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协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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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

(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关于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定

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定包括多方面内容。下面,择要进行阐述:

美国于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是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是美国又一部重要的反托拉斯法,用以补充《谢尔曼法》。1914年制定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也属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范围。以后,美国通过了多个法案,对上述法律进行了修改。美国司法部于1968年、1982年和1984年先后发布了《企业合并指南》。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共同发布了企业《横向合并指南》,修改了司法部1984年的《企业合并指南》。1995年,美国相继公布了《国际反托拉斯执行指南》和《知识产权许可领域反托拉斯指南》。参见魏琼:《西方经济法发达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273页。

英国制定的关于市场监管的法律主要有:《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1948年)、《限制性贸易行为法》(1956年)、《垄断与合并法》(1965年)《公平贸易法》(1973年)、《竞争法》(1980年)、《保护贸易利益法》(1980年)、《消费者利益保护法》(1987年)、《竞争法》(1998年)等。

早在1793年,法国就制定了《严禁囤积垄断令》和《粮食法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竞争的法令,1992年制定了《消费者利益保护法》,1993年制定了《消费者法典》。

德国的竞争法律最主要的是两个:一个是制定于1896年,后经十多次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个是于1957年颁布、1958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经多次修改的《反对限制竞争法》。

日本于1934年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后经多次修改),1947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后经多次修改),1947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1968年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基本法》。

2.关于计划的法律规定

在计划方面,为了规范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行为,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律。例如:美国制定的《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法》(1976年);英国制定的《城乡计划法》(1971年)、《金融服务受管计划法》(1991年);法国制定的《关于实施中期计划法令》(1946年)、《计划化改革法》(1982年);德国制定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1967年);比利时制定的《计划组织和经济分权法》(1970年)。

3.关于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

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方面,美国于1887年通过了《商业管理法》,20世纪30年代制定了《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和《通信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了《贸易法》(1974年)、《贸易协定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79年)、《贸易与关税法》(1984年)、《贸易与竞争综合法》即《综合贸易法》(1988年)、《电信法》(1996年)等法律。

英国先后制定了《煤炭工业国有化法》(1946年)、《煤气事业法》(1948年)、《冶金工业国有化法》(1949年)、《钢铁工业化法》(1950年)、《石油开采法》(1974年)、《工业法》(1975年)、《电信法》(1984年)等法律。

法国于1955年制定了《农业法典》,1960—1962年制定了《农业指导法》、《农业指导法的补充》、《商业法》,1980年制定了新的《农业指导法》。

德国在1910年制定了《钾矿业法》,1919年制定了《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1935年制定了《动力工业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了《农业法》、《原子能法》等法律。

日本先后制定了《渔业法》(1901年)、《电力管理法》(1938年)、《外汇和外贸管理法》(1949年)、《矿业法》(1950年)、《原子能基本法》(1955年)、《农业基本法》(1961年)、《石油业法》(1962年)、《石油储备法》(1975年)、《能源使用合理化法》(1979年),以及1985年制定、1997年和2001年修改的《电信事业法》。

4.关于财政的法律规定

早在1789年,美国制定了《关税法案》,1861年制定了《莫里尔关税法》。以后,美国又陆续制定了《预算与会计法》(1921年)、《预算与审计法》(1921年)、《税收法》(1969年)、《财政收入法》(1978年)、《能源税法》(1978年)、《税制改革法》(1986年)、《总括预算协调法》(1987年)、《专门税和杂税法》(1988年)、《预算强制执行法》(1990年)等法律。

德国制定了《联邦预算法典》(1969年)、《联邦财政均衡法》(1969年制定,1993年修改)等法律。

日本先后制定了《地税改革条例》(1873年)、《财政法》(1947年)、《地方财政法》(1948年)、《关税法》(1954年)、《所得税法》(1965年)、《法人税法》(1965年)、《税制改革法案》(1994年)等法律。

5.关于金融的法律规定

美国1863年制定了《货币法》,1864年制定了《国民银行法》,1913年制定了《联邦储蓄法》,1966年制定了《银行合并法》,1999年制定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英国于1826年制定了《银行券法》,1844年制定了《银行法》、《英格兰股份银行法》,1946年制定了《英格兰银行国有法案》,1979年制定了《英国银行法》, 1986年制定了《英国金融服务法》,1998年制定了《英格兰银行法》,2000年制定了《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

法国于1973年制定了《法兰西银行法》,1984年制定了《银行法》。

德国于1924年制定、1933年修改了《银行法》,1957年制定了《联邦银行法》。

日本于1872年制定了《国立银行条例》(此后作了多次修改),1933年制定了《外汇管理法》,1942年制定了《银行法》(中央银行法),1952年制定了《开发银行法》,1982年制定了《银行法》(商业银行法),1998年制定了新的《银行法》。

6.关于价格的法律规定

英国于1966年制定了《价格及收入法》,1974年制定了《价格法》,1976年制定了《转售价格法》。

法国于1793年制定了《粮食限价法》、《全面限价法》,1945年制定了《价格管理条例》,1996年制定了《价格放开与竞争条例》。

日本于1946年制定了《物价统制令》,1953年制定了《农产品价格稳定法》, 1994年制定了《关于稳定主要粮食的供需及价格的法律》。

综上所述,以上虽然只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制定的部分情况,但它告诉我们,资本主义国家不仅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制定了大量经济法律规范,而且此前在市场监管、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也制定了许多经济法律规范。此外,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前后,英美法系国家还有许多不成文的经济法律规范。但是,有些学者却只承认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存在经济法,而否认在此之前存在经济法。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它在理论上是站不住的,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

还应该指出,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不能夸大反垄断法的重要性而无视宏观控制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能将反垄断法的产生作为经济法产生的标志而无视经济法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用以剥削雇佣劳动者为特征的私有制。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反映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阶级的意志的。

2.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民在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反对等级特权的一大成果,具有历史进步作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与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但是又要看到,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同时存在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是以不平等的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是在不平等的法律面前的平等。它不仅不消灭剥削度,而且维护剥削制度;不仅不消灭或缩小贫富差距,而且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在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以间接手段为主

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第二阶段实行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这两个阶段,国家都具有管理经济的职能,经济运行都需要国家协调。但是,国家管理的力度第二个阶段比第一个阶段要强,国家协调更为广泛、深入。

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手段而言,在实行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运用直接手段要多于实行自由市场经济阶段。但是,总的来说,在这两个阶段都是以间接手段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是这种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手段的法律形式。所以,以间接手段为主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之一。

4.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在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同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有区别或重大区别的。有些国家制定法的地位十分突出,有些国家非制定法的地位十分重要。但就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的情况来说,制定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单行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