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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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权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

▶ 2.1 马克思的财产权观

马克思(Karl Marx)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马克思认为,虽然人类的创造性是被肯定的,但是,这种创造性的充分表现只能发生在资本主义之外。从表面上看,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并不十分关注财产制度。正因如此,后来的人们在研究知识产权时,很难将其与历史唯物主义联系起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二:第一,马克思是从法理学而不是法哲学的角度去分析抽象财产的;第二,马克思分析的主要对象是物质生产,而并未真正论及生产力的抽象客体。不过,当我们深入到问题的实质时却不难发现,历史唯物主义并非与知识产权毫无关联;恰恰相反,马克思理论体系的目标对于把握和理解财产权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知识产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在许多西方学者看来,马克思是一位典型的财产权批判者,甚至被认为是反对财产制度的人。为解读财产权的合理性,西方学者更多的是求助洛克、卢梭、康德和黑格尔,而不是马克思。P.Drahos,1996,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Sydney, p.95.然而,如果认真分析马克思的理论及其辩证方法,则不难发现马克思主义的目的不是要批评财产权,相反,他是要解释和理解财产权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作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分析马克思关于财产权的观点,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作用,尤其是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变化之间的联系,因为马克思始终坚持认为,辩证方法是理解世界发展过程的最基本的方法。F.Engels,1880,“Socialism:Utopian and Scientific”in Karl Marx and Frederick Engels, Selected Works,1970, Moscow, Vol.3, p.95.马克思正是运用了这种辩证方式来揭示资本、劳动、竞争、价值、财产权和利润等社会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作为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被整合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生活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理论阐述表现为马克思关于个人对资本主义竞争压力的分析,以及技术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商品的性质以及人类作为基本的创造力源泉的观点。不过,应该承认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有两个方面对分析知识产权不是非常有利的:第一,马克思并没有对财产权,更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性质作法理分析。第二,马克思的分析更多的是集中在物质对象上,而没有真正地对在生产方式上抽象物的作用进行分析。对马克思的部分经济理论而言,抽象物可能会引起严重问题,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说,抽象物不能用同质的方式去对待劳动。必须承认,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知识产权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知识产权的影响和作用尚未进入马克思的理论视野。从马克思的著述中可以看到,他对某些法律领域有着相当稔熟的了解;但是,几乎同样真实的是:当马克思论述到财产关系时,在他心里装着的仍旧是土地、房产之类的物质性的东西,而不是抽象的思想产品。换言之,在马克思那里,所有权是对有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对抽象物的所有权。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范畴中,法律并不是最主要的部分。不过,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仍旧可以找到打开法律之门的钥匙,尽管马克思没有对法律进行专门系统的论述,但是,在他庞大的思想理论体系中仍然可以看出他对法律的态度和批评。公正地说,马克思的理论及其论述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开始阶段后,已经产生出马克思法学理论的体系。参见The Preface in M.Cain and A. Hunt, Marx and Engels on Law, London,1979。

▶ 2.2 财产权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在理论上马克思是一位黑格尔的批评者,他采用一种更为系统的方式探讨了财产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联系。马克思认为:财产权是一种劳动异化的形式;财产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财产权(特别是私人财产权)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当然,这种列举还不能包括马克思关于财产权论述的全部内容。例如,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承认财产权是社会生产的前提,尽管后来他补充说明财产权还意味着某种具有排他性的专用。法律(特别是财产权)对生产具有重要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8~319页。就权利本身而言,马克思似乎并不认为财产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独立制度,他认为,财产权的本质在于劳动可以借助各种方式提高生产。

2.2.1 作为劳动异化的财产权

马克思是从分析私有财产权开始建立其理论体系的。在他看来,社会中存在着经济异化的现象,劳动过程显现出两个特点:第一,劳动者是在资本家的控制下工作的;第二,劳动者的劳动产品不属于他本人而是属于资本家所有。就第一个特点而言,生产领域的劳动分工的效果被扩散开来,并渗透到了整个经济生活。由于劳动分工,产品开始控制人,使个人的行为变弱,并由此形成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逐渐延伸至社会的阶级之间。马克思用“劳动异化”的概念来描述上述过程,说明从资本主义制度衍生出来的是一种反生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不断地被从他们的生产环境中异化出来,从他们的劳动产品中异化出来,最后从他们自身异化出来。异化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残酷现实,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财产权只是异化的表现而不是原因。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强调了他自己关于异化劳动的观点,“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马克思提出了一个触及本质的问题:资本,亦即对别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的基础是什么?马克思的解释是,“这一事实无非是表明: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同上书,第41页。在异化劳动的环境中,“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工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归他所有的东西就越少。”同上。异化劳动揭示了隐藏在劳动者贫困现象背后的法律和经济制度的非合理性。

正是异化劳动而非创造性或自由劳动,构成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的典型特征。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内部存在着一种“一般利润率愈益下降的趋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1页。这种趋势导致在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斗争。平均利润率随着社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资本周转速度的减慢而趋于下降具有客观必然性。资本家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不断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以降低生产成本;结果,各个生产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并带动整个社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普遍提高。在增大的社会资本总额中,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增长得快,导致平均利润率的下降。但在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同时,又出现一系列阻碍利润率下降的因素:包括资本家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使剩余价值率增大;工人工资被压低至劳动力的价值以下;机器等生产资料的价值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降低;大量相对过剩人口的存在使某些部门采用手工劳动;以及对外贸易的发展、股份资本的增加等。这些因素延缓了利润率下降的速度。平均利润率下降,并不意味着剩余价值率的降低和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量的减少,更没有减轻工人受剥削的程度。相反,在这一规律的作用下,进一步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暴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局限性。

私有财产不是外化劳动的原因;恰恰相反,正是在劳动异化的基础上,外化了的劳动成为私有财产的原因,而私有财产是外化了的劳动的结果。至于劳动外化的原因,马克思认为,分工和交换是人的活动和本质力量——作为类的活动和本质力量——的明显外化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7页。显然,外化劳动起源于分工和交换。如果说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的结果的话,那么,外化劳动便是分工和交换的结果。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说私有财产是劳动异化的结果的话,那么,导致异化的是劳动的分工,从而分工便成为了导致私有财产的根源。马克思认为:“其实,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参见同上书,第84页。

就分工的原因及其发生过程而言,许多启蒙思想家都曾有过相当精辟的论述。亚当·斯密(Adam Smith)认为,分工并不是人类运用智慧和深谋远虑的结果,分工产生于交换,而交换又源于人们互通有无的本能和倾向。亚当·斯密认为,“分工的产生不能归功于人的智慧。它是物物交换和互通有无这种倾向的缓慢逐步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互通有无倾向或许是运用理性和语言的必然结果。它是一切人所共有的,在动物那里是根本看不到的。动物一旦成长,就靠自力生活。人则经常需要必然的帮助,但他想要单靠必然的好意得到这种帮助,那是徒劳的。诉诸它们的切身利益,并且要他们相信,是他们自己的利益要求他们做他所希望他们做的事情,这要更加可靠得多……这样一来,我们既然靠交换、满意、买卖获得我们相互必要的服务的大部分,所以正是这种互通有无的倾向产生了分工。”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康日松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至于后来人们所表现出来的才能的差别,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不如说是分工的结果。萨伊则认为,“分工是对人力的巧妙运用;分工可以增加社会产品、社会威力和社会享受,但是它剥夺、降低每一单个人的能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7页。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地形成,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是,在被异化的劳动中仍然存在着创造性劳动。正是这种创造性劳动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最迫切需要的革新源泉。

2.2.2 作为统治工具的财产权

在马克思关于法与阶级的广泛论述中财产权是阶级统治工具的观点占据着重要位置。在马克思看来,每个时代的统治阶级的思想都是统治思想。统治社会物质力量的阶级,也必然同时统治着那个时代的精神力量。拥有任意处置物质生产方式的阶级同时也一定控制着精神生产的方式,因此,那些缺乏精神生产方式的人们的思想只能服从而无从选择。统治思想不过是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的表现,使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物质关系必然导致这个阶级的思想成为统治思想。

在马克思看来,包括国家和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是特定社会的生产模式的反映。经济基础的结构不仅生产了社会习惯而且还生产了信仰体系。人的心理和世界观在逻辑上讲是其生活的那个世界的真实反映。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其权力源泉的工具。马克思的分析剥去了资本主义社会神圣、自然、永恒和合理的外衣,揭示了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资产阶级利益的保护者,而不是各种矛盾纠纷的公正调节人的本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宗教信仰是作为经济和社会的现实的扭曲表现,而不是在生活和死亡的痛苦之前的一种虔诚敬畏的表现。通过宣示这些零散的真理,马克思发挥着他作为革命知识分子的历史作用。通过揭示人们生存的条件的不可避免性和揭露习惯制度的真实性质,他唤醒并且教育无产阶级行动起来。See M.Cain and A. Hunt, Marx and Engels on Law, London,1979.因此,法律是一种制度的结果,并根生于物质生活条件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2页。在社会生活和历史中,法律不是一种独立的力量,而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交互作用的结果。在社会生产中,人们进入了独立于他们意志之外而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关系之中。这种关系就是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相适应。生产关系的总和便构成了社会的经济结构——真正的社会基础。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治和法律结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特定形式。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造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参见同上书,第412~413页。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可以被用来分析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特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从实质上讲,这不仅关系到特定历史条件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联系;而且,还涉及如何看待特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怎样走进该社会的经济基础的范围内的。根据这种分析,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形式,是拥有生产方式的统治阶级用法律这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并加强其对社会的控制权力。在这种意义上,财产法不过是一种工具被用来维护固有的不平等;而刑法的实质则是为了压迫被统治阶级。关于法律的这种观点不仅在马克思那里可以找到,而且许多支持马克思主义观点的人也都把它简单化成为一种阶级工具论。A.Stone,1985, The Place of Law in the Marxian Structure-Superstructure Archetype,19 Law and Society Review, pp.39~40.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不难发现,阶级的观点处于法律(财产法和合同法)的核心。P.Drahos,1996,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dney:Dartmouth, p.99.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准则也可以被看成是某些国家(主要指资本主义国家)在其生产方式经历了深刻变革后运用知识产权法来维护其各种形式权力的依据。从这种意义上说,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勃兴和进步表明,至少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经济是要依赖无形资产的生产和交换来维持的。T.Morris Suzuki,1988, Beyond Computopia, London; R.Kling(ed.), Compterization and Controversy:Value Conflicts and Social Choices,2nd, San Diego.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法律对特定的合同与财产关系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在论述劳动力商品性质的时候,强调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它必须能够在市场上被自由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1页。同样,市场交换要求必须以承认商品买卖双方的财产所有权为条件,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始至终都表现为一种经济关系。不过,马克思已经意识到财产法和合同法对于所有权人的便利和保护的作用。从法律的这种保护功能出发,马克思指出了知识财产权的另外一个可能发挥的作用:保护资产阶级各成员对抽象物的规模生产的投资。这一点在后现代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已经得到印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实质是组织和维持生产一套经济关系,而不是个人生产方式的动因。知识产权的目的不过是构成了资本主义经济生产劳动的法律基础。

2.2.3 作为意识形态的财产权

在马克思看来,财产权还有一种明显的意识形态功能。马克思在《经济和哲学手稿》(1884)、《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共产党宣言》(1848)和《资本论》(第一卷)等著作中,都谈到了这一点。他指出,资产阶级思想,无论是法律的、经济的,还是宗教的思想,无不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在这种方式上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征。在马克思看来,将知识产权的功能说成是鼓励和奖赏劳动者的创造积极性纯粹是用来蒙蔽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对创造性劳动的系统剥削。

马克思关于知识产权的理论还涉及对抽象物的所有权。由于知识产权法将抽象物纳入到所有权的对象范围,这就在客观上扩大了商品拜物教的影响。知识产权表明了人的精神生活的商品化,在这种意义上说,商品拜物教已经达到了它的极致。个人的精神生活,也就是经常被认为是最属于人的那部分东西,在所谓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外在化(异化)成为社会生产和交换的一部分。商品拜物教的一项主要结果,就像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分析的那样,就是知识产权独立于它的社会关系。例如,知识产权被用来校正信息市场;或者是对难以驾驭的问题的某种措施;或者是对付外在化的某种方法。在这里,抽象物的生产所赖以存在的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却从未被提到过。事实上,在抽象物被商品化的世界里,人们已经摆脱用积极的社会观念所能发现的那种社会关系;并且,知识共有财富也因为商品拜物教的存在而被搞得含糊不清。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产品不再是为了消费的目的而生产,而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而生产。其结果便形成了一个远离人们正常生活的陌生世界,这个世界被认为是事物之间的经常联系的绝妙形式。

在马克思所推崇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精神产品不再是经济基础的不真实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而是要成为人类本质的充分体现。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去深究思想概念是否可以在一个异化的社会里具有内在价值。规范的永恒魅力就在于它们与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协调性,这与马克思所归纳的意识的全部形式,如文化、艺术等并不矛盾。

▶ 2.3 知识创造的实质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的价值形式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细胞。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者生产商品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为了他人的需要,并以此来满足他的间接需要。在所有的社会时代,劳动产品都会被无例外地要求具有使用价值(use-value),然而,惟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要求它们具有一种“客观性”。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决定了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商品在质量上有别于自然形式;另一方面,在数量上它们是可作交换的。只有当交换发生时才能证明产品对他人的有用性,即证明它对别人的使用价值。就是说,商品的价值不能由商品本身来表现,而必须在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时相对地表现出来。只有通过这种交换过程,劳动产品才有可能转换成为商品。产品转换成商品不仅是创造了使用价值,而且还创造了他人的使用价值,即“社会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4~438页。

当商品的价值不在于它自身的使用价值而在于它的交换价值时,到底是什么东西使得交换成为可能的共同因素呢?既然交换独立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之外,那么,共同的种类便不再成为商品本身的特征。“价值形成”的实质在于包含在劳动产品中的抽象劳动。商品价值量不是由个别生产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的价值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商品生产特有的范畴。当劳动产品成为商品时,一般人类劳动才表现为价值。未经劳动加工的东西(如自然界的水和空气),或不是用于交换,而仅仅为满足自己需要的产品,都不具有价值。“作为交换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参见同上书,第422页。准确地说,既然包含在劳动产品中的抽象劳动的量要求一种商品的生产是依其技术状态的不同而不同的,价值便是以必需的劳动的平均时间去衡量。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个别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而是由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劳动生产率和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量成正比例;而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成反比例。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复杂劳动(用智慧从事的生产劳动大多属于这一类)能比简单劳动创造出更高的价值。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3~430页。每种价值都必须按照社会劳动的量来衡量,生产产品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是制约分配和改变交换条件的最基本的因素。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像其他任何商品一样,也是由生产该商品的必要劳动的量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6~47页。

马克思没有像早期的启蒙思想家们那样用十分肯定的态度去看待劳动。在关于劳动的实质的问题上,马克思对亚当·斯密的观点持一种批评态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53页。亚当·斯密在他的重要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系统地研究了促进或阻碍资产阶级财富发展的原因,论证了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制度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亚当·斯密的价值论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关于价值理论的最早的系统论述,其中的科学成分为奠定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作出了贡献。

亚当·斯密虽然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作了区分,但是,并没有对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作本质区别。他认为,分工确立以后,每个人所需要的物品只有一小部分是由自己劳动生产的,大部分则是别人的劳动生产物。人们之间需要交换商品,商品与商品的交换也就是劳动与劳动的交换。商品价值由劳动决定,劳动“是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同上。创造价值的不是某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也不是重商主义者所说的生产金银的劳动,更不是重农主义学派所说的农业劳动,而是一般性生产商品的劳动。他重点研究了商品交换的量的比例,并力图找出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规律。然而,他把交换价值看作物与物的关系,不了解价值的本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社会性,因此,在考察用什么劳动来决定价值时就陷入了混乱。亚当·斯密认为决定价值的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价值量同所耗费的劳动量成正比。他还对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进行了区分,指出在相同时间里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商品的价值由这种商品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来决定。

马克思认为劳动形式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在马克思看来,奴隶劳动和工资劳动的所得都不被称为报酬。所谓工资劳动(如煤矿工作或工厂工作是“强制劳动”的典型例证),根本不能满足人类的真正需要,而仅仅提供了一种满足需要的方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他承认存在着一个积极的命题去表达相关的劳动。劳动是一种创造性行为,主体的自我认识可以导致自由。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劳动已不是公正和经济的异变或种类,并且,成为一种所谓在不同社会关系的层面上的哲学观点。马克思相信,在实质意义上,个人劳动在一个适合的社会环境中是能够同时被完成的自我表达和人类的统一性表达。虽然劳动和自我表达之间的联系早已被一些早期思想家们所论述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他的《论理学》中曾这样讲道,“我们是由于实现活动而存在(由于生活和实践),从某种意义上说,作品就由创作者实现活动中而存在,所以对作品要倍加爱护,因为他们所爱的是存在。这个道理是十分自然的。凡是潜在的东西,都要通过实现活动显现为作品。”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马克思的论述所不同的是,私有财产不需要保护自我表现。在马克思所列举的关于自由劳动的例子中,最典型的就是作曲。他相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许多形式自由的劳动,如写作、作曲、演出、科学发明和发现等,被商品化并走入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便是劳动被异化的最典型的证据。

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分析中,创造性劳动并不占据特别重要的位置。理由很简单,发生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大多数劳动都是异化劳动。对劳动者而言,异化劳动是一种外化了的东西。换言之,他们与这种劳动不具有积极意义的联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成为一种强制性的劳动。异化还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不仅被从他们所生产的劳动产品中分离出来。而且还被从他们自己的普遍性,或曰人的特性(species character)中分离出来。人的这种基本特性就是他们的意识行为(conscious activity)。资本主义正是通过商品生产的形式从人们那里取走了这些生产成果。

历史唯物主义还可以被用来解释知识产权的某些特征。知识产权的特点是根植于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创作者的权利。创作者经常不是他们所生产的知识产品的所有者,或是由于相关的雇佣法律已经将知识产品的所有权规定给了创作者的雇主,或者因为创作者已经将所有权交付给其他人。如马克思所言,是资本家而不是雇工最终拥有了在资本主义经营范围内生产的大部分知识产品。E.Thompson,1973,“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Rights:Some Current Problems”,107 International Labor Review, p.303.

如果把知识产权的合理标准设定为这样:即为个人提供一个理由去利用他的时间和资源去从事革新和创造,那么,令人不解的就是知识产权法与知识创作者的关系并不像作者与雇主或出版者的关系那样密切。J.Elster,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1985, p.167; J.E.Romer, A General Theory of Exploitation, Cambridge, Mass,1982.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情形毫不奇怪,在资本主义经济模式之下,作者、表演者和科学家的创造性劳动是被剥削的对象。马克思认为,“剥削”一词既是一个技术性的术语,也是一个理论性的术语,是指资本家获得劳动力的社会过程。剥削的实质很简单:如果一个人的劳动超过了生产、制造他所消费的产品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那么,这个人便受到了剥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1~422页。

剩余价值的获得是资本主义经济利润的基础。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具有创造性的劳动者,如那些从事发明、写作、绘画和谱曲的劳动者,其地位与其他劳动者相比并无二致。迫于生存的压力,劳动者会将其创造性的劳动力进行出卖。基于这样的理由,知识产权法无须刺激个人的创造性劳动,恰好相反,法律的目的是要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且强化其对作为生产方式重要部分的抽象物的控制。

马克思把资本家形容为高度理性化的价值猎取者(价值转化为利润)。在马克思看来,连续不断和永无止境的追逐利润的过程,正是资本主义的目的所在。剩余价值论、劳动理论以及对商品的分析构成了马克思经济理论的核心。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9~457页。各个资本家是为了追逐价值的膨胀而从事生产的代表,价值成为目的的本身。换言之,资本主义制度使得资本家加速资本增值的过程变得合理,通过引进新技术,他们可以增加他们的资本。

竞争迫使各个资本家不得不去进行技术革新,目的就是要发现新的价值源泉;不过,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其能力是受到资本积累的限制。当论及资本主义社会的技术变化时,马克思提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资本家对于新的生产方式的要求会得到满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总会找到一种方法至少能够暂时地提高利润,即暂时抑制平均利润率下降的趋势。马克思承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技术革新具有内在的驱动力,因为技术革新能提高剩余价值的生产,暂缓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的矛盾。对技术创新而言,决定性因素是节省劳动的要求,尽管它们显然还可能是其他的东西,例如,投资率和个人发明的积极性。在资本主义市场,技术革新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资本发展的要求。

马克思在讨论技术革新问题时曾经表示过这样的观点:资本主义需要培养创造性的劳动,并把它融入到生产中去。恩格斯亦阐明过同样的观点:现代机器的已经达到极高程度的改进的可能性,怎样由于社会中的生产无政府状态而变成一种迫使各个工业资本家不断改进自己的机器、不断提高机器的生产能力的强制性命令。对资本家来说,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的单纯的实际可能性也变成了同样的强制性命令。大工业的巨大的扩张力——气体的膨胀力同它相比简直是儿戏——现在在我们面前表现为不顾任何反作用力在质量上和数量上进行扩张的需要。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32~433页。在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下,如果没有创造性劳动的存在,科学技术的改进是根本不可能的。强调科学变化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已经认识到创造性劳动与这种增长之间的关联。参见N. Rosenberg and L.E.Birdzell Jr., How the West Grew Rich, New York,1986; D.C.Moery and N. Rosenberg, Technology and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Growth, Cambridge,1989; J.Mokyr, The Lever of Riches, New York,1990。他得出的结论是,创造性劳动在资本主义的框架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劳动在其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许多变化,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这些变化的终极就是大机器和自动化。这种发展是资本主义追求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特殊表现。大机器是作为“客观化劳动”而存在的,是社会集体技艺和知识的结晶。马克思称之为直接劳动的东西在资本主义社会晚期纯粹是生产过程中的某种因素。生产的自然过程在实质上更趋于科学和合理。一方面,资本与包括科学在内的生产模式融为一体,另一方面,科学又促进了这种模式的发展。科学一旦达到实际应用阶段,便成为生产力的一部分,并能够转换为资本。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有两点可以帮助我们去理解知识创造的实质:第一,知识和技术的积累,即社会大脑(social brain)的总生产力的积累,被吸收为资本,由于是与劳动相对立的,可以表现为一种资本的属性。第二,科学发明成为一种交易对象,把科学直接用于生产过程本身便成为一种决定和诱使其发生的基本动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2~93、99页。

▶ 2.4 创造性劳动的属性

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法仅仅是创造了抽象物的私有产权,所以它与物质性东西的所有权没有区别,那将是错误的。对于商品交换而言,产权和合同是必要的法律制度,是交换过程中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商品交换的实质就是对控制权的认可,它们甚至可以不必保留财产所有权的外壳。在没有财产权的情况下,商品同样能够存在并被交易。在物质性商品的场合,商品的存在并不依赖于财产权的存在;然而,抽象物的情形则不同。一旦音乐作品的所有权成为法律的规定,钢琴演奏者和钢琴制造者就可以被认为是商品。不过,只有钢琴演奏者才依靠知识产权来维护他的商品的创造。如果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他出卖演奏的交易就不可能进行。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抽象物不会被认为是交易的对象,更不可能进入市场。由此可见,物质性的产品可以不依靠法律的保护而存在,但是抽象物则不同,它的交易必须是建立在财产权与合同制度的基础之上。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只是一种生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品被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组织起来,从而导致资本主义对创造性劳动的空前依赖性。在竞争的压力下,资本家被迫去寻求技术革新的源泉——创造性劳动。各个资本家对创造性劳动的寻求是基于对抽象物所有权控制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上的优势。这就为资本家追求知识产权提供了另外一个动力。所以,知识产权法的使命就在于承认和维护抽象物的所有权。

在泛商品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极大地扩展了商品的范围。知识产权成为资本主义商品性质不断演化的一个标志。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商品形式。但是,在理解资本主义的生产力时,却不能停留在劳动力的商品化上。通过创造抽象物,知识产权法提供给资本主义另外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或者说提供了一种商品扩张的方式。借助创造抽象物的方式,知识产权将创造性劳动直接投入到生产关系中。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够延续其商品生产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得益于知识产权法,因为正是后者重塑了商品生产的可能性;不仅如此,知识产权还通过创造更有效的生产方式而弱化了物质性生产劳动的作用。时至今日,资本家的目标已不仅仅是要通过合同法和工业关系法去控制物质性生产劳动,而更主要的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去控制创造性的劳动。

知识产权对于把创造性劳动和抽象物融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任务来说是基础性的,因此,后工业社会十分强调知识在生产中的作用。抽象物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越大,对技术硬件的生产需求也就越大。抽象物将资本主义工业生产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事实证明,每一代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都会带来更大的投资消耗。手工工具是低廉的,而机械工具则不然;电脑控制的机械工具更是不同。当抽象物以既存的形式被融入到生产过程中去的时候,其消耗很少,甚至没有消耗。不过,就投资的意义而言抽象物的制造成本却是巨大的。事实证明,无形物的创造能够产生更高水平的有形商品。由于抽象物的主要目标是工业的商品生产,其结果是不可避免地导致被直接雇佣于这种生产的工人的减少。更多的服务性工作被要求去配合更高水平的生产。对资本家而言,他们必需保持已经成为一族的技术所要求的投资水平,对此他们毫无选择。

知识产权现象似乎为宣布激进的社会变革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证据。资本主义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为生产力的发展找到了新的资源;于是,创造性劳动被带到生产性劳动的框架之中。不过,这种转换的可能性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仍以商品积累为基础。当然,知识社会可能通过新的交易手段和信息技术,获得对每个人的工作模式认识的机会,将他们从异化劳动的条件下解放出来。不过,如果马克思关于商品性质的分析是正确的话,那么,资本主义社会是不会把握这个机会的。抽象物被商品生产所吸收并成为它的一部分,变成了巩固资本主义经济的坚硬外壳。新的不平等的出现,如信息贫乏与信息富足的严重不对称,是隐藏在生产力背后的旧的不平等形式的再现。创造性劳动者不过像其他工人一样,最终会发现他们也是处在异化劳动的环境中。

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行为的影响是向后者提供了一种制度性规范。毋庸置疑,自然科学会成为自然生产力的一部分。每个资本家都已充分认识到,如果不进行经常不断的生产工具的革新,那么,资本生产就难以为继。现代工业是凭借科学技术进行的产业。在马克思看来,技术科学的现代形式来自于工业,其使用价值对于所有企图不断寻求生产技术改进的资本家而言是不言而喻的,到头来科学技术会发现自己早已被挤压到为资本服务的行列中。

科学规范的实践也在发生着变化。科学家们围绕着拓展知识的目标来组织他们自己,而服务于这个目标的科学精神主要包括四种价值:普遍性、共享性、无私性和探索性。当知识产权将创造性劳动融入生产方式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的时候,科学的风气也在随之改变。这种改变包括:鼓励信息共享,公开和交流思想,获得奖赏的刺激,以及科学的道德中性及其认识等。知识产权规范开始影响并控制科学创造活动,无偿地公开知识和交换思想不再受到追捧,因为,除其他原因之外,这种做法与知识所有权的主张明显抵触。科学研究的方向越来越被国家权力通过知识产权来加以控制,思想可以被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拥有的事实本身就是科学劳动已经成为异化劳动的真实标志。

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其对资本主义商品性质的分析,以及对各个资本家行为的理解和这些部分的相互作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使命就是要把抽象物或创造性劳动融入到商品生产中去。这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伴随知识共有财富观念的被破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知识创造者会发现他们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一如既往。将抽象物融入生产或许会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一种助力,但是,并未摆脱它作为异化劳动结果的命运。

▶ 2.5 本节结语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财产权因分工而产生。在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分工的存在具有客观和合理性。就发展生产和创造财富的作用而言,分工的生产方式显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因此,与分工相伴的私有权制度也就具有了客观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恩格斯指出,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地位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页。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待财产权产生的原因的,因此,可以把马克思对财产权的分析归纳为效率的主张。资本主义社会将社会生产的分工发挥到了极致,并因此创造了空前巨大的社会生产力。也正是由于这种分工所致,资本主义市场的竞争亦愈演愈烈。在竞争的压力之下,资本家不断寻求生产力发展的新源泉。创造性劳动无疑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佳资源。知识产权依其商品化特征丰富了资本主义的商品本质,使资本主义具有了另外一个显著特征,即创造性劳动的商品化。创造性劳动在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弱化了生产性劳动的作用。创造性劳动在把资本主义生产推向更高水平的同时,极大地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尽管如此,知识产权的出现并未改变知识产权的生产关系,与创造性劳动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仍然被用于维持原有的不平等状态,甚至还造就出信息穷人和信息富人的差别。由于资本主义社会通过知识产权将创造性劳动整合进生产过程,创造性劳动者同其他雇佣劳动者一样也成为异化劳动的工人,科学研究和发现也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的一部分。总而言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创新实际上是在为资本服务。

虽然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没有直接对知识产权现象进行分析,但是,在对资本主义商品本质以及对资本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的分析过程中,马克思的理论却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启示。分析和研究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其属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