想,但真理在此并不是在真理的形式之内。宗教一般地构成一种固有的、与其余意识判然分离的范围,尽管它的内心是无所不包的。哲学也可以看成是自由的科学。因为在哲学中各对象的异己特性消失,从而意识的有限性也会消失,所以也惟有在它之内偶然性、自然必然性以及一般地同某种外在性的关系才会中止,以此依存性、渴求与恐惧也达于中止。只有在哲学中理性才全然在它自身。由于同一理由,理性在这门科学中也没有一种主观合理性所具有的片面性,理性并非似乎是某位独特能者的财产或某种特殊神赐幸运的赠品,或者仿佛某种不幸的差遣物,这和艺术才能恰恰相反。由于理性不外乎是它自身意识中的理性,所以按它的本性它是能够成为普遍的科学的。同样地,理性也不是那种唯心主义,在其中知识的内容只是具有一种通过自我设定的、封锁在自我意识之内的主观产物的规定。当理性意识到它自身是作为存在时,主体性,亦即那种自我,就得到了扬弃,并沉潜到理性的普遍性中去,这种自我知道自己是作为一种同各种客体相对的特殊的东西,知道它的那些规定是作为在它之内而又同处在它之外或在它之上的他者有别的规定。
§.6.
哲学之为哲学科学全书,是就其整体的幅度是通过确定陈述诸个部分加以阐述而言,而它之为哲学的全书,是就其诸部分的分别与联系是按照概念的必然性加以阐述而言。
由于哲学完全是理性的知识,所以它的每一个部分都是一个哲学的整体,是总体的一种把自身在其自身内封合起来的圆圈,不过哲学的理念在这种圆圈内是处在一种特殊的规定性之内,或者说乃是一些要素。个别的圆圈之所以会突破自身,是因为它在自身内是总体,它也是它的要素的界限,并会奠定起进一步的一个领域。因之,整体把自己表现为是一些圆圈组成的一个圆圈,那些圆圈中的每个圆圈都是一个必要的环节,这样,哲学各个独特要素的体系就构成了整体的理念,而整体的理念同样也显现在每一个别性的要素之内。
§.7.
哲学本质上也会是全书,因为真理的东西只有作为总体,只有通过对它的那些区别进行判别和规定,才能够是它们的必然性和整体的自由。所以哲学必然是体系。
一种没有体系的哲学思考决不可能是科学的哲学思考;它除了自为地更多表现出一种主观的思考方式,就它的内容来看它就是偶然的了,因为内容只有作为整体的环节才具有自己的辩护,但在整体之外就是具有一种没有论证的假定或者一种主观的确信了。
§.8.
把一个哲学体系仅仅理解为一种关于某一特定的、同其他一些原则相区别的原则的哲学,是错误的。正好相反,真正的哲学所具有的原则恰恰是在其自身之内包含所有那些特殊的原则。真正的哲学既在其自身显示出这一点,它的历史同样也在那些相异的现象性哲学上,一方面只是展示处于不同学养阶段的整一的哲学,另一方面也展示出那些特殊的原则仅仅是同一个整体的分支,这些原则中的一个原则曾作为某一体系的基础。
在这里,普遍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必须按照整体的真正规定加以区别。形式地看待普遍的东西,把它和特殊的东西并列起来,普遍的东西也会成为某种特殊的东西。这样的做法在日常生活对象上会自然而然地让人奇怪,看做不妥和不谙事理,例如当一人要求得到水果却拒绝接受樱桃、梨子、葡萄等等——因为这些据说是樱桃、梨子、葡萄,却不是水果,就会如此。但是对于哲学,人们却允许用这种做法为蔑视哲学进行辩护,因为据说存在的是种种如此互异的哲学,每一哲学仅仅是一种哲学,而不是哲学本身,好像樱桃不也是水果似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人们又允许把一种以普遍为原则的哲学同一种其原则是特殊东西的哲学并列起来,甚至将其同一些学说并列起来,这些学说下保证地说根本就谈不上有什么哲学,它们把哲学这个名称用于一种思想运动,这种思想运动把真理的东西假定为直接的和既定的,并依此作种种反思。
§.9.
不过作为全书,这一科学不能经详细展开它的特殊分化而阐述,而须限于那些特殊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入门大要。
为了能是真理的东西,部分就必须不仅仅是一种个别化的环节,而必须是一个总体,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特殊部分中要有多少才适于构成一种特殊的科学,这是完全无定数的。因此,哲学的整体才真正构成整一的科学,但它也可以被看做是众多特殊的科学形成的一个整体。
§.10.
在一种科学中是真理的东西,是通过和借助于哲学才如此,因此哲学全书统含着一切真实的科学。
哲学的全书有别于通常另一种全书之处在于,后者是一些科学的一种聚合,这些科学是以偶然的和经验的方式收进的,其中也有那样一些科学,它们只有科学之名,除此之外本身也就是一些知识的汇编。在这样的聚合体中,使这些科学一道达到的统一性因它们是外在地被收纳的,也同样是一种外在的统一性,亦即某种次序。此外,由于材料的本性在此也是偶然的,这种次序由于同一理由必然停留为一种尝试,并且一直显示出种种欠妥的方面。哲学的全书除了1)排除这样一些单纯的知识聚合体,例如语言学之外,它2)也把那些以单纯随意性为其根据的聚合体排除在外,例如纹章学之类,这种性质的科学是完完全全实证的科学。3)其他一些科学也被称为实证的科学,然而它们有一种合理性的根据和开端,它们拥有的这一部分属于哲学,但实证的方面依然是它们所特有的。在哲学之外自为地保持存在的那些科学,一般都是这种类型,不过它们的实证之处却性质各各不同。1)它们的开端,即真正真实的东西,在它们之内把偶然的东西作为自己的终点,因为它们须得使普遍的东西降为经验的个别性和现实性。在这一偶然性和可变性领域,概念不可能得到贯彻,而只有一些根据得到贯彻。例如法学或者直接税与间接税制,要求作最终确切的决定,这种决定处于概念的自在和自为的规定性之外,所以允许有一种幅度可以规定,这种幅度按照此一根据可以如此把握,而按照彼一根据又可以另作把握,不能达到什么确然最终的东西。同样地,自然理念在其个别化时也会在偶然性中消失不见,而自然史、地理学、医学等也会陷入现实性的各种规定、区别和类别,这些规定等等都是由外在偶然性和由演示来规定的,而非通过理性来规定。甚至历史也属于这种情形,如若理念是历史的本质,但理念的现象是在偶然性中和在随意领域的话。2)即以这样一些科学不把它们的概念认作是有限的,且还展示这些概念和它们的整个范围向更高一种范围的转化,但却把它们假定为全然有效的,这些科学也是实证的。适如前种有限性是质料的有限性,与这种形式的有限性相联系的是3)认识根据的有限性,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科学自身的行为是作推断性思考,但另一方面也是因其认识根据乃是感觉、信仰、他人的权威,和一般地外在和内在直观的权威,宗教及那种意欲把自身建立在人类学、建立在意识的事态、建立在内在直观或外在经验基础上的哲学,如同自然史等等一样,都属于这种情形。4)情形也可能是,科学阐述的形式是经验的和没有概念的,而此外富有思考力的直观对仅是一些现象的东西像概念的内在序列那样作出安排。属于这种情形的还在于,各种条件的那些外在和偶然的状况由于所汇集现象的多种性和对立而扬弃自身,以此普遍的东西就出现于思考面前。用这种方式,一种有思想的实验物理学和历史等等将可能以一种外在的、反映概念的形象表现关于自然和人类事功与事件的理性科学知识。
§.11.
科学的整体是对理念的阐述,它的区分也因此只有从理念出发才能得到理解。因为理念乃是与它自身等同的理性,理性为了是自为存在的而自己同自己对立,并对于自己是一种他物,而在这一他物中又是与它自身等同的,所以科学也把自己分作三个部分,即1)逻辑,自在而自为的理念的科学;2)作为理念在它的他在中的科学,即自然哲学;3)精神哲学,精神在此作为从理念的他在中返回自身内的理念。
1)置于一门科学本身之前对它作的区分,先还是对它的对象作的一种外在反思,因为对象的概念所具有的区别只有通过对这种概念的认识才有可能产生,但这一认识却正是科学本身。这样,哲学的区分便是对那种通过理念本身固有的必然性才产生自己的东西的一种预示。2)前面在§.6.已经指明,各特殊科学的区别只是理念本身的规定,而理念正是在这些不同的要素中表现自己。在自然内并不是某一与理念不同的他物,它似乎须加以认识,而是理念在外化的形式内;同样,同一理念在精神内是作为自为地存在着的,和自在而自为地变易着的。理念在其中进行显现的这样一种规定,进一步说乃是一个流动着的环节,因此个别的科学也正是一方面把它的内容认识为存在着的对象,而另一方面也同时直接地是在其中认识对象向自己更高圆圈范围的转化。所以表现区分有一种不得当之处,它把各特殊部分或科学互相并列而置,似乎它们仅仅是静止的,在它们的分别中是实体性的,就像是些类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