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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员工参加单位管理
第52条 员工参加单位管理的权利
员工直接或者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参加单位管理的权利,依照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单位设立文件、集体合同的规定行使。
第53条 员工参加单位管理的基本方式
员工参加单位的管理有下列基本方式:
在本法典、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对员工代表机关的意见进行统计;
由员工代表机关与雇主就制定内部规范性文件事项进行协商;
从雇主处获取直接涉及员工利益事项的信息;
与雇主讨论单位的工作问题,并对其完善提出建议;
由员工代表机关讨论单位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参加拟订和通过集体合同;
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单位的设立文件、集体合同、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1款)
员工代表有权就下列事项从雇主处获得信息:
单位的改组或清算;
进行能够引起员工劳动条件变化的技术工艺改造;
员工的职业培训、再培训和技能提高;
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单位设立文件、集体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员工代表还有权就这些事项向单位的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相应建议,并参加上述机关对建议进行审核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