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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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路径的选择:逻辑还是常理

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从来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名言经常被错误地当做反对法律逻辑化和体系化的论据。我国法学界陈忠林先生提出了以“常识、常理、常情”为灵魂的法治观。霍姆斯是英美法系的圣徒,从其法学成就来推断,早有“逻辑”成熟于胸。我想,“常识、常理、常情”法治观的提出也是如此。所谓“经验”和“常理”,一定是建立于逻辑之上的,并且是高于逻辑的,而不是相反的。将知识财产和知识产权明确划分,是逻辑的要求,而就买卖计算机软件复制品而言,靠常理我们就可以判断是出售“物品”而不是知识产权许可;就禁止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美国法主张而言,靠常识即能判断其错,因为商品自由流通是自由社会的本质要求;而面对游客因脚蹬假冒“adidas”旅游鞋在某国机场被扣押,靠常情就可以判断违背人权!没有逻辑就没法,而法治则须认真对待“常识、常理、常情”。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层出不穷的违背常识和常理的“知识霸权”又何尝不令人唏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