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于具体制度构建的人们发现,知识产权制度在各行其是。同质事物的不同之处为特征,不同事物的相同之处为规律。如果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都是知识产权法的话,那么在它们之上,一定存在着可以提取的公因式,即抽象共同规则。公因式的提取,将形成统摄具体知识产权制度的“大脑”。在学术上,这就是知识产权法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