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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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集体合同和协议

第40条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调整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社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由员工和雇主的代表签订。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如果自集体谈判开始之日起的3个月内双方未就集体合同草案的个别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以协商一致的条件签订集体合同,并同时制作分歧记录。

未解决的分歧可以作为继续进行集体谈判的对象或依照本法典、其他联邦法的规定解决。

集体合同可以在一个单位作为整体签订,也可以由其分公司、代表机构或其他独立的分支机构签订。

为了在单位的分公司、代表机构或其他独立的分支机构中进行起草、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的集体谈判,雇主应依照本法典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赋予该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人必要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以单位为整体进行集体谈判的规则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员工代表有权代表员工利益(本法典第37条第2—5款)。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5款)

第41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结构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结构由双方确定。

员工和雇主就下列事项的义务可以列入集体合同:

支付工资的形式、制度和金额;

津贴、补偿金的支付;

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通货膨胀水平、劳动合同确定的指标完成情况的工资调整机制;

员工就业、再培训、解聘的条件;

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包括休假和休假时间;

包括妇女和青年在内的员工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改善;

在对国家财产和自治地方财产进行私有化时职工利益的维护;

在生产中的生态安全和员工的健康保护;

对在职学习员工的保障和优惠;

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保健和休息;

员工部分或全部的伙食补助;

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和补充的程序、双方的责任、员工代表活动正常条件的保障、向员工通报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程序;

在履行了集体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况下放弃罢工;

双方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2款)

根据雇主的财务经济状况,集体合同中可以规定对员工的优惠和优先权以及与法律、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协议的规定相比更为有利的劳动条件。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确认第4款失效。

第42条 拟订集体合同草案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拟订集体合同草案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由双方依照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确定。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43条 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签订的期限不超得过3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或者自从集体合同规定之日起生效。

双方有权延长集体合同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3年。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集体合同的效力适用于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所有员工,分公司、代表机构或单位其他独立分支机构签订的集体合同的效力,适用于相应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3款)

在单位的名称变更、因组织形式变更而改组以及与单位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集体合同仍然有效。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4款)

在单位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时,自所有权转移之日起的3个月内集体合同仍然有效。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5款)

当单位以合并、兼并、分立、分设方式进行改组时,集体合同在整个改组期间有效。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6款)

在单位进行改组或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提出关于签订新的集体合同或将原合同的有效期延长不超过3年的建议。

在单位进行清算时,集体合同在整个清算期间有效。

第44条 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补充

按照本法典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或者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和补充。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45条 协议和协议的形式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协议是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规定调整与社会劳动关系有关的经济关系的一般原则,在联邦、跨地区、地区、部门(跨部门)和自治地方社会合作各级权限范围内由职工和雇主的全权代表签订。

根据参加集体谈判的各方授权,协议可能为双方协议和三方协议。

规定全部或部分由相应预算拨款的协议的签订,必须有作为协议一方的相应行政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参加。

依据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的范围不同,所签订的协议可以分为:总协议、跨地区协议、地区协议、部门(跨部门)协议、自治地方协议和其他的协议。

总协议规定联邦一级调整社会劳动关系和与其有关的经济关系的一般原则。

跨地区协议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联邦主体一级调整社会劳动关系和与其有关的经济关系的一般原则。

地区协议规定俄罗斯联邦一个主体一级调整社会劳动关系和与其有关的经济关系的一般原则。

部门(跨部门)协议规定对一个部门(跨部门)员工支付工资、提供保障、补偿和优惠的一般条件。部门(跨部门)协议可以在联邦、跨地区、地区、自治地方社会合作的各级签订。

自治地方协议规定在相应的自治地方组织区域内对员工劳动、保障、补偿和优惠的一般条件。

其他协议是指可以由各方在社会合作的任何一级就调整社会劳动关系和与其直接有关的其他关系的个别方面签订的协议。

第46条 协议的内容和结构

协议的内容和结构由各方代表根据授权确定,他们可自由选择进行讨论和列入协议的事项范围。

双方互负义务的以下事项可以列入协议:

工资;

劳动条件和保护;

劳动和休息制度;

社会合作的发展;

各方确定的其他事项。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第2款)

第47条 拟订协议草案和签订协议的程序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协议草案在集体谈判过程中拟订。

签订和变更需要预算拨款的协议,一般由各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相应财政年度的预算草案拟订前进行。

总协议、单位由联邦预算拨款的部门(跨部门)协议,一般应在联邦例行财政年度联邦预算法草案提交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前签订。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地区和自治地方协议一般应在相应预算草案提交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机关之前签订。

拟订协议草案和签订协议的程序和期限由委员会确定。委员会有权将开始集体谈判的事宜通知不是为拟订协议草案和签订协议而进行集体谈判的雇主联合会成员的雇主,并向其建议可能参加集体谈判的方式。收到上述通知的雇主必须将这一事宜通报给经选举产生的该雇主员工的基层工会组织机关。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5款)

协议由各方代表签订。

第48条 协议的效力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或自协议规定之日起生效。

协议的有效期由双方确定,但不得超过3年。双方有权对协议的有效期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3年。

协议的效力及于:

作为签订协议的雇主联合会成员的所有雇主。终止雇主联合会的会员资格并不免除其履行在会员期间签订的协议的义务。在协议有效期加入雇主联合会的雇主必须履行该协议规定的义务;

不是签订协议的雇主联合会的成员,但全权委托上述联合会以其名义参加集体谈判和签订协议或者在协议签订后加入协议的雇主;

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在其承担义务的范围内。

对于联邦国家机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机构、自治地方机构和其他由相应预算拨款单位的雇主,在协议由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以其名义签订时有效(本法典第34条)。

协议对所有与本条第3款和第4款所列雇主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有效。

在同时有几个协议对员工发生效力的情况下,适用条件对员工最为有利的协议。

根据联邦一级所签部门协议双方的提议,行使拟订劳动领域国家政策和依法进行调解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权在协议公布后向未签订该协议的雇主建议加入该协议。上述建议应予正式公布,并应包含协议登记及其公布来源信息。

如果从事相应部门活动的雇主自加入协议的建议正式公布之日起的30个日历日内未向行使拟订劳动领域国家政策和依法进行调解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提交拒绝加入协议理由充分的书面复函,则自该建议正式公布之日起,协议被视为适用于这些雇主。上述拒绝复函应附雇主与该雇主员工组建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机关的咨询记录。

在雇主拒绝加入协议的情况下,行使拟订劳动领域国家政策和依法进行调解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有权邀请该雇主的代表和该雇主员工参加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机关的代表,就双方代表加入协议的问题进行磋商。雇主代表、员工代表和协议双方的代表必须参加上述磋商。

联邦一级所签部门协议的公布程序和加入协议建议的公布程序,由行使拟订劳动领域国家政策和依法进行调解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确定,并参考俄罗斯社会劳动关系三方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其他协议的公布程序,由其双方确定。

第49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按照本法典规定的签订协议的程序或者协议规定的程序,对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50条 集体合同、协议的登记

雇主、雇主代表,自集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的7日内将其寄给相应的劳动机关进行通告登记。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集体合同、协议的生效不取决于其通告登记的事实。

在对集体合同、协议进行登记时,如果有关的劳动机关发现较之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恶化职工状况的条款,应将该事项通知签订集体合同、协议的双方代表以及相应的国家劳动监察机关。集体合同、协议恶化职工状况的条款无效,并不得适用。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51条 监督集体合同、协议的履行

集体合同、协议的履行,由社会合作的双方、双方代表、相应的劳动机关进行监督。

在进行上述监督时,双方代表自收到有关查询之日的1个月内必须向对方以及相应的劳动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